房产只有一方名字,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户主过世,过户离婚一方有权继承吗

请问离婚后贷款房子可以过户到另外一方吗_百度知道
请问离婚后贷款房子可以过户到另外一方吗
提问者采纳
反过来说如果你们是骗贷了,房子是我丈夫和他前妻的名字,既然他们都离婚也各有成家了。因为过户时要另一方签名的(女方!100万银行找谁要去!这种人比较多,钱是我们在还: 那要是他前妻不在了怎么办! 追问,是因为孩子妈妈有外遇而离婚,可现在房子还是他们的名字,可还有好的名字! 补充,她走的时候什么也没要,岂不是过不了户了,怎么没有过户了,她的百分之五十留给孩子: 所以是房本上应有两个名字你老公和孩子的名。 回答: 看离婚时财产是怎样分割的: 你知道继承吗,比如100万房贷,不想还了? 回答,后来就是老公一家还房贷,),难道房子还不可以过户到老公名下吗 回答,这算什么!过户时房管局肯定要看的,如果是当时已经把财产分好了?父亲不在母亲第一继承人然后是第二继承人子女 追问! 追问: 离婚书上写好的,假离婚办真手续把房产转移,可还欠十几万的房贷,谁知道等我们还完了贷款,她要是不同意过户怎么办。你看房本上还是两个名字,贷款还完!,两个孩子都在我老公名下,转按揭(贷款转到房主名下): 不是的有两种可以过给另一方
其他类似问题
离婚后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张磊&|&&|&普通经纪人&|&
您好这个属于婚后财产夫妻共同共有的
王转霞&|&&|&普通经纪人&|&
区域板块二手房
区域板块租房
热门城市租房
热门城市二手房
热门城市新房
Copyright&(C)&&&沪B2-我的位置: >
离婚后房产过户费如何计算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如果是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那么“产权更名”实质上是转移登记,是需要缴税的
  离婚后房产过户费如何计算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
  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相关知识链接】
&& 夫妻间房产证更名及过户应如何办理?
  近日,王女士遇到了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因为和丈夫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激烈,她打算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可是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出现了问题:王女士的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一个人的名字,而王女士的丈夫愿意将这套房子赠予给她,王女士想不明白的是,夫妻间房产证更名还需要办理过户吗?另外,离婚之后很多事都难以保证,那么如果在离婚之前可不可以直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进行更改?
  现在房产证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是即使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这套房子也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两人离婚之前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只有在离婚之后,才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更名手续。
  业内指出,婚姻法上有明确规定:因房屋产权是一人一半,协议离婚了的话,可以约定产权只归一方所有。拿法院鉴定后的离婚协议书去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就行了,不需交纳过户税费。
  网友提问: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产更名至另一方户名是否要交房产交易税?
  婚后购置的房产是男方名字,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请问该如何办理产权更名事宜?是否要交房产交易税?谢谢!
  中顾法律网回答:
  如果是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那么“产权更名”实质上是转移登记,是需要缴税的。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标的房屋已经办理出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产权更名"是更名登记,则不需要缴纳税款。&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价值较大且事关民生的重要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适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问题的依据除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还依据了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0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21条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对于共有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分割,但是下列五种情况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
  1、用他人身份购房
  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
  2、买二手房未过户
  在离婚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3、受赠、继承未过户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4、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5、以孩子名义买房 离婚时不能分割
  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相关阅读: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
&&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4-10
下一篇文章:04-10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房产过户费用文章推荐
最新房产过户费用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如果是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那么“产权更名”实质上是转移登记,是需要缴税的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房产纠纷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婚前财产如何界定房产是父母的,后因拆迁名字改成儿子的,那么儿子离婚时能成为共同财产分吗 - 91股票网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房产是父母的,后因拆迁名字改成儿子的,那么儿子离婚时能成为共同财产分吗
儿子结婚后父母买房子房产证还是父母的,媳妇出轨后出离婚时这财产怎样分割_百度知道
儿子结婚后父母买房子房产证还是父母的,媳妇出轨后出离婚时这财产怎样分割
提问者采纳
把房子给你俩或者赠予你俩的书面协议。你俩的婚后财产平分。你父母没有什么证明。因为房产证生你父母的房子是你的
提问者评价
房子也不是我的。还没分 有两套 一套是婚前买的 一套是婚后买的 两套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的话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您好可见这两位父母要么就是有远见要么就是太抠门不过不管怎样却是恰到好处这分割财产之事 自然是婚后夫妻各自承担的若是单方面提出则是由提出方担负自己的财产给予平分而双方协同提出离婚则是将两人经济整合并加以平分而双方父母及亲属财产并不受到波及影响所以房子的话还是父母的你自己的钱就要从你的工作收入水平来评 并加以调分了
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的话,这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编辑本段]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夫妻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1]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媳妇是过错方,房产证又是父母名字,不在分割之内。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房产证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继母把婚前自己得房产给儿子结婚,与父亲再购置了一套新房(留给她儿子),又以儿子结婚经济紧张为由劝说父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父母离异均再婚,我从小跟父亲长大,现在抚养权在母亲手上,母亲和继父没有孩子,而继母有一个大我5,6岁的男孩子.,母亲一方夫妻没有孩子,说一切都是为了我,一切都留给我.我没想过去分母亲或父亲的房产财产等等,但眼见母亲一方生活艰辛,一直供我上学年过半百得老平房动迁才住上楼房,我对父亲的房子动了心思,.父亲和继母结婚近15年,各有一套房子,婚后又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继母做主新房留给她儿子),我父亲付首付还贷款.可继母在把自己老房子给儿子结婚之后,劝说父亲卖掉父亲本想留给我的老房子,父亲是个惧内又没注意的人,但却背着继母告知我此事,可是我只是一个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无知青年,我该用什么方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1.我现在的抚养权在母亲手里,但户口与父亲在同一户口本上.
2.我父亲曾患有抑郁症病史,至今药物控制.常常告诉我存折放在哪里有多少
钱,怕自己某天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3.我与父亲感情很好,他是个很感性很怀旧的人也很爱我.
以上不知道有没有用.
对于有二十多年,共同生活并有子女的夫妻,在给儿子购置结婚新房时2009.由于使用了,男方的公基金所以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也就是父亲的名字).在办房产证的时要求夫妻在场,可是在男方,却强烈要求女方主动放弃房产.由于男方长期有家庭暴力,给女方造成恐惧心理.就主动放弃了此房产.
但是前些日子,就是2013年端午节当天,男方外出喝酒归家后,又无故对女方大大出手,在自家厨房里先是辱骂,后又用锅铲等铁器打,在手臂后背以及头部造成於伤,头部还有流血.后来儿子为母亲也与父亲理论,然...
结婚不到一年父亲去世了!请问继母有权利继承婚前房产吗?还有现在的房子是我父亲10年前买的房子,到现在也没过户,产权还是以前那个人的!当时买房也没有什么书面协议!只是把卖房人的房产证拿了!请问我直接找以前那个卖房人过户给我!继母 还有权来分这房子吗?(继母有权利继承婚前房产吗这个问题看了好多回答都不一样有的人说有,有的人说没有?) 我觉得这房子又没过户给我父亲!直接过户给我就不用看房产是不是婚前婚后的吧!继母人很坏爸爸还没安葬就来要这要那的了!
我父亲在我婚前给我买了一套婚房,以他的名字,已经过了七八年,现在如果我想在房子上加上我的名字,可以吗?如果将来我父亲过世了,这个房子属于我的还是我和我老婆的,我母亲有份没?
父亲和后妈再婚10年,但后妈一直对父亲的母亲不好,冷处理老人,希望老人离开,且态度强硬,直接,想离开后将自己的儿子接回家中住(儿子没有判给她).她将她的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所得,但未过户,为她前夫名字)留给自己的儿子,且现在那套房子马上拆迁,拆迁后她会将房子名字写为自己儿子的名字.且因为她与我家人的关系恶劣(仅仅是因为房子所致),现在父亲想把房子(现在此房屋为他俩共同居住)转到我(他的子女)的名下,请问是采取过户好还是赠与好???有何利弊??
父母离异10多年,但当时是假离婚没有分开。当时离婚协议上写明父亲把自己的一半财产留给了孩子。房产是父亲的名字。2005年母亲卖掉了原来的房子后用卖房所得的钱购买了现在的房子。已经改成了母亲的名字。但是一家人还是一直在一起住。孩子结婚后跟丈夫和自己的孩子也一直住在一起。后来母亲和父亲正式分开了。孩子一家也一直跟母亲住在一起。但是突然母亲要卖掉房子。赶女儿一家离开。她有全力卖掉房子吗,女儿还有居住的权利吗 如果母亲非要赶走女儿一家。那女儿要怎样处理。女儿...
+重庆+婚前房产,我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而婚后付对方的孩子要来分房产能分吗?
我一朋友的妈妈不幸去世,我朋友的爸爸找了个后妈与该后妈结婚并生下一子,如今我朋友要结婚,该后妈一分钱不出,请问这事能吿吗
父亲将自己的单位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需要哪些手续及费用
生父母结婚期间有两套,一套房共同拥有,另一个套是写的父亲的经济适用房(我不知道这个也算共同财产还是只算我父亲名下的),离异后父亲准备再婚,继母有一儿子,两套房子应当如何分配?将来父亲或母亲去世后,房子如何分配?我和继母的儿子都已经成年。
办房证后,是儿子个人的产权吗。婚前父母出资买门面,户主登记为儿子,儿子媳妇想离婚,门面是否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_百度知道
婚前父母出资买门面,户主登记为儿子,儿子媳妇想离婚,门面是否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
现在儿子想离婚,且未婚,该门面是不是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十年前父母买门面,户主登记为儿子的名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属于儿子个人财产
其他类似问题
共同财产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咨询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婚前男方父母的房子,在婚后遇上拆迁,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但是房子的名字是男方父母,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要是离婚女方有权分吗?)
婚前男方父母的房子,在婚后遇上拆迁,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但是房子的名字是男方父母,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要是离婚女方有权分吗?)我们让男方父母把名字转给我们,他们说没必要,反正以后都是我们的~我觉得不行,所以想请教一下!
 问题来自:四川 - 雅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08 咨询人:i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你好,该房你有一部份产权,可以要求父母把政策性安置给你们夫妻的部份产权单独登记在你们夫妻名下。
回复时间: 09:1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09:2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婚后共同财产应当判决分配。
回复时间: 16: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女方有出资,且在婚后拆迁补偿,可以要求分割。
回复时间: 15:0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综合法律-争议解决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说的太好了,我顶!
Copyright & 2015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后按揭房产过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