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的河南计划生育二胎罚款多少钱三胎罚多少钱

吴桥县人口计生局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吴桥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索 引 号:12-00158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名 称:吴桥县人口计生局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吴桥县人口计生局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一)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8)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2、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3、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法律责任  1、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2)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3)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6)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2)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3)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3、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4、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孕情环情监测、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 (三)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及接受孕检服务的相关规定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 && 3、年龄在18岁至49周岁之间 。 && 4、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接受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接受现居住地避孕节育检查后,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寄回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户籍所在地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行政职权(社会公开部分)公开运行情况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人和负责人
行政许可权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权
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份,需经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单位。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份。  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查,张榜公布十日,经确认无异议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内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报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时,除报送《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外,还应当提交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并应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病残有关病史资料或医学证明。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交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和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三)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四)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应提交《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或成人伤残有关病史资料。  
(五)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所属民族的证明。 (六)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应提交市级侨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七)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应提交县级沿海渔区边防部门发放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件或县级渔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明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为农村居民的证明。 (八)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九)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及女方父母均为农村居民、且男方落户女方家庭并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的证明。   (十)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的,应提交矿工所在的经依法批准的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劳动工资部门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  &(十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十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原属离婚的,还需有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十三)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一般应为原件,并同时提交其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其保存、持有人,复印件存档或上报。 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收到再生育申请及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由政法员初审、乡级计生办集体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计生办主任签字,并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随有关审批材料一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报送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后,由政法机构进行审查,提交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在一个月内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依法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局长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一同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二)属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条件,依法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县级科技机构将初审意见填入《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呈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科技机构组织鉴定,鉴定后,市级科技机构将鉴定结果名单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县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局长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由县级政法机构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一同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三)依法应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呈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再生育子女批复》后,再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一同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后,由政法机构进行审查,提交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在三个月内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主任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属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条件的,由市级科技机构组织鉴定,将鉴定意见填入《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经市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主任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由市级政法机构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病残儿童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程序 凡认为其第一个子女或本人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女方年龄超过25周岁零3个月并且小孩超过3周岁零3个月,或女方超过28周岁),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医学鉴定。 (一)本人申请。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病残儿童或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式两份),提供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簿及夫妇双方身份证和有关病史资料(全部原始的门诊病历,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红章的住院病历,能确诊本疾病的特殊检查报告原件,按病种不同提供二级或三级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市人口计生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所有资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内。 (二)单位、村审核。单位或村委会对申请病残签定的情况进行初审,在《病残医学鉴定表》上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20日内报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县直单位的报县人口计生局县直办公室审核。 (三)乡镇、县直办公室审核调查。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县计生局县直办公室对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填写《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病残医学鉴定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管病残鉴定的技术股。 (四)县级审核、调查、公示初步鉴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公示、县级初步鉴定、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市鉴定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生委。 (五)市级审核鉴定公示发《医学鉴定结论书》。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鉴定后,对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进行再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医学鉴定结论书》。 (六)申请二胎《生育证》。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申请二胎《生育证》 & & &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一般情况、申请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种类、术者等,另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实施节育手术证明、临床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加盖医院红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与节育手术有关疾病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 乡(镇)计生管理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县人口计生局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经审查同意后,提交县级鉴定小组受理 (四)鉴定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 (五)鉴定结果反馈 鉴定结果通知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本人 对县级节育手术并发证鉴定结论不服,20日内可申请市级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 (六)确认为节育手术并发证按有关规定给予扶助和治疗 & & & & & & & & & &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确认条件。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我省规定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前三个条件的父母从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标准:每人每月80元,直至亡故。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确认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135元,直至亡故 (2)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 & & & & & & 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三、四)个子女的视情况,按不低于上年度工资总额、纯收入、可支配收入的2.5倍征收(依此百分百递进累加)。
2、不符合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征收。
3、符合生育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征收。
4、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视情况按不低于上年度工资总额、纯收入、可支配收入的2.5倍征收(依此百分百递进累加)。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依此百分百递进累加。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征收。
6、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2)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3)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 & & & & & &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冀人口联[2011]5号
属于免费服务对象的,不收费。
不属于免费服务对象的,收费。
放置宫内节育器
冀人口联[2011]5号
取出宫内节育器
冀人口联[2011]5号
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
冀人口联[2011]5号
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冀人口联[2011]5号
输卵管结扎术
冀人口联[2011]5号
输精管结扎术
冀人口联[2011]5号
人工流产术
冀人口联[2011]5号
药物流产术
冀人口联[2011]5号
冀人口联[2011]5号
输卵管复通术
冀人口联[2011]5号
输精管复通术
冀人口联[2011]5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全自动心电图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全自动血球常规分析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尿妊娠试验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出凝血时间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分泌物检测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全自动尿常规分析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
伤残承认医学鉴定
县级:100元/例
冀人口联[2011]5号
冀价行费[2010]6号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按现行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冀人口联[2011]5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冀价行费字(2002)第38号
& & 2012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生育名单及批准依据
住房管理中心科员
住建局科员
公安局科员
公安局科员
国土局科员
住建局科员
宋门小学教师
百度社区居民
铁城中学教师
铁城中学教师
吴桥中学教师
森检站科员
计生局科员
沧南新村居民
于集小学教师
于集马奇村村民
何庄小学教师
何庄小学教师
杂技大世界职工
刘表小学教师
职教中心教师
双独生子女
宏升机械制造公司
邮政局科员
双独生子女
开发区科员
财政局科员
双独生子女
人民医院医生
双独生子女
第二初中教师
人民医院医生
人民医院医生
民政局科员
交通局科员
运河小学教师
天津铁路东光职工
& & 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 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 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 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 8、不借机以权谋私。 &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 & &
第一个子女服务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病残医学鉴定
按市人口计生委规定时限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系统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服务育龄群众,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取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存档材料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查验原件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婚育状况证明、孕检证明不再复印存档。 二、减少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有关材料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再婚夫妻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不再提交子女户籍登记卡,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即可。 3、夫妻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人伤残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依据市级病残鉴定结果,不再提交伤残抚恤证。 4、符合少数民族照顾再生育条件,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取消有关部门出具的所属民族证明,由户籍登记卡认定。 三、简化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 5、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查验原件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等证件不再复印存档,只需保存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复印件。 四、简化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程序 6、减少重复审核手续,只需填写奖励扶助申报表,取消由奖扶对象本人填写的奖励扶助申请表和村代会审议表、村计生协评议表、见面调查表、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 7、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收养子女家庭,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不再提交户口、十人以上群众证明,只需村委会、村计生协出具有关证明。 五、提供办证便民服务 8、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由怀孕三个月内办理改为怀孕后随时办理,已经生育子女的,可以补办。 9、实行生育证代办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延签,既可由育龄夫妻本人办理,也可由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代为办理。 10、符合再生育条件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时,丢失《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证)》的,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证明,不得以无原证件为由拒绝办理。 11、群众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时,需要证件复印存档的,由受理机关负责复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及受理投诉程序 (一)来信制度及受理投诉程序 1、办理范围: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投诉或请求的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机其他邮件 2、拆信、阅信及登记 3、转送 4、立案交办 5、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6、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二)来访制度及受理投诉程序 1、要认真阅看信访人有关证件,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2、要清楚多人来访的人数,代表的姓名 3、要清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据 4、要清楚信访人曾经信访过的单位、接待领导及处理结果 5、要清楚信访人有无相关的文字结论或法律文书 6、要清楚信访人是否了解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 & & 县人口计生局信访受理投诉程序 &
信访接待员通过&&&&&&&&&&&&&&&&&&&&&
(1)信件(2)电话(3)来人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信访情况
报请主管领导
组织人员入户调查
调查核实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
情况属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
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在被举报人居住地和户籍
所在地公示三天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在规定期限内请求复查及核查
& 政务公开负责人:马万华 举&报&电&话:省人口计生委&&& 0311--- &&&&&&&&& &&&&&&市人口计生委&&& 0317---2129820 &&&&&&&&& &&&&&&县人口计生局&&& 0317---7279058、7279106 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1235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