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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老王岗乡兴旺店村民委员会
平舆县老王岗乡兴旺店村民委员会位于河南 驻马店 老王岗乡兴旺店村(行政区号411723,邮政编码463401),座机电话是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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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老王岗乡兴旺店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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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地址:河南 驻马店 老王岗乡兴旺店村
邮政编码:46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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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祖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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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630493
发布人:lzjgy &&
电子邮件:
公司名称:老张家膏药&
地址:驻马店市天祥骨质增生医院
联系人:张继伟
发布时间: 19:22:38
发布人IP:120.44.39.31
所在地区:河南 全国
分享信息:
腰椎间盘突出症,又称腰椎间盘纤维环破裂症,是因纤维环破裂后髓核突出压迫脊神经根而致的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突出中医治疗方法 腰椎间盘突出治疗原则 中医治疗腰椎间盘突出 腰椎间盘突出症,又称腰椎间盘纤维环破裂症,是因纤维环破裂后髓核突出压迫脊神经根而致的腰腿疼痛!腰椎间盘突出吃了很多要,用了很多方法,为何久治不愈?腰椎间盘突出吃了很多药,用了很多方法,为何久治不愈?其治疗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突破治疗死角:因为椎间盘是没有血管的,内服药物都无法到达椎间盘,只有直接作用才能突破这个死角。
2.消除突出的部位:突出的髓核组织不消除,治疗等于没有效果。所以按摩、理疗、牵引、药物注射、物理疗法等都只能是暂时暂时缓解病情。
3.纤维环的修复:纤维环破裂之后,如果不修复好,髓核组织以后还会再次突出,导致复发。所以手术无法修复纤维环,治标不治本!
老张家骨筋痛贴纯中药熬制的黑膏药,快速通过皮肤渗透进体内,化解淤阻,靶向作用于突出的髓核,打通遭阻塞的经络,溶解突出髓核,消除局部的肿、胀、淤等现象!在打通经络的基础上,特含的多种纤维环生长所需的矿物质和纤维胶原,快速渗透,通过经络作用,使得断裂的纤维环重新生成,迅速修复全面恢复椎间盘功能。中医治本,贵在坚持,建议一定要按疗程用药。
典型病例:/bl.htm
患者视频:/sp.htm
驻马店市纱厂
腰椎间盘突出 (腰椎侧歪、生活不能自理)
腰椎间盘4-5、L5-S1膨出,腰椎侧歪,疼痛难忍、上床翻身困能不能平卧,贴老张家牌骨筋痛贴一次贴用两个部位(腰椎正中一张,左侧臀部环跳穴、小腿外侧各一贴),一次没贴完,腰椎可以伸直了,五天后能下床行走,10天后生活可以自理。一个月后行走如常,3各月后康复。前4张图片是治疗前,后两张是治疗一个月后。
5、吴国富老伴
女 73岁 山西太原工作(祖籍河南省汝南县马乡镇) 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疼痛重)、卧床不起
2007年雨季 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伴老年痴呆症。腰部不痛,单纯右下肢臀部,大腿后侧,小腿后外侧和疼痛.不能走路,生活不能自理,卧床不起,第一次一下贴了4贴膏药,腰椎正中一贴,双侧臀部和小腿疼痛处各一贴,三天后疼痛减轻,能下床走路了,三盒后疼痛消失,有巩固三盒,12盒膏药完全康复,
55岁 河南省平舆县李屯乡小王村委林岗
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 手术4年后复发
患者51岁时做过腰椎间突出手术,四年后因为劳累引起腰腿疼痛难忍痛苦,瘫痪,服用止痛片打针不能缓解疼痛,腰骶部左侧压疼明显并向左下肢放射,腰椎侧弯,下腹部胀疼,大腿后侧及小腿外侧疼痛,小腿肚有撑胀感,左足外侧麻木,去卫生间也需要家人背抬。CT诊为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后听自己的外甥女介绍,借了邻村两年前我们治愈的患者没贴完的老张家膏药两贴急用。
贴膏药当晚,疼痛缓解,左下肢疼痛有所缓解,能自己下床去厕所。家人就马上来天祥骨质增生医院买了一个疗程的6盒膏药,半个月后左足麻木消失,下腹疼消失,小腿胀感有所缓解。1疗程后小腿胀感消失,左下肢疼痛明显减轻。左下肢疼痛消失,腰可以直起来。上面的相片一个月后自己亲自来我院就诊时的影像,又巩固2个疗程后康复。
河南省上蔡县韩寨乡庄户村
腰椎间盘突出
腰椎间盘4-5和L5-s1 突出,左侧臀部,大腿后侧,小腿后外侧和脚的外侧面的疼痛,走路困难,在当地吃药输水,经过牵引、按摩小针刀疗法治疗无效,反而越来越重,初次来天祥骨质增生医院就诊时上诊断床都困难,腰椎压痛明显,走路明显看出腰椎侧歪。
贴老张家牌骨筋痛贴同时贴用两个部位(腰椎正中一张,左侧臀部环跳穴、小腿外侧各一贴),贴膏药前七天疼痛时轻时重,半个月疼痛减轻,一个疗程后,腰椎已经不在倾斜,生活可以自理,上床翻身恢复正常,3个疗程后症状消失。介绍同村邻居来我院就诊报喜说:至今未复发。(前两张是治疗前,后一张是治疗一个月后)
8、 白运动
男,56岁,河南省平舆县老王岗乡兴旺店村委赵埠口
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
腰椎间盘突出L4-5\\L5-S1、椎管狭窄,因右下肢疼痛、右足麻木数月,走不不能走远,走一段距离(10多米)后下肢出现麻木、疼痛、无力、加重而无法行走,间断休息(下蹲或弯腰一会)后症状减轻或消失,继续行走后又反复出现这种临床症状。牵引按摩、外贴风湿膏治疗无效,口服药物不见好转。来诊时查腰L4、5椎棘突旁右侧压疼明显并向右下肢放射。直腿抬高30度,腰椎活动受限,右足肌力减弱,膝腱反射良好。经贴膏药7天后腰腿疼痛加重,半个月后疼痛逐渐减轻,30天1疗程后,明显好转,2个月后随便走路也不会再出现疼痛麻木,上述症状基本消失,三个疗程痊愈。随访1年无复发。
张珍珠 女 43岁
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店镇潘营
腰椎间盘突出
2005年椎间盘突出4-5节。来诊时患者腰腿疼不能行走,右下肢像刀割样疼痛,腰骶部左侧压疼明显并向左下肢放射,腰椎侧弯,在当地治疗无效, 贴膏药1疗程后,下肢疼痛有所缓解,能自己行走。3疗程后痊愈。 3年至今未复发,这次是康复三年后陪同亲戚来我院看病时的影像资料。
10、 马来印 男
52岁 河南省遂平县常庄吴集高庙 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复发)
2007年9月患腰椎间盘突出,右下肢放射样疼痛麻木,小腿发胀,难以忍受。在电力医院手术治疗后症状减轻消失,三天后出现反复,左下肢也出现疼痛症状,听同村我们治愈的患者介绍开始使用中医保守疗法治疗。贴老张家牌骨筋痛贴7天后疼痛无力症状减轻,10天可以下床行走,2个疗程还未用完腰腿症状完全消失,随访至日今未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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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与被告刘新伟、赵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汝南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汝南县交通运输
&&&&&&&&&&&&&&&&&&&& 原告李大虫,男,日出生。原告高爱莲,女,日出生。原告李海霞,女,日出生。原告李宇航,男,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海霞。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刘新伟,男,日出生。被告赵威,男,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驿通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日出生。被告汝南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汝宁镇新城路03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鲁永华,所长。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施惠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毛富国,主任工作。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四清,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与被告刘新伟、赵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汝南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汝南县交通运输局、汝南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诉称,日22时许,四原告亲属李稳驾驶豫QFM892号两轮摩托车,被告赵威驾驶豫QFJ863号两轮摩托车带着李岩,先后沿汝南县三门闸乡至平玉县老王岗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李新庄路口处,由于被告刘新伟将石子堆放在公路上占去三分之二的路面,致使李稳驾驶的摩托车翻车,随后赵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一并摔倒,导致李稳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赵威本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报警,但其却将李稳和肇事车辆均转移离开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作为公路的管理者汝南县交通局、汝南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及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对公路疏于管理,对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子未及时清理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赵威驾驶摩托车速度过快,前后车辆之间没有拉开安全距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告赵威驾驶的豫QFJ863号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请求七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15151.50元,抚养费31298.88元,交通费200元。被告刘新伟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应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日夜晚22时左右,李稳和同村村民赵威、李大稳、李猛、李岩五个人在村民李大天气发家喝完酒后,同村的另一个村民稳占给李稳打电话让李稳去接他,当时,李稳就让同他一起喝酒的赵威和他一起去,赵威不去,但李稳执意让赵威陪他一起去。于是,赵威骑着摩托车带着李岩,随同李稳一同去接稳占,当行到汝南县三门闸乡至平玉县老王岗公路李新庄路口处时出事,赵威当时摔倒,李稳当场死亡。原告诉称:“刘新伟在路边堆放了石子,并占据路的三分之二,致使李稳摩托车摔倒并死亡……”完全与事实不相符。事实上,本被告在路边堆放石子已一年多了,周边村民都知道此事,死者是撞到树上的,离本被告堆放的石子有三、四十米远,与堆放的石子没有任何关系,且李稳驾驶的摩托车无牌无照, 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威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事实不属实,本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日夜晚10点左右,李稳让本被告和李岩陪同他一起去接他叔,开始本被告不同意去,他坚持让本被告去,本被告推迟不了,就骑着摩托带着李岩随他前去。李稳单独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前面走,本被告驾驶摩托车在他后面相距有百十米,从大新庄村出来沿着三门闸到老王岗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李新庄路口处,本被告的摩托车灯照到李稳在路上躺着,本被告为了躲他就猛的向右打方向也摔倒在路上,本被告和李岩也受伤了。本被告站起来后就立即去看李稳,看到他的头正在流血,就用手捂着他的头,并让李岩打“120”。汝南“120”车到后,医生看李稳在地上趴着,就让本被告给他翻身检查,检查后,医生就说不行了。最后,李稳的家人就用四轮车将李稳拉回家了。事故发生后,本被告将摩托车推到路边,李稳的摩托车是别人挪的。本被告的摩托车与李稳的摩托车没有接触,李稳走的是右侧,右侧上了高架桥有一堆石子,本被告知道,李稳是否清楚不知道,他如何发生的事故本被告也没看到,但本被告积极向“120”求救,并报警,李稳的死亡不是自己造成的,与本被告无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农村公路管理所辩称,死者李稳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乡村路路通的乡道上。根据《》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四条规定:“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同时,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上,死者李稳发生事故的地点在乡道上,而乡道的管理和养护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被告并没有管理和养护的权利,应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汝南县交通局、汝南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辩称,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本案事故地点是农村的乡道,乡道是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不属于交通局和路政所管理,本案与二被告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汝南县三门闸办事处辩称,原告起诉本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办事处不是管理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赵威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属实,但赵威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李稳的死亡与赵威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赵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看,原告亲属李稳是由于被告刘新伟堆放的石子所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堆放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日22时20分左右,原告的亲属李稳酒后驾驶豫QFM892号两轮摩托车,与赵威酒后(每人喝三瓶啤酒)驾驶的豫QFJ863号摩托车带着本村李岩先后沿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至平舆县老王岗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李辛庄路口处,李稳驾驶的摩托车轧在刘新伟堆放在公路上的石头上(堆放已达一年多之久),致使李稳驾驶的摩托车翻车,随后赵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致使李稳死亡,被告赵威与乘车人李岩二人受伤。在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前,李稳驾驶的摩托车、赵威驾驶的摩托车及死者均不在现场,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当天,原告租用四轮车将李稳拉回家中,支付车费200元。日,原告与李岩的父亲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是:“关于李稳事故的事,涉及到李岩,现双方达成协议,李岩愿出17000元的补偿金,供李稳家庭所用,以后的事情与李岩无关。”日,赵威向原告方书写一份保证书,内容是:“关于李稳事故的事涉及到我,经邻居高千斤、李应国调解,我愿拿出15000元的同情钱给其家属,弥补事故的损失,了结此事。其它的事与我无关,我的同情钱等李大虫将诉状撤回后,我一次付清,决不返悔。”被告赵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日,被告汝南县交通运输局将县交通路政管理职责委托给被告汝南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以其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本院起诉,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四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均排除了“意外”因素,因此,行为人的“过错”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交通事故可划分成两个时段,首先是死者李稳驾车撞到堆放在公路的石头上,导致摩托翻车,李稳受伤。被告刘新伟的侵权行为表现在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推放石头,从事非交通活动妨碍通行,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机动车驾驶人李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违反了《》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其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定被告刘新伟的责任比例为30%。被告刘新伟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提出抗辩,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河南省农村公司管理条例》第四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及《》 第四条 “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乡道上,被告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负有保证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对被告刘新伟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石头达一年多之久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清障,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李稳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为20%。被告三门闸办事处的抗辩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二时段是:被告赵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否与死者李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并最终导致李稳死亡后果的发生?针对这个问题,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两辆摩托车前后相随,首尾相撞,是导致李稳死亡的原因;被告赵威认为,两车相距较远,没有发生接触,与李稳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关联性。从交警部门询问赵威和李岩的笔录中,赵威陈述两车相距百十米,而李岩则证明相距七、八米,车距言词相矛盾,但双方陈述中认可一致的事实是两辆摩托车先后摔倒,因事故车辆推走,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位置及两车是否有接触点。而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中载明:“李稳驾驶的摩托车轧在刘新伟堆放在公路上的石头上,致使李稳驾驶的摩托车翻车,随后赵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致使李稳死亡,赵威与乘车人李岩二人受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的规定,被告赵威负有在报警之后,执勤民警到来之前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而在其报警之后,擅自将摩托车推走,离开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对此,本院推定赵威驾驶的摩托车冲撞了死者李稳驾驶的摩托车,与李稳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被告赵威的过错程度,酌定承担15%的责任。被告赵威的抗辩理由,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死者李稳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夜间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且未按照规定佩带头盔,致使摩托车撞到公路堆放石头致摩托车摔倒,头部受伤,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35%。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风险,通过集合多数具有相同风险的经济单位,来共同分担某一经济单位因风险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被告赵威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议庭酌定被告保险公司对死者李稳与被告赵威相撞时段内的民事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汝南县交通局、交通路政管理所、汝南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关系,原告请求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四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1、死亡赔偿金,河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计算20年,计款为元;2、丧葬费15151.5元;3、交通费200元;4、被告李宇航的生活费,应计算17年,河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682.21元,计款为31298.79元;5、精神损害赔偿金,世间最宝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与健康,人死不能复生,而留给生者的是长久的痛苦和精神上、生活上的压力。李稳的去世,让四原告精神上遭受巨大的打击,四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并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为5000元。上述1—5项,合计元。被告刘新伟负担30%,计款为48637.47元;被告三门闸办事处负担20%,计款为32424.98元;下余81062.44元,原告已获赔32000元,余款49062.4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依照《》第九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各项损失49062.44元;二、被告刘新伟赔偿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各项损失元48637.47元;三、被告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各项损失32424.98元;四、驳回原告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3442元,被告刘新伟负担1000元,被告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负担442元,被告赵威负担500元,原告李大虫、高爱莲、李海霞、李宇航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田红卫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人民陪审员&&&&陈瑞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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