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被告写给他的欠条上有公司章合法合法吗

和对方打的欠条法官判我和欠帐人要钱对吗?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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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方打的欠条法官判我和欠帐人要钱对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双方在在欠条上签字就属于共同债务,签字人为共同债务,应当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债权人起诉双方,法院可以判决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当时开庭时我前夫出示的欠条他说钱没还欠条上只写了欠帐人的名子和日期法院判让我和欠帐人要钱对吗?
如果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在期间,应当承担债权债务,即便是夫妻一方没有签字也应当承担债务。
谢谢我也是这样想的应该前夫把钱给我
是的,如果原来是夫妻关系可以,要求前夫承担部分费用。
请您告诉我法律第多少条规定,我好跟法官说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欠帐人给我前夫打的欠条,欠条在前夫手里法院判让我和欠帐人要钱不太对吧?
如果是婚姻期间,法院这样判决是正确的。
军队法律顾问
如果法院判决对方给你钱,判决生效后,对方不给,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可以。
可是法院让我和欠帐人要钱但欠条在我前夫手里我没有全力向欠帐人要钱呀?
可是法院让我和欠帐人要钱但欠条在我前夫手里我没有全力向欠帐人要钱呀?
可是法院让我和欠帐人要钱但欠条在我前夫手里我没有全力向欠帐人要钱呀?
不是判决了,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可是找不到欠帐人呀?
申请执行,法院找
法院债权原被告各享有一人一半多少是这样判的没写和谁要钱但是欠帐人我都不认识也不是和我写的我没权利和欠帐人要钱呀?
拿上判决书,当地找律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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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谁签字,谁还钱
欠条由欠帐人和我前夫写的只写了日期和名子现在欠条在我前夫手里我前夫说没还我应该怎么办
欠条由欠帐人和我前夫写的只写了日期和名子现在欠条在我前夫手里我前夫说没还我应该怎么办
你要有凭证才可以告啊
可是原件欠条在我前夫手里我没权力向欠帐人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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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擅加“月息2%” 当事人贪小利被法官罚款3000元
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萧法 记者 陈洋根)借款5万元,为多拿利息,擅自在借条上增加&月息2%&的内容。法官当庭识破后,对原告陈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同时,法官根据调解了解,对为原告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予以训诫,因陈某当面在借条上添加内容,律师深知这一行为有悖诚信,却未阻止。
  5万元借款纠纷闹到法院
  借条上多了几个字
  早在日,陈某向诸某出借5万元,由童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诸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童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有签字。
  到期后,因诸某分文未付,今年1月28日,陈某到萧山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返还借款5万元,按月利率1.87%计算利息,童某对此负连带责任。
  3月16日,官司开庭,两被告缺席,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证明上述借款事实。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显得并不简单。
  在审查这张格式化的借条时,法官发现,&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计算&中&2%&的笔迹,与其他几处并不一样,显然是用不同的笔书写的。
  意识到借条并非一气呵成时,法官详细地询问了原告陈某。
  法官:&借条上的2%是谁写的?&陈某:&在出具借条之后,咨询律师时,律师写的。&
  法官:&他为什么要写2%?&陈某:&他说有2%的利息可以收,我就同意他写了。&
  法官:&你的行为是在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陈某:&清楚。&
  法官认为,该借条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与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陈某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采纳。同时指出,借条中&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计算&的文字,系原告方事后自行添加,非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原告伪造证据被罚款3000元
  律师未阻止该行为被训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诸某、童某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诸某作为借款人,被告童某作为担保人,未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诸某按月利率1.87%支付利息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两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结合上述对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诸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童某对诸某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3月17日,承办法官要求原告陈某提到的律师到法庭接受调查。该律师承认,原告陈某向其咨询利息的事情时,陈某当着自己的面在借条上填写了&2%&等内容。身为律师,深知这一行为有悖诚信,却未阻止。法官当即对该律师予以训诫。同日,鉴于原告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诚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借条|修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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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现代快报
作者:姜振军
郭乃兵向现代快报记者出示“强制执行书”孙永祥打给郭乃兵的借条郭乃兵收到的孙永祥承诺还款的手机短信  举报人:盐城亭湖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给我打了百万欠条  亭湖区法院:7月17日,孙永祥已经被检察院带走  检察院:孙永祥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已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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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侦查  受高额回报的诱惑,盐城市民郭乃兵为了筹款给两位朋友做工程,不但向亲戚、同事借了款,还借了“高利贷”, 共180万,指望通过工程能“一夜暴富”。一年后,郭乃兵不仅未见到朋友承诺的“回报”,就连本金也已无影无踪。万般无奈之下,他走上法庭,结果由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调解,要求其朋友支付欠款,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让郭乃兵意想不到的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借他钱的两个朋友,一个因其他案件被判入狱,另一个直接“失踪”。“我也记不起跑过多少趟法院了,反正每天都来。”5年来,郭乃兵一直被执行问题困扰着。  “我听说欠钱的人把执行款中的大部分交给了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可是孙永祥没全部给我。”于是,郭乃兵便数次找经办人孙永祥讨要执行款,期间,孙永祥断断续续地还了一部分,孙永祥还给他打了一张金额135万元的借条,并写了详尽的还款计划。“可是他根本不履行。”无奈之余,郭乃兵向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反映,并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孙永祥涉嫌侵吞执行款一事。  7月19日,记者从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获悉,孙永祥在7月17日已经被该区检察机关带走,亭湖区检察院有关人员表示,目前此案正在立案侦查。郭乃兵说,他的案子是交给亭湖区法院办理的,执行也是亭湖法院执行的,孙永祥还不了,就应该是亭湖法院还钱。  网络发帖  法官涉嫌侵吞执行款  日前,在江苏视窗的百姓呼声栏目里,一则《投诉盐城亭湖法院执行局领导涉嫌侵吞执行款》的帖子受到网友的关注。举报人郭乃兵实名举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举报事项和理由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涉嫌侵吞举报人135万元执行款。帖子中说,我与被执行人张新东、胡经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于2008年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由被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孙永祥与被执行人张新东和胡经经以及担保人宇周伟涉嫌私下勾结,通风报信,让被执行人暂时躲避执行(有我与担保人宇周伟录音为证).  “2012年初我得知孙永祥几年来,一直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孙永祥执行卷宗中也未有任何查封、保全的痕迹。”帖子里称,之前孙永祥曾多次告知自己已经对被执行人多处工程款查封 (以上有通话录音为证),原来得知一切都是谎言,在搪塞举报人。  帖子还说,“我经过多处打听,被执行人早已将执行款支付给孙永祥,孙永祥竟侵吞举报人执行款,经我多次追讨及信访情况下,孙永祥不得已才付给我执行款85万元(部分本金及迟延履行金),日(他)又向我出具135万元借条一份,并立下还款计划,可到期分文未给。”  “现得知,孙永祥向我支付执行款及出具借条行为是因其唯恐侵吞执行款事情败露,才不得不向我说明实情,避重就轻。”  (责任编辑:DF010)提示:键盘也能翻页,试试“ ”键  事情由来  为高利被“朋友”套牢  郭乃兵是盐城市水利局下属单位的一名驾驶员, 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张新东。2006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受张新东之托,郭乃兵送他的一个朋友、亭湖区发改委工作人员胡经经去南京。在车上,胡经经说她家有个亲戚唐某是淮阴卷烟厂厂长,接了一个空调安装的项目工程,但资金有些紧张。  “她说如果赚到800万,就可以给我分红200万。”听胡经经说这是一个赚钱的项目,张新东也将参与其中,加上胡经经承诺将给他高回报,在利益的诱惑下,郭乃兵答应借钱给胡经经。可是如何筹到钱呢?郭乃兵开始向亲戚朋友和同事借钱,甚至借了高利贷再借钱给胡经经和张新东。在这之后的2年内,张新东和胡经经多次向郭乃兵借钱,但他们很少归还。  截至2008年1月份,张新东和胡经经欠郭乃兵的总额已达到180万,他们答应郭乃兵于2008年4月之前肯定还钱,但直到2008年7月,钱仍然没有还。“我慢慢发现他们在套我的钱,可是前面已经借出去那么多了,我又没有办法让他们立即把钱还给我,所以还得借,而且我还要还高利贷的利息。”郭乃兵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每月的工资只有两三千块钱,连还高利贷的利息都不够,只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还债。  最让郭乃兵伤心的是,在向同事借钱之前,大家的关系还是很融洽的,但是借的钱又还不上,大家明显都有了意见,有次凌晨4点多,单位的一个同事就上门来要债了。“以前我在单位的信誉一直很好,但事情发生以后,没人再敢跟我走得近了。”  2008年7月底,实在走投无路的郭乃兵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新东和胡经经,“就在我起诉前,胡经经主动还了我2.7万,他们总共还欠我177.3万。”  法院调解  做出让步仍然还不上  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下发(2008)亭民一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新东给付177.3万元,胡经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判决书上,记者注意到双方达成的第一条协议内容:张新东借郭乃兵180万元,已归还2.7万,尚欠177.3万,郭乃兵自愿放弃27.3万债权,剩余150万张新东于日给付郭乃兵35万,日前给付100万,余款15万于日前付清。  协议的第二条又明确:如有一期不按时给付,则郭乃兵不放弃27.3万元债权,就177.3万元债权的未履行部分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我开始还做出了27万多的让步,案件的受理费等1.5万元的费用还是我主动承担的,结果他们还是没还上。”郭乃兵说,看在过去关系的份上,自己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可张新东他们根本就是骗子,钱就没想过要还。  到了2008年10月,张新东没有能履行法院调解的第一条中的内容:日给付郭乃兵35万。10月15日,郭乃兵向亭湖法院递交了  强制执行申请书。“负责执行的法官就是孙永祥,当时他是亭湖法院执行局的副局长。”  执行困难  公务员被牵扯其中  郭乃兵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写道:调解书生效后,张新东和胡经经仅还款5.7万元,因此,申请就剩余171.6万元向亭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刚开始孙永祥还是很积极的,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不是拖就是搪塞,说是已经查封了胡经经的工资,又说查封了张新东在淮阴卷烟厂的工程款,其实都是假的。”转眼到了2009年,这期间,张新东和胡经经又还了很少一部分,执行款本金变成了161万。郭乃兵还是继续盯住孙永祥,不停给他施压。“胡经经是亭湖区发改委的公务员,后来,她又找到一名同事来对执行进行担保。”  日,亭湖区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宇周伟又被“牵扯”了进来。据宇周伟回忆,当天晚上8点左右,同事胡经经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亭湖区法院执行局二楼帮个忙,胡经经说,之前做生意向郭乃兵借钱未还,被诉讼至法院,当晚要被强制执行拘留,“请我担保保释她不被拘留,然后她出去凑钱。”  宇周伟说,当时孙永祥法官也在场,说是走个程序,在做笔录时,被问到“是否对胡经经的161万提供担保”时,当时没敢同意,毕竟数额巨大,自己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后来胡经经就说是做做样子,走个过场,是给郭乃兵看下。  “接下来,孙永祥开始催促抓紧时间,早点结束,最后我在胡经经的欺骗和孙永祥的暗示催促下,就签字同意担保。”对此,宇周伟也是后悔不已。  看到一个公务员出来担保,郭乃兵认为这下事情有希望了。在孙永祥的主持下,几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日还款30万,6月15日还款50万,余款在7月底全部还清;由担保人宇周伟对本案的全部执行款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案情波折  一个被抓一个“失踪”  事后,张新东和胡经经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数额从几万到几千元不等,但是依然没有能按和解协议中的约定时间、数额来还款。“总是断断续续的还一点,我借的利息都不够还。”于是,郭乃兵便申请要求追加宇周伟为被执行人,申请查封其工资、存款等。  “2009年时孙永祥说已经查封了宇周伟的工资,还有张新东在南京卷烟厂的工程款,2011年还查封了其在南京恒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郭乃兵说,到了2012年自己才知道,孙永祥所谓的查封根本就是虚构的,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记者采访了解到,胡经经的工资在2012年2月份因其他案件被冻结,而宇周伟的工资是2012年12月份才被查封。  让郭乃兵想不到的是,到了2011年年底,案件的关键人物张新东因为其他刑事案件被抓,而胡经经又避而不见,后来直接玩起了失踪,听说和丈夫也离了婚,班也不去上了。  “她已经2年没来上班了,找她要钱的人很多,目前单位准备辞退她,正在走程序。”亭湖区发改委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现代快报记者说。宇周伟向记者表示,他最近一次联系胡经经还是在2012年,“现在她的号码早就换了,根本找不到人。”  据胡经经的前夫王明(化名)介绍,张新东一直是单身,老家有处房产早就进行了转移,因为诈骗罪,张新东被判了8年10个月。“他以前一直住在南京一家高级酒店,很会忽悠,就靠骗钱过日子,外面债务很多。胡经经以前是个教师,后来调到发改委,是个热心人,性格开朗,就是因为结识了张新东,被其威逼利诱,替张借了许多外债,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责任编辑:DF010)提示:键盘也能翻页,试试“ ”键  百万借条  经办法官给当事人打借条  两个关键人物找不到,除了盯住担保人宇周伟外,郭乃兵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说张新东和胡经经已经还了140多万,其中汇入法院账户的是70多万,汇给孙永祥个人账号50万,当面给的现金是20万。”这个消息让郭乃兵再次看到了希望。  这个说法,得到了胡经经前夫王明和宇周伟的佐证,他们均表示,“之前听胡经经讲,她已经还了欠款140多万,其中汇入法院财政账户70多万,汇入孙永祥法官个人账号50万,当面交与孙永祥法官手中20万。”但是,他们同时称,所有汇款凭证和收款证明都在胡经经手中。  “在张、胡两人‘消失’后,我便去找孙永祥要钱,他也没有回避。”郭乃兵说,月份,孙永祥给他写了几份还款保证书和承诺书,还有手机短信,“你放心,即使张新东、胡经经不还,我确保有我还给你”等承诺还钱的回复。  更让郭乃兵意外的是,日,连本金和利息在内,孙永祥给自己打了一张135万的借条。记者注意到借条的大致内容是:今借到郭乃兵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还款期限如下:还款40万、还款20万、还款35万、还款40万;如果不按期归还按照银行贷款双倍计算利息,如张新东案执行到位款项,直接冲抵上述借款。  “其实在日开始,孙永祥就陆续地替张新东和胡经经还钱给我,当时还很纳闷,现在想来他可能真是挪用了他们准备还我的钱。”郭乃兵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还款明细,上面除了有张新东和胡经经、法院转账以及宇周伟的还款明细外,从日开始到日,孙永祥还的钱多达29次,多的一次有17.5万,少则3千,合计有63.1万。  实名举报  已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到目前为止,郭乃兵总共收到123.35万元。“可是5年了,近180万的欠款光支付高利贷的利息就100万多元。”本以为有了孙永祥的那张135万借条就能确保万无一失,抹掉所有债务,可没想到,孙永祥也未能按照还款期限还钱。“每次都说保证款项几天内到账,最后都是言而无信。”  “我天天去法院,实在是没有办法了。”郭乃兵说,虽然打了欠条后,孙永祥断断续续也还了10多次,可每次大多都是一两万,付利息都不够。于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郭乃兵开始向亭湖区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和媒体实名举报孙永祥挪用执行款、滥用职权的问题。  同时郭乃兵也走了信访程序。日他向盐城市中级法院信访,2012年3月份到北京上访被中院领导劝回,日到北京高院信访登记,可是郭乃兵的执行款项仍是杳无音讯。  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网络上对郭乃兵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2012年下半年,郭乃兵向本院反映本院孙永祥的问题,接报后我院高度重视,决定由院纪检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孙永祥停职检查。目前,有关问题本院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待问题查清后,我院定将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孙永祥为何打这张欠条?记者也试图联系孙永祥,可未能如愿。记者通过知情人找到其在盐城东台市某乡镇的哥哥电话,他以这是隐私为由,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那么案件中孙永祥的做法是否合规?该如何处理?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亭湖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主任朱立龙表示,从郭乃兵反映问题后,孙永祥已辞去了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法院将他从执行局调到了信访室,前两天刚刚被亭湖区检察院带走,具体案情,目前法院也不好说什么。  “应该是7月17日晚上被带走的,可能是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目前是立案侦查阶段。”亭湖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称,孙永祥的案子也是研究好长时间才定下来的,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都是公检法一个系统的,办这个案子下了好大的决心。”  据郭乃兵讲述,他曾经向亭湖法院监察室孙主任反映孙永祥的问题,孙主任当时告诉他,法院调查发现,没有查到孙永祥挪用郭乃兵案的执行款,反倒发现孙永祥挪用了其他案件的执行款到郭乃兵案子里。“那他为什么打135万的借条给我呢?”在郭乃兵的追问下,孙主任说,当时法院调查孙永祥时,孙永祥汇报说是为了维稳,防止郭乃兵上访。  为了核实郭乃兵所言,记者于昨晚拨通了亭湖区法院监察室孙主任的电话,可孙主任以自己在外面忙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打借条的孙永祥已经被检察机关带走,剩下的欠款该如何要?郭乃兵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的案子是交给亭湖区法院办理的,执行也是亭湖法院执行的,孙永祥的行为是代表亭湖法院,孙永祥还不了,就应该是亭湖法院还钱,“为这个我们全家都被害惨了,我会一直要下去,不行我就到省里,甚至到北京继续上访。”  专家观点  郭乃兵仍可以向  法院主张执行事由  “亭湖法院出现孙永祥的执行款一案,说明该院在执行案件款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国家高级法官、司法财物专家秦亭璋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建立执行案款的会计核算、登记制度,且该岗位必须与收款岗位相分离。为防止出现执行员私自收取执行款项,人民法院设计专门的案款收据与案款领据,案款领据为一式四联,当事人在领取案款过程中,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领款人资格,领款人要在人民法院支出联当面签名、捺印。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研究员郭金福则表示,《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亭湖检察院以孙永祥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郭金福指出,被执行人张新东和胡经经是否知道汇给孙永祥个人账号50万,当面给的现金是20万的事实情况对孙永祥一案的定性有直接的关系,假如孙永祥告知张新东和胡经经给其个人账号汇款和当面给的现金是执行的法院制度,那么孙永祥就隐瞒事实真相涉嫌诈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孙永祥告知张新东和胡经经给其个人账号汇款和当面给的现金是帮助他个人周转资金,孙永祥就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郭金福说,张新东和胡经经可向孙永祥主张汇款和现金返还。  同时,郭金福认为,郭乃兵主张的执行款未执行到位,郭乃兵仍然可以向亭湖法院主张执行事由,由亭湖法院另行指派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因为亭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造成郭乃兵民事权利的丧失。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翔认为,执行法官作为法院公职人员,其收取执行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因其挪用执行款等事实造成执行到位款项流失,其所在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执行法官涉嫌挪用执行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不影响所在法院对郭乃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翔表示,就本案而言,如果在主债务人张新东和胡经经已经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涉案担保人宇周伟无担保责任可言。如果张新东和胡经经支付法院的款项被执行法官挪用,则担保人宇周伟可就其后支付郭乃兵的款项向法院主张权利。  至于涉案民事调解书中出现错误确认夫妻关系问题,陈翔称,民事调解书上的瑕疵不影响案件的执行,为了表示严谨的作风,亭湖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调解书上的瑕疵下达补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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