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我46000元,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到被告家去协商起诉还款被告没上庭,回来路上遭遇被告两个人欧打,已报

已经在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法院执行人员说让自己找到被告 然后再通过法院 被告我根本找不到 法院不管_百度知道
已经在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法院执行人员说让自己找到被告 然后再通过法院 被告我根本找不到 法院不管
普遍存在的现状,只有广泛发动亲戚朋友去找了,或者请个私家侦探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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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可执行线索,想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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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院判决书下来 之后无法送达被告人手中,找不到他具体的地址,判决书就无法生效,我也无法申请强制执行_百度知道
法院判决书下来 之后无法送达被告人手中,找不到他具体的地址,判决书就无法生效,我也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找不到他具体的地址了法院判决书下来 之后无法送达被告人手中,我也无法申请强制执行,这时我该怎么办呢,判决书就无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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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通过公告送达2个月后判决书就生效,也就是需要公告两次,在执行期间需要公告强制执行事项,之后就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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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错误的,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日,对方不上诉,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高丽律师解答如下你好,可以公告送达,判决书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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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等法院依职权查询被告的存款。没有送达判决书,应该也会通知你、车辆等财产,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实现、房产,该案件材料不全,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没有,无法结案归档,法院会自主公告送达。如果有财产线索直接向法院提供。待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判决书的送达并非必须送到被告手中
缴纳公告费用,由法院在全国性的报纸上登载公告,法定期限后就生效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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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甲为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夏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陈某甲,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司法局韩道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某甲,女,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甲为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本院已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92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甲于2013年农历8月10日同居生活。因原、被告互不了解,同居后被告孙某甲经常无事生非,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在同居前原告按习俗共给被告彩礼款68000元,现造成原告家庭困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7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甲辩称,原、被告同居关系属实。原告陈述的彩礼款数额不真实,原告实际经中间人送彩礼46000元,另有端酒钱2000元。原告存在骗婚的情况,且原告在婚后对孙某甲实行家庭暴力,其行为存在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个人财产。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孙某及其母亲录音光盘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接受原告见面礼8800元,大礼48000元及上车礼20000元的事实存在。另原、被告同居时间较短(从2013年农历8月10日同居到2013年腊月23日开始分居),另证明卢某某系原、被告的媒人。2、证人陈某某自愿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在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原告的母亲给证人20000元,说是给被告的上车礼,后证人又把钱给了媒人卢某某,具体卢某某把钱交给谁的证人不清楚。3、证人卢某某自愿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卢某某系原、被告的媒人,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8800元证人知道,上车礼的事证人记不清了,另听说原告给付被告大礼40000元,具体多少不清楚。结婚当天证人去了被告家,期间也见到了陈某乙。被告的母亲给我2000元改口费,说是给原、被告各自1000元,后我交给了原告的母亲了。4、陈某甲、孟某某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陈某甲与孟某某系母子关系。5、孟某某领取低保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家庭困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总额68000元的70%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证据1录音内容没有异议,但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未认可收到上车礼20000元。另该录音证明原告认可对被告进行打骂的事实,且同居时间较长。见面礼不是彩礼范围,被告不同意返还。对证据2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合法,违背证据规则的要求,被告不予质证。对证据3证人证明了被告的母亲给原、被告各1000元改口费,媒人将钱给了原告的母亲。对证据4、5认为是复印件,被告不认可,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孙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的母亲班某调查笔录一份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把被告赶出家门,至今被告身上还有伤。现被告坐不能坐,睡不能睡。2、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光盘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要求回原告家生活遭到原告拒绝,原告对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人系本案被告直系亲属,证据存在偏见,不应采纳,对证据2认为仅凭被告对原告的录音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被告的观点不能成立。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综合分析判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内容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5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相互能够印证原、被告生气吵架的事实存在,该部分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自认,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经媒人卢某某介绍,于2013年农历8月10日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有大礼46000元,见面礼8800元,端酒钱2000元。2013年农历腊月23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的个人财产有十门柜、小五组、沙发、联邦椅子、好垫子各1套,高档茶机、方茶几、圆桌、衣架、盆架、鞋架、影视墙各1个,大椅子6把,小凳子10把,太阳能、液晶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饮水机各1台。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按习俗给付被告孙某甲彩礼大礼46000元,端酒钱2000元,见面礼8800元,是基于原告与被告已建立婚约关系而给付的彩礼。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原、被告虽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综合考虑,其请求酌情支持28400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甲返还原告陈某甲彩礼款28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某甲在原告陈某甲处的个人财产有十门柜、小五组、沙发、联邦椅子、好垫子各1套,高档茶机、方茶几、圆桌、衣架、盆架、鞋架、影视墙各1个,大椅子6把,小凳子10把,太阳能、液晶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饮水机各1台,归被告孙某甲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自行取回;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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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我六万块钱,我已起诉到法院,把被告商铺进行了财产保全,如果判决下来之后,会强制执行拍卖商铺吗
他也不和法院联系,被告还不露面的话被告欠我六万块钱。我已起诉到法院,把被告的商铺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在只有进行公告送达了,法院会强制执行,但是被告躲了起来,我找不到人,拍卖被告的商铺吗。请问:判决下来之后,有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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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的、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 财产被查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押后,法院有权强制拍卖被告的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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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进行了财产保全,这财产无法转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说的商铺所有权属于被告,应可以拍卖,法院判决后
法院的强制执行要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法院强制执行有多种方式,拍卖只是其中一种。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的,法院有权依法拍卖被告的商铺。
要你申请,如对方不履行的可以拍卖
被告还不露面的话,法院应当强制执行,拍卖被告的商铺。
要你申请,如对方没钱的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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