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农民工工伤离职赔偿十级现在离职和以后离赔偿有多少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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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十级工伤,离职后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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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法律咨询:如果鉴定为十级工伤,自愿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赔偿吗?按工伤待遇有那些赔偿?是按当地年平均工资还是本...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法律咨询:如果鉴定为十级工伤,自愿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赔偿吗?按工伤待遇有那些赔偿?是按当地年平均工资还是本人平均工资?因为有一定的差额,也会影响到以后找工作。如单位到合同终止是不续签又怎么办?享受工伤保险的月收入又是多少?华律网律师解答: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般按你工资标准计算,但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60%计算。相关法律知识: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1.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2.预期损失的补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3.非社会保障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4.非违约金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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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川籍农民工工伤维权四年&仍未拿到一分钱赔偿 - 法制 - 今日要闻 - 中华五千年
川籍农民工工伤维权四年&仍未拿到一分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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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何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展示了他近四年来收到的七份法律文书。本报记者 吴凡 摄
  我叫何正文,是一名四川籍农民工。从2011年7月我开始为妻子席均华进行工伤维权到现在,近四年过去了,可我们依然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我感觉,这四年的维权路像一个魔术似的怪圈,让人难以把握方向。在走完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之后,我们的案子又回到了原点――发回重审。经历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就在我们翘首以盼曙光初现的时候,企业仍旧拒绝赔偿。
  这样一起简单的工伤维权案件,耗尽了我所有的财力和精力,往返于四川与河北两地之间十余次,每一趟来回都是3500公里,一次路费就是1000多元钱。由于没有赔偿,我妻子的病一直被拖延。
  脚手架突然倒塌,妻子摔伤
  2011年6月上旬,我作为钢筋工带班,与十多个工人(包括我妻子)跟着小包工头到了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轩辕小区四川军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承建的68#、69#楼项目部工地,负责钢筋绑扎工作。
  日早晨5点多,我和往常一样,分派好工人们的工作之后,就去协助妻子绑扎柱子。约11点,我们脚下的脚手架突然倒塌,由于我的一只手臂正伸进柱子的钢筋套里干活,幸好没有摔下去。但妻子却从2米多高的架子上,摔到了一堆乱七八糟的钢件上,一个劲地喊疼。
  我和几个工人找到工地负责人,求他开车把我妻子送进涿鹿县医院医治。经检查,妻子全身十多处软组织受伤,三根肋骨骨折。过了一个多月,妻子出院。8月20日,妻子被人接回工地。
  由于在工地养伤有许多不便,我们打算回老家医治,便找老板要求付我们几个月的误工费。老板一开始说,是别人把架子弄塌了,我妻子才摔伤的,跟他没有关系。最后同意给我们1.5万元,但要我们把所有的手续交到项目部,并离开工地,钱将在过年时寄给我们。我说要现钱,不然工地就得写个证明给我们。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我们夫妻俩经过几天的争取,两个方法他们都不同意。无奈之下,我们经过咨询公益机构,决定先让工地承认我妻子是工伤。可工地上的周老板以及其他管理人员都说我妻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算工伤。去找军安公司,他们却说我们不是给他们打工,而是给包工头打工,不归他们管。
  2011年9月中旬,我去找紧挨着工地的涿鹿县人社局解决。工作人员给了我们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我把表格拿给周老板,叫其在单位意见一栏认可工伤并盖章。然而,他迟迟没有给我们回音。后来,经过县信访局领导的过问,军安公司才同意妻子的工伤认定。
  当军安公司的安全员叫我去他办公室签收盖有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公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时,我很疑惑,我和妻子是给军安公司打工,怎么突然变成五建公司了呢?从这位安全员口中,我才了解到,军安公司不具备工程的总包施工资质,是挂靠在五建公司名下的。
  我把《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备份,按照涿鹿县人社局的吩咐交到他们那里,再由他们转交张家口市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但几天后,工伤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却叫我去五建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才能认定工伤,否则不予认定。
  求他们盖个章都费了老大劲,再叫五建公司签合同,这不是给我出了个天大的难题吗?并且,五建公司已经在单位意见一栏盖章认可了。但工作人员说,“没有劳动合同就确认不了劳动关系,签不签,你自己看着办吧!”
  听到这些,我浑身哆嗦,心里难受极了。我漫无目的地走在马路上,对依法维权感到怀疑。但我告诉自己,不能轻易回去,于是决定找工伤认定委员会的刘主任谈谈。刘主任同情我的遭遇,说可以不签合同,但需要工友为我妻子进行证明。
  让工友证明谈何容易,不是说工友不愿帮我们,只是他们大半年工钱还攥在老板手里呢!为此,我和妻子没少努力,最终说服了三个工友为我们作证。日,我们终于拿到了《工伤认定书》。那天,妻子捧着《工伤认定书》,看着看着,泪水就像断了线的珠子不断往下滚落。
  拿到《工伤认定书》之后,工地的楼盘已经封顶,工地食堂撤销,水、电停供。我们拿了工钱,立即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早日解决。在鉴定前,我和妻子从四川老家来到河北涿鹿县,以便配合鉴定。日,工伤鉴定结果是“骨科十级”。
  打了五场官司,一分钱没拿到
  我们不服这样的鉴定结果,去找办事人员和刘主任,他们说这是为我们着想。如果鉴定高了,公司不服再反复几次,那就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了;如果按照这个结论拿到赔偿,继续治疗的钱就有了,然后一年以后再申请重新鉴定,不是更好吗?我们想了想,觉得也有道理。
  但当我们跟公司联系要求赔偿时,公司却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我只有求助劳动仲裁委。日,仲裁裁决书下来了,但我不服仲裁裁决,因为仲裁没有支持我们返还社保费和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
  日,我向五建公司注册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10月下旬,一个自称涿鹿县法院的人打来电话,叫我去涿鹿县法院领取诉状传票。我说,我在宣化区法院起诉,干吗去涿鹿县法院拿传票?
  原来,对方在施工地法院起诉了。我把此事告知了双方法院,希望他们能够沟通,但宣化区法院还是于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五建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当庭我就同意由涿鹿县法院审理,而法官却说要按程序,由中院裁定。
  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议书》指定由涿鹿县法院审理此案。一审之后,我认为法院按照2012年河北省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不合理,于是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也立了案。日,我来到该院参加审理,但法官对我说:“你的案卷里没有你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你妻子的身份,就不能正式开庭,你要赶快想办法送一份过来或邮寄过来。”
  日,我给法院打电话问我们的案子什么时候能正式开庭,对方说因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县法院收回去了,需要重审。当时我就懵了。在等待案件发还重审的判决书的日子里,我的心情很矛盾,既期盼判决书早点下来,又害怕判决书下来!
  后来,经历重审一审、重审二审,五建公司也同意调解,赔偿我们12万元。就在我们翘首祈望曙光初现的时候,企业仍旧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2014年6月,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对我说,对方公司账户里没有资金,叫我提供五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还是没办法提供,因而我妻子的工伤赔偿,包括治疗后期自己垫付的医药费,都没有得到落实。
  大大小小的官司打了五场,我却越打越糊涂,我不明白,农民工维权咋就那么难呢?
  工伤先行支付,不是那么简单
  后来我得知,2014年12月,人社部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家单位均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我们冰凉的心又有了一丝温暖,决定尝试一下。
  日,我从北京乘火车去了张家口市。上午9点,找到了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科陈科长。我把事先准备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等材料递给了他。
  他很同情我的遭遇,但帮不了我。他说:“把你交的这些都拿走吧!我刚才向上级领导请示了,他说目前还没有这个先例,并且也没有实施细则,哪些该支付,哪些不该支付,支付的标准、比例,社保支付的钱如何追偿等一大摊子事儿都需要解决,这不是那么简单的!”
(责任编辑:王姣雁)工伤离职后的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2007年工伤经鉴定10级,2008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当时公司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我,请问现在我还能追讨吗?
您好!我受工伤时工资比较低,现在我的工资稍微涨了一些,请问如果我现在离职公司给我的赔偿时按以前的工资标准还是现在的工资标准?谢谢!一次性伤残就业等的赔偿!
您好!我受工伤时工资比较低,现在我的工资稍微涨了一些,请问如果我现在离职公司给我的赔偿时按以前的工资标准还是现在的工资标准?谢谢!一次性伤残就业等的赔偿!
我是09年发生工伤事故,2011年鉴定为8级工伤,当时拿了第一笔补助金4000元,12月底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所以想问一下我能拿到多少赔偿?
我2010年1月外出办事,回公司途中,下车脚踩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公司未做工伤认定,我个人在日申请了工伤认定。结果现在还没出来,因工作地点离家很远,每天要2个小时车程,现在天气恶劣,腿还未恢复好,感觉上班很吃力,想辞职回家休息。 请问如果我现在辞职,等工伤认定结果及伤残级别出来后,我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伤残级别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向公司要求赔偿吗?
具体情况是这样 我父亲之前在煤厂上班 因为手被骨折 之后进行了手的工伤鉴定 公司赔偿了我们 并且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了体检 各项体检都检查了 就是没有照胸片 没有查尘肺 三个月后 父亲发现有尘肺 但之前公司已经终止劳动合同 这种可以找原公司赔偿吗?如果原公司不理睬我们的申请 是否我们自己申请 请各大律师帮忙 急急急
十级工伤赔偿后,又工作了8年离职时是否还需赔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是纺织厂的人事主管,今天有一个工人,要求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以前已经赔偿了5600元并签了协议,协议已经说明了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赔偿。请问我们还要赔偿吗?
您好,我公司11月中旬与员工签订了休假协议,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不等.承诺休假期间按第一个发全额工资,剩下的每月以850元的80%支付工资.但是到了12月25号又发布了公告,与全体员工签定协议离职手续.期限为12月31日止,过期后果自负.条件是每工作二年补偿一个月.
另外,我有工伤十级,协商赔偿金额为正常赔偿金额的一半.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仲裁不管,让我们打官司),如果打官司,我该按什么程序走?如果不签离职协议,能打工伤赔偿的官司吗?如果签了,之后打官司我还能要回赔...
无名指和小拇指前端骨折,活动不便,我现在的工资是1800,请问可以获赔多少钱?谢谢!
我父亲在去年8月份在工作岗位上摔伤,左手腕植入7根钢钉和钢板,现在仍未取出,也不能干重活,当时用人单位支付了当时的手术费就草草了事让我们回来养伤,今年的8月份还要进行取出钢板的手术。想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是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现在家人毫无头绪,想咨询一下律师,谢谢!2014年2月的常熟安徽工伤赔偿标准2014是按多少标准结算 - 91股票网
2014年2月的常熟安徽工伤赔偿标准2014是按多少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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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九级能赔偿标准... 2014年8月工伤,鉴定为十级,现还在原公司上班,能享受伤残津贴吗?如何申请?... 您好,咨询一下,上班途中骑车摔倒了受伤算工伤吗?... 我去年工伤,今年工伤认定九级,我月工资三千多是,我四十四岁,能赔偿多少钱... 我在常熟去年工伤事故,现在工伤认定九级,能赔偿多少钱... 34岁,江苏省吴江,月工资2800,九级工伤,现在想一次性解决,该赔偿多少?谢谢... 工伤一班律师收费是多少
... 律师你好,我妈妈2012年在苏州上班工伤,右手没有了,工伤评定五级,现在还在原公司上班,如果现在办理离职,计算工伤赔款是按照今年的数据还是按照2012年的数据呢?... 苏州五级工伤赔款怎么算?原来的标准里面有,医疗补助金=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年龄,然后×1.4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还有就业补助金=18×5118,是这样算吗?... 律师你好,我妈妈2012年在苏州上班工伤,右手没有了,工伤评定五级,现在还在原公司上班,据说现在有新的工伤赔款条例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现在该怎么赔付?... 饭店中午休息时间自己摔了脚伤是属于工伤吗?... 您好,我发生工伤了,去年三月8号小腿骨折了,工伤认定已经下来了,请问如何尽快赶到新规定出来之前能争取老标准赔偿... 右手食指截肢二节,算几级工伤,大概赔偿多少钱,本人结婚了有一小孩。看看大概能赔多少钱。... 工伤两根肋骨骨裂能凭上伤残等级吗... 您好:
我在在厂里受了工伤,比较严重,现在还在康复,没有做工伤鉴定,听说6月1号工伤赔偿标准降低了40%.所以想问以下我该如何?... 6月1号以后工伤赔偿是怎么个算法?... 跟着农村私人建筑队伍后面给私人建筑房屋,在施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现在在医院中要做手术,手术费还不确定,我们应该找谁要赔偿,具体赔偿多少,河南商丘虞城县乔集村的... 你好,我工伤鉴定等级九级,年龄19岁,请问可以赔多少钱啊... 出差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鉴定为九级,目前苏州赔偿多少?赔偿金都有谁支付,大约比例?... 我朋友是2014年11月份受伤的,2015年4月份鉴定为工伤十级,工伤赔付按照新标准还是以前的老标准进行赔付?... 我司2014.10工伤,2015.4工伤鉴定.能拿十级鉴定报告.本人4.24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停交养老金.作为公司肯定要与他了结工伤之事才不交养老金.他因得知6.1将有新规出台会少赔.想这样做会按原来工伤保险条例赔付.是这样吗?提出辞职与在职对公司方面多赔偿多少?... 2014年12月,女工52岁左手中指侧面和手掌连接的那节,由于砂轮机磨坏皮肤和经(未伤骨头)住院做了接经手术。2015年3月因为医疗后没有及时作康复锻炼,该手指只能弯曲大半,不能弯到和手掌合拢,又在做康复治疗。女工提出期间几个月的生活费补助多少? 工厂应该给吗?现在女工提出要去做伤残鉴定,能够做得到几级吗?赔付标准又是怎么样的?... 我今年24岁,工伤,2015年.3.28工伤等级10级坚定下来,请问如果我现在不离职,公司赔偿是不是和离职的赔偿不一样,现在离职估计会赔多少?听说6月1日国家的赔偿新规定下来,对我有没有影响。谢谢... 咨询一下,车祸导致鼻梁骨骨折,而且面部需要后续整容,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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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和更加严厉的规定。亮点之一是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七、加强政策引导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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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三级工伤赔偿标准180万元以上
三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请随时关注合肥第一门户网,如有最新赔偿标准出台,苏义飞律师将立即更新)
合肥律师解答:一次性获赔100万元,生活护理费为68万元,辅助器具费12万元,以上合计180万元左右(除去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的30岁男性为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资&8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择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220个月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三级为22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每月支付4583.8元(2012年合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4583.8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
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 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2)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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