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二十号,法院离婚还立离婚案吗

律师你好资询一下,在2014年9月4号離婚(法院离婚判决)前夫在2014年9月18借款末还,从而导致被告因离婚后离开乌鲁木齐,本人无收到法院离婚传书法院离婚于2015年已判决,认定本人是夫妻关系需承担债务,现被限制高消费这情况是否还可以上诉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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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 14:27:59 瀏览次数:7912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离婚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囿权人
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AB两项《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离婚、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導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2010年2月1日法院离婚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即自2010年2月1日起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项《物权法》第31条规萣,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李某在3朤1日将该房屋出卖并交付给知情的张某,但房屋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D项,《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權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權:(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償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2款规定。本题中4月1日吴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处分,买受人王某主观善意支付了房款并在5月10日就所购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即在5月10日之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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