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招聘脱岗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特岗教师招聘应付什么责任

镇江四中——推卸责任或大包大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大忌
推卸责任或大包大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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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卸责任或大包大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大忌
雷思明(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100011)
摘 要& 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应及时予以救助,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并迅速上报,查清事实,保存证据。学校要判断校方是否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妥善应对家长的索赔行为,学校有较大过错时应“坦诚认错,合理担责”,仅有轻微过错或无过错时应“道义为重,积极援助”。学校应购买校方责任险,减轻学校因事故而产生的赔付压力。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事故责任:家长索赔:合理担责:校方责任险
——案例——
&&& 初二学生A是南方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的—名寄宿生。一天中午,A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跟班主任说想回家休息一会儿。考虑到A的家离学校并不远(步行约15分钟),班主任就准许了。在回家途中,A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发现后拨打了120。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但A最终还是未能活过来。事发后,A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赔偿40万元。学校未答应,A的家长便将A的尸体放置于学校门口,并唤来近百名乡亲堵住校门。学校报警后,警察做了多番劝说工作,但仍无法让众人退去。封堵校门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在多方研究后做出妥协,赔偿A的家属20万元。A的家属随后带众人离开学校,风波得以平息。
——制度分析——
&&& 如何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一直是困扰中小学和幼儿园负责人的一个棘手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很可能激化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矛盾,甚至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如前述案例中的学校,面对学生家长的步步紧逼,学校仓促应付,处处被动,最后只能被迫妥协、息事宁人。正确、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熟悉、吃透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防止不明事理的“和稀泥”;需要关注、理解受害学生家属的感受和需求,防止态度僵硬、激化矛盾;需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尽可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让矛盾真正得以化解。学校应当建立常规性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制度,公正、高效地处理已发事故,维护学校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 1.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应及时予以救助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 学生伤害事故属于紧急突发事件,学校应从事故发生时就积极应对。一是及时救助,不能拖延。当学生反映身体不舒服或者教师发现学生身体出现异常时,教师应及时请医务人员给学生做检查,而不能掉以轻心。因学校的延误而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校方应当对扩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救助方式也要合理,符合医学常规,不然很可能会加重学生的伤势。一般情况下,学校应让校医进行简单、必要的紧急处理,然后将受害学生送往正规医院救治。二是要及时通知受害学生家长,让学生家长在最短时间内赶到学生身旁,安抚学生情绪,参与救治方案的决策,以保证治疗的顺利进行。
&&& 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对学生应履行的救助义务以及对学生家长应履行的通知义务,是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的。无论伤害事故本身是否因学校的过错引起,校方都& 应当履行救救助通知义冬。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讲,学& 校积极救助的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学生家属& 的对立情绪,为下一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奠定基础。
&&& 2.及时上报,查清事实,固定证据
&&&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 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及时上报,有利于上级主管& 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准确地了解事故信息,以& 便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科学地指导或指挥事故的处& 置工作,尽可能调动各种资源救助受害者,控制事态,稳定局面。
&&& 在积极救助学生的基础上,学校应当尽快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现场人员的救助措施等。对于需加以保护的事故现场和相关物证,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予以妥善保护,不得破坏现场或毁损相关物证。必要时,学校可以利用技术设备将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的声像保存固定下来。对于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现场人员的施救情况,学校应当及时让在场的师生尽可能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防止因时间太长而被遗忘。尽快查清基本事实、固定证据,可以防止证据灭失或日后取证困难,为日后的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 3.判断学校是否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 一般而言,在救助阶段,学生家长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孩子身上。一旦救助结束(包括伤愈出院和死亡两种情形),既成的损失趋于明朗,学生家长在悲痛之余便开始考虑损失的弥补和责任的追究问题。尤其是在学生死亡的情况下,家长的悲痛急转为怨恨,往往希望责任人能够得到严惩,想让责任人在经济上承受较大的负担,以宽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在此情形下,学生家长很可能会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做出不理智甚至过激的行为。此时,学校首先应当明辨谁是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然后判定自身的责任,采取应对策略。分清责任是学校正确处理伤害事故的关键。学校只有分清了责任,才能确保自己的应对方式合法、合理、合情,才能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赢得主动权。推卸责任或者大包大揽都不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必须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晨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已有详述,其中尢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最为全面。这些“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保汪校园 建筑、场地、设施、设备、器材和药品等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校园坏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 学生的行为加强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学生的危险性行为,及时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学生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助等。一旦学校违反这些“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或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即表明学校“存在过错”,必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学生、外来者以及其他单位等)的加害行为产生的,则由侵权者承担责任。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学校也存在着“未尽到管理职责”、“有过错”的情形(如学校门卫制度不健全,导致外人轻易混入校园,对学生实施伤害行为),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4.妥善应对家长的索赔行为
&&& 在查明事故基本事实、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应当考虑自身过错、责任的不同情况,妥善应对家长的索赔行为。
&&& 对于学校有较大过错而必须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坦诚认错,合理担责”。校方如果推脱责任,那么不但显得不近人情,也容易加重学生家属的对立情绪,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加大解决纠纷的成本。学校应诚恳地向受害学生家长表达歉意,并检讨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和不足。对于学生家长
提出的合理的索赔要求,学校应尽量予以满足。对实际发生的且证据充分的咯偿项目,学校可予以赔偿,但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出具收条,并将其持有的相应票据交由学校保管。在赔偿之前,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赔偿协议书。
& 如果学校与学生家长在某些赔偿项目上难以达成一致,那么为了避免学生家长的对立情绪升级甚至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学校应尽量巩固已有的协商成果。校方可与学生家长在协议书中约定,对已达成一致的赔偿项目,学校先行予以赔偿;对未达成一致的其他赔偿项目,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总之,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学校应设法稳定学生家长的情绪,并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 对于学校无过错从而不需要担责的事故,或者学校仅有轻微过错从而仅需承担轻微责任的事故,学校应
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道义为重,积极援助”。不少学生家长认为,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了事故,校方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在这一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学生家长不大可能接受学校在事故发生后不做任何表示的做法。从情理上讲,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一推了之的做法也显得过于生硬和冷漠,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利于纠纷的平和化解。学校应当在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不是赔偿,也不是补偿),还可以倡议全校师生进行募捐,尽可能帮助学生家长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学生家长仍无法接受,而且其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学校可以接受的范围,那么此时校方应设法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学校可考虑为其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学校不能因学生家长提出过分的要求就对其置之不理。此时,宽慰、同情和理解比什么都重要。
&&& 5.购买校方责任险。减轻学校因伤害事故而产生的赔付压力
&&& 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显示,25%的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其中校园伤害事故占56%。对亍学校而言,要完全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为了减轻自身可能面临的赔『寸压力,学校可以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受干扰,为了使受害学生及其家属在悲剧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学校应该购买校方责任险。这是一个利人又利己的明智之举。
&&& 6.防患子未然,尽力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从现实中发生的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来看,学校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错,也就是说,发生事事故的大多数学校未能有效履行或未以适当的方式履行珐律规定的“教育、管理”的义务。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举措概括为:设施要安全,制度要健全,管理要到位,教育要经常,救助要及时。如果学校对以上几点能够给予充分重视并真正落实,那么校园安全环境必将大为改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寸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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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堂弟(小学五年级学生)下午三点左右去校外河里游泳。掉河里了, 到现在未找到人。(由于农村条件差 学生在外面租房住)。请问学校有无责任。敬请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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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节课没有上, 今天早晨9点。已经找到尸身。学生已入过保险。请问学校应该怎样赔偿。事故就发生在学校门口。
您好,我班两名学生课间打闹造成一方小孩受伤,现在对方要求通过法律解决,请问如果通过法律,学校将对此事负什么责任? 受伤的小孩以前因先天性问题做过手术,这次打闹造成手术处裂痕,需要手术,但校方及班主任事先并不知道小孩以前做过手术。而且老师在发现他们打闹时及时将他们拉开了。请问怎么样就算校方尽到管理职责了呢?
我想咨询关于小学生在校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付什么责任,怎么解决? 我也不知道校放方负什么责任!具体情况是这样,我家小孩在校课间休息期间从楼梯摔倒,造成颅骨出血!
您好,我儿子今年五岁,中午在学校与另一名学生打闹的时候受伤,鼻梁骨骨折,请问学校对此事负什么责任
上午9点时同学之间玩耍,在课外时间把我的儿子小腿给摔断了。班主任知道情况后,直到11:30分才叫家长背回家,不过中途打过电话但家长不在家,是否学校承但什么责任。
您好,我儿子11岁,在一个寄宿制学校上小学。昨天晚上放学后,有一女生在玩单杠,我儿子和另外一孩子和该女生闹着玩,后来该女生摔下导致骨折(此时另一孩子离开),请问该案件中各方各承担什么样责任?
这完全是一次意外。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一起在篮球场上打篮球,其中一个小孩在激烈的篮球场上弯腰蹲下系鞋带,我儿子打球往后退,撞上了他,他手指骨折,谁的责任?出于人道和情谊,我已先赔付2000元钱,是否赔多了?
寄宿制学校。学生午休期间(午体时间为12:40--14:10分)。约13点钟左右,小学五年级学生宿舍,一名同学张某将另一名同学王某的钥匙扔到宿舍地面上,王某请求李某帮助拣起,李某未下床,而是在床上用两个胳膊肘撑住身体向前挪动,准备去拣钥匙,被床上的东西绊了一下,上半身跌下床(床高20公分,有护栏),左臂胳膊肘着地,导致左上臂骨折,当时生活教师在宿舍外的走廊上巡回检查,事故发生后,学生马上叫来了生活教师,生活教师陪同找到班主任,班主任于13:10陪学生到医院就诊...
寄宿制高中学校。学生午休期间(午体时间为12:50--13:50分)宿舍楼锁门,不许学生自由出入。约13点钟左右,高中一年级一名同学张某向寝管老师请假出去,老师不同意,张某就从二楼阳台跳下,将头部,下颚部撞伤。当时昏厥。被学生发现,通知寝管老师,通知家长带到医院检查治疗,并通知班主任请假。现咨询学校在此事故中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是否需进行赔偿,进行什么样的赔偿?院费用,并交纳住院押金。后在其监护人不能陪护的情况下,学
我下午打篮球的时候。上篮板的时候有个人把我旁边的那个人推了过来。刚刚好我落下的时候。手不小心打着他的牙子了。然后就脱了一个。有两个松了。是下午快上晚自习的时候。然后学校说除了学校举办活动跟体育课打着的他们就有责任。我想问问学校到底有?还是没有责任。~~
我儿子今年10周岁,上小学五年级。在打上课铃时,三年级的同学扒着一楼的窗户栏在玩,我儿子正好走到教学楼的拐弯处,三年级的同学往下一跳正好撞到我儿子,他的牙磕在我儿子的脸上,造成我儿子面部有一长五厘米的口子,深达骨面。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双方学生又该负多少责任?谢谢!学校应当怎样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从一起学生死亡纠纷引发的思考 - 安徽公司律师、合肥律师、合肥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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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怎样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从一起学生死亡纠纷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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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怎样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从一起学生死亡纠纷引发的思考
  A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近年来由于学校在教改方面搞得有声有色,国内一些教育媒体先后对其先进经验做了广泛报道。学校因此小有名气,全国各地慕名前来参观“取经”的教育工作者络绎不绝。初二学生B是一名寄宿生。2006年某日中午,B因感觉身体有些不,便跟班主任说想回家休息一会儿。考虑到B家离学校并不远(步行约15分钟),班主任准许了。在回家途中,B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发现后打电话报“120”。经医院紧急抢救,B最终还是未能活过来。事发后,B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赔偿40万元。因学校未答应,B的家长便将B的尸体放置于学校门口,并唤来近百名乡亲堵住校门。学校随即报警,但警察在做了多番劝说工作后仍无法让众人退去,封堵校门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在多方研究后做出妥协,赔偿B的家属20万元。随后B的家属带众人离开学校,风波得以平息。   A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处理是否妥当?从过程来看,面对死亡学生家长的步步紧逼,学校仓促应对。随着双方对立情绪的逐步升级,事件的发展态势越发严重,学校几欲陷入绝境而无计可施,万般无奈之下,最后只能选择妥协。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学校疲于应付,显得极为被动。从结果来看,显性上,学校赔偿了20万元,经济上蒙受较大损失,由此可能导致办学经费趋于紧张,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隐性上,学校的声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事件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今后若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可能会效仿B家长的做法。总的来看,A学校在处理这起纠纷中所采取的应对方式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的一些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笔者结合近年来了解、掌握及亲自代理的一些学生伤害事故案件,认为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应及时予以救助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伤害事故属于紧急突发事件,学校应对的时间应从事故发生之时开始。在第一时间内介入事故的处理,既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学校为今后赢得纠纷处理的主动权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一次机会。教育部、颁布的《》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在救助上,一是要及时,不能拖延。教师一经发现学生受到伤害,要马上采取相应措施。实践中,对于外部的伤害,教师易于辨认,对于一些不是外露于身体表面的伤害(如心脏疾病等)则不然。如果学生反映身体不或者教师发现学生身体出现异常,此时教师应当让学生找医务人员进行检查,决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不以为然有可能导致学生错过最佳的救治时机。如果因学校的延误而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则校方应当对扩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救助方式要合理。救助的措施要符合医学常规,不能起反作用,加重学生的伤势。由于教师并不一定掌握救助常识,因此救助时要格外谨慎。一般情况下,应让学校医务人员进行简单、必要的紧急处理后马上送往正规医院救治。如果因学校所采取的救助方式不合理、不恰当而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则校方应当对加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除了救助之外,学校还须履行的另一项义务是及时通知受害学生的家长。学校应当在救助的同时,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让学生家长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保证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对学生的救助及对学生家长的通知义务是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的。无论伤害事故本身是否因学校的过错而引起,校方都应履行救助和通知义务。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讲,学校的积极救助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学生家属对校方的埋怨、对立情绪,为下一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奠定基础。
二、分清责任,妥善应对学生家长的不理智、过激行为  一般而言,在救助阶段,学生家长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孩子身上。一旦救助结束(包括伤愈出院和死亡两种情形),既成的损失趋于明朗,学生家长在悲痛之余开始考虑损失的弥补、责任的追究问题。尤其是在学生死亡的情况下,家长的悲痛急转为怨恨,在此情形下,学生家长极易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做出不理智、甚至过激的行为。此时此刻,学校该如何应对?   学校首先应当做的事情是明辨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然后区分自身责任的有或无、轻或重而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分清责任是学校正确处理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分清了责任,才能做到在思想认识上确保自己的应对方式合法、合理、合情,才能准确地驾驭协商的进程、把握妥协的合理余地。由于认识上的模糊而推卸责任或者大包大揽,都不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在什么情况下学校须对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8条也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有过错须担责,无过错即无责任。而且,学校的过错如为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是次要原因,则校方应承担次要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具体来讲,在安全问题上,学校负有的义务为:保证校园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制度,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加强管理,及时消除校园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学生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助。另外,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以合法、适当(符合学生身心特征、教育规律)的方式进行。违反上述要求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学校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坦诚认错,合理担责”。此类事故,学校的过错比较明显,校方若是推脱责任,不但显得不近人情,也容易加重学生家长的对立情绪,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相反,对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和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学校应诚恳地向受害学生家长表达歉意。对于学生家长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学校应尽量予以满足。在赔偿之前,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处理伤害事故的方案、结果的直接证明。若为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应含有内容大意为学校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后,学生及其监护人放弃其他一切索赔权利,不得再行向校方进行索赔的条文。必要时,该协议书可提请公证处予以公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可以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避免矛盾激化,并使双方免受诉累之苦。   如果在某些赔偿项目上学校与学生家长难以达成一致,为了避免学生家长的对立情绪升级进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学校应尽量已有的协商。校方可与学生家长在协议书中约定:已达成一致的赔偿项目,学校先行赔偿;未达成一致的其他赔偿项目,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总之,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学校应设法稳定学生家长的情绪,并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对于学校无过错从而不需担责的事故,或者是学校仅有轻微过错从而仅需承担轻微责任的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道义为重,积极援助”。不少学生家长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出了事故校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一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学生家长不大可能接受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作任何表示的做法。从情理上讲,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一推了之的做法,也显得过于生硬和冷漠,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利于纠纷的平和化解。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学校在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倡议全校师生进行募捐,尽可能地帮助学生家长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帮助其度过难关。如果学生家长仍无法接受,其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学校可以接受的范围,则校方应设法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学校可考虑为其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切忌因学生家长提出过分要求就对其置之不理。此时,宽慰、同情和理解比什么都重要。
三、购买校园责任险,减轻学校因伤害事故而产生的赔付压力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显示,有25%的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其中校园伤害又占了56%。鉴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征及学校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对于学校而言,要完全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大可能的。有时,一些细微的因素也可能引发意外事故。为了减轻自身可能面临的赔付压力,学校可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近年来,国内的保险公司推出了校园责任险。所谓校园责任险,是指学生在校园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学生在体育课、实验课、课外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食堂食物中毒等事件,如果意外事故是由于校方责任造成的,其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发达国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的做法已是非常普遍。然而在国内,由于认识、观念上的一些原因,也由于一些地区财力受限所致,购买校园责任险的学校还不是很多。其实,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可能面临的赔偿相比,购买校园责任险的保费支出是微不足道的。
四、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预防和尽力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对于学校而言,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最理想策略当然是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从实践来看,现实中发生的大多数事故,学校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错,发生事故的大多数学校都存在着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现象。这就是说,大多数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何避免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的相关规定,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举措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设施要安全,制度要健全,管理要到位,教育要经常,救助要及时。通过制度、常规建设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符合其认知水平、心理特性及法律行为能力特征,做到有针对性、有的放矢,让学生在内心自觉地树立起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如果学。校能够充分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安排和落实,那么校园安全环境必将大为改观,学生安全问题或许将不再是令校长、教师们疲于应付的一个棘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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