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金1000,贩毒累犯可以取保候审能判多久

盗窃累犯价值1100元,法院会判多久_百度知道
盗窃累犯价值1100元,法院会判多久
小孩07年盗窃被判刑,11年1月出来,3月开小车撞死一人赔付到位得到家属谅解,10月法院讲他有前科又判入狱半年,12年4月刚出来几天又被抓,是因去年七月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100元,属累犯,法院又会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累犯从重处罚。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什么看的方式都没发生的法律的上课了疯狂的实力开发的
几个月的有期徒刑 没有缓刑的空间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累犯盗窃一辆电瓶车打价两千三能判多长时间?_百度知道
累犯盗窃一辆电瓶车打价两千三能判多长时间?
首先,如果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次,盗窃数额二千三,为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综上:如果没有其他从轻情节,因其为累犯,可能会处一到二年左右有期徒刑,认真悔罪、积极赔偿、得对方谅解,可争取从轻处罚!!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要结合以下方面综合量刑:1.犯罪地所在省公检法机关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2.最高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以及常见犯罪: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可以判到死刑,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刑期从管制、拘役至无期徒刑。具体来说: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累犯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法院罚金1000,贩毒累犯能判多久_百度知道
法院罚金1000,贩毒累犯能判多久
提问者采纳
法律规定1-3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相关参考数据。罚金1000的话估计量很小,应该1年吧。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罚金的多少不能衡量你的刑期,当应该三年以下吧!
就冲这俩罚金,法院也判不了多长时间。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马俊朋、温松松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松松,男,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俊朋,男,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茂昌,云南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松松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俊朋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春良、朱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松松,被告人马俊朋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茂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1、日,被告人温松松、马俊朋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在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温松松住处进行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交易。被告人马俊朋驾车从盘溪到昆明后将2500元交给被告人温松松。同日,被告人温松松和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由谭某某从华宁县盘溪镇汇款2700元人民币到温松松银行卡上。被告人温松松携款帮被告人马俊朋购买得100颗,净重9.4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帮谭某某购买得105颗,净重9.8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当晚,被告人马俊朋携带自己购买吸食后剩余的96颗、以及谭某某的10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驾车从昆明市返回华宁县盘溪镇。23日凌晨1时许,途经江华公路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1颗,净重18.9克。
2、日,被告人温松松与王甲电话联系后,由王甲汇款2500元到温松松信用卡上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被告人温松松乘坐客车携带100颗,净重9.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盘溪,在王甲家将该毒品交给了王甲。
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俊朋通过电话联系谭某某,在华宁县盘溪镇镇上将10颗,净重0.9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谭某某。
4、月期间,被告人马俊朋通过电话联系饶某,在盘溪镇老农贸市场等处将80颗,净重7.5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饶某。
5、月期间,被告人马俊朋通过电话联系王乙,在盘溪镇镇上、三江寨等地将40颗,净重3.7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乙。
二、故意伤害罪
日2时许,被告人温松松与关某某在华宁县盘溪镇兴文路&四海电脑室&内发生口角,随后,温松松与陈某某、关某某发生扯打。在扯打过程中,被告人温松松用刀将陈某某、关某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达重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松松、马俊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俊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松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松松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马俊朋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温松松、马俊朋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马俊朋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第三、四、五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其提出没有贩卖过毒品给谭某某、饶某、王乙的辩解;被告人温松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提出帮吸毒的人顺便带点毒品,自己得点吃吃的辩解。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俊朋犯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俊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3、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俊朋系从犯不持异议。4、被告人马俊朋运输毒品未到达目的地,属于犯罪未遂。5、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俊朋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1、日,被告人温松松、马俊朋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在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温松松住处进行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交易。被告人马俊朋驾车从盘溪到昆明后将2500元交给被告人温松松。同日,被告人温松松和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由谭某某从华宁县盘溪镇汇款2700元人民币到温松松银行卡上。被告人温松松携款帮被告人马俊朋购买得100颗,净重9.4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帮谭某某购买得105颗,净重9.8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当晚,被告人马俊朋携带自己购买吸食后剩余的96颗、以及谭某某的10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驾车从昆明市返回华宁县盘溪镇。23日凌晨1时许,途经江华公路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1颗,净重18.9克。
2、日,被告人温松松与王甲电话联系后,由王甲汇款2500元到温松松信用卡上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被告人温松松乘坐客车携带100颗,净重9.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到盘溪,在王甲家将该毒品交给了王甲。
3、月期间,被告人马俊朋通过电话联系饶某,在盘溪镇老农贸市场等处将65颗,净重6.1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饶某。
4、月期间,被告人马俊朋通过电话联系王乙,在盘溪镇镇上、三江寨等地将26颗,净重2.4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乙。
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日2时许,被告人温松松与关某某在华宁县盘溪镇兴文路&四海电脑室&内发生口角,随后,温松松与陈某某、关某某发生扯打。在扯打过程中,被告人温松松用刀将陈某某、关某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达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温松松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其帮马俊朋、谭某某购买小麻,其拿着马俊朋的2500元钱、谭某某的2700元钱、自己的300元钱,跟双桥村贩卖小麻的那个女的买了220颗小麻,其中马俊朋100颗、谭某某有110颗、自己的10颗。马俊朋帮谭某某携带小麻,谭某某答应给马俊朋5颗作为带小麻的报酬,其就拿了105颗给马俊朋,马俊朋帮谭某某携带的小麻有105颗。这些小麻分开后,其和马俊朋在其的住处吸食小麻,他们吸食的小麻是从马俊朋的105颗中拿出来的。其帮马俊朋、谭某某买小麻,他们给其几颗小麻吃吃作为好处,马俊朋、谭某某买的这些小麻除了自己吃,有一部分是拿了卖。另外证实2014年大年三十的头一天,王甲打电话给其,帮他买100颗小麻带回盘溪,给其点路费,然后王甲汇了2800元钱在其的农行卡上,2500元是买小麻的钱,300元钱是补其的路费,其去找一个昭通妇女买了100颗小麻,其就坐着客车带着小麻回盘溪,其将小麻送到王甲家门前给王甲,王甲不抽烟,不吸食小麻,可能是买来卖;日1时许,其和尹某在&四海网吧&上网,关某某弹烟灰,其叫他小心点,关某某与其发生争吵,陈某某就打了其的眼睛一拳,其就从尹某裤包里把刀掏出来夺了陈某某的腰部一刀,关某某追了上来要打其,其又朝他的屁股夺了一刀就跑了的事实。
2、被告人马俊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日15时左右,其就打电话联系温松松购买100颗毒品小麻,之后其租了一辆本田飞度车开着到昆明,其拿了2500元钱给温松松,他拿了一些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小麻给其,其数数有100颗。然后其和温松松就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麻,其吸食了2颗,温松松吸食了几颗没有注意看。其帮谭某某携带的105颗小麻开着车回华宁盘溪镇。另外证实其和谭某某吸食了10颗小麻,还剩着10颗,其把吃剩着的10颗小麻放在谭某某家里了,谭某某给了其300元钱的事实。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马俊朋拿了2500元钱给温松松,叫温松松去拿毒品小麻,温松松拿出一些用白色塑料自封袋装着的小麻给马俊朋,当时马俊朋就打开数了数,好像是数了10袋,每袋10颗,温松松还叫马俊朋帮带点小麻到盘溪的事实。
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4月底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其打电话给温松松叫他帮其买点小麻送来盘溪,温松松说叫马俊朋帮其把小麻带到盘溪,由其给马俊朋5颗小麻作为报酬,其就汇了2700元钱给温松松。另外证实今年过年以后2月份左右一天晚上21时左右,其和王丙凑了450元钱通过王丁向马俊朋购买小麻10颗,其和王丙每人分得5颗的事实。
5、证人王甲的证言,证实其前后跟温松松购买过四次小麻,共计200多颗毒品小麻,温松松每次拿毒品小麻给其后,其都是拿了五、六百元钱给他,其中一次是买了100颗小麻,他将小麻送到其家门前给其的事实。
6、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马俊朋跟其租用一辆云FK****本田飞度轿车使用的事实。
7、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其向马俊朋买过10多次毒品小麻,一次性买5颗的有7、8次,买10颗的有3、4次,价格都是每颗45元,共买了80颗左右毒品小麻的事实。
8、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马俊朋拿了10颗小麻出来,其和他一起吸食了5颗小麻,他没有要其的钱。第一次购买是那天晚上过后十多天的一天晚上21时许,其打电话给马俊朋,向他购买10颗小麻,其叫他送来盘溪镇上东门的地方给其,给了他400元钱。第二次是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其又打电话给马俊朋购买毒品小麻,在盘溪镇大坟上的地方,马俊朋拿了6颗用纸包着的毒品小麻给其,其拿了240元钱给他。后来其又找马俊朋购买过五、六次毒品小麻,但是具体时间其记不得了,就记得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给马俊朋购买毒品小麻,其去三江寨找马俊朋,拿了200元钱给他,他拿了5颗用彩色塑料管装着的毒品小麻给其。到了晚上20时许,其又打电话给马俊朋购买小麻,其去三江寨找马俊朋,拿了200元钱给他,他就拿了5颗毒品小麻给其。其向马俊朋购买过7、8次毒品小麻,一共购买了50多颗毒品小麻,每次都是40元钱一颗。
9、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关某某与温松松发生吵打,陈某某来帮忙,温松松就从其的裤包里拿刀去夺陈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的脊背被夺了一刀的事实。
10、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盘溪镇四海网吧上班,看见两个小伙子打一个小伙子,被打者就拿刀夺了一个小伙子的臀部一刀,一个小伙子的脊背一刀。
1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某被温松松从尹某裤包里掏刀夺了脊背一刀,关某某屁股上被夺了一刀的事实。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陈某某被人用刀夺伤后,温松松的家属赔偿其家8000元,尹某家属赔偿其家10000元的事实。
1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日凌晨2时左右,温松松和关某某在盘溪镇四海网吧发生了争吵,接着双方就打斗起来,其就过去劝架,尹某递了一把刀给温松松,温松松就用刀朝其乱砍、乱夺的事实。
14、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温松松发生吵打,陈某某来帮忙,温松松从尹某裤包里拿刀夺了陈某某脊背一刀,其屁股上被夺了一刀的事实。
15、物证照片,证实本案相关物证的情况。
1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马俊朋驾驶的本田飞度轿车上查获毒品小麻的情况;勘验陈某某被打伤的现场情况。
17、鉴定意见,在被告人马俊朋驾驶的车内缴获的红、绿片状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温松松、袁某、保某某分别在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马俊朋,王甲分别在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温松松。
19、农业银行卡明细账单,证实日,被告人温松松的农业银行卡存入2700元。
20、银行查询记录,证实日温松松的信用卡上存入2500元,支出2400元的情况。
21、通话清单、通话清单分析说明,证实日被告人温松松与谭某某、被告人马俊朋的通话情况;2014年温松松与谭某某通话的情况;月期间,马俊朋与饶某的通话情况;月期间,马俊朋与饶某的相互通电话的情况。
22、车辆通行费收据,证实被告人马俊朋前往昆明的事实。
2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发还清单、处理清单、毒品移交清单,证实对涉案的物品依法扣押、移送、移交、发还的情况。
24、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俊朋持有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8.9克。
25、提取毒品样品记录及毒品取样,证实对被告人马俊朋持有的毒品可疑物提取送检的情况。
26、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检照片,证实被告人温松松现场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吗啡呈阳性。
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借用协议、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马俊朋借用雷某某车辆的事实。
28、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的说明。
29、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王甲已经被逮捕、其他吸毒人员已经被处理的情况。
30、证据材料清单、医疗证据复印件,证实陈某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及支付费用的情况。
31、调解协议、收据,证实温松松、尹某的家属分别赔偿陈某某10000元的事实。
32、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关某某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33、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日温松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日马俊朋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
3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温松松、马俊朋的到案情况。
35、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温松松、马俊朋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松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温松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俊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57克,同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8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俊朋犯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温松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俊朋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松松的家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松松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俊朋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俊朋帮他人运输毒品,实施了运输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不应当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为既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俊朋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合理部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松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二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马俊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9克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永进
人民陪审员  李美昆
人民陪审员  豆思权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爱萍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累犯的构成条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