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指定受理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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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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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是( )。A.罚款B.滞纳金C.责令停产停业D.没收非法所得2.人民检察院有权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 )。A.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B.渎职罪C.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D.公共安全罪3.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最高人民法院D.国家主席4.以下哪项不是执法的基本原则?( )A.依法行政 B.讲求效能 C.公平合理 D.利益优先5.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 )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A.经营权 B.管理权 C.分配权 D.决策权6.江南公司货运船被当地政府征用截流洪水而损坏,为此该公司可以申请( )。A.行政赔偿 B.行政补偿 C.司法赔偿 D.民事补偿参考答案及解析1.【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故B项正确。2.【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是:(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根据《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本题正确选项为B。4.【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的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3)公平合理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5.【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对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谈到国有企业改革时,就提出了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要求。他强调:“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6.【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江南公司货运船被当地政府征用截流洪水而损坏,是政府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申请行政补偿。更多2014上海事业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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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法院纪检部门如何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制约作者:杨丽红
和贵平&&发布时间: 10:43:12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人民赋予法院的神圣职权,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法官在行驶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时候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审判权和执行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性质,准确地定好位,并摸索出一套符合法院纪检监察实际的工作方法。作者认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进行监督,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从审判执行权特性角度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
1.从程序性特点出发,利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现监督
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诉前保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排期、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执行、案件评查及结案材料的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的方式。网络根据不同层级的领导权限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授权,便于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及时了解案件运行情况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催办,网络也可对将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2.从统一性特点出发,统一案件裁判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审判实践中,同类型案件事实类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决时均会出现裁判结果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要改变这一现状,有效防止审判执行权被滥用,达到“具有公认的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的目标,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最好的途径。由省法院各主管业务庭深入研究各类常见、多发案件的纠纷特点和审判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原则,以使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于限制审判执行权被滥用。在实施统一裁判标准后,纪检监察人员仅需要掌握和熟悉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再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就可相对简单化,容易发现疑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
3.从权威性特点出发,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是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和对审判进行指导决策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检查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必然在被监督、检查之列。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应当采用有选择地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侧重对主审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过程中进行监督。借鉴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显得十分必要。
4.从中立性、公正性特点出发,认真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只有在审判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有违法审判的判断的基础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才能对审判执行人员是否负有责任作出判断和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和阻止违法审判行为,就必须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各级领导、法官对此要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只有狠下决心,真抓实干,才能收到效果。
二、从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特点的角度,探索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有效监督的途径
1.建立健全事前监督的联动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一岗双责”意识
(1)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发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法院中层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执行业务上,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的现状,积极想对策、定办法,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通过领导责任的追究来增强和带动他们的“一岗双责”责任感。
(2)要狠抓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工作。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对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本身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强化和量化。尤其是要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措施,使制度的落实与法官奖惩、晋升相挂钩,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3)公开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相关信息。在法院立案大厅里应公布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名字和职务,以及所在庭室;要求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挂牌上岗,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监督。如佛山中院实现了用电子触摸屏全程公开审判执行进展工作,增加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2.建立健全事中监督配合机制,发挥组织协调能力,形成各部门的监督合力
(1)密切与政工、机关党委、立案、审监及各业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纪检监察协管网络。政工部门加强对法官的续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三大诉讼法的学习,以及对《法官行为规范》的学习。立案部门在立案、流程管理、信访工作及审监庭在复查、申诉、再审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同时,要尽快建立纪检监察协管网络,充分发挥各党支部负责人及纪检委员的作用,形成信息网络。
(2)充分利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与立案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流程管理的严密性,严格流程管理有关规定,用随机抽查等方式,解决目前监督工作中存在“在无投诉的情况下难以主动开展监督”的困境。纪检监察部门可在诉讼、执行案件立案之后,即随机选定一定比例的案件号码,在审理至执行过程中有选择、有针对性地通过听审、听议,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在局域网上检查案件超审限情况、法官执行诉讼法情况、执行回避制度情况、合议庭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案件呈批情况等;对一些重点案件如人大、政协督办案件、院长督办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案件或被投诉的案件以及对个别经常被投诉的法官所办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业务庭领导及主管院长,争取他们的协助,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
(3)加强与执行部门的配合,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与审判监督庭互相配合,负责检查督促各业务庭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对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进行通报。如执行案件的委托鉴定,摇珠评估和拍卖等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到场监督。
3.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查处机制,发挥检查监督的保障作用,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1)加大检查力度,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建立经常性的案件评查、执行检查制度。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文书评查”、“案件审限评查”、“卷宗归档评查”、“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件、超审限及违法审判的案件。并严格将评查、检查结果与晋级、升职、表彰和违法违纪处理等奖惩相结合,使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真正到位。
(2)加强惩治力度,提高监督的威慑力。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肩负着查办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职责,对所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才能提高廉政制度的威慑力,最终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目的在于规范审判程序,监督审判组织和全体审判人员严肃执法,实现裁判公正。因此,要以通报等形式,对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案件进行认真剖析,认真查摆出违法审判问题的所在,给全体干警敲响警钟。
三、在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监督中应注意把握的三个原则
1.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有机结合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两方面内容,要把这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抓。一方面,日常监督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包括对干警日常的纪律作风监督,庭审活动、案件质量、社交情况等方方面面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重点监督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关键。开展专项检查、评查,牢牢把握住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审判执行人员的思想状况、案件情况、庭审情况、工作作风、八小时外活动等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防患于未然。
2.尊重审判规律,坚持监督为审判服务的原则。一是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在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开展监督工作。二是要分清监督与干预的区别。在制定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标准的同时,要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三是要明确监督的目的,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以实现案件公正和高效为目标。
3.严格执纪执法与保护干部有机结合的原则。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人为本”,既要从严治院,又要保护干部。因此,抓好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将责任追究层层落实,并按“两个办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勤政廉洁干部的保护。经初核确属被诬陷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切实给予保护,并严肃追究故意诬陷者的责任。
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通过分析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特点,找到纪检监察监督与之最佳切入点,对找到的经验,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对发现的问题,通过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等形式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及时纠正、整改,形成两者间的良性互动,就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双赢,从而实现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司法的公正性。第1页&&共1页编辑:朱建锋&&&&
法院在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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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后或在执行中作出的两种法律后果不同的程序处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而作出的,该裁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在具备了各种条件后还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予执行裁定主要是基于对非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有错误的情况而作出,该裁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执行内容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准确界定,将有利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确定。&&&&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不合格。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③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④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逾期申请的。⑤执行标的不明确。⑥不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⑦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存在缺陷。⑧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③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④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即不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内容)。⑤其他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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