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6年也向均安镇政府府缴纳了57万元的基础建设配套费,但均安镇政府府一直没给办了相关建设手续

&&&当前位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市规划局代征,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9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2%提取规划工作经费。
三、征收标准
㈠民用建筑工程
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业主必须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45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1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㈡工商业建筑工程
城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厂房、购买土地和设备)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商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5000万元―1亿元的,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19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3%征收;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29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6%征收;3000万元以下的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45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10%征收。重大工商业项目按市政府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竣工验收后未能达到投资额度的建设项目,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45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10%,全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㈢市政公共设施工程
非盈利性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和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项目,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9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2%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盈利性的幼儿园、福利院、各类民办学校的教育用房、管线工程,按建筑工程面积每平方米45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1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㈣户外广告、园林园艺绿化工程、雕塑、小品等其它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面积每平方米45元或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1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需减免的,由项目业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会签,规划工作经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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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报系:
&&《公安内参》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 〔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拟定的《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62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凡在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市规划局和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收(以下简称执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陕价行发〔2010〕62号文件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50元/平方米收取。
(二)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按40元/平方米计征。
(三)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按30元/平方米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按10元/平方米计征。
市、县、试点建制镇(国家和省上确定的),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市级、县级和建制镇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 、4% 、3%收取。
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基数按陕价行发〔2010〕62号文件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50元/平方米计算,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和其它公用设施分别占8%、30%、2%和60%的比例进行分配。天然气基础设施12元/平方米(户内工程安装工料费执行陕价管调发[号文件规定);集中供热基础设施45元/平方米(主管网接入换热站之前);消防基础设施3元/平方米;其它公用设施90元/平方米。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等单位,不得收取除主营业务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城及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未覆盖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地区或因其它原因暂不能接入天然气或集中供热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构筑物的,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申请新接管网时,再按规定标准进行收取,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下列用户及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
(二)公办中小学教育、非营利性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三)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住宅 )。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五)居住区内设置的学前教育、社区、公厕、垃圾转运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其它工程项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规划局初审,由市规划局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减免除过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费所占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和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凡属配套费投入的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作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 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足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乱收费查处,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执收部门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用票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按照陕价行发〔2010〕62号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时间执行。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宝政发〔2005〕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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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及人大文件天气预报:
吉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14:04:00&&&来源:&&&  作者:
洛吉政办〔2013〕8号
吉利乡人民政府,大庆路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2〕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区财政部门为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区住建局代征。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区住建局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二、在我区执行过程中,本通知转发文件中涉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均由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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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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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市政府批准委托规划部门代征。
第五条& 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旅游园区、伊滨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属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 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洛政办〔201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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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优惠范围
城市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文件及本条下列明确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外,一律全额征收。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财政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资金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涉及城市配套费优惠的项目必须经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等部门认定,由市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组成的审批小组初审,汇总后每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棚户区建设项目中的住宅按60元/平方米征收。拆迁安置房先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待市旧城(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核定其安置面积后,由市财政部门对核定面积部分按60元/平方米予以返还。在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中配建的商业用房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超批复面积由联合审批小组重新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四)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120元/平方米收取。企业制造工艺等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征收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征。
(五)日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不超过原标准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热、供气企业自行收取。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燃气、热力初装费,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核对出具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扣除已缴纳部分,市城乡规划局予以相应扣减。
第三条& &减免报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费后,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提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待项目建成验收后,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城市配套费资金返还手续。
(三)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
(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应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现场认定,并形成意见,定期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二)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市城乡规划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办理入网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五)市城乡规划局凭收费票据核实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市财政、发改、规划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后,洛阳市有关征收、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版权所有 ◎ 2009 河南&洛阳&吉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1 电子邮箱:
吉利区公安局网上追逃&清网行动&有奖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5
豫ICP备号 技术支持: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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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5〕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规划设计和居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以下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费)。  第三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是指开发建设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四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计取标准:市中区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5%计取,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新城区、市高新区、滕州市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0%计取。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按计取标准的2%从收取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中提取,不再向开发经营企业另行收取。  目前,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暂采取差额收取,收取标准暂定2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第五条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新城区、市高新区由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滕州市由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征收。  第六条开发建设区片竣工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进行找补结算。严格按照规划设  计实施配套设施建设,配套齐全并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的,返还提取开发管理费后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配套不齐全的不予返还。  第七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沉淀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小区综合整治。市直沉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使用;各区沉淀资金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各区财政,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使用;滕州市沉淀资金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滕州市政府批准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资金通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的收取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收费必须取得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公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属政府政策规定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滕州市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滕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减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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