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徇与寻衅滋事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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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之区别 10:58&&来源: |
  摘要: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特征上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动机、客观随意性认定等方面较难把握,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难度。两罪除侵犯客体不同外,在主客观要件上也存在一定区别,合理把握两罪的主客观特征,有利于准确司法认定。  论文关键词: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流氓动机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多发性犯罪之一,由于该罪并不必然要求特定伤害后果,且结伙参与较为普遍,因此,出于完成逮捕指标考量,侦查机关对于结伙殴打他人类案件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往往以寻衅滋事罪为导向,以致审查逮捕阶段寻衅滋事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客观上有扩大该罪适用之趋势。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之主客观要件,便于司法认定。  一、主观方面  主观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虽然可经由行为人供述加以固定,但仅凭行为人供述形成的证据具有可变性,翻供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加以判断。而司法实践中仅凭行为&像不像流氓&、&人坏不坏&等经验主义办法判断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笔者认为区分两罪主观内容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从犯罪目的上加以区分  两罪在主观上虽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有重大差别。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此后果发生,其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并不要求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犯罪对象轻伤以上结果发生,即不以破坏他人肢体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目的。此处所说的公共秩序是指&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生活状态&。?P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会导致犯罪对象轻伤以上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后果发生,其目的是通过对他人身体实施有形或者无形的打击而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和身体健康。  (二)从犯罪动机上加以区分  犯罪动机是两罪在主观方面的最大区别。寻衅滋事罪从立法之初作为流氓罪的一种类型就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为便于司法操作,两高出台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本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修订期间的争论并不集中在本罪侵犯的客体上,修订的内容也并不否定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本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但其仍包含了流氓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对于流氓动机的具体内涵,有的学者认为&有的是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证明自己对&能力&和&胆量&等等&;?Q有的学者认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R笔者认为对流氓动机内涵进行表述并无多大现实意义,因为诸如&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等语言的使用本身就是对流氓动机的表述,流氓动机包涵了上述表述的内容,其本质特征在于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流氓动机要求,其犯罪动机因个案而不同,有报复、感情纠葛、经济纠纷等等。  (三)从主观随意性上加以区分  行为的即时性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随意性。寻衅滋事案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通常具有即时性,即行为人殴打他人往往系一时兴起、临时起意,通常不存在预谋过程或预谋过程极短,体现的是一种&想打就打&的主观特征。故意伤害案件行为人一般会进行事先预谋,确定作案时间、地点,选择作案工具等,随后实施伤害行为,显示了一个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施犯罪的过程,体现的是一种该不该实施、怎样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特征。  二、客观方面  两罪在客观上均体现了对他人身体施加一定侵害,此为司法实践中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较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之区别为客观随意性,客观随意性又通过起因(事由)、手段、场所、对象等加以体现,具体如下:  (一)从起因(事由)上加以区分  目前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寻衅滋事罪包括&无事生非型&及&小题大作型&两种,实践中纯粹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案件比例较小,且是否无端生事也不难判断,给司法认定造成困难的多为有一定事由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即如何判断系&小题大作&抑或&事出有因&。笔者认为,引起寻衅滋事行为的事由应为小事由或微不足道的事由,即在社会公众看来引发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矛盾的事由与殴打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时,可以认定为&小题大作&。实践中不少系由被害人过错引起的事由,例如被害人挑事在前或言语行为对行为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此时应考量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否对等,是否为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体系造成严重破坏。而对于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标准,可以参照&双重置换规则&,即将行为人换成另一社会正常人,如果不会实施殴打行为,或将被害人换成另一社会正常人,实施同样行为,行为人仍会对其实施殴打,则可认定为系&小题大作&,反之则为&事出有因&。  (二)从加害手段上加以区分  加害手段主要包括工具的选择和打击方式。寻衅滋事行为人在作案工具和方式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因行为人不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主,且殴打行为具有即时性,故其选择工具多为就地取材或徒手作案,犯罪工具通常不特定;同时,行为人击打他人的强度较弱,殴打的部位可能较多,但非要害部位。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在破坏他人肢体完整性或身体健康犯意支配下,通常会准备特定作案工具,且该工具往往具有一定杀伤功能;同时,行为人或打击强度较大,或以打击犯罪对象要害部位为主,具有明显的杀伤性特征。  (三)从作案时间、场所上加以区分  受寻衅滋事罪客观随意性影响,行为人殴打他人不受作案时间、场所限制,不会对时间、场所进行事先选择。同时,基于行为人具有公然挑衅和藐视社会公共秩序之目的,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市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明目张胆实施犯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故意伤害行为人为实现其犯罪目的或增加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以逃避司法追究,其对作案时间和场所的选择较为审慎,通常会在行人较少、不易被人发现的时间及地点实施伤害行为。  (四)从犯罪对象上加以区分  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区别两罪的关键是看对象是否特定。实践中无论是寻衅滋事抑或故意伤害,在行为时对象均是特定的,即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都指向具体的犯罪对象,给司法实践认定对象是否特定造成一定困扰。笔者认为从犯罪对象角度区别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简单标准是看犯罪对象特定化所处的阶段。对于前者来说,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殴打他人的犯意,随意确定殴打对象,犯罪对象的特定化是行为时的特定而非行为前的特定;对于后者来说,行为人在加害行为发生之前对犯罪对象是有选择的,犯罪对象的特定化是行为前的特定。而小题大作型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对象特定化与故意伤害案件相同,均是行为前的特定,此时应适用被害人置换规则以确定犯罪对象是否可被置换,若是,则体现了行为人确定对象的随意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否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司法处断问题  不排除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情形,通说认为应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断,因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最高法定刑的限制表明了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不能包容重伤或死亡的后果。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抛开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仍可单独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则适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单独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结语  应有机统一以上两罪各方面之区别,其中,犯罪动机系最为核心的方面,决定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客观随意性的各个要素系构成证据体系的关键,反过来又有助于认定主观动机。只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才能合理把握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标准,作出准确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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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09-01 14:22&&悬赏 0&&发布者:moxuan…… &地区:上海-普陀区 回答:(2)
我妈妈和我说她交友不慎在棋牌室认识了个男人,这个男人老师在酒后用自残、自杀等方式威胁我妈妈,让她和我爸离婚。
一段时间内他总是在她打完麻将后命令她去他家或者去他指定的地点,如果她不去就要冲到我家来杀死我和我爸爸,我妈说她怕我们有事,也怕爸爸知道后怪罪她,于是她一再的选择妥协。那段时间我妈妈总是到1点2点再回来,我们等她回来才安心睡觉,她回来说自己打好麻将和大伙去吃夜宵了,不知情的我们还责怪她不考虑家人的心情。
8月31日是我妈妈的生日,那男人说要和我妈过生日,我妈妈不肯,于是30号的时候他叫我妈出去和他朋友们一起吃个饭,饭桌上他说我妈是苦瓜脸就抽了她耳光并骂的很难听,我妈妈气的回来了,他一直发消息打手机我妈都没接,然后他就打骚扰电话到我家来了,1点一个,2点45一个,然后他还来我家窗口骂人,搞的我妈妈担心的一夜没睡。
我妈妈31日早上和我说了这事,还说这男人平时只要有点让他不满意的事他就抽她耳光,有一次我妈去了约会地晚了一会,他出手一个耳光我妈妈闪掉了,打在另一个女人的手上,那女人手肿了4天,他一见没打到就检起路边的砖头就丢我妈妈,我妈妈用手挡的地方现在还有个伤疤,她给我看了。我妈决定和他断绝来往,早上9点独自去了他家,正好碰见这男人的前女友,想一起劝他说放弃,结果两人被他锁在家里不许她们离开,他还殴打辱骂了她们两,那个女人和我妈被他抽了好几个耳光,手臂也捏红了,我妈妈手臂上也有紫色的手指印,我打给我妈妈的手机他都不允许我妈接,后来他们一起打起来,结果他就威胁如果她们要离开就喝毒药,我妈怕自己会有责任追究就不敢走了。直到下午5点他才放人,我妈回来觉得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就把这事告诉了我爸爸。
我爸爸希望息事宁人,不想和个酒鬼纠缠,就请他吃了饭想调解,结果好说歹说,他前口说和我妈断绝掉,后口就说不杀掉我妈我爸就不是人。
醉酒后我爸爸很不舒服我们就让他先自己回去休息,我和我妈好不容易把这男人送回家,让他躺下睡觉,然后没想到的是我们前脚到家,他后脚就来到了我们家门口,那时我爸爸还在吐,一见他又来了,觉得不能再讲理了,就拨了110,110来了之后他还是出口说要杀了我妈,还对警察动手动脚,结果一起到局里做笔录,凌晨2点回家,谁知他早上5点45的时候又来敲我们家门了,不过这次他说来说不好意思之类的,我们听都不想听,他最后说句,我会再找她谈谈的就走了。
这个人平时就很喜欢借酒闹事,只要一喝酒就去小卖部拿烟拿酒不给钱,去饭店一不满意就辱骂服务员,拿口水吐人家要砸别人场子,有记恨的人还会半夜去咋别人家窗户,看的出附近小店的人都有点怕他,怕却无奈,他是110的常客了,就是进去讲点话就放出来了,他说他认识人,我很奇怪这样的一个行为恶劣的人会没人管的了他,我不怕自己出事,我怕的是自己的佳人有危险,我连现在连上班都不能安心。
我想问,这个构成什么罪名么?怎么才能让他得到惩罚呢?(他这些举动都是在喝酒后的行为,但我和他交谈时觉得他当时是清醒的,我认为就是他经常这样借酒装疯得到的好处太多了,又没人愿意为了一点小利益而放弃自己平静的生活,才让他如此的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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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15时02分
不构成寻衅滋事。还是坚决断绝好。再骚扰就报警,要求警方处理,他就是再和警方熟悉、有人,警方也不会帮无赖。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多次报警后终于不来纠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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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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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聚众斗殴型与寻衅滋事型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常带有报复性,往往是对方有人与己方发生过矛盾,从而聚集多人,欲以殴打对方的形式重新夺回利益或脸面。而多人合伙寻衅滋事更多的是为了打人取乐,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明确理由,无确定目的。在实践中,从主观动机这一角度可以比较明显地区分两罪。
  第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否确定。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对斗殴的时间、地点都事先确定,犯罪对象也仅限被斗殴方。多人合伙寻衅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随意性较大,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个人,不分时间、地点、方式,见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谁打,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程度没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可构成本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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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2013,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认识是怎样的,比如:“随意殴打他人”就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之一,由于“随意”是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表述,不同人的判断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应当立足客观行为并结合殴打他人的动机、被殴打对象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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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未成年未满14周岁和未满16周岁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 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因素确定。..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和收集有当事人,调... 未满14周岁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 因一起小事争吵引发的群殴事件中,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在打斗中对方有一人受伤至一肾脏被摘除,请问应怎么量刑 这个不能具体解答,重点看两方面,对方的伤情鉴定,和斗殴的具体情况,也就是案情 我弟弟和他几个朋友喝醉酒了,跟别人打了起来,对方被砍了2个轻伤害,一个轻微伤,请问能不能取保,或者,缓刑什么的? 要看具体情节,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能取保 故意伤害罪重伤(喝醉酒闹事,对方先出手才导致捅伤他的)如何争取少判刑?双方多次交涉无结果 你好,涉及的内容太少,无法分析。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说明情况已经相当严重,量刑至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这其中的量刑幅度较大,争取的空间自然也较大。具体辩护... 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争取缓刑或减轻、从轻处罚。可联系本律师维权,请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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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公私财物仅仅是手段;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产。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有毁坏公司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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