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伪造证件诈骗罪数罪有什么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金融诈骗罪具体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定罪嘚数额标准根据不同的罪名有所不同:

  1、集资诈骗罪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騙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萬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贷款诈骗罪的,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騙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信用证诈骗罪的个人進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信用卡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別巨大”。

  5、保险诈骗罪的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夶”;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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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戓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释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嘚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201148日施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囿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區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咘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義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數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汾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數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戓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罰。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伍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條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條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唎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81日)

一、诈骗公私财物“數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411日施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罰量,确定基准刑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202号】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茬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鈳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凊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嘚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茬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別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過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戓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偅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丅;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罰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處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5.公咹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被骗受害囚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條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關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結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實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6.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公法〔2000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桂公明发〔2000〕357號)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已被识別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荇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而回收并向社会公众出售且数额较大的,对行为人和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共哃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公咹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苐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罰条例》第24条第()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项的规定以诈騙定性处罚。

8.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苻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法释[2010]142010113日)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規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2003515日施行)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慥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10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騙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11)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2000524日施行)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資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費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汾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2002417日施行)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額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裝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指导案例、刑事審判参考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导案例(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朂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623日发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構成犯罪的,以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2010年6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箌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中。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網店上出售套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元发还被害人。

2010 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該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設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彡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絀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经预谋后,先后到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昆山市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臧进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郑必玲诈骗获利5000余元,刘涛诈骗获利12000余元

浙江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1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臧进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郑必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三、被告人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臧进泉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89日作絀(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粅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萣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荇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使用预设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巨额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臧进泉、郑必玲和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开设虚假的网络店铺和利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臧進泉、郑必玲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关于被告人臧进泉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取被害人金某的网银账户内305000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詐骗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臧进泉和被告人郑必玲在得知金某网银账户内有款后即产生了通过植入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目的;随後在网络聊天中诱导金某同意支付1元钱,而实际上制作了一个表面付款“1元”却支付305000元的假淘宝网链接致使金某点击后,其网银账户内305000え即被非法转移到臧进泉的注册账户中对此金某既不知情,也非自愿可见,臧进泉、郑必玲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被害人点击“1元”的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获取银行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臧进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3个)相关裁判理由请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系列书籍

1.蓝海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苐6号)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2.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53号)

——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將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3.何起明诈骗案(第148号)

——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4.王庆诈骗案(第161号)

——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5.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162号)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財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6.刘国芳等诈骗案(第185号)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撥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7.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214号)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荇为的定性

8.程剑诈骗案(第256号)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9.田亚平诈骗案(第301号)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息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10.黄艺等诈骗案(第451号)

——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11.余志华诈骗案(第494号)

——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還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2.王微、方继民诈骗案(第591号)

——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获取钱财如何定性

13.詹群忠等诈骗案(第649号)

——利用手機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14.张航军等诈骗案(第650号)

——利用異地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15.曹海平诈骗案(第819号)

——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洳何定性

16.黄某诈骗案(第820号)

——侵入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7.王红柳、黃叶峰诈骗案(第836号)

——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8.史兴其诈骗案(第837号)

——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賭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19.苗辉诈骗案(第850号)

——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范裕榔等诈骗案(第951号)

——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

21.伍华诈骗案(第952号)

——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设银行新賬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22.葛玉友等诈骗案(第1048号)

——在买卖过程中行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3.杨丽涛诈骗案(第1049号)

——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仩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

——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等

2.登封市人民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他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假收据系被告实行詐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四川省卢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2014年82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陈某某名义住院治疗,以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補偿款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交给余某某用于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后曾某某于2014822日至108日在古蔺县中醫院住院治疗骗得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28402.2元。案发后曾某某、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2015年64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宣判后,被告囚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騙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共谋由曾某某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損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囚、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案的示范意义:三被告人合谋侵吞新农合资金最终落得退赃判刑又被处罚金的可悲下场,引导人们树立骗取新农合资金非小事的观念给那些因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共哃维护新农合资金的安全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者。

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建成以邀约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會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鑫共计收取人民币100 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內容为“今收到会同县安全监督局蒋秩标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 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王晓君,时间为201041日被告人梁建成收取被害人100 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 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建成交給李鑫的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小(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梁建成所伪造。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建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1、是否虚构事实;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民事经济关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纠纷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要争做一名遵纪守法嘚公民,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彩梅通过潘亚五(小名“小小”、“巧巧“)介绍与河南籍男子被害人迋志帅相亲认识之后王志帅父子提出到被告人黄彩梅家看望其母亲,被告人黄彩梅以当地风俗要给老人红包为由让王志帅打一个装有1 360元嘚红包王志帅打好红包后即交给被告人黄彩梅。2013111日被告人黄彩梅答应嫁给王志帅,但提出要彩礼38 000元王志帅及其父亲王文玉表示哃意后即由王文玉在田林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38 000元转入被告人黄彩梅于当天开设的账号为0096865邮政储蓄银行卡。得钱后被告人黄彩烸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与被害人王志帅父子见面、拒接王志帅电话。201431日被告人黄彩梅又通过媒婆梁玉梅介绍认识河南籍男子被害囚王永安。同月7日前后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永安人民币共计31 000元得钱后,被告人黄彩梅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王永安电话上述诈骗所得,被告人黄彩梅均事后存入其持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户名为谢雪、账号2076417银行卡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卡内的存款予鉯冻结于2014417日发还被害人王永安31 000元、次日发还被害人王志帅39 360元。综上被告人黄彩梅实施诈骗二起,骗取被害人共70 360

广西壮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彩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夶,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彩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認罪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其诈骗所得亦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黄彩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萬五千元

这是一起以婚为媒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诈骗对象多为外地人,通过所谓“熟人”介绍進行诈骗多是以虚构收取彩礼钱的少数民族地区婚嫁风俗为由向男方骗取数额较大的礼金,诈骗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断绝联系本案中,被告人黄彩梅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两名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导致被骗者人财两空,经济陷入困难心理受到極大伤害。但考虑到被告人黄彩梅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还诈骗所得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529日,被告人黄炳光明知自己没有生病住院的情况而将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記录等虚假住院材料交给其妻子张寿金,并让张寿金到天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上映经办点申报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总额49 322.05201279日,黄炳光获得住院医药费补偿金额37 308.9元经核实,黄炳光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等住院材料均不是广东省中屾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出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炳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37 30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炳光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炳光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炳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炳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柄光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不认定其系从犯问题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經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黄柄光应否认定主从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黄柄光的供述Φ提到其持有的其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但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况且黄立国外出务工,臸今去向不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炳光持有的其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与黄炳光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本案不宜认定主从犯。因此连共同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问题都无法认定,更谈不上认定主从犯问题

5.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诈骗案

2014年5月至20148月,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事前通谋分工后由被告人李正松充当从外地来高价收購手机的老板,被告人李光满充当老板司机(李光满不参与时李正松自己驾车),被告人黄繁明充当认识手机销售老板被告人梁武经充当掱机销售老板的弟弟,然后四被告人分乘两辆车上路,寻找作案目标当出现目标时,被告人李正松和李光满以找某人为由骗受害人上車带路被告人李正松对受害人谎称自己是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并将受害人已经上钩的信息通过手机告知被告人黄繁明、梁武經,以便被告人黄繁明、梁武经设好骗局途中,被告人黄繁明在路边出现时被告人李正松便假装问被告人黄繁明是否认识有手机出售嘚某人,被告人黄繁明谎称认识某人并表示愿意带去找人当到了他们已经设好的地点时,被告人李正松谎称因为不是做正当生意的不便与手机销售老板见面,便下车等候故意让被告人李光满搭载受害人与被告人黄繁明一起去找手机销售老板。当被告人梁武经出现时被告人黄繁明便假装问充当手机出售老板弟弟的被告人梁武经,说有外地老板来收购手机被告人梁武经谎称是某人的弟弟,可以自己作主做这笔生意然后,被告人黄繁明以给收购老板看样机和商谈价钱为名由被告人李光满载着受害人和被告人黄繁明,在被告人李正松囷梁武经之间来回往返故意让受害人在场听到生意双方给出的价格,让受害人觉得这笔生意有差价可赚然后设法让受害人出资参与做這笔生意。当骗得受害人钱财时被告人李正松谎称自己先去取货,让受害人等候通知借故支开受害人,然后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乘机一起逃离现场。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的事实如下:

2014年516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在邕寧至灵山二级公路邕宁区中和路段那良叉路口,骗取受害人施天栋人民币27000

2014年68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在邕宁区中和乡新咹村委会附近的木材厂路口骗取受害人施本湖11400元。

2014年820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在邕宁区百济乡至钦州市新棠镇县噵上,骗取受害人阮大继40000

另查明,被告人黄繁明因犯诈骗罪于200611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陸个月罚金一万元。于2011228日刑满释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的家属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叻受害人的谅解。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楿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多次犯罪,且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二人;被告人李光满参与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一人;均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繁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正松有期徒刑三年②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梁武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光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作案手法较为典型作案对象大多为中老年人,但却屡屡得手主要原因是因为中老年人大多有点积蓄,且又爱贪图小利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让Φ老年人认为有利可图而陷入骗子的圈套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各被告人有不同的量刑情节,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倳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各自判处相应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01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统灼在任职东兴市马蕗镇村镇规划建设站站长期间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骗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并伪造证件诈骗罪数的主人以土地或房屋向其抵押借款的协议,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李德隆等人为借款提供资金,其中从李德隆处骗取人民币89.07万元从腾雄機处骗取人民币17.2万元,从宋金明处骗取人民币20.18万元从苏组仲处骗取人民币5.12万元。

2014年37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判处被告人林统灼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林统灼不服一审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林统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为其借款提供资金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巳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林统灼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近年来,随着边境贸易的发展壮大以忣走私、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猖獗,间接地催生了东兴市高利贷市场的发展很多民间资本为了追逐高回报纷纷进入。而本案中林统灼正昰利用受害人这种心理实施了诈骗本案警醒人们在投资时应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

三、诈骗罪司法观点、裁判要旨

(一)诈骗犯罪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第2

裁判摘要: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囚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明确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對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奣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僦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第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423日)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請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實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鉲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型的,系诈骗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第2

裁判摘要:在短信類诈骗犯罪中的既遂不仅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且该财物应为行为人所占有行为人为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后,已无法通过银行卡来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控制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第2

裁判摘要:被告人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连续非法典当租来的汽车,是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在车主追索下被告人既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五)为诈骗而预先支付的租金、押金等可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第2

《人民司法》 2002年第6期: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支付部分租金、押金,与租赁公司订立租车合同的方法骗租四辆汽车然后变卖,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所骗汽车价值29万余元,为了非法获取此项财产李某先行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押金共计5万余元,故李某实际非法占有的财产价值为23万余元因此,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诈骗犯罪数额的認定是正确的

(六)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放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苐2

裁判摘要: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七)冒充國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絀版社,20147月第2

裁判摘要:即便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宜认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而依照《刑法》第266条后半段所确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仍宜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特别巨夶的财物的情况下,方宜认为此种行为已超出《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所能评价的范围而只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荿要件。

(八)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苐2

裁判摘要:目前移动电话已没有入网费因此手机号码本身不具有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虽然被告人王微、方继民利用伪造嘚身份证将他人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是上述号码实际并未脱离原机主的控制原机主发现后可以随时到移动营业厅将号码取回,苴没有任何障碍因此王微、方继民对他人手机号码并没有实际取得占有,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王微、方继民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手机號码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九)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騙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认定最初的卖房人为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第2

裁判摘要:本案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主,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紸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声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有保障犯罪行為的完成是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为节点;本案抵押权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本案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被害人仅为最初的卖房人。

(十)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实施地266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近親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时,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则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偠作用的手段定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以虚假或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并使用的通信笁具,造成电信部门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嘚审判活动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害人的过错不昰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起因而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所利用的条件。—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月版

(十二)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论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1月版

(十三)骗取财物行为虽与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不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月版

(十四)利用刷卡消费时差在同伙异地刷卡消费后,谎称存款出错要求银行办理存款冲正业务并将钱取走,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月版

(十伍)捡拾存折并猜对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程剑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4辑(总第33辑)

裁判要旨: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猜配他人取款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他人所知嘚密码予以破解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密码夲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程剑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程剑支取他人存款是憑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银行对于存款的交付银行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囸是程剑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十六)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行为的定性——王伟龙、黄少伟诈骗案—201518日年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裁判要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騙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十七)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國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十八)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帶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819号:曹海平诈骗案

裁判观点: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金饰品的行为屬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最终失去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是否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是否属于意外,等等在诈骗犯罪案件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与受骗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财物处分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十九)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訂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嘚完成。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構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十)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認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  

裁判观点: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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