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会计师公证员容易受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犯罪的伤害

法制日報:反洗錢&中國正面臨三方面挑戰--社會--人民網
國際標准規定&洗錢犯罪適用所有犯罪&金融機構有調查報告義務&非金融業應報告可疑交易
法制日報:反洗錢&中國正面臨三方面挑戰
本報記者&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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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錢犯罪定義落后於國際標准  具體標准不明金融機構難執行  律師公証員反洗錢受執業限制  11月15日,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與韓國金融情報分析院在北京簽署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金融情報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據記者了解,這是我國金融情報機構首次與他國金融情報機構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早在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決議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自此,與國際接軌的立法開始提上日程,其中,因為我國正積極申請成為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織(FATF)的正式成員,作為前提之一的反洗錢法的制定就顯得尤為迫切。  但中國的反洗錢工作與國際標准有哪些差距?反洗錢法應搭建怎樣的框架?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反洗錢國際標准將給我國帶來三方面嚴峻挑戰。  洗錢罪定義范圍窄適用難  據介紹,國際金融行動特別行動組織(FATF)是反洗錢領域最具權威性的組織之一,其專門制定的國際反洗錢40條標准和9條特別標准(簡稱為40+9項建議),歷經兩次修改,目前是推動世界各國反洗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和衡量各國反洗錢體制和工作質量的國際標准。  目前,FATF已發展成為擁有33個成員以及二十多名觀察員的官方組織,我國今年1月成為觀察員,明年要爭取成為正式成員。  但要成為正式成員,首先面臨的是立法的接軌。  研究反洗錢多年的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郭建安說,40+9項建議對洗錢犯罪的定義是這樣的:各國應當將洗錢犯罪適用於所有的犯罪,並旨在將上游犯罪擴大到最寬廣的范圍。這個范圍可以涉及所有的犯罪﹔也可以規定一個最低的限度。而這一最低限度可以是一定種類的嚴重犯罪,也可以規定最低的監禁刑,或者將上游犯罪列舉出來。  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40+9項建議規定上游犯罪必須包括指定的20類犯罪中的所有犯罪,即參與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和詐騙行為﹔恐怖主義﹔販賣人口和組織偷渡﹔性剝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非法軍火交易﹔非法交易贓物和其他貨物﹔貪污受賄﹔詐騙﹔假冒和盜版產品﹔環境犯罪﹔謀殺和重傷﹔綁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質﹔搶劫或盜竊﹔走私﹔敲詐勒索﹔偽造﹔盜版﹔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這與我國刑法規定的洗錢罪相去甚遠。郭建安說,刑法中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隻有四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動,而且必須是明知以上四類犯罪的違法所得或產生的收益,才構成洗錢罪。但40+9項建議中規定,洗錢罪的故意和明知可以從客觀事實情況推斷出來。  因為刑法的如此規定,司法部門在認定和適用上產生很大困難。公安部洗錢犯罪偵查處處長吳衛華表示,有案可查的是,自刑法頒布以來,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例僅有2起:一起是廣東汪照洗錢案,另一起是最近的福建蔡建立、蔡懷澤洗錢案。  汪照2004年因為為毒資洗錢被判刑,蔡建立、蔡懷澤也是因為在銀行開設個人賬戶供跨國販毒分子轉賬,於今年7月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2年6個月,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和17.5萬元。  但在我國,反洗錢法草案雖然已經形成,但記者獲悉,有些具體問題譬如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到底擴大到什麼程度,目前仍意見不一。  金融機構執行標准不明確  除了洗錢犯罪外,40+9項建議還規定了一系列反洗錢的標准。郭建安說:“在中國這樣一個習慣現金交易的國家,反洗錢面臨的挑戰可想而知,尤其是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40+9項建議中有22條是專門針對他們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條:報告、豁免和保存資料。即金融機構要對客戶作盡職調查,“認識你的客戶”﹔要報告可疑交易﹔要完善地保存交易資料。  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日起開始實施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都對金融機構的上述核心義務做了明確,但執行並不好。  郭建安表示,主要是由於銀行的競爭所致。國外銀行成熟的理念是“凡是有洗錢行為的客戶都不是好客戶”,但我們怕失去客戶,既不能完全做到實名制,也不能“真正認識你的客戶”,了解背后的資金來源。  何況除了競爭因素外,個人存款實名制自2000年開始實施以來也受技術限制無法落到實處,銀行內部人員表示,警察都不能憑肉眼判定身份証是否真實,銀行又怎能查實?  “的確,銀行職員不能和警察相比,”郭建安說,“是否屬於可疑支付交易需要報告,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機關,銀行很難主觀判定。大額及可疑支付交易認定標准需要進一步明確,尤其是可疑支付交易。”  記者看到,在《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可疑支付交易針對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性質等列舉了15種情形,但其中有著大量“長期、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明顯不符、頻繁”等模糊字眼。  郭建安說,可疑支付交易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標准,有的國家譬如荷蘭規定的是報告異常交易,而且規定了主觀和客觀的指標,這些指標既是金融機構是否報告的標准,也是是否追究金融機構未履行義務的標准。我國在大額上採用了客觀標准,可疑支付交易上採用了主觀標准,但鑒於洗錢行為的復雜性、隱蔽性和高科技特點,我國在人員素質、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監測水平上都存在相當的差距。  據央行發布的2004反洗錢報告顯示,去年中國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共報告人民幣大額和可疑交易463.91萬筆,交易金額累計億元﹔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431.62萬筆,交易金額累計11981.66億美元。“這個數字是很驚人的,本來國內意識到這個問題就很晚,現在面臨的問題很艱巨。”郭建安說。  除報告義務外,FATF的40+9項建議還規定了金融機構要對高風險客戶加強措施,包括代理行和政治公眾人物,要求採取合理措施來確定財富和資金來源。  非金融業反洗錢缺乏規定  自從2003年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因涉嫌洗錢被美聯儲處以巨額罰款后,金融機構開始高度重視反洗錢。但除了金融機構外,國際反洗錢標准也高度重視非金融業務和職業。  譬如40+9項建議中規定的容易被利用洗錢的非金融行業和職業有:娛樂場所﹔房地產經紀人﹔貴金屬商人和寶石商人﹔律師、公証員和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和會計師﹔信托服務提供者和公司服務者。  按照規定,這些場所或者職業人員當發現客戶的交易額超過規定限度,或者律師、公証員在為客戶買賣房地產、經營財產、管理賬戶時都應當像金融機構一樣履行報告可疑交易義務。  專家認為,律師反洗錢固然有其優勢:有專業知識,可以利用合同等資料審查交易和客戶的真實情況,但也與職業秘密權相沖突。按照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可能受到處罰。  據悉,律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都要承擔反洗錢義務還是有所區分,是報告給律師協會還是直接報告給監測機構,國際上規定不同,國內意見也不一。  郭建安說,目前,証券保險領域的反洗錢已經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相關的規章正在制定中,律師、公証員的反洗錢規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但事實上國外非金融領域的反洗錢在執行上也有相當難度。  他透露,目前國內已建立了由23個單位參與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郵政部門也納入在內,但部門工作協調機制仍需完善,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電子交易所帶來的挑戰和文化等產業的反洗錢也應當引起重視。另外,由於我國的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去年8月才開始運行,與國際合作並不多,今后在情報的收集、利用和分析上合作的程度有多深也存在爭議。  郭建安說:“洗錢行為雖然沒有受害人,跟許多人不相干,但通過打擊洗錢可以有效控制和預防上游貪污腐敗等嚴重刑事犯罪,從這點上看,公民意識的提高和義務的履行都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
(責任編輯: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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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律师网]国际反洗钱与中国律师行业之风险防范
  [作者] 张 为( 司法部律公司)
  [正文]
  一、国际反洗钱组织概况
  国际反洗钱组织又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它在1989年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上创建,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洲联盟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秘书处设在法国巴黎经合组织的总部,主要职责是协助主席处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日常事务。
  目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拥有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31个国家和地区、2个国际组织以及20多个观察员组成,是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工作集中表现在:一是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反洗钱信息。通过扩大会员,在不同地区发展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促成一个全球性的反洗钱网络的建立。二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所有成员通过年度自我评估和双边评估,监督执行《四十条建议》。三是关注和检讨洗钱与反洗钱措施的发展趋势。鉴于洗钱犯罪手段发展的日新月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需要收集关于洗钱犯罪趋势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修改《四十条建议》,有效控制洗钱犯罪。
  美国反洗钱框架是一个多头监管、各司其职和相互沟通的基本架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承担着反洗钱职责。在联邦层面上,主要有五个部门具有反洗钱功能,分别是司法部、国务院、财政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其中,司法部和财政部是反洗钱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为了加强亚洲地区间的反洗钱合作,推动本地区反洗钱工作的进展,1997年2月,在泰国的曼谷成立了亚太反洗钱组织。亚太反洗钱组织在其章程中,将工作目标锁定在6个方面:(1)成为亚太地区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中心。(2)提供一个论坛,以讨论地区问题,共享经验和促进成员国的实质性合作。(3)加快成员采纳国际公认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措施。(4)在执行国际公认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措施时,能考虑到地区和成员内部因素。(5)鼓励成员在执行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倡议时,能进行更有效的司法互助。(6)在成员和观察员需要的情况下,能尽可能协助和提供实际支持。
  二、国际反洗钱规定与对律师行业的要求
  2007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通过了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高级原则和程序的规定。这个规定认为,除金融机构以外,反洗钱涉及许多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2007年9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召集包括律师、公证员、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赌场、房地产经纪人以及贵金属和宝石经销商行业组织在内的全球特定非金融行业召开了会议。2008年10月,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会议上,将以上行业和机构列入反洗钱系列。律师行业和执业律师第一次被推到了反洗钱的第一线。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许多法律职业被要求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需要制定或采纳特定的规则和准则。律师行业是一个受监管的职业,并受到特定职业规则和准则的约束,律师工作对其执业所在国家推动法治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在为个人和实体提供法律和司法协助、帮助社会成员理解日益复杂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帮助委托人遵守法律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
  根据FATF“建议12条”规定,律师在从事法律业务中,尤其是为客户准备和执行与下列有关的交易中,应特别注意:买卖房地产交易,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储蓄或证券账户,为公司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组织筹款及法人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商业实体。
  特定类型的非金融行业和机构,包括律师行业、特定委托人或各种交易所呈现出的各种程度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是FATF“建议”的重点考虑因素。就“建议”而言,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和职业有特定的要求,风险程度是一国必须考虑的问题。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包括律师行业而言,要解决三个领域的风险:
  一是客户的尽职调查(“建议”5、6、8、9条的规定),主要风险是指以下不同形式:
  (一)较高风险——根据“建议”第5条规定,一国必须要求其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包括律师行业,对较高风险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第6条规定,对政治公众人物和被认为有必要的重要客户进行调查,防范高风险情形的出现。
  (二)较低风险——一国可以允许律师行业在决定其将采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时考虑较低风险,也就是减少或简化调查的措施。
  (三)创新带来的风险——根据“建议”第8条规定,一国必须要求律师行业对可能有助于匿名的新技术或发展中的技术给予特别的关注。
  (四)风险评估机制——按照FATF标准要求,特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要具有充分的机制,评估或审查律师行业如何决定风险、如何管理风险。这是律师行业或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建议15条的规定)。
  根据“建议”第15条的规定,“适当”的内部政策、培训、审计体系,需要对与委托人、产品和服务、经营的地理区域等有关潜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给予特定的持续的考虑。一国可以允许律师行业在决定所采取的措施类型和程度时,可以根据洗钱风险和业务规模决定,这是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包括律师行业和律师的监管“建议”24条的规定。
  各国应当确保对律师行业和律师实施有效的检测,保证其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要求。在决定检测和保证合规体系是否合适时,需要考虑既定业务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由于律师业务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委托人和身份、委托关系的性质和来源等诸多因素,律师业务面临的潜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不同,各国都在制定相应标准,使其能更好地评估职业活动所带来的洗钱和可能的恐怖融资风险,进而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执行合理的风险防范。
  三、反洗钱的风险种类
  目前,反洗钱的风险种类是多样化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家、地区的洗钱风险
  国家、地区的风险来源于委托人的住所、交易场所和资金来源。一是这些较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受到联合国的制裁、禁运;二是当地的法律不健全;三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或许有向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或支持的反政府行为;四是存在严重的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
  (二)客户风险
  判定客户是否存在潜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对律师来讲至关重要。律师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判断决定客户是否属于较高风险,主要包括政治公众人物、客户的性质(如上市公司)、客户所寻求的服务内容、客户在非传统情况下要求的法律服务内容等。
  (三)服务风险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广泛、多样,对高风险的业务尤其要提高防范意识。比如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这些机构经常关闭业务交易中实际控制的账户、控制资金的接受和交易,向律师隐瞒金融交易中的有关情况。
  鉴于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反洗钱在律师行业中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在律师行业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洗钱和融资风险:一是对律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向高风险客户提供特定业务的法律防范意识。二是提高风险下的尽职调查水平或强化尽职调查。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提供高风险服务的律师机构进行审查,加强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和国内的经济交流日趋频繁。我国律师行业必然会涉及到这些新经济领域的法律业务,金融与房地产方面的洗钱和融资风险更为突出。所以,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国际非法金融机构、贩毒集团等违法公司利用我国的公证法律业务,渗透到中国,钻律师业务的空子。当前,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些外国客户利用华侨、华裔、侨胞、同胞的身份在中国大陆进行洗钱活动,用涉黑的资金在中国购买房产、金融投资、开设公司等。所以,我们更应加强防范意识,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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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证的歷史源流:
国际间的公证源於罗马时代,当时他们被称为“Scribes”、“tabellio”,当初的职责是抄、写及复写,在取得适当的技术及知识后,渐渐演变成公证人。
在欧洲,公证最早时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国的公证委任制度是在13世纪由教宗委托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证人而成立,发展至19世纪,形成目前的体制。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国际公证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并按照1961年海牙公约的要求办理国际公证工作。
1997年后,香港设立考试制度產生国际公证人,又鉴於中国不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香港的国际公证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续,现在香港国际公证工作,与1997年前没有分别。
二、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证明或者档拿到海外(不包括香港)使用或者投资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那麼则需要进行国际公证:
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则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这个程式是将上述公证好的档交给海外国家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档的官员签名确认,这一个确认程式称为“大使馆认证”。
三、什麼是香港国际公证人:
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1997年以前,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现时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执业者条例》﹝第 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四、香港国际公证人的工作任务:
公证人主要负责在香港编制及验证供海外使用的档。公证人在全球受到广泛的认可。公证人于档上签署及加盖其个人印章,拟备证明文件或作验证。印章由来已久,於大多数国家都被视为验证文件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公证人的签署及印章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及许多外国领事馆注册。此外还有进一步验证签署及印章的程式,即「验证」程式。
另外,公证人获《婚姻条?》﹝第 181 章﹞授权以婚姻监礼人身份主持婚礼。
常见的公证服务包括,但并不仅限於:
1.&&&出生证明书
2.&&&死亡证书
3.&&&结婚证书
4.&&&公证人见证签名宣誓书
5.&&&公证人见证及签名委托书
6.&&&法院盖章的绝对判决Decree Absolute stamped by the court
7.&&&法院盖章的离婚判决书Decree Nisi stamped by the court
8.&&&公司注册证书
9.&&&公司名称变更证书
10.&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1.& 会议纪要
12.& 公司决策
13.& 公司良好声誉证明
14.& 公司内务文件
15.& 公司税务信件
16.& 编制及见证海外使用的授权书
17.& 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
18.& 提供与管?海外个人财產或个人在海外拥有的财產有关的文件
19.& 验证移民或移居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
20.& 验证公司、商业及业务文件
21.& 编制海事报告
22.& 为交易、档或事件提供验证及保存公证记录
23.& 见证婚礼,委任婚姻监理人主持婚礼。
五、进行香港国际公证,客户根据公证情况不同应提供一下资料:
1.&&需要公证的档
2.&&公证内容使用地(必须提供)
3.&&公证内容的用途(必须提供)
4.&&申请扔有效身份证或护照。
注:寻求公证服务时,将要公证的所有档的正本及副本,以及所出示的附带或支援档的副本提供给公证人,以便节省时间及费用。
六、申请办理公证所需时间:
根据公证内容的不同而定。
七、所需要的费用:
公证人的费用是根据服务内容及复杂程度拟定。
八、 接受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如下:(公证的内容使用地属於签署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
阿尔巴尼亚   安道尔   安堤瓜及巴尔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哈马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伯利兹     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汶莱     保加利亚
中国(只有香港和澳门)   哥伦比亚      科克群岛    克罗地亚    赛普勒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多明尼克,英联邦的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斐济      芬兰    法国        格鲁吉亚(从日)
德国      希腊    格林伍德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印度
冰岛      爱尔兰   以色列       义大利     日本    哈萨克斯坦
大韩民国(南(从日起)        拉脱维亚    莱索托  利比理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其顿     马拉维   马尔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莫尔达瓦(从日起)
摩纳哥     黑山    纳米比亚      荷兰      新西兰   纽埃
挪威      巴拿马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群岛St.Vincent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塞舌耳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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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方法研究
利用网络洗钱就是各国反洗钱机构面临的新问题。网络银行指的是设在 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与国际因特网连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 ,就可以24小时内在任何地方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机构,因此又被称为“虚 拟银行”(Virtual Bank)。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许多多的功能,如开户、存款 、支付帐单及各种转帐服务。客户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申请房屋及汽车的贷款、购买保险, 通过经纪人买卖各种金融商品,如股票等。网络银行一般具有下面三个特点:(1)人们通过 因特网可以轻松进入网上银行;(2)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无人化、无纸化交易;(3)电 子交易非常迅捷。虽然上述特点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使金融机构 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变得非常困难。本来即使和客户面对面, 金融机构要想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网络银行允许在不是面对面或 与已有的传统帐户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开立帐户,更增加了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真实身份的困 难。退一步讲,就算最初开立帐户时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 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帐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帐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各国 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知晓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的义务无法 履行。另外,确定网上交易的地点并进而确定管辖比较困难,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应由哪个地 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寻找与洗钱活动有关的书面证据。
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 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 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 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 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 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二)利用方式洗钱
信托是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 或处分的法律关系。[11]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信托有几个不同的特点:(1)受托 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2)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并不构成受托人资产的一部分;(3) 受托人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义务;(4)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信托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因此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 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等理由。从理论上讲,信 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 )指明受益人。
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 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 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 融活动有关。
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 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 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从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的过程来看,在洗钱的初始或放置阶段,不大可能利用信托,因为犯 罪收益必须在进入金融系统后方能汇入洗钱者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公司,只有在培植和融合阶 段,信托才有可能被滥用。一旦犯罪收益进入银行系统,信托可使犯罪收益与产生犯罪收益 的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更加模糊不清。如果这个过程是在一系列国家之间进行的,并且通过 一些享有职业保密特权的法律职业者的参与,效果会更加明显。
(三)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
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持续努力,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 者必须制定更加复杂隐蔽的洗钱计划。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 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 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1)帮助 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 系;(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 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 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4) 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 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 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12]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 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 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 .三、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及洗钱方法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出现了逐步严重的洗钱现象。一方面因为我国毒品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必须通过洗钱方能将犯罪收益合法化;另一 方面由于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正式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人们的反洗钱意识并 不强,也缺乏对付洗钱的经验和防范洗钱的相关措施,一些国际犯罪集团已将我国列为洗钱 渗透的重点,现已发现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英国的“中国龙”、美国 的“福州飞龙帮”等黑社会组织开始向我国大肆渗透。此外,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 济的发展,需要吸引外国的投资,国外的犯罪分子于是利用我国某些部门或企业吸引外资的 迫切心情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趁机到我国洗钱。据专家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犯罪分 子在我国境内洗钱的手法主要有:(1)利用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转移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在诈 骗、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得逞后,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迅速转移赃款以逃 避打击,有的将赃款转移到港澳等地区开公司、买股票等,使赃款成了合法资金。(2)携带 毒资潜入中国境内洗钱。中国的金融机制转换的速度目前尚不如技术先进国家的速度快,金 融法制尚不够周密,有些地方金融制度还存在一些混乱等。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空档”,乘 机作案,妄图利用中国金融机构秩序混乱进行洗钱活动。(3)利用中国出口贸易转换赃款。 犯罪分子利用假借贷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之中,然后达到资金转移之目的。(4)以向 中国投资掩护洗钱活动。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 罪的新动向。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国家的犯罪集 团纷纷指向中国。(5)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中国渗透。中国连续发生的国际走私、国际贩 毒、国际诈骗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几乎都带有十分明显的洗钱行为。[13]可以预见,今后我国洗钱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各种洗钱方 法都将在我国出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因此,只有了解犯罪分子采用的洗钱方法, 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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