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2014年十大刑事案件4月19号有多少案件没有了

&&&&& &&&&&&&&&&&&&&&&&&&&&&&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现将2014年绍兴市柯桥区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公示时间从8月11日起到8月17日止,共7天。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组织部、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3.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4.受理电话:4
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组织部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绍兴市柯桥区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拟录用人员名单请参照http://www./index.php?s=/News/532.html
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
绍兴市柯桥区农办
浙江财经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农办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支队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1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1
浙江工业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1
大越期货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2
柯桥区稽东镇下尉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2
柯桥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2
西南政法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3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官预备人选4
浙江工商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预备人选1
浙江师范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预备人选1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驻监所检察官预备人选
绍兴市港航管理局
绍兴市柯桥区总工会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柯桥区教育体育局
柯桥区钱清中学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1
柯桥街道红建居委会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1
平水镇同康村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2
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2
浙江蓝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2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海分局临聘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2
绍兴县供水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2
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2
柯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临聘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3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临聘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3
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3
绍兴县蓝天文化影视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3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临聘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3
钱清镇阳光小学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基层一线民警3
柯桥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少数民族语言翻译1
四川外国语大学东方语学院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
特警(排爆)
云南财经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
司法助理员1
浙江工业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
司法助理员2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
司法助理员3
中国银行绍兴分行
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
司法助理员4
浙江师范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学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1
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国际结算部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2
南京审计学院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3
绍兴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4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5
黑龙江大学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5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6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执法6
浙江财经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粮食局
柯桥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绍兴市府山街道府山社区
绍兴市柯桥区史志办
绍兴市柯桥区档案局
黑龙江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档案局
萧山日报驻瓜沥镇记者站
绍兴市柯桥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柯桥区中心幼儿园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浙江工商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浙江工商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越城区老住宅小区管理服务中心
绍兴市柯桥区渔政站
渔业行政执法
柯桥区兰亭镇人民政府临聘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分中心
浙江财经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办公室
柯桥区漓渚镇九板桥村棠二村
绍兴市柯桥区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城建监察中队
浙江工商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城建监察中队
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社区
绍兴市柯桥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绍兴工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绍兴市柯桥区殡葬事务管理所
柯桥区夏履镇夏履桥村民委员会
绍兴市柯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凯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绍兴市柯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浙江工商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绍兴市高新区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怀孕,产后待检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桥区华舍街道办事处临聘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绍兴县供水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浙江工商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浙江工业大学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桥区平水镇王化村委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桥区齐贤镇八字桥村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桥区稽东镇稽江村委会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桥区平水镇中眉岙村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岩街道余渚居委会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
徐燕(大)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平水镇下灶村
怀孕,产后待检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湖塘街道办事处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桥区柯桥街道
徐燕(小)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柯桥区福全镇尹家坂村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工作人员(面向优秀村干部)
安昌镇大山西村委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工作人员(面向优秀村干部)
湖塘街道古城村村委
绍兴市柯桥区乡镇街道机关
工作人员(面向优秀村干部)
齐贤镇羊山村委
更多信息请查看
【】&&&&&【】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云南各地招聘
&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会员注册
本站不参与评论,(&&点此深度交流 )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您在本站发表的评论,本站有权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将该文分享到:2014huangseyingyuan,大奶美女口交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关于绍兴市中兴中路与长桥直街交叉口(大达商城)商业房地产拍卖的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关于绍兴市中兴中路与长桥直街交叉口(大达商城)商业房地产拍卖的公告
资产处置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 09:47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坐落于绍兴市中兴中路与长桥直街交叉口(大达商城)商业房地产(含部分装修),建筑物钢混结构,总层数为6层,拍卖对象位于1层,建筑面积为2325.32㎡,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注:分摊面积)487.0㎡,土地使用权面积(注:分摊面积)135.49㎡;拍卖对象部分装修为:广告牌,卷帘门,玻璃拉门,室内地面抛光砖贴面,墙面乳胶漆粉刷,石膏板吊顶。起拍价:元,保证金:70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及倍数。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日止(休息日除外)接受咨询,需要看样的竞买人请于4月23日之前与本院联系,本院将在4月24日10时统一安排看样。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绍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柯桥支行,账号:0035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咨询电话:9,1,监督电话:8。联系地址: 绍兴市柯桥街道群贤路2169号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上查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年 4月11日&
所含标的物
竞买人帮助
govauction.s.et2当前位置:&&>&&>&信息正文
【柯桥区】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柯桥区5家企业成为首批试点
发布日期: &&&&来源:天天商报
&&& 科学发展、善待员工、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等等,是一个健康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有的企业只图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社会责任的建设。不过,这种情况将在未来持续得到改变。日前,记者从柯桥区经信局了解到,柯桥区出台相关政策将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建设,其中红绿蓝等5家企业被列为该区建设示范试点企业。
  企业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单位,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履行经济、法律、道德、慈善等社会责任,已逐步成为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可以塑造企业良好形象,还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此次柯桥区出台的《关于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柯桥区将坚持“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建设的主体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建设的体制机制。通过加强引导,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届时,柯桥区将通过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善待员工、诚信经营、安全生产、节能环保、参与社会公益等工作,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同时,柯桥区还确定了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朗莎尔维迪、三力士、明牌珠宝等5家企业为2014年柯桥区社会责任建设示范试点企业。
  记者了解到,柯桥区内不少骨干企业历来十分重视社会责任建设。这些企业通过推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提高了企业团队竞争力,还实现了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变。如红绿蓝印染,已经连续4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去年建立起了“绿色印染平台大楼”,投入技术创新达1409万元,三年来产量连续保持每年1800万米左右的增长,实现了企业的快速科学发展。
  柯桥区经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柯桥区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对员工、消费者、客户、社会、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价值实现的重要内容。
相关推荐 :
主办单位: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办单位:绍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6&中国裁判文书网
&&/&&&&/&&
尹燕飞与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绍行初字第5号原告尹燕飞。委托代理人金子帆。委托代理人金忠裕。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尧钦。委托代理人傅东升。委托代理人朱磊。第三人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季承人。委托代理人金立君。原告尹燕飞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不履行发放养老金法定职责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日,被告申请异地管辖,本院报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异地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于日裁定由本院管辖。因被告申请追加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文化中心”)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追加。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子帆、金忠裕,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尧钦及其委托代理人傅东升、朱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金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燕飞诉称:被告为原告补缴了1993年10月至2004年1月的养老保险,并出具“绍兴县社会保险人员新增表”,原告属于正常补缴。根据(2011)绍行初字第19号、(2011)浙绍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以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缴费年限满十年,可以领取养老金。原告于日向被告申请发放养老金,被告予以拒绝,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发放养老金职责。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0)绍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2、(2010)绍执民字第22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1-2,证明原告补缴养老保险的事实;3、缴费清单一份四页、绍兴县社会保险人员新增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认可原告补缴养老保险的事实;4、(2011)绍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一份;5、(2011)浙绍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一份,上述证据4-5,证明被告认定原告“新人”身份不正确,原告是“中人”身份;6、(2012)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一份;7、(2013)浙绍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一份,上述证据6-7,证明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尹燕飞养老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8、关于尹燕飞养老待遇问题的说明一份;9、关于尹燕飞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份,上述证据8-9,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意见已被撤销;10、落款时间为日的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发放养老金的申请;11、2012年12月梁志明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文保所所长确认对1993年招用原告为文保员的事实。被告区社保局辩称:一、事实与经过。原告尹燕飞与第三人区文化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第三人为原告补缴1993年10月至2004年1月的养老保险,后经该院强制执行,被告为其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被告以信访答复形式予以回复。原告诉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1)绍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的信访答复,并责令被告重作。后被告于2012年1月重作处理意见。原告不服,又诉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2)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处理意见。月,原告之夫多次至被告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至绍兴市柯桥区信访局信访。被告遂于同年10月22日以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作出答复。二、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三次裁判。(2010)绍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存在违法之处:2010年原告已达56周岁,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劳动争议适格主体;原告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已过法定时效;调解书未确认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时间;原告与第三人在1993年10月至1996年1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调解书确认原告支付给第三人1.9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调解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原告不属于参保对象,法院强制执行违反社保相关政策法规。(2011)绍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原告补缴的是1993年10月至2004年1月的养老保险,而判决适用的是2008年5月修正,2008年10月施行且在案件审理时已失效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判决认定浙劳社老(2007)7号文件违反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系对法律文件的曲解。原国家劳动部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中的“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该文件与浙劳社老(2007)7号文件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吻合。原告首次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是日,即参加工作时间为日,只有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2012)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存在的问题: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行政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三、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果原告胜诉,将对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编外聘用人员带来示范影响,引发群体信访,且对已合法补缴十五年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目前依法不能参保的众多同类人员产生冲击。四、最终处理意见。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故不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对原告补缴的1993年10月至1996年12月间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部分予以退还;对1997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第三人为原告补缴的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发放养老金于法无据,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及依据:12、关于尹燕飞同志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工资发放单复印件一份九页,证明1993年10月至1996年12月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在第三人处领取工资;13、缴费情况、往来款票据和收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实际上只承担了第三人应承担的原告5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原告个人支付,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单位补缴信息虚假;14、日施行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日修正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日修正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绍县编(2006)1号文件各一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不符合参保条件,不是《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15、缴费清单复印件一份四页,证明原告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是日;16、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参加工作时间是日,浙劳社老(2007)7号文件关于“中人”和“新人”的界定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不存在矛盾;17、浙劳社老(2007)7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18、(2010)绍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2011)绍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和(2012)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答辩状中所指判决存在的问题;19、关于尹燕飞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绍县人社信访答字(号信访答复事项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已履行法院判决;20、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发(1995)6号文件、国发(1997)26号文件、国发(2005)38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一次补缴社保情况;21、浙人社发(号文件、浙劳险(号文件、绍县劳社(2001)33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及首次参保时间;22、浙政发(号文件、浙劳险(号文件、浙政(1997)15号文件、浙劳险(1998)43号文件、浙政发(2006)48号文件、浙劳社老(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属于新人,不存在过渡养老金问题。第三人区文化中心述称:原告属于“新人”,不是“中人”,其要求被告支付养老金需要符合“中人”条件。被告于2011年2月答复原告系“新人”,原告并未提起行政诉讼,视为已认可“新人”身份,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证据1-11,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调解违背事实和法律,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补缴养老保险系法院强制执行,并非被告自愿;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被告给原告补缴养老保险错误;证据4-7,真实性无异议,但判决违法;证据8-9无异议;证据10,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申请;证据11,超过举证期限。第三人质证认为,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经调解、补缴以及被告作出答复的事实,同时,证据1-7,证明第三人在日之后才有缴费义务并愿意补缴,原告才被列入养老保险缴费范围;证据8,证明被告已对原告身份进行回复,属于“新人”并不是“中人”,原告未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证据9,无异议;证据10,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申请,应由原告举证;证据11,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与原告当时陈述矛盾,第三人未招用过原告,原告只是帮助其父亲提供劳务。本院认为,证据1-3,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就补缴养老保险费争议经由法院调解并执行后原告补缴参保的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4-7,系生效法律文书,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就与涉案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已经多次诉讼和裁判,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但证据4-5未确认原告系“中人”身份,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8-9,该两份处理决定已分别被本院(2011)绍行初字第19号、(2012)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撤销,故对原告所持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关于证据8可证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质证意见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0,因原告未能提供已向被告递交该申请书的证据,而被告与第三人均持异议,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1,超过举证期限,且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与第三人均持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12-22,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仅由第三人提供,具有片面性;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因原告不懂法导致多缴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行政判决已确定原告系“中人”身份;证据15,无异议;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行政判决已确定原告系“中人”身份;证据17,无异议;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行政判决已生效,被告应当履行;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证据20-22,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第三人质证认为,证据12-22,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12-13,证明第三人不同意为原告补缴日以前的养老保险,原告不符合相关政策条件;证据14-22,涉及“中人”、“新人”制度及养老保险缴费人群,第三人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文件确定职工可参保的时间是在2007年以后。本院认为,证据12,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对其持有异议,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证据13,各方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原告与第三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数额应以被告核定并记录的相关信息为准,原告提供给被告的信息是否虚假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证据14中三部《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证据16-17、20-22系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证据,证据14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各方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15同证据3中缴费清单,证据18同证据1、4、6,证据19中关于尹燕飞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同证据9,故证据15、18、19中关于尹燕飞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认证意见,本院不作赘述;证据19中绍县人社信访答字(号信访答复事项意见书,被告答辩称该答复意见系其以上级机关名义出具,原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做法缺乏相应依据,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尹燕飞与第三人区文化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0)绍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第三人为原告补缴1993年10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告自愿给付被告19785.6元。之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经本院执行,被告区社保局于日为原告尹燕飞办理了1993年10月至2004年1月的养老保险。后原告申请被告发放养老金,被告作出“关于尹燕飞养老待遇问题的说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日作出(2011)绍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说明,并责令被告六十日内重作。被告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1)浙绍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于日作出“关于尹燕飞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决定清退原告的养老保险,由第三人区文化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并退还补缴的养老保险金,终止原告养老保险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日作出(2012)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被告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浙绍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第三人以(2010)绍民初字第1041民事调解书违法为由,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于日作出(2013)浙绍民监字第5号驳回通知书,对第三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月间,原告之夫金子帆多次到被告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被告告知其不符合退休条件。原告又至绍兴市柯桥区信访局信访。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绍县人社信访答字(号信访答复意见书。该答复内容未实际执行。原告对被告不发放养老金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故被告具有审核、审定并支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虽否认收到过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发放养老金的申请,但根据被告答辩状及(2011)绍行初字第19号判决,可以说明原告曾多次以口头和信访的方式到被告处要求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故可以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提出过发放养老金的申请。被告认为本院作出的(2010)绍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2011)绍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和(2012)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违法,但上述裁判文书为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裁判文书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问题,故对被告所持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关于被告于2011年2月答复原告属于“新人”,不是“中人”,原告未提起行政诉讼,视为认可新人身份,故其起诉超期的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日以前参加工作,日以后至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二)日以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三)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本案中,原告虽经调解和执行程序于日补缴了1993年10月至2004年1月间共计十年零四个月的养老保险,但(2010)绍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并未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存续时间,而被告及第三人又对原告有关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之主张持有异议,原告与第三人也未就该争议仲裁或诉讼,原告实际也未办理过退休手续,故原告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其要求被告履行按月发放养老金职责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燕飞要求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发放养老金职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雷红莉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4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