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电影维权案是否成功

肖像被擅用 林志颖维权 - 北京大兴信息网
肖像被擅用 林志颖维权
来源:大兴报
  8月20日,大兴法院公开审理林志颖肖像维权案件。原告要求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原告林志颖起诉称,2014年2月,原告林志颖先生获知,被告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男衬衫搭配技巧”文章的宣传配图。涉及侵权网页同时附有被告服装有限公司的名称、免费咨询电话、地址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经营项目的广告宣传,以谋取收益,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的行为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代言秩序。
  据悉,日,原告林志颖已向被告致送律师函,希望通过诉前协商的方式解决此纠纷,但被告对此并未给予充分重视,至今仍未对原告予以任何回应。被告在涉案的侵权事件发生后的消极应对态度使得原告不得已而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庭上被告称,网页上利用林志颖先生的照片是外包公司所为,现已联系不到。当时并未意识到对原告造成侵权,确实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为,但是并未借用原告进行炒作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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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利益,尤其是财产的利益甚为明显。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并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明星遭遇侵权的案例比比皆是,一些商家在利益驱动下,罔顾国家法律规定,滥用名人照片或姓名做广告从而引发诉讼。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照片的应用,网络侵权的大潮更有蔓延之势,不止明星大腕儿,从公司职员到乡野村夫,都有可能被卷入其中。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在自己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都应拿起法律武器,保存相关证据,咨询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对侵权者还以颜色,让其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记者 龚兴 实习记者 余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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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发律师函:将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林志颖屡遭所谓“扒皮”,多次回应称不实
腾讯娱乐讯 日前,因公司董事身份问题再现“造假”风波的林志颖,不但通过经纪人晒出各类文件资料力证身份等问题,更于今日下午委托律师朱晓磊发布正告函。文件指出,相关媒体的新闻报道未经调查、定型武断,恶意杜撰的失实信息严重贬损了林志颖多年经营的正面形象,系对名誉权的严重侵犯。该正告函表示,朱晓磊律师将代理林志颖的维权诉讼案件,追究相关诽谤性言论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失实报道严重贬损林志颖正面形象
日前,有媒体报道,林志颖虽自称26岁创立科技公司,但搜索发现其并不在董事名单之列。该报道还表示,虽然公司的官网声称一款名为“Smartkey”的产品获得美国专利,但并不能在美国专利查询系统中搜索到。今日(2月8日)下午,林志颖经纪人钟雨橙晒出各类文件,力证林志颖确系该公司的董事,且公司开发的产品已取得美国专利。
随后,林志颖律师朱晓磊通过微博发布正告函。函件中称,“日10时29分,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下辖华商网(域名:hsw. cn)在“娱乐一明星”频道捏造了题为“林志颖再曝谎言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图)”的标题觉新闻,该新闻报道未经调查、定性武断,系恶意杜撰的失实信息,已严重贬损了林志颖先生通过多年努力赢得的正面形象,并涉嫌构成对林志颖先生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律师将代为提起维权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该正告函指出,林志颖愿意接受媒体的监督乃至中肯的批评,同时希望媒体朋友勿以“眼球效应”为驱动而捏造、散布虚假新闻,不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该律师函正告相关媒体即刻终止侵权行为,向林志颖公开赔礼道歉,务必恪守“真实”、“客观”的职业道德,勿以转载诽谤报道方式扩大对林志颖的伤害。
该正告函最后强调,朱晓磊律师将代理林志颖针对华商网主办单位--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相关怠于终止侵权行为的转载方提起维权诉讼,依法维护林志颖的合法权益,追究相关诽谤性言论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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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维权案开庭 要求道歉赔偿不留情面
[摘要]因26岁创办科技公司的经历遭到媒体质疑,台湾歌手林志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刊发、转载以及撰写相关文章的作者共同告上法庭,男神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要求赔偿道歉不留情面。
林志颖维权  明星网讯 &因26岁创办科技公司的经历遭到媒体质疑,台湾歌手林志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刊发、转载以及撰写相关文章的作者共同告上法庭,男神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要求赔偿道歉不留情面。据悉,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曾经入股创业  林志颖诉称,他是中国台湾地区着名演员、歌手和赛车手。今年2月8日,他获知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华商网发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实文章,该文章一经发布便被频繁转载,很长时间居于林志颖百度新闻搜索结果的第一位,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林志颖称他曾于26岁以董事名义创办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而三被告罔顾事实,竟通过捏造新闻报道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诋毁。虚假报道发布后,被诸多不明真相的媒体频繁转载,包括原告粉丝在内的众多浏览者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庭审中,林志颖的律师当庭提交台湾方面出具的一份资料,证明林志颖26岁即2000年时确实创办了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最大股东。该经历被收录到原告公开发布的个人履历中。  《电脑报》认为,其报道客观公正,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得出林志颖现在并非董事身份的结论,至于以前是不是,必须是利害当事人才能查询,且文章也未排除其是名誉董事等可能性。此外,文章结尾也未得出其董事身份是虚假的结论。代理人认为,整篇文章是对林志颖履历中的疑点进行调查求证,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作为公众人物,对新闻报道最基本的调查和质疑都不能容忍,那么我们只能说很遗憾。”  华商网愿意道歉,但拒绝赔偿。其代理人表示,转载行为并不违法。此外,文章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非利害关系人无法核实,且他们已及时删除了文章。此案将由法院继续审理。  本文来源于明星网:/read/92/.hTml  转载请保留链接,不保留本文链接视为侵权,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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