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通信技术在刑事经济犯罪侦查查的应用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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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使用的机遇、挑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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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推进基层公安打击刑事犯罪向深度转型优化发展的举措
时间: 10:29:38&&来源:&&作者:肖新卫&& 责任编辑:lhzfw&&浏览次数:
  公安刑事侦查部门是专司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拳头,其破案攻坚能力的强与弱、大与小,职能作用发挥的好与坏,特别是案件发生后能否迅速侦破,能否及时为群众挽回损失,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都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知和看法,影响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对此,德宏州梁河县公安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始终把刑侦工作作为局党委的一项重点工作来狠抓不放,做到对刑侦部门&高看一眼,厚爱一分&,把&群众看平安,关键看治安&、&群众看公安,首先看破案,案件破不了,威信降一半&、&破案才是硬道理&的目标作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起始点,确保刑事侦查破案工作稳步发展,实现了命案连续8年全破的成绩(特别是月实现命案零发案),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增强,守护好德宏北大门。
  但纵观基层公安机关近年来在推进刑侦工作暨打击刑事犯罪转型优化发展中的创新举措,还存在刑侦专业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工作处于粗放型状态,还处在落后、被动的局面,离上级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抓实如实立案之后,由于未能及时侦破案件,导致群众反映强烈,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看法。笔者认为梁河公安打击刑事犯罪改革势在必行,下面就推进基层公安打击刑事犯罪向深度转型优化做浅析。
  一、当前打击刑事犯罪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专司侦查破案的队伍存在&单兵作战&。目前,由于种种原因,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区遮岛派出所刑侦中队两支专业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力量外,其余8个派出所均未参加侦办刑事案件,只有刑侦专业队伍在&单打独斗&,未能形成打击上的合力、拳头。
  (二)刑事侦查专业队伍警力严重不足。主要是在于县公安局总警力少,难于调配,导致刑侦部门警力不足。目前,大队共有12名民警(大队民警编制30名),占全局民警总数(205名)的5.8%。由于警力不足,工作中警力又多投入到大案、要案攻克和应付专项行动的开展,导致刑侦工作疲于应付、顾此失彼,无更多的时间、精力来研究、攻克积案、串案、难案,导致案件发生了久侦未破,群众意见大、不满意。
  (三)刑事侦查专业队伍专业性不强。一方面,由于刑侦专业队伍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侦查破案工作需要,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日常工作多是停留在对案件的消化处理层面(大队除去队领导、专业技术民警,真正从事办理案件的民警只有4名),未能专心、静心研究、思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之策。另一方面,县局刑事侦查技术室建设虽已达二级标,但由于刑事侦查专业设备、手段建设滞后,各类技战法、侦查手段深度应用不够,难于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
  (四)打击工作未形成上下整体一盘棋的局面。一方面是少数领导没有真正树立起打击刑事犯罪的意识,主观能动性不强,工作浮在面上,没有形成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共同打击的浓厚氛围。另一方面是打击工作方式方法少、思路窄小,信息导侦工作滞后,不有超前意识,警务资源整合不到位,沟通协调不够,指导、督导工作不力,导致破案工作不能整体推进。
  (五)案侦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应用、宣传报道滞后。主要是在破获、攻克大要案件后,未能形成常态化的&一案一析&案例总结、分析会,没有认真总结反思并形成综合性文字材料,提炼技战法,查找案件侦破和日常打防控体系中存在的漏洞,以好的工作举措促进社会面打防控体系的建设。以及总结性、经验性的材料量少质弱,未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宣传报道。
  二、对提升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建议
  (一)必须实行派出所全面参与侦办案件。要确定参与侦办刑事案件是派出所一项基本职能,超前做到固定证据、调查走访、保护现场、救护伤员等。但要确定范围,如: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三是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四是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五是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一般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是指:盗窃案(犯罪数额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诈骗案(犯罪数额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抢夺案(犯罪数额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敲诈勒索案(犯罪数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派出所在办理上述4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二)因地制宜整合现有警力资源。为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各警种、各部门警力优势和职能作用,有效整合警力资源,将有限警力用在刀刃上开展打击刑事犯罪等工作,努力实现警力不增而能的思路。如根据全县九个乡镇辖区实际,可分成四个警务工作联动片区:一是勐养片区:由勐养派出所、勐养交警中队、勐养林业公安派出所组成,负责勐养辖区的警务联动工作。二是芒东片区:以芒东派出所为主,遮岛派出所协助,负责芒东辖区警务联动工作。三是遮岛、河西、九保、曩宋片区:由遮岛派出所、遮岛林业公安派出所、河西派出所、九保派出所、曩宋派出所、梁河公安检查站组成,专司负责四个乡镇辖区警务联动工作,实行一派出所有事,其它派出所派员积极参与。四是平山、大厂、小厂片区:由平山派出所、平山林业公安派出所、大厂派出所、小厂派出所等组成,专司负责三个山区乡辖区警务联动工作。
  (三)建立健全刑侦业务培训机制。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不断加大对刑事技术技战法、侦查业务的培训力度,促使专业队伍、派出所民警熟知现场勘察知识、如何保护现场、调查七要素,学会现场必勘、分析内外因。要着力开展&以案说法&活动,掌握对案件定性、办案程序、证据收集等问题,掌握&十一种技战法&等,做到保留传统技战法不丢,积极适应新的技战法。
  (四)加强专业侦查队的建设。在刑侦大队内设案侦或案审中队,负责各类刑事案件侦破;在芒东派出所、勐养派出所设立刑侦中队,专司案件侦办工作,及其在指挥中心内设图侦中队,将视频侦查应用发挥到最大化。同时,配齐配强刑侦大队民警和刑事技术人员,配置配全专用设备器材,使技侦工作手段跟上形势的发展,提升科技强警的含金量。
  (五)用活用好信息化侦查手段。刑侦大队、派出所等警种、部门要树立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理念,充分利用好各类情报信息系统,积极运用视频侦查技术手段,对地域性、团伙性、流窜性侵财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侵财犯罪高危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广泛收集各类资源信息,扎实开展好网上作战,进行信息碰撞、轨迹追踪和案件串并,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在串并案件、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发现线索、收集固定证据,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为重点,大力推进侦查方式的转变创新,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提高办案水平,努力实现&多破案、快破案、办好案&的目标。
  (六)全力开展打击现行与经营深挖相结合。各警种、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合成作战,全面落实好社会面打防管控措施,对各类多发性犯罪高发地区、时段,采取便衣巡查、蹲点守候等措施加强巡控,力争抓获现行,从现行案件入手,扩大战果。看守所、拘留所要建立健全深挖犯罪机制,做好对在押人员的教育、感化工作,深挖犯罪线索,扎实开展好第二战场战役。
  (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紧密结合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开展,深入到群众中去,坚持专群结合,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网址。并积极会商、会同新闻媒体,深入开展舆论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要及时编撰上报各时段的破案大会战相关简报(专刊),多产生网上作战的经典案例。同时,认真收集民警的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全面彰显勇于拼搏、无私奉献的公安精神。
  (八)打防并举,注重长远。刑侦大队、各派出所要立足长远,注意总结成功经验,打击与防范并重,推进打防控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社会治安防范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防范和控制犯罪整体能力和水平。
  总之,刑侦、派出所等警种、部门要始终坚持&破案才是硬道理&、什么问题突出就打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措施有效就采取什么方法措施的原则,积极创新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机制,多警联动,树立必胜信念,在打击措施上用心用智,在打击力度上加温加热,在打击效率上快速高效,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平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主办单位:梁河县政法委   CopyRigh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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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新网前审字 2010-08号
网警ICP备案滇ICP备号国际互联网德宏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76论刑事侦查中对手机通信记录的调取及法律规制_艾明-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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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论刑事侦查中对手机通信记录的调取及法律规制_艾明-2
论刑事侦查中对手机通信记录的调取及法律规制;①发追踪命令;()116;在得克萨斯州南部的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也运用混合;③论,认为必须具备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规定的;实际上,联邦法院的这种态度转变并不是无迹可寻的;高法院认为警察无搜查令状使用追踪器追踪被告的行为;由此可知,在目前的美国,联邦法院对刑事侦查中调取;⑤因此,”对这部分法院而言,侦查机关如欲向
论刑事侦查中对手机通信记录的调取及法律规制①发追踪命令。()116在得克萨斯州南部的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也运用混合理论,希望获得目标人物手机开始通话和结束所提供服务基站的位置信息、通话时长信息和基站方向角信息,法官并不认同执法机关的混合理通话时,③论,认为必须具备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规定的相当理由②时才可以使用这种类型的监控措施。实际上,联邦法院的这种态度转变并不是无迹可寻的。在U虽然联邦最nitedStatesv.Knotts案中,  高法院认为警察无搜查令状使用追踪器追踪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其合理期待的隐私,但仍提出警告,如果)警察滥用追踪器至天罗地网(的程度,对这个国家的任何公民进行2而不受任何司法审dranet4小时监视,g查或监督,届时可能有不同的判断。在U负责撰写判决的联邦第七巡回上诉nitedStatesv.Carcia案中④,  但仍在判决的最后提出警告:法院法官波斯纳虽然支持警察通过装设GPS追踪器的方式跟监犯罪嫌疑人,“哪一天政府决定要对车辆着手实施大规模监控时,那将是决定是否应把这种类型的监控解释为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的时候了。由此可知,在目前的美国,联邦法院对刑事侦查中调取手机通信记录持不同的态度。多数法院仍然以隐私的合理期待理论和风险承担理论为指导,并认同执法机关提出的混合理论,对该措施适用较低法律门调取手机通信记录不同于利用传统的如P通槛的法院命令。少数法院认为,enReister之类的监控设备, g过对手机基站记录的分析,侦查机关能将手机变成一个精确的追踪工具,且可对公民实施持续、不间断的监)控,对于这种新型的监控措施,执法机关并不能从以往规范传统追踪设备(如P的制enReister和Beeer gp“((定法中去寻求法律依据。有法官就尖锐地指出:传统制定法)设计的是一匹马,现在执法机关)建造的是⑤因此,”对这部分法院而言,侦查机关如欲向运营商调取即时/未来的手机基站记录,应具备相当一头骆驼。理由,且事先取得相当于搜查令状的法律文书。“针对联邦法院的这一不同态度,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惟一能确定的事就是什FBI的法律专家也指出:”么都还未确定。他判断,国会很可能会通过新的立法来解决该问题,在过渡期,他建议执法部门密切关注所⑥属司法区对该问题的裁决。五、德国规制手机通信记录调取的理论及做法“在德国,对于所有警察侦查方法都想订立一广范围的规则的必要性,在经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表明⑦这意味着,”已将此必要性转化为‘信息自决权’而告解决。法官在判断某一新兴的侦查措施其见解态度后,。⑧是否需要特别的法律授权基础时,主要看这种侦查措施是否侵犯了作为基本权利之一的“信息自主权”“在德国法上,信息自主权”系从1人口普查法案”的判决发展而来。联邦宪法983年联邦宪法法院对“法院认为: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1项以及第1条第1项的规定,个人对于个人信息有免于被收集、储存、利用及传递之基本权,基于此,个人原则上对于个人信息的(是否)放弃与(如何)使用有决定权,其得决定何时、/揭露于众。对于“于何种范围内使其个人信息公开信息自主权”的限制仅得于有优越的公益存在时始得为之,该限制必须有宪法所要求的法律基础,须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且立法者尚需进一步考虑比例原则。“信息自主权”的核心有三:法律保留(指行政机关不得自己决定限制人民基本权利,须保留由法律为1.)384F.Su.2d(E.D.N.Y.2005.pp)():“))治安法官或由第4授权之州记录法庭法官,在收到宣誓书或其他卷证后,如有相当理由(得对人1条(d11条(brobablecause②第4 p”或物搜查及扣押,或有相当理由得安装及使用追踪器时,必须签发令状。①)396F.Su.2d747(S.D.Tex.2005.pp()74F.3d9942007.④4)07,F.Su.2d.(D.D.C.2005.⑤4pp③⑥⑦⑧,“”,M.WesleClarkCellPhoneTechnoloandPhsicalSurveillanceFBILawEnforcementBulletinMa2006Volume75Number5.          ygyyy   [《,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第7003年版,9页。“《,信息自主权”虽然是从其他基本权利上发展而来,但目前在德国已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可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第2003年版,73页。?7?()117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①由于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之)隐私保护;收集所获得资料之使用应受“严格的与具体的目的限制。2.3.,束,因此,只要新兴的侦查措施会侵犯公民的“信息自主权”那么这种侦查措施就应当留给法律加以明确规新兴侦查措施,尤其是一些新型的监控侦查措施,如果可能侵犯公定。从德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民的“信息自主权”德国往往会通过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或者增修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方式,实现对此类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例如对于警察装设GPS追踪嫌犯位置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00条c第1项第1款b规定的“,“其他以特别监视为目的的科技措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中解释认为,其他以特别监视为目的的科,技措施”系立法者有意为科技进步预留空间,使立法当时尚未被用于刑事追诉之科技设备于将来有被使用,之可能。由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其他以特别监视为目的的科技措施”00条c第1项第1款b所规定的“其使用前提为调查重大犯罪行为之事实或查明行为人停居留处所,而GPS卫星定位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即为定位功能,足以将使用GGPS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符合该条所设定的使用前提,PS卫星定位系统解释②。为“其他以特别监视为目的的科技措施”再如2长期跟监”规定,依该条第1项规定,当有充分事实依000年德国刑事诉讼法上新增第163f条“据显示犯罪情节重大,且采用其他调查方法显著困难或成效较低时,始得发动长期跟监,所谓长期跟监,为连续超过2情况急迫时可由检察官4小时或有效时间超过2日之跟监。长期跟监原则上由法官核发令状,或其他侦查人员核发,但需在三日内获得法院的追认。德国刑诉法上规制通讯监察的条文主要集中在第1但这两条主要是针对实质性00a条和第100b条中,的通话内容的,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警察将非实质性的通信记录运用于侦查中,原有的条文已不能规③根据该条规定,范这一新措施,为此德国刑诉法又特别增订第1如果是侦查“严重犯罪”所必需,法00g条。官可以要求电讯服务商提供嫌疑人(或者其他为嫌疑人服务的人)打出的或接到的电话连接数据。但是,被④辩护人、或者国会议员的电话连接数据不得作为证据。监察者同他的牧师、因此,在德国,警察调取手机通讯记录的行为被认为是侵犯公民“信息自主权”的行为,警察实施该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基础,且要接受法官的司法审查。六、我国调取手机通信记录的现行程序及改进建议(一)现行程序目前,利用手机通信记录开展侦查已成为我国侦查机关经常使用的一项侦查措施。例如,2005年J省某市命案发案1破获1其中通过传统的排查手段破案2仅占1而利用手机通信记录67起,58起,2起,3.2%,破获5占3占58起,4.7%。其中利用手机通信记录抓获犯罪嫌疑人87起,2.1%。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极为粗疏⑤,致使规范手机通信记录调取的程序几近缺失,实践中各地侦查机关都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规定了一些简单的调取程序。仅就笔者调研所见,就有两种不同的程序。第一种程序,将该措施理解为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调取证据的一种形式。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德]德国行政法在立法与审判实务上之最新发展”许宗力译,载台湾《法学论丛》第2卷第1PeterBadura7期。 “),吴俊毅:由一则德国联邦法院判决谈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之正当性”载台湾《法令月刊》第5GPS3卷第6期。有学者统计,德国刑诉法第1达2德国立法者避免以抽象规定创造一较长期稳00a条为修正次数最多的条文,6次。该条之立法沿革显示,定的规范,反而愿意在此上面进行频率如此高的修正,一方面表示该立法者懂得尊重宪法规范,即愿意具体规范何法律可以在何条件之下限制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能够呈现,侦查机关多么重视此一侦查手段,所以随时要求法规范能够及时反应任何规范及技术方面的变迁,“,可参见葛祥林:德国刑事诉讼法变迁及其在整体刑法之定位”载台湾《玄奘法律学报》2005年第3期。④⑤①②③[《,德]托马期?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第1004年版,24-125页。“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电信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6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然而“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不清晰,电信内容”包含的内容也不明确。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对此类新兴的侦查措施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论刑事侦查中对手机通信记录的调取及法律规制()118”,证据。据此,侦查机关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另附具介绍信,派侦查人员到电信部门调取手机通信记录。(见下图)第二种程序,将该措施看作类似于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一类的措施,侦查机关另行制作《移动电话信息,附具介绍信,派侦查人员到电信部门查询手机通信记录。(见下图)资料查询清单》?9?()119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可见,在我国现行法格局下,不论侦查机关将调取手机通信记录理解为何种措施,其适用的都是自行申请、自行审批的行政程序。这种法律门槛较低的行政程序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相关权利,不无疑问。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主要是由于我国对这类新兴的侦查措施研究滞后所致,在笔者看来,这种滞后可以说是全方位的。首先,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目前内地学者仍然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诸如讯问、搜查、扣押等传统的侦查措施上,而未注意到,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式和侦查①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模式正在发生着显著的转型。涌现了调取手机通信记录、视频监控侦查、数据库侦查、这类新型的监控侦查措施,在收集、运GPS定位追踪等一批新型的监控侦查措施。与传统的侦查措施相比,“用公民的相关信息方面,具有隐密性、远隔性、大量性、精密性与普遍性,几乎形成声音、影像以及位置全面②尤其在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时,”“性的监视,尤其人民经常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自知。从这一些看似无关联且③美国联邦法院,实可拼凑出其生活及社交圈的全貌”进而使全面、持续地监控公民成为可能。零碎的图片,()的法官曾提出警告,如果侦查机关运用的监控措施达到“天罗地网”的程度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dranetg④笔者认为,判断。这种“天罗地网”的图景正在逐渐形成,在这一过程中,学者应当具备学术敏感性,有意识以为合理规制这类措施,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做出知识上的贡献。地对这类措施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其次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我国对这类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立法几成空白,无论是现行的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还是学者为修改刑事诉讼法所起草的各种建议稿,都未涉及这类措施的立法,这⑤与域外法治国家的做法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为弥补学术研究上的缺憾,笔者认为,实有必要加强对这类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研究,以下笔者仅就刑事侦查中调取手机通信记录提出一些规范性的建议。(二)改进建议,传统规制侦查措施的理论或以措施本身是否具备强制力为判断基准(强制侦查/任意侦查)或以措施⑥,基本权利/一般权利)随着以手机通信记录分析为代表的新型监控侦查所欲干预权利的类型为判断基准(措施的出现,这些传统理论逐渐失去了解释力。这主要是因为,首先,运用这些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并不伴随⑦最后,其次,这些措施干预的权利类型较为模糊,不像传统侦查措施那样可以界分清楚;传传统的强制力;统的规制理论判断的基准往往较为单一,且较侧重于权利保障的角度,而忽视了侦查活动具有形成性的特“,点,和审判不同在于,侦查活动具有向未来开展的‘形成性’也因此有所谓侦查程序之自由形成原则,让侦查者有一定的判断余地来选择其认为比较有效的侦查措施……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侦查的形成空间不能被司法警察对抗犯罪的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过度细节地要求任何一种取得资讯手过度压缩。简言之,⑧”段都有明确的特别授权基础及程序,将使警察无法有效追诉。由于传统理论不能有效解释对这类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规制,笔者认为,迫切需要发展一种新的理论来作为规制这类措施的法解释学基础。这种新的理论需要综合考虑侦查活动“形成性”的特点和措施干预权利的层次和深度等因素,从而形成一个切合侦查实际的、多层次的规制体系。以下笔者主要以调取手机通信记录为例,提出这一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层次理论。①②③④⑤“,郝宏奎:数字时代的侦查转型”载《侦查论坛》第八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黄政龙:隐私权V科技:论警察使用G载台湾《警学丛刊》第4S.PS追踪器侦查犯罪”0卷第6期。“,李荣耕:论侦查机关对通信记录的调取”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115期。实际上,正如前文的分析,一些联邦法院的法官已经改变了对这类侦查措施的态度。例如德国就以不断增修的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警察法和个人资料保护法为两翼,通过多层次的立法,将警察的各种职权行为(包括新型《,的监控侦查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形成一张门类齐全、呈精致化形态的警察职权行为调控网,可参见艾明著:秘密侦查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第3006年版,32-335页。⑥⑦⑧“,曾正一:侦查程序中强制处分制衡、监督与救济机制之建构”载台湾《警学丛刊》第40卷第1期。以调取手机通信记录为例分析,非内容性的手机通信记录是否为宪法上保护的通信秘密,似不如传统的监控措施如监听那样来得清晰。“――司法警察(,林钰雄:干预保留与门槛理论―官)一般调查权限之理论检讨”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96期。?论刑事侦查中对手机通信记录的调取及法律规制()1110第一,对于直接以发现嫌疑目标为目的①,调取某一时段案发现场所对应的基站内的手机通信记录进行②这是因为,交叉比对、数据挖掘的行为,可依侦查程序自由形成原则,由侦查机关援引一般调查权限行使。此时调取、分析基站内的手机通信记录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调取的手机通信记录内容较为单一,一般此外,调取的时间也较为短暂,一般仅涉及案发前后时段,权利干预的程度较仅涉及通话号码和通话时长,为轻微,侦查机关运用此类行为时仅受比例原则拘束。第二,对于以甄别犯罪嫌疑和追踪缉捕嫌犯为目的,调取特定嫌疑目标的手机通信记录进行分析的行为,因调取记录的范围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程序。对于调取除基站记录之外的一般手机通信记录,如通话时间、通话时长、通话类型、对方号码等,可适用较低的法律门槛,如启动标准可设定为比相当理由为低的标准,审批程序上可由检察官负责核发。为达证明性目的或追踪目的,调取特定嫌疑目标包括基站记录(基站编号、基站地址、基站方向角等)在内的核心通信记录时,则应受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官保留原则的约束。首先,此类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启动标准应调高至相当理由的程度;其次,此类行为应贯彻司法审查原则,由法官负责审批。这是因为通过分析基站记录可以清晰地显露行为人的行踪轨迹,从而对特定人全面的监控,这种监控虽然不像传统的监控措施那样伴随明显的侵入性和侵权性,然而却比传统形成持续、的监控措施更持久、更精确、成本更低,覆盖的范围更大,更接近“天罗地网”的监控程度,如果任由国家公权机关采取此项措施,而不受法律的控制,则一方面会加深国民对公权力的畏惧心理,形成对自由和权利的潜③在威胁,另一方面也会进一步纵容公权力,削弱侦查主体的伦理责任。规制手机通信记录调取的层次理论目的区别针对对象调取内容调取时段启动标准发现嫌疑目标不特定多数对象较为单一的手机通信记录过去的记录,较为短暂有助于发现嫌疑目标甄别犯罪嫌疑 追踪缉捕嫌犯特定对象较为全面的手机通信记录过去/未来的记录,较为持久调取核调取一般记录可比相当理由标准低;心记录应达到相当理由标准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基础,调取一般记录由调取核心记录由法官审批检察官批准,控制程序一般调查权限,受比例原则拘束层次理论最大的特点在于,不是对调取手机通信记录这项措施进行一刀切的法律规制,而是区分措施运用的目的、措施干预权利的层次和深度设置不同密度的法律控制,较为切合侦查实际。这一点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侦查阶段,国家追诉机关必须藉由各种线索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并试图拼凑出案件可能的全,貌,这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特定到特定的过程,如何‘循线破案’甚至是否主动布线,往往取决于第一线侦④‘”查人员的经验,办案模式’也可能因犯罪类型而有所差异。〔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责任编辑:蔡巍)①侦查目的对于侦查措施的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笔者在此处所提出的侦查目的,不是规范(程序)意义上的侦查目的,而是技术(方法)意义上的侦查目的。规范(程序)意义上的侦查目的包括侦查独立说、公诉准备说和审判准备说三种不同的见解。技术(方法)意义上的侦查目的比较多元,需要斟酌具体的侦查情势判断,但从侦查认知顺序的角度,可将此一意义上的侦查目的分解为发现嫌疑,。发现嫌疑目标是侦查认知的前提,目标(寻查)甄别犯罪嫌疑(排查)和追踪缉捕嫌犯(缉查)甄别犯罪嫌疑是侦查认知的深化,追踪缉捕嫌犯是侦查认知的阶段完结。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8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9条:”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侦查机关一般调查权限的法律依据。“――基于现代性的省思”,艾明:侦查权司法审查的伦理意蕴―载《侦查论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从侦查程序之自由形成原则出发”,吴梓榕:一般侦查措施的合宪控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9年硕士论文。③④?1?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生活休闲娱乐、76论刑事侦查中对手机通信记录的调取及法律规制_艾明等内容。 
 通信工具,形成了供(购)、运、销一条龙的贩毒网络...假毒品证据的采信能否成为刑事诉 讼法中的法律证据...艾明.论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手段[J].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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