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帐务签定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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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新泉乡村级帐务代理室,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新泉乡新泉,交通方便,欢迎上级领导莅临指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本乡镇财务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如欲了解详情,如上年度收入,主营收入,资产总计等情况,请和我们联系,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芦溪县新泉乡村级帐务代理室已开通微博。新闻媒体采访请事先与上级宣传单位联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我单位积极响应但中央的号召,坚持以民为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振兴市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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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页面已被访问 2095 次
&&&&&&&&&&&&&&&&&&&&&&&&&&&&&&&&&&&&&&&&&&&&&&&&&&& 阳政办发[20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村级会议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六日&&&&&&&&&关于建立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客观要求对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为此,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为目标,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全面提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强化村民和乡(镇)两个层次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全市农村小康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 二、工作思路&&& 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全面推行“村级资金、账务委托乡(镇)代管”(以下简称‘双代管’)制度;认真清理整顿村级财务,理清理顺农村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农村财务管理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 强化对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预测分析和综合研究能力。&&& 三、基本原则&&& &&& 一是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要以各乡(镇)农经管理站为基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人员可在乡(镇)在编人员中适当进行调配充实。二是坚持代理不越权的原则。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与村级组织是委托和代理的关系,双方应签定书面合同或协议,村级财务收支与决策等仍由村自主决定。三是坚持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实行“委托双代管”后,仍按村设账,继续保持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四是坚持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村级组织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决策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属村级组织,债权债务仍由村级组织清收和偿还,严禁平调和挪用村组织资产。&&& 四、实施步骤&&& 建立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组织阶段(2004年1月至3月)。市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成立领导机构,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各县(区)、各乡(镇)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展开工作。&&& (二)清理核实阶段(2004年4月至5月)。各县(区)要督促乡(镇)对所辖村进行认真的财务清理,摸清底数。对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清查核实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农经管理站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基本建设阶段(2004年6月至7月)。各乡(镇)要调配充实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基本配齐软件硬件等设备,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整章建制,完善措施。村级会计服务中心挂牌并投入运行。&&&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8月)。市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及时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五、工作措施&&& (一)调配充实会计服务中心人员。会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乡(镇)农经管理站站长兼任;设总会计一名,总出纳一名,会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工作量大小设置。同时取消各村原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每个村只设一名报账会计。&&& (二)明确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1)代理会计账目。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要按会计核算单位填制记账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装订传票,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和资产类、权益类、负债类等明细账。(2)代理财务收支。村级原有的和今后发生的各项收入,都要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代管。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乡(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拨款,其它报酬和村办公经费支出,集体生产公益支出等。(3)代理会计档案。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按核算单位分卷归档,统一保管村级会计档案。(4)代理会计信息业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 (三)认真搞好清产核资。要在指定时间内以结账账面余额为基础,对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核查登记。清产核资包括清产和清资两个方面。清产时要对固定资产、库存实物、产品等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账实相符;对零星不达固定财产标准的,要做好核实登记工作;清资包括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的清查,主要看账款、账证等是否相符。&&& (四)妥善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库存现金总额与现金账面余额不符的,除去引起赤字的票据外,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处理。对白条抵库的票据、赊欠票据、引起赤字的票据以及清理账务后未过账的财务票据,一律视同遗留票据处理。并要尊重其历史原貌,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进行集中过账,统一不在账前审核,而接受账后审计。对于呆账、死账要填写呆账、死账处置申报表,经过一定的认定程序后将核销意见报农经部门审查备案后做账务处理。对固定资产和库存实物的处理要经过认定程序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五)做好财务移交工作。各村以清产核资为基础进行账务处理后,将财务数据全部移交会计服务中心。在移交财务时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成熟一个村移交一个村。在每个村正式移交前,首先要冻结其银行存款,同时收缴其财务章、剩余的现金和财务票据,然后根据村财务移交表上的银行存款数额,与银行核对无误后,撤消该账户,同时设立监管账户。&&& (六)统一资金管理。村级原有的和今后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统一由会计服务中心代管,所辖村要在规定期限内把各项收入资金上交到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在银行为其开设监管账户,备各村财务专用章、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章和各村报账会计章共三个印鉴。往来结算、上级拨款等全部进入会计服务中心,实行账户间票据结算。每年乡(镇)财政要将农业税附加和下拨的转移支付款项全额拨入会计服务中心监管的各村账户,由会计服务中心监督使用,不得混淆乡(镇)、村两级资金。&&& 各村的支出统一回会计服务中心报账。会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核定各村的备用金,日常小型支出可由备用金垫支。大中型开支一般要通过账户结算。&&& 各村收入要及时入账,支出要及时报账,不得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账,否则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七)统一实行电算化。财务电算化是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会计记账方式的一次革命。实行电算化,不仅可以节省人力,更重要的是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为此,会计服务中心必须要统一用电脑进行记账核算。实行电算化工作的第一年可采用双轨制,即电脑记账和人工记账同步进行。待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技术后,再转向电脑记账核算。&&& (八)统一账前审核。会计服务中心主任要对各村会计凭证进行逐笔审核。审核合格后统一加盖农村财务票据专用章,同时由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入账,对审核票据长期负责。审核中要把好预算收支关、限额会审关、原始单据规范关、民主议定关、法规制度关和定项限额审批关。&&& (九)统一公布账务。各村要统一在每年7月25日前公布上半年收支情况,在次年3月25日前公布上年全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公布的项目和内容由报账会计和会计服务中心提供,交“两议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张榜公布。对未公布的村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统一任免奖惩。农村报账会计要纳入乡(镇)直管干部序列,实行乡(镇)政府和县(区)农经管理站(办)双重管理,持证上岗。报账会计的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由县(区)农经管理站(办)负责。上岗调换由村支两委推荐,乡(镇)政府与县(区)农经管理站(办)考核确定。村支两委不得随意撤换报账会计。报账会计的报酬与村支书、村主任相同,实行浮动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分别占60%和40%。基本工资要根据村规模大小、收入水平、工作年限和技术职称确定;岗位工资根据实绩考核确定。实绩考核由乡(镇)农经管理站具体负责。&&& 报账会计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 (十一)统一组织审计。县(区)、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代管资金的监督。县(区)农经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会计服务中心代管的账务和资金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同时,对各村的财务审计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不仅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确保减负目标的实现,基层组织建设的加强,改善投资环境的改善。而且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建立村级会计服务中心,推行“双代管”是新形势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化解村级债务,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必须站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高度,积极组织和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市成立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监督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以及人员报酬和办公经费等的落实。各级农业、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村财务电算化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和推动“双代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创新环境,搞好服务,从而使全市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附件:阳泉市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王敬瑞(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海俊(市纪委副书记)&&&     王学敬(市政府副秘书长)&&&    & 高中和(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郗& 昆(市纪委常委、市纠风办主任)&&&     李富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润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 安海润(市委农办副主任、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东明(市审计局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安海润(兼)&&& 副主任:李志钢(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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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号:鄂政发(2003)21号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时 效 性: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村级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村级债务积累的时间长,成因复杂。一些村被沉重债务所累,无力发展经济和公益事业,有的甚至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村级债务提高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农村发展环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化解村级债务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增强诚信意识,改善信用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以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强化监管为途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积极化解,稳步推进。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化解村级债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要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坚持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群众后干部,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的原则,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债权债务的清查,化债方案的制定,审核结果的确认,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可,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杜绝强行逼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落实债务主体,严禁把债务平摊到农户,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
二、村级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核实工作。
1、全面清查。这次清查主要是对村级(包括村民小组)2002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和以村委会名义提供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彻底清查,摸清真实情况。清查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实行村级自查与县、乡督查相结合,重点村要派人帮助工作。每个村都要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清查小组,依靠群众进行清理。清查工作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重点进行清查。
2、分类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要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利率、经手人、证明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3、审查核实。清查的结果要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确认。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借贷手续齐全,使用开支合理的,应由集体逐步偿还。对村集体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费用而形成的债务,应核实划转到相应的尾欠户,做到债务详实,主体明确。对以村组集体名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贷款或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受贷单位、个人。对吃喝招待形成的债务,由村民代表逐笔审核确认,凡与村集体事业无关、村民不同意的,按谁招待谁负担的原则处理,落实责任人,从村级集体债务中剥离。经清查不实的村级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要从村级债权债务中剔除。对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落实债权债务主体。
4、张榜公布。清查核实的结果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异议的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后,将结果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准,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依据。
5、逐级汇总上报。确认并批准的债权债务以村为单位填报汇总,逐级上报。
三、化解村级债务的主要方法
对核实后的村级债权债务,要积极稳妥处理,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具体化解方式要实事求是、灵活多样,那种措施适合本地村级债务化解的,就采取那种措施;那种办法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可的,就采取哪种办法。各地要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的化债途径和方法。
(一)削减高息减债。村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由乡镇农经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村集体为兴办各项事业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超过当时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按规定的程序降下来,要根据村级的偿还能力,确定可行的化解办法。今后要严禁高息借款,坚决依法取缔农村非法金融活动。
(二)清收债权还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拖欠村集体的款项,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种办法进行清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稳妥处理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问题,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已清理核实的农户税费尾欠款,要根据偿还能力,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制订化解办法;对暂无还款能力的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和农户签定还款计划,分年度分期偿还。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困难户,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化解农户税费尾欠,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逼债,更不能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征、强要、强搬实物,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可申请法院,依法清收。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结对抵冲销债。对村集体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消集体负债额度。
(四)划转债务降债。对以村集体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应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新的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租赁经营的,从租赁费中划转资金偿还;企业已倒闭的,可先行挂帐,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村级经济壮大后再作处理。
(五)盘活资产还债。村组集体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四荒"等资源,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合理估价,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还债。
(六)发展集体经济化债。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是化解村级债务的根本性措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民营经济,并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集体化债能力。
(七)协议还债。村组所欠财政、金融部门的债务,如财政周转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世行项目贷款等,以及村欠乡镇政府款项,暂无还债能力的,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还债计划,签订还债协议。
(八)落实减免政策清债。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债务,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确无还款能力的特困户(包括军、烈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缓。对村集体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也要随之划转。
四、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在大力化解村级债务的同时,要坚决防止新增债务,避免前清后乱,前化后增。要强化农村经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村级预决算制度,定项限额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责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大的财务开支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帐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管的制度。今后村集体不准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为农户代垫各种税费,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不准用集体资金请客送礼,不准报销村级招待费,不准超编超标增发村组干部补贴;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
认真落实减负政策,大力精减村组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停止一切要村组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检查评比活动;村集体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五、化解村级债务的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村级债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州)由农业(农经)部门牵头,税改、财政、监察、教育、电力、交通部门参加,相关部门配合,整合力量,集中攻坚。县、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化解村级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以农经部门为主,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深入调研,摸清债权债务情况;研究确定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总结推广化债工作典型经验;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省里确定在仙桃市和麻城市、罗田县、谷城县先行一步。各市州分别选择1-2个县市或乡(镇)进行试点,为全面展开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件来源:找法网(/)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黄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黄梅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黄梅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增加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黄梅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级各项资金“五权不变”(资金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代理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等会计业务。
&&& 第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代理工作事项。中心隶属于乡镇财经所,县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负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局、经管局指导,县会计局负责组织村级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 第四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中心提出申请,并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村统一核算的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 第六条 &机构人员设置:中心设正、副主任各1名、总会计1名、资金会计1名、代理会计若干名(按每6-10个村设代理会计一名);各村设财务报账会计1名。
中心会计岗位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有会计从业初级以上资格,熟悉会计电算化操作业务。
&&& 第七条 &中心各岗位职责:
主任职责:在财经所所长领导下,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副主任职责: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协调中心与各村间的关系,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目标,督促中心人员保质保量完成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总会计职责:负责监督村级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会计与财经所、银行(信用社)的业务往来,审核汇总代理会计的财务月报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做好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指导会计电算化工作,按期备份会计资料并保存备份软盘、按季或按年度上报县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备案。
资金会计职责:分村设置现金、银行存款账,核算村级代管资金;按规定期限与代理会计交换收支凭证,结算村报账会计收支,核对账款;控制报账会计备用金限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及时向代理会计和总会计提供分村资金报表。
代理会计职责: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进行责任村会计业务核算;建立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帐和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资源资产登记簿;审核村报账会计报送的原始凭证,复核村报账会计传递的收支凭证,提供村财务公开资料(公开表);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管理档案;负责与村报账会计、资金会计进行总账和各类各级明细账的核对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报账会计职责:负责村级收入、支出的办理以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登记和管理全村应收应付、债权债务、内部往来等分户分项明细账、表,负责集体资产、资源的登记造册;办理村级备用金领取与核销,及时向代理会计报帐,及时与资金会计进行收支结算;登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分户明细账和统计台账。
&&& 第八条 &中心印章管理。中心印章为:“**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中心的财务印章为:“**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中心票据专用章为:“**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票证专用章”。以上印章由各乡镇集中雕刻,并由乡镇发文通知所辖各单位。村级财务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印模以及村级法人字模应报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 第九条& 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条 &实行村级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各村设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并对村财务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村财务收支有审核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情况,编制会计报表,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村委会每年年终应按有关规定,将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中心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 第十一条& 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方便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实行村级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账户及科目的设置
&&&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往来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资产资源登记簿。村级设立“一账四簿”即现金(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设置。各村必须取消在所有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存折),由中心统一在信用社设立“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其印鉴由“**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和中心主任、资金会计印章组成。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设置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 第十五条& 中心为村委会代管的会计核算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农户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
&&& 第十六条& 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存折)后,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资金的收缴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上级主管部门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将村级各项资金拨付到中心账户。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县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方案为收入依据,每发生一笔收入都必须进入中心账户。
(三)村、组发包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按时进入中心账户。
(四)凡属村集体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平调、抵扣和挪用。
(五)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自开票之日起,实行票款同行,七日内资金必须进入中心专户,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 第十八条& 实行印章、签名、公章备案制。各村必须指定财务审批人所用印章、理财小组专用印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凡无备案印章、签名和公章的,代理会计应拒绝入账。
&&& 第十九条& 村委会各项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委会各项支出,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村负责人审批,村兴办大型公益事业等超过一定数额的开支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各村向中心报帐时应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支出、经营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村集体报刊费按标准实行限额控制。
村干部报酬实行乡镇政府审批制。各乡镇依据对村级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及相关政策,出台村干部报酬分配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县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备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中心审核发放。
&&& 第二十条& 村级日常性开支单据,其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各项支出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因,由村领导签字审批。审批后,再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监督审核,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村报账会计根据各种支出凭证用途,分类粘贴、计算、填制支出凭证,向中心报账。县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针对村级财务管理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统一印制财务收支凭证。
&&& 第二十一条& 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备用金标准为元,具体数额由各乡镇视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领取须由村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中心主任审批。
第六章&&& 资产、资源及承包合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签定资产管理责任书。村委会对集体资产、资源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后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同时将登记情况报中心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必须按年度向全体村民公布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情况,接受村民的查询监督。农村集体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村级在签订各类承包合同时,应使用规范的文本与承包方签订合同,防止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纠纷。村级将集体资产、资源通过承包、转让、租赁等方式对外发包,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制,合理确定承包金。
第二十六条& 村级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交中心入帐,防止村集体收入的流失。
第二十七条& 中心要于每年年终搞好各类合同的经济结算兑现,并督促村委会与承包方按合同条款履约。
第七章&&& 票证管理
&&&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监制、县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印制、乡镇会计服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发放的《黄梅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及时将资金缴存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手续。
&&& 第二十九条& 《黄梅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的领用实行两级台账管理,县对乡镇建立台账,各乡镇按村名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专用收据的领用、发出、填用、缴销、结存等情况,各中心要指定票证专管员,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缴销的《黄梅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三十条& 各村报账会计负责履行《黄梅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的领、销、存手续,并妥善保管,凭专用收据领用登记簿在中心办理领取、缴销手续,不得转借和跳号开据,实行“一换一”的领购、缴销方式,即用存根联、缴销联换购一本新收据,用完一本换一本。在启用整本专用收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缺、漏页、重号现象,及时向中心报告或调换。
&&& 第三十一条& 中心在会计年度结束前(12月31日)将各种结存的收据全部收回,保证村集体当年收入及时入帐,登记入账后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各村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禁止用“白条”、其他不合规的收据或以账、表代替专用收据使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交给村委会。
&&& 第三十四条& 村级建立会计档案专柜。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不得拆订、抽出和任意调阅,确需查阅的,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用后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圈划、损毁、拆散和带出。
第九章&&& 审计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村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
(二)使用自制、自购收款收据的;
(三)坐收坐支各项收入或不及时将收入缴入中心资金专户的;
(四)截留、挪用、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的、以集体资金作担保的;
(五)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款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将集体资产入股的;
(七)在接受审计时不如实提供账务账目及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会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
&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政务公开办:3366100
编办:3324638
信访办:332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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