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法院查封5年中国未解之谜封号牌会被注销吗

房姐在京房产车辆查封 户口注销
陕西房姐龚爱爱已经查实的7套房有6套房都在假身份龚仙霞名下。央视截图
陕西房姐龚爱爱假户口事件已牵出8名以上公职人员。央视截图  涉事民警停职禁闭;公安部督办并通报,房姐多出的3个户口,为年违法办理  ■ &陕西神木&房姐&事件&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 马力 邢世伟)昨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针对近日媒体报道陕西神木县&房姐&龚爱爱违法违规办理多个户口问题,公安部决定成立工作组,协调指导事件调查督办工作,要求尽快查清情况,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公安部通报称,据初步调查,龚爱爱户口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2004年至2008年之间,龚爱爱违法违规在山西省临县、兴县和北京市房山区各办理了1个户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违规办理户口事件,公安机关将发现一起,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一起。凡民警违法办理假户口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  目前,官方尚未详细通报龚爱爱如何落户北京房山区、如何从房山区迁往朝阳区等等。  北京警方  公安局赴晋陕调查  北京市公安局昨天下午16时通报,陕西省神木县居民龚爱爱(房姐)同时拥有北京户口一事初步查明,其北京户口系非法办理,于24日注销。对涉事民警采取停职和禁闭措施,进一步调查。龚爱爱在京的房产、车辆等被依法查封。  对此案中龚爱爱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已依法立案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龚爱爱在京涉案的房屋、车辆等有关财物予以查封,同时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已赴山西、陕西等地对相关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北京住建委  房产信息已给陕西纪委  针对社会关注的&房姐&在京房产信息,北京市住建委昨日表示,1月23日,陕西省纪委已通过工作程序到北京市住建委查询龚爱爱及有关人员的房产信息,市住建委也已书面提供给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人员。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期,各媒体高度关注陕西省神木县龚爱爱&房姐&事件,纷纷向市住建委要求查询&房姐&在京房产信息。但根据《物权法》和住建部相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及授权委托人可查询房屋有关权属信息。  除此之外,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查询相关权属信息。北京市住建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为上述单位和个人提供准确的房产信息查询服务。&鉴于目前该事件已进入立案程序,具体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了解。&  ■ 追问  房产被查封,是否影响租户?  租户正常营业;被封房产不能买卖转让等,但不影响已租户  昨日,北京市公安局表示,对龚爱爱在京涉案的房屋、车辆等有关财物予以查封。  记者走访发现,租用龚爱爱的店铺仍正常营业。龚爱爱位于三里屯SOHO的三套房产,被某KTV租用,面积约1000多平米。截至昨晚18点,该KTV仍正常营业,KTV一位工作人员说,没有收到停止营业的通知,仍可预订明后天的包房。龚爱爱位于朝阳区北苑6号院的房产,租用商户也仍正常使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表示,现在的查封只是房屋冻结状态,即房屋主人不能进行买卖、转让以及再次租赁,并不影响目前已经租用商户的营业。至于以后如何处理房屋,应该根据调查结果来判断。  如果法院对房屋予以没收,会和商户协商解决,有赔偿、延期等措施。  新京报记者 李宁  多日未现身,龚爱爱在哪里?  神木宣传部称其手机关机,当地至今未能联系上本人  处于舆论风暴眼的房姐龚爱爱迟迟未现身。她到底身在何处?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陕西神木县委宣传部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神木当地政府一直努力在联系龚爱爱,但是龚爱爱手机关机,&目前还没有与龚爱爱联系上&。  那么,如果龚爱爱利用假身份办理护照,逃匿国外怎么办?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称,要看龚爱爱逃往的是哪个国家。如果龚爱爱逃往的是与中国签有司法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通知该国家,一旦知道龚爱爱下落,帮助引渡回国;如果龚爱爱逃往的是与中国没有司法引渡但有司法协助的国家,可以通过司法协助送回国,但是这种情况送往回国的几率比较小;如果龚爱爱逃往的是既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又没有开展司法协助的国家,除非龚爱爱自愿回国,否则会相当麻烦。根据目前的状况来看,龚爱爱不存在政治庇护资格。  许兰亭称,一旦陕西房姐龚爱爱案件立案后,龚爱爱还不现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追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在没有正式立案前,龚爱爱原来工作的单位以及当地政府部门应该尽快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查明事实真相。  许兰亭指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认定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如果龚爱爱现在主动站出来说明相关情况,澄清事实,为自己申辩,即使将来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新京报记者 萧辉  人大代表资格,是否应罢免?  专家表示,若犯罪证据确凿,应启动罢免终止资格  此前,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向媒体确认,龚爱爱仍是该市人大代表,是&神木县人大选出来的&,已责成神木县人大调查。有学者提出应对龚爱爱启动罢免程序。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公安机关侦查掌握了其违法犯罪的证据,对人大代表进行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需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才能执行。  同时,在其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启动罢免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新京报记者 刘珍妮  ■ 追责  涉嫌办假户口8人以上被处理  据央视报道 记者昨日上午从陕西省神木县委获悉,因在办理龚爱爱大柳塔户籍迁入时负有责任,神木县大柳塔镇副镇长贺亚玲目前已被停职,配合调查,待事件彻底查清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至此 ,神木县已有4名相关工作人员被停职调查。  在山西,也有4名相关工作人员被处理。因为龚仙霞这个虚假身份是从山西临县落户的。  而北京的假户口,当事民警已经被停职和关禁闭。  这样,假户口事件已牵出8名以上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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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舍不得金弹子,打不下金凤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就是‘打下金凤凰’的重要措施。
  重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栖伟被查,中纪委昨日通报采用的措辞是最严重“级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谭是十八大后重庆首位被查的省部级官员,其干了7年重庆市副市长,曾分管三峡移民工作,坊间猜测其被查极可能与三峡移民工作有关。
赞同。露天烧烤不健康,且影响周边环境。
不赞同。夏天吃露天烧烤是一大享受。
说不清。得看具体执行情况。
在法律上规范城管的职能与执法手段
政府加大对小摊小贩的照顾与扶持
城管与小贩应该互相理解
先观望一段时间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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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能出租吗?
在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真情租给承租人让承租投资装修,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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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06:4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并非完全不合法,法院查封并非是对该房产进行出租,查封有时候仅是不能转让过户而已。是否合法,主要看查封的内容如何。
回复时间: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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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22:0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违法,这是你和承租人之间事情,即使将来法院拍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仍然可以继承租用该房子,并且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回复时间: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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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行政机关不能对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予以注销登记
行政机关能否在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直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房屋登记。
&&&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不能对法院查封的不动产迳直予以注销登记。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案情]
&&& 原告:龚立平、龚国良、龚立忠、徐强仁。
&&& 被告: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
&&& 第三人:许孟达。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第三人许孟达向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要求将坐落于原慈溪市逍林镇择乐路村的房屋合计7间登记至其名下,并提交了原逍林镇择乐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村村民许孟达于1982年建房&证明、许孟达为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证书等材料。被告经审查,核准了该宗房屋登记,并于日颁发了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第三人许孟达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合计397.46平方米。日,四原告因第三人许孟达未归还欠款,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经四原告申请,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涉案房屋。日,法院作出(2007)慈民一初字第4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孟达归还四原告欠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7年12月,第三人之父许松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第三人承认涉案房屋系其父亲许松茂所有,被自己骗取登记。同日,第三人许孟达以申请房产登记时隐瞒涉案房屋非其所有、所建,并伪造了相关证明材料为由,向被告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日,被告注销了第三人为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证书。日,被告作出慈政处[2008]1号《关于注销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决定注销涉案的房屋所有权证。
&&& [审判]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于1996年申请房产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合法来源证明,是一份原逍林镇择乐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村村民许孟达于1982年建房&证明,因当时第三人系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自己建造建筑面积达397平方米的房屋,故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不真实,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系第三人所有的事实。此外,第三人在该案庭审中承认,涉案房屋系许松茂所有的财产,其未经许松茂同意骗取了房产登记。可见,涉案房屋并非权属无争议的财产,被告核准房产登记并颁发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上述登记发证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涉案房屋已被查封,而不予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登记发证行为。据此判决维持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慈政处[2008)1号《关于注销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 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而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财产现状,保障经过审判程序或者其他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的一条有效途径,具有保障权利实施的功能。根据查明的事实,因上诉人龚立平等四人与许孟达之间的借贷纠纷,本案争议房屋在许孟达向被上诉人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前已被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此时已无权对法院查封的争议房屋办理任何变更登记,包括注销登记手续。这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权利实现的保障。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也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规定,本案许孟达之父如对慈溪法院的查封行为有异议,则可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其并没有申请。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慈溪市人民政府的注销决定,导致龚立平等上诉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因此,被上诉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8)慈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上诉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日作出的慈政处[2008]1号《关于注销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 [评析]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在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直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房屋登记。
&&& 一、事实方面,争议的房屋登记是否违法与不当。
&&& 从形式上看,该登记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第三人于1996年申请房产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合法来源证明,是一份原逍林镇择乐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村村民许盂达于1982年建房&证明,因当时第三人为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自己建造建筑面积达397平方米的房屋,故该证据内容不真实,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系第三人所有的事实。
&&& 实质上登记存在问题吗?真实的情况是,第三人许孟达和其父母在所在村另外建有一幢房屋,结合农村居民一户只允许有一处住宅的规定,不难看出,该争议房屋业已归属于第三人许孟达,否则,另外一处房屋的建造就不可能。在此前提下,1996年进行的房屋土地登记才会登记在许孟达名下(当时已经29岁,村里出具有关建房的证明,自然是最简单的表述,仅表述为是非从家庭以外的人那里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受让过来,至于家庭内部分家析产或赠与等规范表述一则复杂,二则与一般村民的习惯意识不符,故不能按严格意义上的&由许孟达个人建造&来理解。在这里,法律与生活的偏差明显是可以理解的),其同住一村的父亲也不会到2007年底才提出争议房屋系其所有。从这个角度看,1996年的登记是第三人许孟达同其父母的共同意志所为,嗣后在2007年第三人许孟达因欠债,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才提出产权异议,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律。在此情况下,回过头来看1996年的房屋登记,很难说是违法的登记。当然,仅仅从形式上看,确实很难说行政登记是准确的。
&&& 二、法律层面,行政机关能否在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直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房屋登记?
&&& (一)肯定者的理由主要有:
&&& 1、《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不能适用于本案情形。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逍字第27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撤销原来确认给第三人许盂达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处分该财产,而是对非属于其的财产权利予以否定,故确认颁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行为,不构成对保全制度的破坏而被处罚。
&&& 2、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同样也没有对更正登记作禁止性规定(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即查封的效力不及于注销登记。而依法注销登记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案外人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之后,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予以纠正而注销原颁证行为,有着直接的法律依据。
&&& (二)否定者的主要理由是:
&&& 1、查封的效力是普遍效力,一旦作出,包括实施查封行为的法院在内的全部社会公众与国家机关均应受此司法强制行为的约束,概无例外。之所以目前理论界对司法查封效力的研究与立法司法的直接规定主要集中在债务人(被查封物的所有人)、债权人和其他案外人,而没有对查封的一般效力予以探讨,主要是这种普遍的约束力被当作不证自明、不理自清的逻辑常识存在,勿需过多分析而已。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司法查封期间也是当然受约束的,具体到本案,注销登记的行为也应在查封的效力范围之内。
&&& 2、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来分析,查封及相关制度并没有武断地限制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自主行政,也未剥夺公民的相关权利,相反,合理地衔接司法与行政两种权力,为纠纷的公正与有效解决创造了合适的平台与前提条件。
&&& 在完整的财产保全制度下,在申请财产保全获得法院许可而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同样,案外人如果对查封有异议,认为自己是被查封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由法院裁决异议是否成立(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案外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可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继续执行;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予赔偿)。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引导有关当事人就具体争议进一步进行诉讼、仲裁或者以行政方式进行确权,从而使相关争议得以彻底解决。物权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这种异议处理机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此后的15天内起诉。
&&& 与上述兼顾行政与司法并行的程序相反,如果任由当事人绕过法院,直接向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方式解决问题,则可能既冲击诉讼秩序,又因其行政处理的局限性导致问题不能最终解决甚至进一步复杂化,于公正、效率均背道而驰。具体到本案,案外人许孟达的父亲认为法院的查封错误,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不是直接对法院的查封提出异议,而是绕过法院,迳直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行政机关限于各方面的因素,并不能最终确定除申请人外是否还有其他权利人存在而最终确定争议农村房屋的所有者,不能完成申请人希望的更正登记,而只能采取注销原有登记的方法。于是,异议人许孟达之父(可能的真正权利人)不能达到更正登记的目的,同时,由于其申请撤销,直接导致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落空,使整个局面混乱而复杂。相反,若申请人许孟达之父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经法院引导进行确权诉讼,则争议房屋的权属在法律上得以确定,行政机关在此基础上可以终局性地完成登记而不用多次进行,且该权属确定过程可以在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参与和监督下完成,债务人许孟达与案外人(许孟达之父)是否存在串通规避法律情形也被诉讼程序所确定。由此,各方在穷尽法律程序、消除合理怀疑后自然息诉服判,相关争议得以全部解决。
&&& 3、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在第3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同时,《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这种程序规定传达了这样一种原则精神:在司法管辖之下,行政权力应保持对司法的尊重而暂时回避,同时避免其行为对司法行为的消解。
&&& 本案中,负责土地登记管理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在争议房屋业已被慈溪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自认为更正登记不在查封的效力范围之内,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登记在许孟达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程序违法,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契合相关法律的精神,更具合理性与操作性,二审法院的裁判结论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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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并无时间限制的,可以去房管局查房屋档案是否继续查封,最好及时与法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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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房管局,查询一下。
回复时间: 19:4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去房管局查询。
回复时间: 16:0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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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将有关材料请律师具体审核一下,与律师详细面谈。
回复时间: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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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子能不能买卖,对方公证能行吗
准备买一套二手房子,已经准备交易差点给对方钱了,但调取对方房子资料,显示对方房子于2013年6月被法院查封两年(他做担保人,对方不还钱6万元),这样的房子我能够买吗,对方说去公证出公证一下,在解封后安现在谈好的价格卖给我们,房子先交给我们使用,如不能解封,将房子的钱款退换。(对方急需用钱)想问一下这样的公正存在法律效应吗,房子我还能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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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各地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回复时间: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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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为在房产买卖中不起确权作用,何况法院查封在先,公证是不能对抗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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