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张杰杀人抢劫啊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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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故意杀人、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杰,男,汉族,日出生于甘肃省泾川县,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日以(2014)昌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杰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日以(2014)新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对张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及抢劫罪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一审对张杰犯抢劫罪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改判为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杰与王云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抢劫被害人张某某(殁年41岁),并准备了胶带、编织袋、绳索等作案工具。日凌晨,张杰、王云辉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奇台镇城南公务员三期72号楼1单元地下室关闭了张某某家电闸伺机作案。5时许,二被告人趁张某某查看电闸时,用编织袋套住张某某头部,用绳子捆绑张某某。张杰到张某某家中劫得3000余元和汽车钥匙等财物后将张某某带至张杰位于该小区42号楼2单元的租住房地下室,向张某某索要现金150000元。张某某打电话向其朋友借钱,并要求将钱放在其家里。当日下午,张杰到张某某家取回现金150000元,又购买了铁锹等作案工具。当日22时许,张杰、王云辉用胶带缠住张某某的眼睛、嘴和手脚,装进编织袋,再用胶带缠绕编织袋,抬上张杰的车牌号为新BX6781的大迪牌汽车,张杰驾车行至奇台县西地镇富荣养殖小区南侧红柳林中,挖坑将张某某掩埋。经鉴定,张某某系外源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电话通话详单、银行凭证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孟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警犬追踪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以及同案被告人王云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杰亦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杀人灭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张杰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张杰抢劫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第二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二终字第8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世   宏
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司马义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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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成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杰成,男,汉族,日出生于河北省黄骅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黄骅市&&乡&&村&&号。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杰成犯抢劫罪一案,于日以(2014)沧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杰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日以(2014)冀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杰成为尾随、抢劫银行取款人,预谋先抢劫汽车用作工具。日22时许,张杰成在河北省黄骅市政府附近骗租了被害人刘某(殁年23岁)驾驶的比亚迪轿车(价值47435元)。当车行至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南社区一胡同时,张杰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刘某的右颈项部数刀,并将刘某推出车外,致刘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杰成驾驶比亚迪轿车逃跑途中车辆意外熄火,遂劫得刘某的手机(价值472元)及钱包,将车丢弃于南大港盛源街路口后逃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张杰成指认提取其扔弃的被劫手机、从被劫比亚迪轿车左右前门内开把手的内侧分别提取张杰成所留的三枚指纹等物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董某某、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甲、刘某丁、范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常某某、李某、张某某、商某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杰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抢劫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一终字第124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建红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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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项城市人民政府公众网-项城市公安局成功打掉“”特大系列抢劫、杀人、盗窃团伙-文章
袁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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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公安局成功打掉“”特大系列抢劫、杀人、盗窃团伙
【文字:  】     来源:项城市公安局&
&&&&& 春季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我局新一届党委进一步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向各类盗抢犯罪展开了凌厉攻势,3月14日,我局刑侦大队经过七昼夜的连续奋战,成功破获“”抢劫杀人案,打掉一特大系列抢劫、杀人、盗窃团伙,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23起,涉案价值20余万元。
&&&&& 3月7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我市贾岭镇大王村村民王磊(33岁,汉族)、范艳丽(33岁,汉族)夫妇从贾岭镇农行取款后回家途中遭两名骑摩托车男子抢劫,范艳丽被连扎七刀致死,王磊被扎伤,随后该两名犯罪嫌疑人逃窜。案发后,主抓刑侦工作的孙云副局长、徐汝忠大队长立即组织警力赶赴案发地。周口市公安局副局长范志刚,我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周运杰,周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赵匡均先后到达现场,指导侦破工作。同时,现场成立了“”抢劫杀人案侦破指挥部,副市长、公安局长周运杰亲任指挥长,孙云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抽调30余名精干民警组成专案组,由徐汝忠大队长任组长,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副市长、公安局长周运杰强调,抢劫杀人案件社会影响极坏,全体专案民警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扬克难攻坚、勇于拼搏的公安精神,坚决把这些不法之徒绳之以法,确保全市和谐与稳定。
&&&&& 专案组根据案件作案手段、特点、现场地理位置,迅速部署警力开展侦破工作。经过近一个星期的紧张工作,专案组对前期工作获得的大量线索进行归纳、分析、整理,结合特情所反馈信息,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向专案指挥部作了汇报。副市长、公安局长周运杰听了汇报后,要求全体专案组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分析每名嫌疑人的个性特征、生活规律,科学地制定抓捕方案和审讯方案。3月14日凌晨3时许,专案组获得可靠信息,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刘朋朋隐匿在周口市区一建筑工地内。专案组成员克服疲劳,艰苦奋战,连夜一举将其抓获。经就地突审,刘朋朋对“”抢劫杀人案的作案过程及作案同伙的情况供认不讳。随后分别抓获了刘松峰、刘二永。奋战至上午近9时,又抓获了刘军磊、董张杰。随后,专案组根据每名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等,制订了科学的审讯方案,选派经验丰富的审讯人员,使案件很快得以突破,刘朋朋和刘松峰分别交代了“”抢劫杀人案的作案过程。同时,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朋朋、刘松峰、董张杰、刘军磊、刘二永等人分别交代了自2008年以来,交叉结伙,采用骑摩托车、持匕首等手段,在项城市、商水县、驻马店市平舆县、上蔡县、安徽临泉县等地实施23起抢劫、抢夺、盗窃等的犯罪实事。
&&&&& 目前刘朋朋(又名刘金朋,男,汉族,现年21岁,家住项城市孙店镇汝阳刘村)、董张杰(男,汉族,现年18岁,家住项城市孙店镇前董村)、刘军磊(男,汉族,现年24岁,家住项城市孙店镇汝阳刘村)、刘二永(又名刘永亮,男,汉族,现年24岁,家住项城市孙店镇汝阳刘村)、刘松峰(男,汉族,现年21岁,家住项城市孙店镇汝阳刘村)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深挖余罪、固定落实证据的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项城公众网新闻中心编辑 张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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