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合法吗的非法所得会被追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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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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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熊孝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金融资源的配置行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拓宽了融资渠道,优化了融资结构。在国内外对民间融资的问题研究都十分火热,提出各种各样的理念,当然,在实践中更是有各种案例,在中国吴英案最为典型。这里面体现出的利益和问题的对立统一,让我们对民间融资更加重视,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当前急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体系,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一、民间融资概述
  (一)民间融资的含义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与正规金融相对应,通常是指私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认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根据融资主体和融资方式的不同,其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中介借贷,如曾经出现过的标会、地下钱庄、基金会,以及新型财务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组织;还有企业内部集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当前民间融资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产权的民间性。民间融资的产权并非国有,而是由个人或民间借贷组织所有,并能够独立开展资金融通及相关金融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非正规性和民间性。即资金的供给者是民间融资组织或有闲散资金的个人,资金的需求者是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市场经济主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融资活动未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日常管理范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没有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四是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民间金融符合市场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比较
  民间融资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的一种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款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则该借款合同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是在银行借贷为主要正规渠道下的非正式融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作为借贷案件审理,确保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首先就是利率问题。
  非法集资的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作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且造成严重后果。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具有三大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民间融资作为个人或企业、其他组织自发向资金持有人筹集资金用于个人使用、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或是其他用途的直接融资方式,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交叉,二者都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均可能通过债权类、股权类、血缘关系等方式筹资:但民间融资既有合法融资,也有非法集资,更多的是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而非法集资既有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也有正规金融部门所从事的非法集资,当然后者居少数。就此而言,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确容易产生混淆,民间融资一旦跨出那道“界线”(灰色地带之线),就走进“非法集资”的大门。
  在此,我们重新审视一下衡量非法集资的标准:非法集资活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在这4个评判标准中,一般用第一项与第三项标准,加上我国对于民间融资的“三不”政策,即对民间融资行为不审批、不出问题不管、不诉不理。一旦出现风险,则以确定其“不合法性”为基点,通过调查取证以确定“非法集资”性质。所以无论形式如何都是非法的,但实际中这种解决暂时的资金短缺的现象是较普遍的,为此,将非法占为己有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进行的融资区分开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筹资的方式不同。民间借贷行为是借款人由于生产或生活需要,主动直接找出借人借贷,没有任何的中介和宣扬,借款合同文本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起草,而且一般比较简单。但非法集资行为一般是非法集资人决定筹资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放出消息,例如通过散发小广告、宣传单、派人劝说等,使社会公众将资金提供给非法集资人。而且借款合同文本在出借人同意之前就已由非法集资人制作好,且内容比较详细。
  其次,筹资的范围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受到血缘、亲缘与地缘限制。而非法集资行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无论认识与否,借款范围非常广泛,具有涉众性,故成为国家严厉打击对象。
  最后,筹资的基础不同。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形成既有金钱利益又有人情因素,通常人情占主导,甚至没有利息。而非法集资中一般没有人情因素,是以金钱利益为基础的,且有高额利息的诱惑。
  二、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缺乏合法化
  第一,法律规定不健全。由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使民间融资长时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位、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对消费型借款人权益的保障不足等形成法律真空,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民间融资的大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没有具体的细则安排,缺乏可操作性。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有的只是散见于如《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一些条款性规定中。这些规定稳定性差,不易于民间融资者掌握。而且,很多民间融资行为都发生在私人或民营企业发展初期,这些民间融资具体操作者的法律意识一般不强,掌握起来难度很大。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参与者自律及操作,也不利于金融业调控,从而妨碍其健康发展。
  第三,法律规定滞后。民问融资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民众创业就业,促进资金资源配置与利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相关法律却不赋予其合法地位。另外,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存贷款利率的4倍,但实际上很多民间借贷都处于2至3倍的利率。此规定与实际情况有很大距离,规定的限额过高,反而助长了高利贷的泛滥。除此之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推陈出新。金融衍生产品也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如果原来的法律规定缺乏前瞻性,而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又不能及时地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时修订,那么法律规定不仅不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相反,会严重阻碍经济发展。
  第四,罪与非罪界限模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了罪与非罪之间的模糊。同样的一个集资情况,在很大一部分人眼里,包括普通群众,学者,甚至是一些大家眼里就是正常融资,为社会经济做出贡献。而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却是触犯了法律。两者之间都有自己的依据,这些依据都驳不倒对方,但是都有理。典型的就是农民企业家孙大午案件,可以说孙大午在普通农民中时偶像一般的存在,在一些学者之中也是为农村事业发展做出表率的人。可是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却成了经济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集资有利率,不能否认他的集资有利益,也不否认他的集资和银行发生了冲突,但是银行也有利益,这是计划经济留下的弊端和空间。法无明文规定,理由实在让人难以完全接受,虽然最后的定刑较轻,但却不能完全说服于人。
  (二)缺乏对民间融资的监管
  迄今为止,我国民间融资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与民间融资监管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我认为,我国民间融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主体的缺失
  民间融资在社会上引发的诸多热议,甚至非议,可以说与民间融资机构监管主题的缺失不无关系。正规金融市场都需政府监管,自由度大、风险难以防范的民间融资无疑更加需要精干有效的监管主体来规制。然而,尽管2005年国务院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部门。正是监管主体的缺位,导致非法融资与民间融资缺乏明确的管理者,也就难以从法律实施角度对两者予以区分,进而缺乏对民间融资特别是民间中介借贷、企业内部集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机构融资行为的审批和监管制度,使民间融资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处境。而在有效监管主体及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合作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可能会被放大,融资市场也无法有序运转。
  2、监管依据的缺陷
  由于民问融资能深入正规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致使民间融资在我国浙江、江苏等地异常活跃。然而,民间融资就像一股“暗流涌动”的“水流”,在没有法律、法规这些“堤坝”约束的情况下,极易漫过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地界”,引发民间融资市场的“洪灾”。众所周知的吴英案等大案要案,一开始涉足的往往也是民间融资,但后来通过民间借贷市场和变相的资金借贷产业体系高利放贷,层层加息,最终因贷款人无力偿还引发经济与社会问题。由此可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克服民间融资危机、确保民间融资合法性的紧急要务。当然,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当事人交往的规则、处理争议的机制等往往通过民间内部化处理,决定了民间融资应大量使用软法来实现监管任务。而目前,无论是行业协会的制度规章,还是法律中的软法、政府政策等有关软法,要么尚未建立,要么尚处于“休眠”状态。
  3、监管内容的局限
  现阶段,我国对民间融资的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各地方政府设立的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对发生纠纷的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处罚来实现。这种处罚是针对民间融资纠纷已经发生、社会影响已然出现而采取的事后监管,并没有在融资纠纷发生前、影响尚未发生时起到预防的作用。而完善的监管不能仅仅是事后监管,两应是一个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因此,单纯的事后监管无疑无法持续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只有进行全程监管,才能实现监管的目标。因此,那种原有的单一取缔手段不仅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其原因在于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与《合同法》上位法精神相违背。为此,应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风险监管等各种手段来达到监管目的。与此同时,已有监管内容相当单一化,不成体系,与科学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相差甚远。
  4、监管责任的不明
  目前,面对民间融资可能发生的危机,政府有关部门不监管、乱监管、滥监管,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往往无法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尽管法律责任有后果说、义务说、处罚说、责任能力说等多种不同的看法,但对民间融资而言,政府监管责任主要指其违反法律法规指引、评价、限制、禁止等规则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通过监管责任的实施,消除或减少违法监管带来的侵害。然而,我国普遍存在的监管责任问题同样存在于民间融资监管领域:重事后追责、轻事先预防,重部门责任追究、轻领导责任追究,重政府监管责任追究、轻社会责任约束。这些监管责任的缺陷无法遏制公权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不良现象,无法保障民间融资有序运作,无法激发社会监督的热情与活力,必须加以改变。此外,民间融资各有关行业协会,如果行使了规制行为,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些责任都是传统监管责任体系中被忽视的部分。
  (三)民间融资法制规定的相互冲突
  由于缺乏统一的民间融资法,现行法律规范对民间融资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条款相对模糊,法律冲突显现。一方面,《合同法》明确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界定—民间借贷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均为合法。但在《取缔办法》中却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承担罚款的行政法责任。另一方面,合同法对借款合同主体并没有做出特别限制,而《贷款通则》却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法律位阶看,《合同法》是上位法,《取缔办法》、《贷款通则》为下位法, 前者效力等级优于后者。正是不同位阶的法律冲突,使得相关主体难以区分所涉及的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增加了交易成本和风险。纵观我国民间融资的有关法律规定,除少部分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外,多为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多数规定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不利于推动相关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如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问的借款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等等。法律规定明显冲突的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中经常出现。
  三、完善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建议
  (一) 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法律依据
  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既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可动摇的前提。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也多是围绕经济体制和财产权利保护展开的,现在修改后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也特别指出公民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公民对财产使用权的行使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财产权确立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公民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自治权。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为自己的财产寻找出路,资金作为公民财产的主要形式,理应获得公民的自由支配。在民间融资领域,资金拥有者可以放弃自用转给他人用来进行选择的权利。因此民间融资是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使用资金的权利其产生发展的法律根据,从根本上正是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承认并保护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借贷合同,同时合同法也并未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进行限定。[8]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理,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进行借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明确应该理解为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具体补充,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予以承认并给予保护。《公司法》对法人出借资金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公司的名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机构)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民间融资合法化建议
  首先,构建民间融资立法体系
  前文提到我国现阶段在民间融资这一块基本上是没有立法的,现行的所有依据来源于各个法条的拼凑,这样的体系很难适应现实需要。我个人认为现在急需一个完整的体系来规范民间融资。首先当然是宪法,只有在宪法中有了目标性规范,下属法律才能有依有据;其实就是规定民间融资法,这个法得从整体上规范民间融资,指导,预测,规范民间融资,使得民间融资有法可依;最后就是地方法规,各地的条件不同,所以的以民间融资法为基础,建立自己的地方法规管理地方融资问题。
  其次,确立民间融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民间融资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尊重实践原则。在民问融资市场中,政府的管理要有基础为依据,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市场解决。民间融资立法应当以实践为根基。充分尊重市场的要求,以立法设定民问融资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机制,并通过政策引导,使民间融资发挥其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优点,克服其对金融市场的危害。
  第二,规范统一原则。我国民间金融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事台同法为主。融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关系,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完成交易,《合同法》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保护,《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也对民间金融予以了规范和保护。需要国家制定详细的民间金融运行的法律。包括民营资本进八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控股、参股比例,设立方式等等)。[9]经营模式、资本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浮动范围、市场退出机制等,要比正规金融的制度还要规范,才能使民间金融有秩序的发展。
  (三)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
  在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法律范围内仍允许民间融资的存在,如美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投资担保公司,韩国的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等,它们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满足了不同融资者的资金需求。因此,当前对我国民间融资应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地位,一方面可以鼓励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和监管,对非法的融资形式予以惩戒,保证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
  1、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
  事实上,现阶段民间融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原因之一是对民间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对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明确细化,使得非法集资行为没有确定的监管主体,没有建立系统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使得民间融资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11]由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的履行职能部门为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在民间融资合法化之后,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由于民间融资建立在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基础上,主要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承担融资功能,其主要业务集中于存款、贷款等传统性业务,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应主要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地方派出机构对其实施监管。
  2、明确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内容
  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应重点监管其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在民间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着重采取与正规金融机构更为严格的措施:(1)制定存贷款比例。针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特点,存贷款比率应当比大型金融机构略低。(2)规定一定期限内的资产负债缺口限额。(3)适用单独的备付金率。因民间金融机构的拆借能力有限,监管机构还应当要求民间金融机构保持比大型金融机构更高的备付金率,以应对突然的大额资金提取。(4)监管部门还应当规定正规金融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正式信贷的条件和比例,防止其出现大规模的挤兑,降低流动性风险,并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提供再贷款、再贴现的流动性资金支持。另外,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较低,筹资能力较弱,贷款地域比较集中,信贷集中度较高,面对的中小企业、农户、居民等信贷客户支付能力有限,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也较大。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应高于正规金融机构。
  3、实行多元化监管模式
  在正式监管层面上,要实行政府多个部门合作监管的模式。由于民间融资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之上,主要为本地区中小企业与城乡居民承担融资功能,其主要业务集中于存款、贷款等传统性业务,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在自律监管层面上,要实行对民间融资的行业自律管理。一般而言,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合作力量,也是民间金融主体利益代表与表达的重要载体。在未来的制度安排中,应积极发展民间融资的行业性自律组织,由其对成员自愿转让的“权利”进行行业自律监管,充分发挥其监管民间融资的重要作用,由此,行业自律体现了治理主体多元化、分散化的特征,呈现出行业组织、公民、政府等“多中心”的结构,体现了合作治理中“多中心治理”的精神实质,这与传统政府监管主体单一化、以政府机关为“单中心”的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是适合民间融资特点的合作监管主体模式。但必须指出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受法治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只有将自律监管与政府合作监管有机结合,扬长避短,方能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
  (四)罪刑明确规范化
  根据前文的法制冲突和罪与罪界限模糊,我认为在民间融资正式进入法律化的初级阶段就是要明确罪名,有个强制法的规范,人们才能迅速进入法律模式。在如今的情况下,罪名模糊,民间融资相关罪名没有能彻底接触到非法集资的本质,这就要求刑法的保证。刑法作为我国法律的最强有力的制裁法,作为所有法律的补充法,其作用和地位都是不可磨灭的,而在民间融资的规范化进程中,刑法也是要发挥出它应有的保障和制裁作用。现今刑法的规定远远不足以实现保证民间融资的秩序化和规范化,现行《刑法》关于融资犯罪的制裁体系包括三个罪名,分别是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第199条的集资诈骗罪。从融资的性质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对象主要是间接融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制对象为直接融资。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性质虽然属于诈骗类犯罪,但是考虑到它是对融资犯罪规制的最严重的制裁方式,并且司法实践中一直具有较高的适用率,因此也属于融资犯罪的制裁体系,并且是堵截性和兜底性的条款。1、直接融资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2、未能建立均衡有序的刑罚梯度。只有刑法的强有力保障,罪刑明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才能迅速成熟。
  四、结语
  民间融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完善的解决民间融资的问题,将会给现代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良好条件。在解决民间融资问题上,其关键就是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怎样利用法的威严来实现秩序的和谐,这是关键所在。只有民间融资规范化,法律化,那么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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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存档:吴英非法集资案始末(多图)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日被逮捕,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个人简介[1]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成功原因有句话说,要想成功,就要和成功的人在一起。而吴英在与这些成功人士的耳濡目染中,逐渐锤炼了自己的商业禀性。个性豪爽的吴英&知交天下&,在与这些吴英形形色色的朋友相处中,非常有心地吸收到了许多很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最重要的是,与许多普通人对商业信息&一听了之&不同,吴英只要耳朵边刮过这样的商机,就会马上去做。有时打个电话,就做成了一笔生意。&吴英的脑子转得实在快,而且动作更快。有时候她一天来回广州两趟,我们都不奇怪。&方先生对此啧啧赞叹:&吴英&神龙见首不见尾&,这样的快速度、高强度,连很多男人也赶不上&。当然,在朋友圈中为人仗义的吴英,并不只顾着自己赚钱。有好的赚钱机会,她也经常与朋友互通有无。有的朋友因此赚到了钱,会回报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而她身边的朋友中,往往在吴英已经做完这笔生意数钱的时候,别的人还在考虑要不要做这笔生意。起先的几年,吴英经常奔波于广州与东阳、义乌之间,后来她投资的地域也越来越广。&她甚至到过大西北,做过化工原料,总之是哪里生意好往哪里钻。往往一个星期后,她打电话聊起来,已经完成了一个行业的转换。&方先生至今还感到不可思议。2000年后,吴英捕捉到了一个很大的商业机会&&投资房地产。在当地和全国很多城市的楼市,吴英都有过涉及。住宅、商铺,吴英都炒过。到2004年,吴英在服务业和商贸业中完成的原始积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胀。然而,期货市场才是她真正的创业实验田,在这里他的财富得到最大程度放大的。同时吴英广泛的人脉关系再一次发挥了作用,在朋友的引领下她了解了期货市场的&光明钱景&。而吴英在商贸界的摸爬滚打,也让她这个期货的&门外汉&,比业内一些专家更清晰地看到其中巨大的机会。在期铜的连续暴涨中,吴英的财富成几何级数增长。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近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积累也因此插上了翅膀。吴英上诉时照片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政府债没有出具)判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案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上诉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检举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律师张雁峰7月29日说,一审判决后,吴英已在金华市看守所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所在地金华东阳市的官员为主,但也涉及金华市官员,浙江省纪委和检察院已介入其中。据《时代周报》日报道,吴英举报的官员最高涉及某地副市长级别。其中,浦发银行丽水支行公营三部经理梁骅,已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吴英被抓前,梁骅曾在农行浙江丽水灯塔支行担任行长,本色集团则在丽水有投资项目。早在被抓之初,吴英就举报湖北省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原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某的受贿行为(两人分别收受银行卡18万元和12万元),导致两人落马。坦白4月16日,通过8个多小时的庭审和本报一直追踪报道所掌握的材料显示,吴英资产,吴英与公诉方、辩护方的对答中,之前隐约可见的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已逐渐清晰。从另一个侧面看,浙江发达的民营经济背后的借贷链条以及缔结&怪胎&的路径也已清晰凸显。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至开庭审理之日,吴英借了9亿多,已经还了6亿多。也就是说,除了检方指控的3亿多元外,除却现有资产2亿元,吴英还有3个来亿没还。其中包括工程款1000多万,洗衣店、本色酒店等共300多万等等。吴英说,资金的这些差额都用到了公司经营。对此,她在法庭上也做了梳理。买固定资产1.4亿,期货投资亏4700万,投资珠宝1.4亿。洗车投资1000万,酒店投资5000多万,员工工资2000多万,房租1000多万,网吧投资800多万&&吴英的故事,始于10年前。当时技校未毕业的她辍学经商,在东阳的十字街头开起一家美容店。从1999年到2006年,吴英的经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虽不如后来传的那般神乎其神,却也赚了不少。&大概1000多万是有的。&吴英在庭上说。虽然,这个1000万的经营收益存在争议:法庭上,公诉方指出吴英与之前警方收录的100万有误。但吴英坚持,法庭上才是真实的,而100万的供词当时是受别有用心之人的误导所做的假口供。庭外,吴英的丈夫跟朋友在谈论,吴英之前10万元开美容院起家,然后实业扩展到千足堂、KTV、网吧等行业,三四年财富就累积到1000万。在投资实业中,吴英称自己还没出现过亏损。旋风式的借贷扩张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而且,吴英的&银弹&还击落了当地一名高官和某银行一名副行长。&2006年期间开公司的资金是否都来自借贷?&法庭上,公诉人士问吴英。吴英回答:&是。&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短短三个月内,她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个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在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之后,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总共开设的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等,&大概七八家&,连吴英自己也记不大清楚了。而且,其经营的理念也令人眩目。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免费洗车活动;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等,令业界轰动。吴英法庭上回答公诉方单单免费洗车一项投资多少的时候说,&1000万左右&。从起诉书看,吴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那个时间段,的确是吴英经营大肆扩张的高峰。借贷金额从300万到上亿元不等,这些借款来自熟人介绍,从一个人最多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至今仍有3.2亿多元未能偿还。本色集团员工名录,粗略统计有774位部门管理人员及正式签约员工,其一般员工月薪为800元-1500元左右,部门总经理约年薪10万左右,而一些技术专才则最高年薪达12万。曾被吴英重用过的本色集团副总经理蒋辛幸(总经理方鸿离开后代行总经理职权)、集团副总兼财务总监吴础⒈旧抛芫矸胶璧雀吖埽词只;幢硎静蝗贤庥⒌耐蹲什呗约胺绺瘢蔷庥⒈救嘶蚴瞧湔煞虻耐в胧烊恕对于这种失败,吴英归结于自己&被抓&的结果。她在法庭上大致梳理了下自己的投资计划,但并没说具体。比如她说,投资的房地产都在升值,短短两年时间就翻番。湖北有一个100亩的市政工程由湖北的投资公司在谈判,投资数亿元,初步估算利润可翻四番。布兰妮洗衣店是吴英创立的一个洗衣品牌,免费推出每天前100名免费洗衣,当时最多的时候每天有300多人洗衣。吴英说,&当时在联系中的、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连锁的酒店)有10家左右。&另外,吴英还分别6次从杭州某珠宝公司处购买1.4亿余元的珠宝,并已经注册了商标。但是,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然而,根据吴英运作的那段时间可以看出,事实并没有如她所预料那么乐观。在2006年4月开始谈,至其被刑拘,并没谈下这个项目。另外,&一个7000万投资的烂尾楼收购,利润也相当可观&。而截至吴英出事,她所谓的这些投资项目,尚停留在口头上。吴英的&融资版图&吴英在短短的一年多扩张期间,投资的领域不仅局限在实业&&她已经向&类金融&行业布局。其中,&信义系&担保公司是个代表。在湖北荆门,2006年2月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是吴英和妹妹吴玲玲。注册资金1000万,其中吴英900万,吴玲玲100万。次月,浙江诸暨也有一家类似的&信义&公司开设,注册资金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短期借款、贷款、抵押和融资等担保业务。浙江当地的企业界人士都熟知,该类公司主要是以股权投资或者项目并购为主。法庭上,吴英也承认,湖北的一些项目主要还是当地的这家公司操作,与李天贵接触的项目亦然。&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然而,借贷的利率更高。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公诉方认为,如此运转,如果不及时控制,吴英的资金黑洞将越转越大。然而,一切并非都如她所理想的方向运行。之前,曾经有传言吴英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但吴英在法庭供述显示,其实不然。吴英承认的确炒过期货,但恰恰相反,第一次借贷投资出现亏损的项目就是与人合伙投资期货,总共亏损4700多万元。根据公诉方提问,吴英说自己投资期货资金是分批进场。期间陆续支付合伙人大概数百万或上千万元。&为什么亏了还要给?&公诉方问。吴英说:&答应了就要给嘛。&据说,吴英的爽气在圈内是出名的,此事也可见一斑。2006年8月,吴英以刚成立的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浙江博大置业名下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并付款2000万元。最终,由于吴英事发无力融资,该部分购房款被没收。炒房是吴英的另一大投资去向。从2006年7月开始,吴英在湖北荆门、浙江诸暨、浙江东阳等地购买了价值3500万元左右的房产,尤以东阳和荆门两地最为集中。7名资金&掮客&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正是在如此高额回报的诱使下,集资下线,从吴英处赚取差价。可将吴英的借贷资金进行拆解,分别形成了下述的塔式构架。显然,吴英是塔尖的人物。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的38985.5资金分别来源于如下11处(排除已归还本金或者本息,以发生借贷的时间为顺序):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榜单中,被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江、杨卫陵、杨志昂已经被东阳法院一审判决。与之同时被另案处理的榜单外人士还有杨军、徐玉兰、骆华梅,与前者同时被外界称之为吴英资金7&掮客&。根据吴英本人在法庭上陈述,她在2005年左右开始进入借贷圈,杨军是其引路人,林卫平之前也不认识,也是杨军介绍。吴英否认自己给过杨军介绍费。证人蒋秀萍是杨卫江的下线的下线,也就是吴英借贷链条上的第四层。其证言,以证明2006年六七月份时,其给朱启明450万元。杨卫江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底,吴英经杨军介绍从其处借款600万元,应给杨军的介绍费24万元,从奔驰跑车的买卖中抵扣掉。东阳市人民法院之前以非法集资罪判处他们一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就包括借给吴英4.7亿元的林卫平。林卫平是吴英案的关键人物,他原来的身份是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男,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在当地开有&小山宾馆&。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而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林卫平的借贷生态,揭示了当地这种借贷关系不仅仅是上下级黏合那么简单,而是盘根错节,层层交叠。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林于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根据一审判决书陈述,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而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中间黏合层整个借贷的生态,滋生了&中介层&。在吴英的借贷链条上,一个重要的中间层就是杨军和骆华梅,没经这层黏合剂,吴英可见很难跨进这个借贷圈。杨军,义乌人,1979年出生。根据东阳检察院的记载材料显示,2005年下半年,当时的吴英没有多大名气,汽车也是按揭购买的。那个时段,正是吴英&投资理念&起了变化的时间。在奔波借钱的过程中,吴英认识了杨军。杨答应充当中间人,于是介绍了杨卫江给吴英。杨卫江就这样成为吴英进入借贷圈后第一个与之产生借贷关系的老板。吴英通过杨军联系了杨卫江,三人谈了借钱的事,借了600万元。后听杨卫江讲这笔600万元的借款,杨军按每万元每天10元,拿了介绍费20多万元。同时,林卫平是吴英案中塔式借贷的除杨卫江之外的次级层之一。根据另一份东阳市法院判决上林卫平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开始,他做资金生意。骆华梅是林卫平的表弟。有证言显示,骆华梅是帮林卫平开车、跑腿的,杨军和林卫平的相识是他在牵线搭桥。林与吴英之前也相互不认识,这两&大腕级&的连接中,杨军和骆华梅在中间起到了黏合作用。起初,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借钱,林没借。2006年3月,杨军又通过骆华梅找到林卫平,称吴英验资用钱500万,面谈时讲好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杨军要每万元每天10元的介绍费。吴英借钱,一般利息部分,都会在借款中预先支付一部分。以借贷林卫平的500万为例,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据说,这是民间专业借贷圈的行规。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杨军带吴英到小山宾馆与林卫平见面,并同意了上述协商的借贷资金价格。到2006年7月前,林从吴英处结来的利息四分之一给了杨军。杨军将所得介绍费根据约好比例分给了骆华梅介绍费。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杨卫江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朱启明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5,670万元,支付利息36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16.8万元。以文首的金守武产生的借贷关系为例。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间,杨卫江先后从金守武处吸收资金四笔,共计320万元,约定月利率4分。案发前,支付利息40余万元,本金未还;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6.8万元。&我知道的,就有100来号人是这样去借钱的。&4月16日,浙江东阳吴英案庭审上午休庭之际,金守武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楼门口,拉住大批记者控诉自己320万借款追索无果后的艰辛生活。金守武是吴英借贷链条上的债权人,和杨卫江(吴英资金7掮客之一,已于另案中,被一审判决)是朋友,320多万元据说也是被杨卫江集合,借给了吴英。&2005年,我服装厂停业后,资金一时又没地方投资,就借给朋友赚点利息。&林卫平的资金网在这个&塔式&借贷的生态上,每个层面都已经在当地深入到各个阶层,盘根错节,层层交叠。林卫平的借贷链条最具代表性。根据记者之前所得到的起诉书显示,林卫平的借贷目标首先锁定在亲友同事之间。第一类是林在义乌市文化局的同事,其在2006年全年共向9名同事吸收存款高达2000万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没有归还。第二类是其亲戚和战友。从2006年开始,林卫平开始从自己的亲戚和妻子的亲戚处广泛借贷,并向在义乌交警队、农行义乌某镇分行等几处任职的战友借款。此类借款总额高达6998万元。林卫平还把借贷触角伸向义乌市环保局、交警队、稠江街道、稠城街道、义乌市中心医院等.第三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处,共借贷740万元。第四类则是一群从事资金生意者,他们在林卫平背后展开一张巨大而隐秘的资金网,从2006年2月开始,这群人向林卫平提供了总额高达6.2亿多元的资金。其中还出现了一家金华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共向林卫平提供了7790万元的借贷资金,目前尚不清楚该资金的来源。对于上述部分事实和一审做出的判决,林卫平并不完全认同,其已与其他6名资金&掮客&一起提起上诉,并已开庭审理,在等待二审判决。吴英的&亡命&八天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杨志昂说有20多亿美元的资金介绍给我。&庭审当天,吴英重提被资金7掮客之一的杨志昂&绑架&一事。杨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师,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同年3月16日,杨被依法逮捕, 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日经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杨志昂也是因素之一。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元没还。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重新回首,在吴英案中,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已经开始恶化。这是一个民间借贷恶化追索的典型版本。吴英申诉,&去年12月21日起因债务纠纷我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绑架,失去人生自由达八天之久,严重扰乱了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失巨大&&&&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逼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以(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定,将我荆门房产三千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巨。&2007年2月,吴英被警方逮捕后,本报在吴英事发之际,独家报道了吴英的绑架事件。差不多同个时期,杨志昂因吴英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三个月后,杨志昂委托律师,将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吴英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纠纷案予以撤诉。但东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吴英案发,这起&绑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导火索,但也给有关部门的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从吴英与杨志昂的借贷纠缠案中,折射出民间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的行为一再升级,有的将直接触犯法律,有的或会使用更为隐蔽或是曲折的手段。据此,杨志昂等人与吴英的债务往来数额超过数千万,根据上述该份判决书,七掮客中,除了吴英的干姐徐玉兰吸存利率基本符合法定外,其他6名吸存或者放贷的月利率基本上达到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其滋生利息惊人,远高于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银行震动日晚,吴英获得自由,当日晚上8时许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当时警方并没给予立案。而吴英因为这八天的失踪,企业运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吴英内外交困的时期,系列发生的事件显示,吴英为了保证资金链正常运转,也开始了铤而走险。法庭上,吴英承认,2006年10月、11月、12月,公司资金链快断了。绑架事件就发生在那个时候。当时欠了4个多亿,被绑架的时候,固定资产还有2亿元。其实,吴英的法庭陈述进一步透露,不管其目的如何,她购置的固定资产,目标就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不仅如此,在吴英资金链运转最为艰难的时刻,曾经借贷的一笔资金,银行则提前开始了催款。日,吴英经历了&八天&重获自由当天,某媒体报道,吴英所有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指资金链紧张,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正在对本色集团催要一笔约1000万元的贷款&。&吴英的高调也是她迅速滑落的最重要因素。&当地一名一直关注吴英事件的企业家认为。而且,做企业的都明白,唱盛不唱衰的道理。一旦传出资金链紧张的事,再有实力的企业也难逃被拉垮的命运。本色的确在当地银行有一笔1550万元的3月期贷款,但还款日期为日,当时,有银行人士介绍,本色在12月28日下午,就提前还了这笔贷款。其实,这时的本色资金的链条已越转越紧,吴英后期几乎在为资金的借贷而奔命。在这样的一种资金逼迫下,开始铤而走险。银行的&冷漠&使吴英将融资矛头转到了上海等地。根据吴英当庭陈述,当时,上海一家公司答应借吴英5亿的(但具体公司并没透露)。然而吴英融资所得的是一张假票据:当时吴英将票据拿到相关银行查询,银行行长电告她,这是一张假票据。此时,吴英遭遇的&假汇票&事件正如她当时的高调一样,迅速向外界扩散,加速了其资金链断裂。4900万元假汇票被银行没收,银行还是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日,在东阳邻县义乌市的&稠州论坛&上,一网名&小老子&发帖称,东阳工商银行没收了一张&假汇票&,面额高达4900万元,出款方为广东一家集团公司,受款方为本色集团。随后,一直关注吴英财富来源的媒体记者纷纷向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求证,根据当时的报道,该行有负责人证实确有此事,事发日为1月5日。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局已介入此事。&我们银行没受到损失,具体情况要问公安局。&该人士称, &无水印&或者填写项目缺失均可视为&假汇票&。重提假汇票,法庭上,吴英说:&我也是被人骗的。&出现此次&假汇票&风波后,当地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分析,&假汇票&的出现有3种可能,一是&本色&是受害者,被别人耍了;二是&本色&自行或与人合谋&炮制&假汇票,想骗银行;最为不可能的第三种可能是,这是张&错票&。吴英与她的本色一波波向深渊滑进。这次被吴英称之为绑架事件同时将吴英的一个作假行为揭露出来。&假印章的事情你还记得吧?&法庭上,公诉方问。&记得。&吴英进一步说明自己制造假印章的目的。当吴英资金链绷紧在外界盛传的时候,借贷陷入了恶性循环,为了摆脱困局,重塑形象,吴英造了两个广东某银行的印章,&只想证明我在银行有存单质押的业务,以达到融资目的。&而且,吴英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两个银行的假印章其实没有真正用起来,&在被杨志昂绑架的时候,就被拿走了。&启动金融监控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不管哪种原因,吴英和她的本色如果在短期内再想向银行贷款,那简直是不可能。不仅如此,东阳当地的金融监管层也开始&关注&吴英动态。金华地区的东阳和义乌,由于经济特色决定,民间资金浑厚,根据金融机构对2006年的记录,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总计为214.6亿元,义乌市2006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375.3亿元。正是当地雄厚民间资本造就了吴英圈钱神话的。&东阳的民间资本非常强大,而这些雄厚的资金需要找到增值的途径,为吴英非法集资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当地人士依然不会忘记,在金华这样浑厚的民间资金上滑倒的,不仅有吴英,之前还有金信信托的总经理,被业界称为资本鬼手的葛政。而本案与葛政事发后明显不同的是债权人上。当地人依然记得,葛政出事后,债权人排队登记,而吴英案债权人却鲜有露面。其实,正是因为有这些大小的先例,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对&高调&的吴英早有关注。当地一名监管人士透露,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刚通过了反洗钱法,而被外界传为神秘富豪的吴英却在此时向银行要求贷款。更令人怀疑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他们马上向金华上级部门作了汇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又马上向省里汇报。据相关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的11月即制定抓捕吴英计划,这个时间节点早于杨志昂&绑架&吴英。&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是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亿砸在这些行业上实在匪夷所思。&正是这些看似没有效益的疯狂投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的警惕。随即,一场针对吴英和本色集团的金融调查悄悄拉开帷幕。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在经过7天的秘密调查后,结果发现,吴英洗钱行为不成立,但是她涉嫌更为严重的金融犯罪&&&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迅速将这一重要情况上报给了上级金融部门,随后金融部门又向浙江省公安厅进行了通报。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抓捕吴英的计划。罪与非罪之辩杨照东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法庭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杨照东还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说。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二审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称7.7亿系借款亿万富婆吴英日,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提起上诉。据了解,此次二审,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而父亲吴永正曾向媒体透露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吴英于上诉书中提及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在看守所内,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5]吴英检举官员名单将浮出吴英父亲吴永正希望律师前来,拿到吴英举报的其余7个官员名单,其中并不排除东阳市官员位列其中。吴英另一辩护律师张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吴英一审结束后曾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分别获刑。张雁峰称,吴英另检举了7人左右,二审时时机还不成熟,作为线索保存。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自己曾向纪委询问过,名单公布一定会按照程序走。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8月24日,目前至少知道有3名官员参与联名信一事。对此,宣传部负责人表示:&绝对排除也不敢讲,但到底是否有此事,应该向省高院求证。按照东阳市政府目前掌握的情况,并没有联名信这回事。以政府干部的素质不大会发生这种干预司法的事情。&另一被搅进吴英案的势力则为广厦集团楼忠福家族。据媒体披露,吴英2006年遭遇的绑架案、2008年被捕后东阳公安低价拍卖本色酒店经营权、吴英拥有55%股权的博大花园被查封后重新开业等事件,都有楼家人参与其中。日,广厦控股公开声明与吴英案无关。吴永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阳市政府解释其在日在媒体上发布的查封本色集团财产的公告,以及庭审前拍卖吴英资产的行为。[6]编辑本段发回重审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向记者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吴英案开庭现场图片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产,是本色集团名下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吴英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购置了大量房产,在其集资诈骗案发后,法院冻结了本色的部分资产。东阳市公安局的一份十几页的材料列明了本色的房产情况:103处房产,还有购入的房地产项目股权。其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张雁峰认为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是个好信号,如果改判,对吴英的刑事案件来说是个利好,虽然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会有影响。&可以佐证本色的资金流向,使吴英的案子更加清晰。&张雁峰律师还透露,吴英在看守所内仍然在思索这一系列假合同的来龙去脉,并写了部分申诉材料托其带出,近日将提交给省高院。编辑本段二审宣判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上述二审裁定。[10]民间热议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裁定死刑的&吴英案&,在中国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论,舆论集中在当前中国正势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上。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放生&。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吴英并非因集资诈骗而获死刑的第一人。2008年,浙江已有5人因此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大都没有引起太多社会关注。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等法律学者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民间的热议并不仅仅止于死刑改革。&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帮助解决这个矛盾。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高院辟谣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已注意到近日网络上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该院将依法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我们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网络上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和普通民众对吴英案的关心议论&该负责人说,吴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审判程序,现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商业理念东阳市公安局停车场内,停着吴英的冰蓝色法拉利。东阳市公安局民警带着《法治周末》记者前去看时,法拉利已经蒙着厚厚一层灰尘,侧面一块玻璃已无,后座更是锈迹斑斑。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给记者的通稿,这辆法拉利属于吴英未被拍卖掉的11辆车中的一辆。&豪华车贬值很快,现在这辆法拉利可能也就只值几十万。&公安局民警告诉记者。而当初吴英则以375万元购入这辆冰蓝色跑车,用作婚庆公司婚车之用。同本色集团其他资产一样,这辆车曾经承载着吴英以及她的本色商业帝国轰动一时的繁华与梦想。吴英热衷经商,技校还有一年毕业时,她看别的同学经商成功,便也辍学在东阳的十字街开起一家美容店。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自有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美容店、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按她之后自陈,身家有2500万元。吴英的抱负显然不囿于此。从2006年开始,本色集团身影渐现。2005年年底,吴英注册了&本色&系列商标,想成立一个以酒店连锁结合商贸经营模式的企业。吴英投资5000万元装修本色概念酒店,酒店每个房间风格各异。日,吴英成立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月,在东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成立汽车美容公司。7月,成立洗衣店。8月,成立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成立本色物流公司。仿佛一夜之间,千亿富姐吴英冒了出来。一位曾在东阳电视台工作的人回忆:&我当时也很吃惊,吴英怎么会那么有钱,一年前来找我投广告的时候,两万元的广告费还要问一万元行不行。&&我当时就关注过吴英,太高调了,树大招风。&一位东阳本地人告诉记者,&毕竟是个小姑娘,根基浅,上下也不一定会打理,最后(商业盘子)肯定转不动的。&从几位曾参与本色集团业务的人的描述中,吴英的思路清晰起来。她希望将本色一条街的产业串成一个产业链,这条街上,概念酒店、精品酒店、商务酒店遥相呼应;酒店中的家具、家纺又完全可在家居商场买到;街上有本色网吧、足浴店,对面则有简易休息室、外卖店;附近有洗衣店、洗车,这两个店的免费活动则是为本色做广告、打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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