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处理会员卡霸王条款如何处罚,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处罚吗

求教律师大哥~药房会员卡写着:本卡最终解释权紧XX药房所有。工商说是霸王条款!这个要罚款多少钱啊
求教律师大哥~药房会员卡写着:本卡最终解释权紧XX药房所有。工商说是霸王条款!这个要罚款多少钱啊
急啊~~今天去工商处理这个问题~他说要罚款1万多~~这摆明不是坑人吗~~哪位大哥了解的能说下吗!具体要罚款多少钱~~~工商是借着三打两建来查的~!无语啊~~平民一个!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超过1500元的罚款不允许政府人员以口头形式通知。对方的一万元显然是诓你的,且这个霸王条款也是确实存在的(是在10年下达的),对方既不下令整改、也没有其他要求,张口一万元,这说明那个工商局所属的人员是下来打秋风的。这个时候我建议你第一部要求他们以正规程序下达整改通知。如果他们直接给你帖罚款你就要求听证。如果他们给你开听证你就抓住一点:你在开药房时和法令下达时没有得到明确通知,且印制这些卡片时所注明内容都是形式,你并没有行使过该权利,如果工商局要我整改,我会立刻修改注释内容。如果对方没听取你的意见,而是直接下达罚款,那也没办法,你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向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部门)。这个时候,金额应该会相对下降很多。如果还不行那只能行政诉讼了。补充一点,让对方下达正是的处罚,一定要省里开发的收据。这是关键,你看那家伙敢不敢开收据给你,如果工商局开了,你就大胆得告去,前面环节都省了。药房工商局卡不到,得罪也就得罪了,药监局你别得罪就行。呵呵,明早考试而深夜复习的法学学生偷懒上网……纯手打,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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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工商局逐条批驳力美健霸王条款 25条9条有问题&&& 日前羊城晚报刊登《力美健“霸王条款”惹投诉》报道(详见本报5月9日A5版),曝光了广东最大健身俱乐部“力美健”《会员守则》中多条规定涉嫌霸王条款。此报道引起广东省工商局高度重视,省工商局首次为本报发来3000字的详细“点评”,逐条批驳力美健《会员守则》中的霸王条款。&&&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矛头直指霸王条款。目前省工商局已把“力美健事件”作为贯彻落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典型案例,并借此打响5月份消费者维权活动的头炮,事件已进入调查阶段。&&& 明文形式能掩违法本质?&&& 针对本报报道,5月10日“力美健”在其官方网站登出自辩性质的所谓“温馨提示”:“力美健对于会员的服务承诺以及和会员之间的约定,都以明文形式包含在会员的《入会申请表》、《会员守则》等书面条款中,并加盖了公司的有效印章,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依据,彻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即将成为会员的朋友们,请提高法律意识,充分理解各项条款内容,再行决定是否提交入会申请。以避免在入会之后因为条款误解对力美健产生矛盾和争议。”&&& 对于这则“温馨提示”,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唐明律师认为“非常可笑”。他表示:“为了避免造成不公,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设置了合同无效制度,即如果合同内容违法,那么合同便是无效的。力美健妄图以所谓‘明文形式’、‘有效印章’来掩盖霸王条款的违法本质,是对法律的无知。看来,真正需要‘提高法律意识’的恰恰是力美健自己。”&&& 25条规定中9条有问题&&& 省工商局在分析中认定,力美健《会员守则》的25条规定中,有9个条款含有明显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对于《会员守则》第2条规定的“会员在运动中因身体不健康而引起一切损伤及后果,相关责任由会员自负。”省工商局市场处认为:“俱乐部对于会员在运动中因身体不健康而出现的损伤等负有及时指导和处理等责任,按照条款中的规定,俱乐部免除了自己造成会员人身伤害的责任和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转名费600元显然太多&&& 对于消费者在会员卡式消费中面临的“转名”、“转会”等问题,根据省工商局的这份分析文件,消费者有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而在特殊情况下俱乐部能否单方面让消费者转会,则应尊重消费者个人意愿。&&& 力美健《会员守则》第17条规定:“若会员因特殊原因需转名时,必须在购卡三个月后方可转名,并支付600元的转名费,所赠送会籍月份不得转让……”&&& 对此省工商局市场处明确表示:“会员转名,相当于会员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是会员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因此,俱乐部可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但转名只需在电脑上操作,并进行换卡就可以了,收取600元转名费显然太多,无疑是加重了会员的责任。《会员守则》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不能强迫消费者转会所&&& 消费者在会所倒闭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省工商局对此也予以明确解答:所属的会所若因故而无法再为会员提供服务,本身就表明会所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而“为会员转至力美健健身俱乐部旗下的其他会所”也不是会员的初衷。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会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失赔偿。此外,强迫消费者转换会所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和(三)款的规定。&&& 俱乐部解除合同应退款&&& 力美健《会员守则》最受消费者诟病的,就是“无需预先通知会员及做出任何赔偿”、“不做任何退款及补偿”等内容。对此,省工商局明确表示:以上规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力美健《会员守则》第6、7、14条反复出现了“不做任何退款及补偿”的规定,第15条则称:“会员同意不管其是否使用过设施,入会后,订金、入会费与会员费等费用都不会因为任何原因退还”&&& 省工商局市场处认为: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俱乐部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俱乐部应当退回没有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力美健《会员守则》中这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变更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力美健《会员守则》第4条规定:“本俱乐部对所有课程有更改或取消的权利,并无需预先通知会员及做出任何赔偿。”省工商局市场处认为:更改或取消课程相当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省工商局认定,力美健《会员守则》该条款排除了会员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无需通知会员及不做任何赔偿,除违反《合同法》外,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规定。 记者谭超、陈强,通讯员胡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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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还是很多,还需加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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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第楼 &
近日,广西区工商局评选出了2014年度“全区工商系统十大典型合同违法案例”,亲们看看吧,这些都是涉及民生热点的“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你遭遇了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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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流服务部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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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某接手位于xx市xxx的货物物流服务部,其 “xx物流托运单”上背面运输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D,易碎物品不承担保价运输,外包装牢固完好的物品,内件破损不予赔偿。”
二、处理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元的罚款。
X电信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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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3日,消费者莫xx向Xx电信公司某地分公司(以下简称:x信公司)申请办理宽带接入手续,并签订了《x信公司某地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叠加包套餐,使用期限至 2014年8月13日止,交纳宽带费600元/年,2014年5月,消费者要求办理停机销号手续,x信公司拒绝办理停机销号业务并强制其转办成移机业务。日,消费者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经查发现x信公司使用的《x信公司某地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附件《x信公司某地分公司客户登记单》含有:“X宽带包年中途不得退订本套餐、变更套餐或停机、拆机、欠费停机、欠费拆机,否则剩余的预存包年费抵做违约金”等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处理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00)。
xx广电网络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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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xx广电网络公司在开展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经营、维护、管理等经营活动中,与客户(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协议》、《网络合约计划受理单》、《终端配置协议》中使用了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
(一)在《服务协议》中第三条第(四)项内容:“乙方在为甲方开通其申请的服务后开始计费。除非甲方已办理停机或销户手续,否则乙方将默认甲方继续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服务,并有权向甲方正常收取有线数字电视费用。”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交易的权利,限制消费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协议第四条第(八)项“当发生有线数字电视收视故障,如甲方为城镇用户,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故障之日的次日起或用户同意上门维修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因甲方为农村或交通不便地区用户,乙方应在甲方甲告故障之日的次日起或用户同意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第三方造成的光缆损坏等)造成不能按时维修或修复的,修复时限从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开始计算。”该条款内容对不可抗力作意扩大解释,随意界定或扩大免责范围。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免除责,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网络合约计划受理单》背面《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甲方承诺协议期内不办理报停、过户、销户、以及套餐内产品的退款、转帐和终止业务,因乙方线路、设备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持续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除外。”该条款剥夺了甲方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终端配置协议》中第二条第(三)款“乙方配置给甲方的终端设备由厂家负责售后服务工作,乙方不承担因终端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应妥善负责乙方配置的终端设备,如发生设备丢失或损坏情况,造成甲方无法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的,由甲方自行负责。”该条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向乙方寻求维修赔偿等权利,乙方规避了经营风险等应负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依据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责任:(一)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承购意向书》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承购意向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第五条“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取得符合条件的业主承诺,乙方将于业主收取定金之日起&& 天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业主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出售该物业;此外,乙方仍需即时付给甲方相当于成交价2%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和第六条“甲方就上述条件内取得业主承诺后,乙方或其亲属、代理人与该物业业主私下交易的,则乙方需支付上述委托价的4%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的内容涉嫌采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已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二、处理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构成采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承购意向书》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1050元)。
四、案件结论
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述一致的结果,合同的双方均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本案中,《承购意向书》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消费者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然与消费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咨询及中介费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承购意向书》第六条约定的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有的佣金。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xx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14年8月15日,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日,在X团网上预付了房费973元预定xx市xx路xx酒店的7个房间,预定于8月12日晚上12时前入住,当天到该酒店办理了验密码手续,后来因故未能入住,并于当晚8点多时向该酒店提出退房,要求退款,但酒店称网站的购买须知有规定在网上预定的房间付款后不予退款。消费者即向工商机关投诉。经查,xxx有限公司于日始与X团网开展合作,将该公司的酒店服务信息发布于网上,进行网上销售,在该公司的网页上的购买须知上标注有“X团券密码一旦验证即代表消费成功,不可申请“随时退款”和“过期退款””的条文,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处理依据
当事人行为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xx婚纱摄影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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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事婚纱摄影服务经营活动过程中,客户预定摄影服务时使用的票据“摄影预约单”有如下格式条款:“一、预约定金概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二、摄影当天敬请付清全部款项;三、拍照期间,贵重物品自行保管,若遗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四、除非加选付费,否则客人不得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影像档;五、任何套系内容若有争议,一切以定价单及预约单所载事实为准;六、相片或影像档,如逾三十天未来选样或者取件者,恕不负保管责任。”
二、处理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拍摄、冲印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拍摄、冲印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传播。”、第二款:“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数码卡、磁带、磁卡等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拍摄、冲印费用,并给予赔偿。”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第(三)项:“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四项:“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二)项:“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一)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项:“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第三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格式合同;
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四、&&争议与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与分歧主要是针对“除非加选付费,否则客人不得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影像档”的规定,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影像档的权属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婚纱照片、影像档是由该摄影馆的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化妆造型、拍摄、后期制作等一系列工序所完成的艺术创作,其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消费者照片、影像档是合理的,同时,对合同约定以外的照片、影像档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可以的。另一部分人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后,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传播”的规定,消费者理应拥有所拍底片的全部所有权,摄影馆对剩余的底片收费无法可依。虽然影楼享有照片的著作权,但影楼不能以此权利对抗消费者的照片所有权,同时此著作权亦受到消费者肖像权的限制,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事先有特殊约定,那么照片的著作权归影楼所有,但照片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消费者。
经过执法人员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摄影师对其艺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如果摄影师的艺术作品以公民肖像为内容,或者就是应顾客委托而拍摄的婚纱摄影,那么摄影师对此类艺术摄影享有的著作权是不完整的,仅仅保留有署名权,其它权利,如发表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与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冲突而不得行使。对合同以外的婚纱摄影照片、影像档应按肖像权的规定归肖像权人所有。
xx电影院格式条款违法案
2014年4月20日,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xx公司所经营的xx电影院在售票厅的LED屏上作出“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在售票柜台上面向购票者摆放的《会员卡办理须知》中作出“票经售出概不退还,卡内充值金额将不予退还。”的规定,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查处。
二、处理依据
当事人在从事电影放映服务经营活动中,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作出“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票经售出概不退还,卡内充值金额将不予退还。”的规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应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理结果
工商机关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焦点
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一直是社会民众关注的问题,媒体也多有报道。按照影院的说法,电影票不是一般的实物商品,电影院是靠上座率来获利的,如果消费者卖了票不观影,要求退票,这是消费者违约,电影院将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即使允许退票,但在临近开场前退票会导致这张门票无法二次售出,也给影院带来经济损失。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因故需要退换票也是常有的情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需求。现实中,火车票、飞机票可以退票,而“票经售出概不退换”、“会员卡卡内金额不予退还”却成了电影院的行规。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又合不合法?
五、研究结论
本案中,当事人是文化消费服务企业,在其营业场所的LED屏上作出“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在售票柜台上面向购票者摆放的《会员卡办理须知》作出“票经售出概不退还,卡内充值金额将不予退还。”的规定属店堂告示类型的格式条款,并在其出售电影票或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以预付款形式提供观影服务时将上述内容订入合同当中,成为合同的条款,不允许消费者更改。当消费者向当事人购买电影票或办理会员卡并向卡中充入金额,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电影尚未放映或者消费者未持会员卡购票时,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依法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规定存在两个层次的意思表示,即消费者不能解除合同;如若解除合同,购买电影票的价款或充入会员卡内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不予退还。这样的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电影院为了片面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票经售出概不退换”、“会员卡卡内金额不予退还”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和电影院双方的利益,电影院在允许退票的前提下,参照火车票、飞机票退票的规定,对消费者退票作出人性化的安排,比如按临开影的时间长短,梯次扣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这样的做法才显公平合理,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xx 汽车销售公司合同违法案
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约书》中有格式条款:“购方提车前需要将本约之车余款全部缴清后,方能凭此单提车。如购方超过议定交车期间五天时,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卖方有权没收全额订金,如卖方未能于预定交车期间交车时,由卖方无息退还全额订金。”
二、处理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四、案件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应当给予处罚,因为上述销售合约书中所标注的“订金”不同于“定金”,只是预付款,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实际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因为虽然上述销售合约书中所标注的“订金”不同于“定金”,只是预付款,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退回订金,并应当支付订金的利息,如果当事人违约时只退回订金,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xx速递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2014年6月13日,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xx速递有限公司xx营业部开展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xx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契约条款”第3条“……寄件人瞒报、隐蔽包装交寄禁寄物品或包装不善导致快递服务组织或第三人物品损失及人身伤害的,寄件人应当向快递服务组织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4条“快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寄件人违反前述约定,应承担相应损失。”上述条款的内容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二、处理依据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第(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
四、案件焦点
一、快递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托寄人与快递服务企业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托寄物品的安全送达是快递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单方设定上述条款,不但为其致损不赔提供借口,同时也增大了消费者致损索赔的难度。因此对于托寄物品的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合同法》第306条对托运货物包装的规定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对验视和封装程序的规定,如果托运人封装不当,承运人有责任提出合理的要求,并提出专业性的指导、建议;或者由承运人提供包装服务,保证物品在运输过程的安全。如果托运人不同意,而承运人又认为该包装错误或有所不当,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货物致损,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但是不能通过单方设定该条款,为致损免责寻找借口。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邮政法》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交通管制、检查等政府行为等作为可以免责的条件。这是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解释,扩大了当事人的免责范围。本条款中所列的交通管制、检查等政府行为等因素固然难以准确预见,但其仍属于正常商业经营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快递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并且,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快递公司仍然有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义务,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xxx自来水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违约金责任案
一、&&案情
2013年1月, xxx自来水公司开始启用新版的“委托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代扣代交水费合同”,用于自愿通过银行代扣方式交纳水费的自来水用户。合同第6条规定,“甲方(即用户)应自抄表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即xxx自来水公司)交清当月水费,如甲方因存款余额不足支付当月水费或过期存款造成银行无法按时划扣水费等原因而未按期向乙方交纳水费,甲方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乙方”。
二、处理依据
当事人在未与自来水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委托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代扣代交水费合同》,并与用户签订该合同,故该合同属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建设部关于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号)的规定,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号)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核实,当事人在未与用水户协商约定的情况下,其合同中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的20倍。案发时,当事人共获利元(税后)。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在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四、研究结论
水是生命之源,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本案当事人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经营行为更是牵涉到千家万户。触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事人在未与用户协商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按照修订后的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或委托银行代扣代交水费的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不能单方以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日5‰违约金标准,从而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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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宾临天下 编辑]
发帖人获得奖励:+8 绿豆. 理由:有点长,但值得学习。.
[操作人: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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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还没有法律应对那些强势的霸王条款。
就像民告官一样难!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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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不要遗弃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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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7&第楼 &
拿起武器,勇于维权,震慑违法,风气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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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7&第楼 &
几乎全是霸王条款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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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第楼 &
就像小姐,对于霸王硬上弓,早已经麻木了。维权路途漫漫,等不起,耗不起。。
每天,不是在被霸王硬上弓,就是在被霸王硬上弓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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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你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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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5&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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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敌人让你生气,那说明你还没有胜他的把握。''''''''''''''''有些事情本身我们无法控制,只好控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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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00&第楼 &
315又要来了,工商局还能做什么?听说现在改革,开店做生意都不用办执照了,难怪到处开店,摆摊的,小区里到处是粉店,发廊,赌博室\\\\\\\臭气,噪声......扰民,改革成这样了,还让不让人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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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忧伤的灵魂
315又要来了,工商局还能做什么?听说现在改革,开店做生意都不用办执照了,难怪到处开店,摆摊的,小区里到处是粉店,发廊,赌博室\\\\\\\臭气,噪声......扰民,改革成这样了,还让不让人活啊
听说拉屎不能用纸擦,只能用手或石头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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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49&第楼 &
哎哟,看来楼上是工商局的啵,那街上和小区里到处都是无照经营的,你怎么不去擦、不去刮呢,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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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1&第楼 &
作者: 南湖水杉
听说拉屎不能用纸擦,只能用手或石头刮!
七、八十年代,在乡下我都是用玉米渣,比卫生纸干净又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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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条款”是群众和媒体的一种形象说法,实指不公平、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下列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当然包括无效的合同条款!)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下列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论:法律法规已经很给力,当你遭遇霸王条款时,不要犹豫,请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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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遭遇某银行威胁:还款方式没得选择,否则打退材料!面对威胁我摔回几句“退吧!你等着我到人民银行和工商局举报投诉你!”。。。。僵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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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毕业两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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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湖水杉
我正在遭遇某银行威胁:还款方式没得选择,否则打退材料!面对威胁我摔回几句“退吧!你等着我到人民银行和工商局举报投诉你!”。。。。僵持中。
密切关注,请向工商部门反映。电话:9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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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51&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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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上家,爱上她,关注你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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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8&第楼 &
作者: 宾临天下
密切关注,请向工商部门反映。电话:99972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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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较真要选择还款方式?贷23.4万15年,等额本息还款比等额本金还款多支付利息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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