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人以判刑为由签订协议拿走70多万元算不算诈骗

以合伙为名签订协议,办理个体工商户算不算欺诈,合伙协议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以合伙为名签订协议,办理个体工商户算不算欺诈,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某人甲邀2人合伙办企业,3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出资。协议中2人同意甲甫单催吠诎杜挫森旦缉执行合伙事务,甲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未经2人授权,以个人名义办成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和对外事务均以个人形式出现。甲以外合伙人主张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支持?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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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欺诈。现实当中,合伙甫单催吠诎杜挫森旦缉企业都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的,你们三个也可以开公司,那你们就是股东了。在工商部门登记只是产生对外效力,你们之间还可以约定内部协议,只对你们有效。
你好。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甲以外的合伙人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就你所述还不能认定协议无效,不过,甲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无疑。 纵横法律网 王双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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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让贵合同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皖刑终字第00128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让贵,男。因犯诈骗罪于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让贵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钱让贵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钱让贵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采取伪造合同或者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口头合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359.1万元,并将所得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一审法院根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合同或者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口头合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35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钱让贵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钱让贵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钱让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8)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钱让贵的宣告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钱让贵诈骗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钱让贵上诉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孙谦林、边怀宣、边怀荣、赵续阳、朱秀芳、左大武、郑国凯、常安明、宇根水、陶恒华、岳术锋等人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其欠彭小刚、许顺华、徐正豪、沈荣红、方兴安、卢兰斌、佟大站的钱是借款或经济往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一)骗取被害人李新民8.3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钱让贵虚构拆迁市委党校工程急需资金周转、请人吃饭等理由,先后骗取李新民人民币8.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借条、承诺书证明:钱让贵分数次借到李新民8.3万元,承诺工程款到账后归还。
  2、被害人李新民陈述:2010年10月以来,钱让贵说在市委党校做拆迁工程,需要打点有关人员,多次向其借钱,合计8.3万元。后来其才知道市委党校拆迁工程不是钱让贵做的。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10年10月开始其以拆迁市委党校工程需资金周转、请人吃饭为由先后骗取李新民8.3万元,所骗取的钱用于购买彩票和日常开支。
  (二)骗取被害人孙谦林6万元
  日,钱让贵以付工程款为由,骗取孙谦林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孙谦林6万元。
  2、被害人孙谦林陈述:2011年3月底,其朋友李新民打电话说钱让贵急等着要6万元付工程款,其因和李关系好,就同意了。4月1日,其把6万元现金给了钱让贵,后来钱让贵一直没还钱。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4月,其以交工程款为由通过李新民找孙谦林借了5万元现金,打了6万元的借条,其中1万元是好处费。所借的钱用于买彩票和日常开销,后来也没有还。
  (三)骗取被害人边怀宣20万元
  2009年2月,钱让贵对边怀宣谎称马鞍山市拆迁办有亲戚,可以帮边购买到安置房,以找人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边怀宣2万元。日,钱让贵欺骗边怀宣说安置房已搞好,需到房产大厦交房款5万元,后用事先伪造的加盖马鞍山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骗取边怀宣5万元。2009年8月至12月,钱让贵利用伪造的收据又多次欺骗边怀宣交房款。钱让贵前后共骗取边怀宣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边怀宣20万元。
  2、被害人边怀宣陈述:2009年2月,钱让贵说他在市拆迁办有亲戚,可以帮其以拆迁安置的价格购买到安置房,之后钱让贵以找人请客吃饭为由要了2万元。7月29日,钱让贵打电话说安置房已搞好,需到房产大厦交5万元房款,其将5万元交给钱让贵,钱给其一张加盖有马鞍山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之后,钱让贵催其把房款交清,8月至年底其分多次把钱交给钱让贵。一共交了20万元。后来其多次找钱让贵要房屋钥匙,但一直没拿到,钱让贵也有意躲着其。日终于发现钱让贵,钱让贵给其重新写了一张总的借条后离开了,从那以后就再也找不到他了。后来经调查才发现钱让贵给的收据是假的。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09年,其骗边怀宣说自己在市拆迁办有亲戚可以帮忙购买到安置房,边怀宣相信了,其以找人请客吃饭为由找边怀宣要了2万元。到了7月,其因为手上没钱,就骗边怀宣说安置房已搞好,需到房产大厦交房款5万元,用假的盖有马鞍山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又骗取边怀宣5万元。后来其又以拿钥匙为由多次骗取边怀宣钱款。其共骗取边怀宣17万元。到了2011年9月的一天,边怀宣找到其,让其写了一份20万元的借条。
  (四)骗取被害人边怀荣19.3万元
  2009年5月,边怀荣得知钱让贵能帮其哥哥边怀宣购买到安置房,就通过边怀宣找到钱让贵问能否帮其买一套安置房,钱让贵使用诈骗边怀宣相同的方法骗取边怀荣19.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边怀荣20万元。
  2、被害人边怀荣陈述:2009年5月,其听说钱让贵能帮其哥哥边怀宣买到安置房,就通过边怀宣问钱让贵能不能帮其也买一套安置房,钱让贵说没问题,先后以找人请客吃饭、交购房款为由找其要了2万元、15万元、1.6万元、7000元。后来一直没拿到房子钥匙,钱让贵也一直躲着其。日其发现了钱让贵,钱让贵重新写了一张总的20万元的借条就离开了,其实际被骗19.3万元。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其用骗边怀宣同样的方法又骗取边怀荣16万元,骗来的钱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后来其被边怀荣兄弟抓住,为了脱身,给边怀荣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五)与他人共同骗取赵续阳、朱秀芳9万元
  2010年11月,钱让贵冒充马鞍山市广电局长,伙同秦会中(另案处理)以帮助赵续阳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赵续阳10万元。2011年3月,钱让贵伙同秦会中谎称在滁州市有个河道清污工程,让朱秀芳承包,骗取朱秀芳1万元。钱让贵分得11万元中的2万元,后经被害人索要,钱让贵退还了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赵续阳安排工作前期经费10万元。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朱秀芳1万元。并有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等在卷佐证。
  2、被害人赵续阳陈述:2010年11月,其退伍后和干妈朱秀芳到了马鞍山市,经秦会中介绍认识了钱让贵,秦说钱是马鞍山市广电局长,以后联系工作的事直接找钱,之后钱让贵以帮其找工作钱不够为由多次找其要钱,其一共给了钱让贵10万元。后来,其发现钱让贵不是广电局长。日,钱让贵给其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给朱秀芳打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听朱秀芳说这1万元是钱让贵以工程名义骗她的。事后,其多次联系钱让贵,钱退还了2万元。
  3、被害人朱秀芳关于秦会中和钱让贵以帮忙找工作为由骗取赵续阳10万元及钱让贵打收条、借条的陈述与赵续阳的陈述基本一致,另陈述:2011年3月,秦会中说钱让贵在滁州有个河道清污工程,让其去干,并让其汇1万元工程款,其就让女儿给钱让贵汇了1万元。后来钱让贵承认收到钱了,但是工程已经被别人干了。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约2010年10月底,赵续阳和朱秀芳到马鞍山市找到其和秦会中,在吃饭过程中秦会中介绍其叫秦百城,是马鞍山市广电局长,可以帮赵续阳找工作,其也默认了。其先后收了赵续阳10万元,2011年8月初给赵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其还给朱秀芳打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这1万元是朱秀芳汇给其的。11万元中其只拿到2万元,其余的9万元给了秦会中。后来赵续阳说要报案,其没办法就退了2万元。
  (六)骗取被害人彭小刚2万元
  2011年6月,钱让贵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彭小刚,声称准备竞标马鞍山市市政府亮化工程,资金不够,以借款名义先后骗取彭小刚4万元,后经彭小刚多次催要还了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借条证明:钱让贵于2011年6月和8月分别借到彭小刚3万元和1万元。
  2、被害人彭小刚陈述:2011年6月,钱让贵通过朋友找到其说准备竞标市政府亮化工程,还差3万元保证金,其就借给他3万元。之后,钱让贵打电话说工程中标了。2011年8月,钱让贵说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有急事要借1万元,其也借了。后来其打听到根本没这个工程,就找钱让贵要钱,钱让贵还了其2万元,剩下的2万元拖着未还。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6月,其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彭小刚,说准备竞标市政府亮化工程,并答应和彭小刚的老表王志国一起干,要王志国给了其3.3万元交保证金,后来没有中标,钱也没还。2011年8月,其说工程马上开工了,又从彭小刚那里拿了1万元。后工程没干成,彭小刚等人多次要其还钱,王志国的钱已还清,现只欠彭小刚2万元。借来的钱其都买了彩票。
  (七)骗取被害人许顺华2万元
  2011年3月,钱让贵虚构在当涂县干土地复垦工程,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许顺华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顺华陈述:2011年3月底,钱让贵打电话说在当涂干土地复垦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5万元,其借了2万元给他,当时没打借条。之后其多次要求钱让贵还钱,钱让贵就是不给。
  2、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3月,其以手头紧为由向许顺华借了2万元,借的钱都买彩票了,借的时候就想到没有能力还给他了。以后许顺华多次找其还钱,其躲着不见面。
  (八)骗取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万元
  2010年的一天,钱让贵向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徐正豪谎称其已中标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工程,还缺3万元保证金,以借款名义骗取了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承诺载明:向公司借款3万元,保证当涂县太白镇复垦工程款在12月15日前到账,如不到账本人立即来公司归还。
  2、证人徐正豪证言:其是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副经理。2010年4月,钱让贵说太白镇有个复垦工程需要挂靠其公司的资质,其同意了。几天后钱让贵说复垦工程他已拿下来了,让其公司在合同上盖了章。没过几天,钱让贵又找到其说工程要交10多万元保证金,他还差3万元,其觉得钱让贵不可靠就未同意借。后钱让贵通过其姑父陈胜志找其借了3万元。之后其找钱让贵要钱,钱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后来其才知道太白镇复垦工程不是钱让贵干的,是一个叫刘发华的人干的。
  3、证人刘发华证言:2010年底,当涂县太白镇有个土地复垦工程正在招标,其因为没有资质就找到钱让贵,不久钱让贵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给了其,其拿到资质后参与招标并中标,这个工程都是其干的,与钱让贵没有任何关系。钱让贵于日找其要了1.8万元的挂靠工程管理费。其后来才知道钱让贵以这个复垦工程骗了不少人的钱。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刘发华想投标当涂县太白镇复垦工程但没资质,其帮刘找到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刘发华中标了这个工程。后其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正豪那借了3万元。
  综上,钱让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
  二、合同诈骗事实:
  (一)骗取被害人左大武155万元
  2010年1月,钱让贵私刻当涂县金茂改革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合同印章,伪造拆除当涂县丝绸厂协议合同,虚构已中标该拆除房屋工程,并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被害人左大武,之后以交拆除房屋保证金、拆除房款、请客吃饭等理由骗取左大武39万元。
  2010年1月底,钱让贵虚构十七冶相关领导已同意其承包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拆迁工程,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被害人左大武,先后以交拆迁房款为由骗取左大武17万元。
  2010年2月初,钱让贵以为能顺利拿下当涂县丝绸厂、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拆迁工程,需要打点相关部门领导为由骗取左大武5万元。
  2010年2月,钱让贵私刻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伪造市委党校房屋拆除协议和收据,虚构已中标该拆除房屋工程,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左大武,先后以交拆除房屋保证金、拆除房款为由骗取左大武47万元。
  2010年3月,钱让贵谎称将当涂县太白镇土地复垦工程转让给左大武,以交保证金、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左大武8万元。
  2010年3月至4月,钱让贵虚构要投标当涂护城河工程,并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左大武,以交保证金、打点招标人员为由骗取左大武50万元。
  2010年5月,钱让贵虚构已拿到马钢四小拆迁工程,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左大武,以交房屋拆迁款为由骗取左大武4万元。
  2011年4月,钱让贵虚假承诺将自己中标的华霆医院拆迁工程转让给左大武,骗取左大武25万元。
  左大武多次向钱让贵追要被骗的钱,钱让贵还了10万元。
  钱让贵于2010年2月将其中标的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转让给左大武,左支付了40余万元后,明确表示还应当支付的30万元因为钱让贵骗了他很多钱,将不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左大武个人所记支付工程款项的详细账目及钱让贵出具的借条、收条证明钱让贵收到左大武钱款的情况。
  2、房屋拆除协议、收据证明钱让贵伪造相关材料的情况。
  3、被害人左大武陈述:2010年1月,钱让贵把当涂县丝绸厂拆迁协议拿给其,其看协议的甲方是当涂县金茂改革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钱让贵还带其到这个单位门口看了一下,其就相信了。之后钱让贵以付拆迁房款、安全保证金、请人吃饭为由找其要了39万元。到7月其才知道这个工程是金茂公司自己干的,钱让贵出示的合同是假的。2010年1月底,钱让贵带其去看了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说相关领导同意将该厂拆迁工程给他干,先后以交拆迁房款为由让其给了17万元。2010年2月初,钱让贵说为了能顺利把当涂县丝绸厂、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拆迁工程拿到手,需要打点相关部门的领导,找其要了5万元。2010年2月,钱让贵说已经和市建设投资公司领导讲好了先把市委党校房屋拆除协议定下来,要其交了27万元的拆迁房款和20万元的押金,这个工程一直没给其干。2010年3月,钱让贵找其要1万元,说将当涂县太白镇土地复垦工程转让给其,之后又找其要了7万元,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个工程。日,钱让贵找其要了5万元用于当涂县护城河工程投标费用,说这个工程给其干,之后又以交保证金、打点招标人员为由找其要了45万元。2010年5月,钱让贵说将已拿到的马钢四小拆迁工程给其干,要其交了房屋拆迁款4万元,后来才知道工程不是他的。2011年4月,钱让贵说以25万元的价格将华霆医院拆迁工程给其干,其分四次给了钱25万元,但没有见到合同,后来经打听才知道钱以这个工程骗了好几个人。钱让贵一共骗其195万元,后来经多次催要还了10万元。2010年2月,钱让贵将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转给其,按市场价格其要付给钱让贵72万元,已付了42万元,还应当付30万元,因为钱让贵骗了其很多钱,该30万元其不会再付给钱让贵了。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其先后通过虚假承诺转让拆迁工程并以交拆迁款和保证金等名义从左大武处骗取195万元。左大武多次向其追要被骗的钱款,其归还了10万元。其将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转给左大武,按市场价左大武要付给其160万元左右。
  (二)骗取被害人郑国凯10万元
  2007年2月,钱让贵虚构能拿到马鞍山市土地局大楼拆迁工程转让给郑国凯,以打点拆迁办领导为由骗取郑国凯购物卡4千元。
  2007年7月,钱让贵虚构当涂开发区一家具厂要拆迁,称和郑国凯合作干,以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郑国凯2千元。
  2011年9月至10月,钱让贵私刻马鞍山市青少年宫印章,冒充团市委副书记张卫国签字,伪造承包人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市青少年宫拆迁合同协议书,以交保证金、拆迁费为由骗取郑国凯6.1万元。
  2011年11月,钱让贵伪造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称将该工程转让给郑国凯干,以交保证金、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郑国凯7.8万元。
  后经被害人郑国凯多次追讨,钱让贵归还了郑国凯1.5万元,并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价3万元抵偿给郑国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出具的收条、借条证明钱让贵收到郑国凯钱款的情况。
  2、郑国凯、郑艳坤出具的收条证明钱让贵归还郑国凯1.5万元的情况。
  3、合同协议书、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证明钱让贵伪造相关合同的情况。
  4、被害人郑国凯陈述:2007年2月,钱让贵说马鞍山市土地局大楼快要拆迁了,要其买4千元购物卡送给拆迁办领导,其就买了4千元购物卡给了钱,后来其没干到这个工程。2007年7月,钱让贵说当涂开发区有个家具厂要拆迁,称愿意和其一起合伙干,后钱让贵以请开发区领导吃饭为由让其送了2千元,最后这个活钱让贵让别人干了。2011年9月,钱让贵说他接了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要交拆迁费和保证金,前后找其要了6.1万元,还给其看了工程合同,但之后这个工程一直没给其干。2011年11月,钱让贵说已拿到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也给其看了,并承诺将这个工程给其干,以交保证金、请领导吃饭为由又骗取其7.8万元,事后其才知道这个工程钱让贵没有拿到。后来钱让贵在派出所调解下还了1.5万元,还给其一辆轿车用于抵3万元的债。
  5、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其先后虚构拿到土地局大楼拆迁工程、当涂开发区一家具厂拆迁工程、当涂体育馆拆除工程、青少年宫拆迁工程,承诺给郑国凯干,分别骗取郑国凯4千元购物卡、2千元、6.1万元、7.8万元,骗的钱主要用于还债了。后来其归还了部分钱款,并将一辆桑塔纳轿车抵给郑国凯。
  (三)骗取被害人岳术锋、佟大站、朱四荣、王林敏、王先银64万元
  日,钱让贵以江苏省溧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在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中标党校四标段拆迁工程,后虚假承诺转包给岳术锋等人,以交保证金、房屋拆迁款等为由骗取岳术锋等人6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市委党校拆除工程合同、房屋拆除协议、委托拆除书证明钱让贵中标原市委党校四标段拆迁工程及承诺将该工程转包给佟大站等人的情况。
  2、钱让贵日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佟大站等人市委党校四标段拆除款34万元、安全保证金30万元。
  3、被害人岳术锋陈述:2010年11月,其和佟大站、朱四荣、王林敏、王先银中标党校拆迁工程二标段,钱让贵中标四标段。12月初,钱让贵托卢兰跃找到其,想把四标段工程转给其,其和合伙人就同意了,双方谈好的转让价格是64万元,并签了协议,之后其和合伙人支付了64万元给钱让贵。后来得知钱让贵把四标段工程又转给了其他人。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11月,其中标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四标段。因为急需用钱,其通过卢兰跃联系到佟大站等人,佟大站等人要买四标段工程,其没想过工程到底给不给佟大站等人干,把钱骗过来再说,就和佟大站等人签了房屋拆除协议,向佟大站等人要了64万元,其中1万元给卢兰跃做中介费,其余大部分借给朋友了。市委党校四标段工程其后来给曹晓龙干了。
  (四)骗取被害人常安明9万元
  2011年3月,钱让贵虚构安工大的小工厂拆迁工程,并承诺转让给常安明,以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常安明4万元。
  2011年4月,钱让贵虚假承诺与常安明合作拆迁华霆医院工程,以交拆迁房屋款为由骗取常安明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24日出具的收条、日出具的借条证明:钱让贵2011年3月分两次收到常安明4万元,2011年4月借到常安明5万元。
  2、被害人常安明陈述:2011年3月,钱让贵打电话说安工大的小工厂急等拆迁,其被他说动心了,就让家属给钱让贵2万元,之后钱让贵又以请客送礼为由从其那拿了2万元,但这个工程一直没干成。2011年4月,钱让贵又说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他已拿下,和其合伙干,其看到了合同,就信了,给了钱让贵5万元拆迁款。后来听说华霆医院工程钱让贵收了七八个人的钱,工程也给别人干了。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3月,其没钱用了,就打电话骗常安明说其已拿到安工大小工厂拆迁工程,要转给常安明,先后两次骗取常安明4万元。2011年4月,其又联系常安明说已拿下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两人合伙干,要常安明出10万元拆迁款,常安明只给了5万元。华霆医院拆迁工程其是不会给常安明干的,因为其已经把这个工程卖给了好几个人了。骗常安明的钱主要用于购买彩票和平时的花费。
  (五)骗取被害人沈荣红2.4万元
  2010年9月,钱让贵虚构其承包马鞍山市纺织厂拆迁工程,承诺将一部分工程给沈荣红,以交保证金为由骗取沈荣红4万元,后归还2万元。2011年6月,钱让贵以请银行领导吃饭身上没钱为由骗取沈荣红4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分别借到沈荣红4.8万元、4千元。
  2、被害人沈荣红陈述:2010年7月,钱让贵说他承包了市纺织厂拆迁工程,需要打保证金给上级单位,让其交钱,可以将一部分工程给其做。9月29日,其交给钱让贵4万元,加上之前借给他的8千元,钱让贵打了4.8万元的收条。到10月份,钱让贵说工程被别人干了。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钱让贵还了2万元。日,钱让贵打电话说正在请银行负责人吃饭,准备贷款后还其钱,但没钱付吃饭的费用,其给钱让贵汇了4千元。之后经打听才知道市纺织厂拆迁工程不是钱让贵拿到的。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8月,其骗沈荣红说已经拿下市纺织厂拆迁工程,可以给沈干一部分,要沈出4万元保证金。9月,沈荣红给了其4万元现金,加上之前借她的8千元,其打了4.8万元的借条。之后,沈荣红发现工程已经有人在干了,就找其要钱,其还了2万元。2011年6月,其骗沈荣红说在陪银行领导吃饭,没钱付账,贷款办下来就还沈的钱,让沈荣红汇了4千元。后来,沈荣红经常打电话要钱,其以各种理由骗她,其知道是没有钱还她了。
  (六)骗取被害人宇根水10.9万元
  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钱让贵虚构已拿到马鞍山市委党校全部拆迁工程,并展示了其伪造的合同,承诺拆迁结束后将拆迁的废钢卖给宇根水,以拆迁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骗取宇根水1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出具的借条、收条证明:钱让贵分数次共收到宇根水10.9万元。
  2、被害人宇根水陈述:2009年11月,钱让贵说他已拿到市委党校全部拆迁工程,并给其看了合同,还说拆迁结束后将拆迁的废钢卖给其,但缺流动资金,向其借钱,其先后借给钱让贵10.9万元。到2010年11月听说党校的工程又重新竞标了,后其找钱让贵要钱,钱让贵用各种理由搪塞。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09年11月,其骗宇根水说已拿到市委党校拆迁工程,还给宇看了假的拆迁合同,并说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向宇借些钱,以后可以把拆迁的废钢卖给宇,宇根水看到假合同后就相信了,先后共借给其10.9万元,其记得已还了3万元。
  (七)骗取被害人陶恒华3.5万元
  2010年5月,钱让贵虚构已将马鞍山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全部拿下,并展示了其伪造的合同,承诺将部分工程给陶恒华和周海军承包,后以交保证金为由骗取陶恒华、周海军8.5万元。事后,陶恒华发现是骗局,多次找钱让贵要钱,钱让贵退还了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恒华陈述:2010年5月,钱让贵对周海军说已经把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全部拿下了,还说把一部分工程给周海军干,但要先交部分拆迁款,周海军手上没钱就找到其,其答应和周合伙干。钱让贵给其看了一份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合同,之后让其交了2万元定金,在随后的几个月内钱让贵又以交拆迁款、给领导请客送礼为由从其那拿走了6.5万元。后来其发现钱让贵在骗他,要求还钱,钱让贵还了5万元。
  2、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10年5月,其通过周海军认识了陶恒华,拿出一份市委党校拆迁工程的假合同给陶看,说其已经将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全部拿下,打算将部分工程给陶恒华和周海军干,要陶交点定金,陶恒华相信了并交了2万元定金。之后,其又以交工程款、请领导吃饭为由骗了陶恒华6.5万元。后来事情败露,其被陶恒华逼的没办法就还了5万元。所骗到的钱都用于买彩票和平时花销。
  (八)骗取被害人方兴安2万元
  2010年1月,钱让贵虚构已拿到当涂县提署路棉麻厂拆迁工程,承诺转让给方兴安,并带方到棉麻厂实地察看,后以交付定金为由骗取方兴安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收条证明:钱让贵收到方兴安2万元。
  2、被害人方兴安陈述:其是通过刘毛树认识钱让贵的,2010年1月,钱让贵说他已拿到当涂县提署路棉麻厂拆迁工程,并带其和刘毛树等人去看了现场,称30万元转给其干。2月2号上午,钱让贵打电话让交钱,其和刘毛树等人就交了2万元,钱是其出的。后来才发现该工程不是钱让贵拿到的,其找钱让贵退钱,钱让贵一直未还。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1月,其手上缺钱,谎称已拿到当涂县提署路棉麻厂拆迁工程,可以转让给刘毛树和他朋友,要先付定金。2月的一天,刘毛树和他朋友给了其2万元现金。骗的钱其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
  (九)骗取被害人卢兰斌21万元
  2011年10月,钱让贵虚构已中标当涂县体育馆拆迁工程,并私刻当涂县旧城改造建设征迁拆迁指挥部的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伪造了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以转让工程为由骗取卢兰斌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证明钱让贵伪造合同的情况。
  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借条证明:钱让贵收到卢兰斌21万元。
  3、被害人卢兰斌陈述:2011年10月,其在干钱让贵转让的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的同时,钱让贵说把当涂县体育馆拆迁工程给其干,其就相信了,陆续给了钱让贵26万元,手上有条据的是21万余元,钱让贵当时还给了其拆除工程合同。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10月,其将以马鞍山市慈安拆旧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转包给卢兰斌。在卢兰斌干青少年宫拆迁工程的同时,其骗卢说自己能拿到当涂县体育馆拆迁工程,再转让给卢,并伪造了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卢兰斌相信了,其先后骗了卢20余万元。骗来的钱其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
  (十)骗取被害人边怀夫1.3万元
  2009年1月,钱让贵谎称拿到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工程,并私刻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伪造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合同,欺骗边怀夫合伙拆迁,以交工程拆迁款为名骗取边怀夫21.3万元。后边怀夫发现是骗局,钱让贵害怕边怀夫报案,退还了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通知等证明钱让贵伪造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合同的情况。
  2、借条、收据证明:钱让贵收到边怀夫21.3万元。
  3、被害人边怀夫陈述:2009年1月,钱让贵找到其说拿到了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工程,只要其交20万元就可以合伙干,其同意了,先后交了21.3万元,在此过程中钱让贵给其看了交款发票和拆迁合同。后得知体育场的拆迁工程已经被别人干了,其才发现发票和合同都是假的。钱让贵怕其报案退了20万元,剩余1.3万元一直未还。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09年1月,其因为缺钱,就主动联系边怀夫,谎称拿到了马鞍山市体育场的拆迁工程,只要他交20万元,就可以合伙干这个工程,边怀夫先后交了21.3万元,为了让边怀夫相信,其做了假的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合同协议书。边怀夫后来发现被骗,其害怕边怀夫报案,退还了20万元。骗来的钱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了。
  (十一)骗取被害人佟大站20万元
  2011年4月,钱让贵虚假承诺将已中标的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与佟大站合伙干,骗取佟大站20.3万元,之前钱已经欠下佟大站18万元。佟大站后来发现该工程已给别人,要报警,钱让贵同意佟大站拉走了价值20万元的废钢。在此期间,钱让贵声称能拿下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虚假承诺将该工程分包给佟大站,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又骗取佟大站2万元。根据钱让贵出具的还款计划,截止到2011年11月,钱让贵尚欠佟大站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收条、借条、还款计划证明钱让贵收到佟大站钱款及到日尚欠佟大站20万元的情况。
  2、被害人佟大站陈述:2011年4月,钱让贵找到其说已拿下华霆医院拆迁工程,因为之前钱让贵欠的18万元一直没还,其就不相信,钱让贵让其到现场看了,其才同意合伙干。之后钱让贵以交工程款、保证金为由从其那合计拿了17.3万元,加上前面欠的18万元,一共给了钱让贵35.3万元。之后,钱让贵又说华霆医院拆迁工程共38万元,其又给了3万元。到5月份其发现华霆医院工程被朱启发和李建军合伙干了,其很生气就报警了,经过协调其拉走了20万元的废钢。2011年4月,钱让贵说他能拿下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需要请客送礼,工程拿到后给其干,让其先拿2万元用于请客送礼,其付了钱,但是没有干到工程。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11年4月,其对佟大站说准备和佟合伙干已中标的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以交工程款和保证金为名从佟那里骗了17.3万元,其心里清楚这个工程是不会给佟干的,加上之前其欠佟大站的18万元也没打算还,一共骗了佟大站35.3万元。之后其又找佟大站要了3万元。华霆医院工程其给朱启发和李建军干了,佟大站发现后要报警,其因为害怕就同意佟大站拉走了价值20万元的废钢。另外其还以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了佟大站2万元。骗来的钱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了。
  (十二)骗取被害人王兴勇60万元
  2010年11月,钱让贵对王兴勇说其正在投标马鞍山市委党校拆迁工程两个标段,每个标需交20万元保证金,提议双方合伙干,赚钱平分,王同意了。王兴勇于日先后向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账户汇款40万元。日,钱让贵以江苏省溧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中标党校拆迁工程四标段,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退给钱让贵未中标的20万元保证金。钱让贵在党校拆迁工程四标段中标后,要求王兴勇把保证金30万元、拆迁房款13万元交齐,王兴勇又向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账户汇款23万元,之后钱让贵却将该拆迁工程转让给他人。2010年11月,钱让贵为了非法占有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退还的20万元保证金,虚构市计生委有个拆迁工程,承诺把该工程给王兴勇干,以王兴勇之前交的20万元保证金不够为由又骗取王2万元,同时向王借款1万元。其间,钱让贵归还了王兴勇6万元。综上,钱让贵实际骗取王兴勇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市委党校拆除工程合同证明钱让贵中标原市委党校拆除工程四标段的情况。
  2、钱让贵出具的借条、收条证明:钱让贵收到王兴勇66万元。
  3、被害人王兴勇陈述:2010年11月,钱让贵说他正在竞标市委党校拆迁工程两个标段,肯定能中标,要40万元保证金,让其出钱,中标赚钱后两人平分,其同意了。11月16日,其向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账户汇款40万元。11月22日,钱让贵挂靠的江苏省溧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了四标段,其让钱让贵退20万元保证金,钱说不需要退,市计生委办公楼马上要拆迁了,这个工程已内定给钱干,其就信了。党校四标段中标后签了合同,合同约定保证金和拆迁款共43万元,之前其交了20万元,钱让贵让其又交了剩下的23万元。11月底,钱让贵又说市计生委拆迁工程要签合同,之前其交了20万元,还差2万元,其又交了2万元,钱让贵还向其借款1万元。后来,党校工程迟迟没开工,计生委工程也被别人干了,其找钱让贵要钱,钱还了6万元。其后来才知道钱让贵拿着党校四标段工程合同和原始发票骗了不少人。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九十月份,其对王兴勇说能搞到党校拆迁工程两个标,赚钱后两人平分,王同意了。11月中旬,王兴勇给其40万元,其分两次汇到招标单位账户。后来,其只中了四标段,招标单位退了20万元保证金,其私自拿走了,用于买彩票和日常开销。党校工程四标段保证金和拆迁款合计43万元,其让王兴勇又拿了23万元。其又骗王兴勇说已拿下市计生委拆迁工程,上次交了20万元(被其私自拿走的20万元),还差2万元,这样王兴勇又给了其2万元。实际上市计生委拆迁工程是没影子的事,党校四标段工程给曹晓龙干了。其还借了王兴勇1万元,还了6万元,共骗王兴勇60万元。
  综上,钱让贵采取伪造合同或者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书面、口头合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359.1万元。
  本案综合证据:
  1、人口信息表证明钱让贵的身份情况。
  2、马鞍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钱让贵系被抓获归案。
  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8)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钱让贵因犯诈骗罪于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日起至日止。罚金4万元已全部交纳。
  4、证人张清、刘祖芬、李颖、张俊平证言证明:钱让贵曾从马鞍山市多家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金额从数万元到一百余万元不等。
  5、上诉人钱让贵供述:其只中标了市委党校四标段、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市青少年宫、华霆医院的拆迁工程,涉案的其他工程都和其没有关系。其想一夜暴富,骗来的400余万元基本上都购买彩票了。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孙谦林、边怀宣、边怀荣、常安明、宇根水、陶恒华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的钱让贵骗取孙谦林6万元、边怀宣20万元、边怀荣19.3万元、常安明9万元、宇根水10.9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借条、收条等书证证实,且被害人陈述和书证间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定的钱让贵骗取陶恒华3.5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钱让贵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且被害人陈述和钱让贵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赵续阳、朱秀芳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此起诈骗行为是钱让贵伙同秦会中共同实施,钱让贵应对两人共同诈骗的总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事后如何分赃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钱让贵与他人共同骗取赵续阳、朱秀芳9万元适当。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左大武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钱让贵辩称其转给左大武的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价值160余万元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结合其还款及左大武欠其工程款情况,认定其骗取左大武155万元适当。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郑国凯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郑国凯、郑艳坤出具的收条证明钱让贵只归还了1.5万元,钱让贵辩称另外还了1万元及抵给郑国凯的车子价值6万元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结合钱让贵还款及用轿车抵债情况认定其骗取郑国凯10万元适当。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岳术锋等人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钱让贵骗取岳术锋等人64万元以后,给了他人1万元中介费,属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对其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其欠彭小刚、许顺华、徐正豪、沈荣红、方兴安、卢兰斌、佟大站的钱是借款或经济往来的上诉理由,经查:钱让贵骗取彭小刚、许顺华、徐正豪、沈荣红、方兴安、卢兰斌、佟大站的钱款时,或是虚构借款理由,或是虚假承诺转让工程,骗取钱款后主要用于购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明显不属于正常的借款或经济往来。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伪造的合同或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书面、口头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359.1万元,其行为又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钱让贵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钱让贵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进行数罪并罚。钱让贵虽然对部分事实的性质及数额进行了辩解,但对主要事实经过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钱让贵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作出的量刑适当,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华舒
  代理审判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英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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