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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正版】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 马新岚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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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正版】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 马新岚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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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基本信息
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
法律出版社
&& 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事务合作协议》,充分发挥案例对涉台审判工作的参考作用,根据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定位及工作安排,我们着手汇编了《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一书。本书汇集了福建、浙江、广东、江西四省法院近年来涉台典型案例近60篇,案例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共7个一级案由18个二级案由,每一篇案例都对案件案情进行了分析评析,对蕴含的司法价值取向、审判实务经验、司法方法、法学理论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挖掘,为提高涉台审判能力提供鲜活素材,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 作者简介
目录民事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离婚纠纷涉台离婚所涉子女抚养权及费用相关问题——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林少华分家析产纠纷多元调解衔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陈某与黄某滨、黄某梅房产纠纷案蔡琳琦孙金凤许敏去台人员遗留大陆的房产的归属——陈某邦、陈某华等14人与陈某建、陈某和、陈某铭房屋继承纠纷案古豪莉合 同 纠 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相关法律问题——赖某旺与陈某禹、三明禹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李宁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宗教信仰和两岸文化交流案件的审理——台湾某佛教总会与惠安崇武五峰全艺石雕厂、蒋某旭买卖合同纠纷案王鹏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根据交易过程证据等综合认定——兴国富利兴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津霖纺织面料复合有限公司、宝龙(龙南)制衣有限公司、廖某克买卖合同纠纷案古豪莉对于原告诉请否定法人人格、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应从严把握——奇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晶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杰晖李洋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台湾佾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邦普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明艳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中山市艺美制衣有限公司与徐某渊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慧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新加坡商康耐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与义乌丽德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李小坚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买卖还是投资——宁波崇越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毛坚儿借款合同纠纷在涉台民商事案件中正确使用调解方式结案——廖某明与王某民债务纠纷案林智远涉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主张违约权利的归属——曾某昕与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某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曹发贵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实际履行以及保证方式的认定——熊某文与联志(南昌)电子有限公司、郑某奕民间借贷纠纷案朱勇民间借贷中自认的效力——傅某苏与林某、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刘燕波司法裁判认定夫妻借贷协议成立标准的探析——朱某福与陆某琴、徐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冷海波许旭涛由贷款人对所借款项交付情况及交付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杨某芬与浙江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国民间借贷纠纷案葛欠喜霍彤涉台商事案件中调解的重要性——周某望与浙江台越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诸暨市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寿某生、廖某滨、寿某霞民间借贷纠纷案徐肖闻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时如何认定以及利率的认定——温州达亿服装有限公司与钟某和、温州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陈雁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中约定“政府行为终止合同”和“拖欠租金终止合同”条件成就时,出租人可提前解除合同——张某元与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蔡某忠债权纠纷案张美均不支付违约金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房屋已交付使用承租人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福州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礼租赁合同纠纷案林智远对于代管房屋房主要求收回私房案件的定性和搬出租户的赔偿问题——陈某恭等与高某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黄金叶涉台土地租赁案的调解——高安市园艺场与赖某专租赁合同纠纷案刘建波承揽合同纠纷共同创作的认定以及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而造成承揽人无法完成劳动成果的,承揽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敖某祥与广州蓝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李文君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住所地法律应作为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广州市我爱我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苏某生居间合同纠纷案刘欢对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与李某堂、廖某玲、马某良、宋某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纠纷案谢颖追偿权纠纷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主动适用——杨某与何某彰、李某明追偿权纠纷案邓黎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万某玲与赵某茜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张剑峰请求返还未约定入账时间的投资款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雷某思与张某月不当得利纠纷案朱彤商标权侵权纠纷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如何解决——阜阳市棉花原种繁殖场与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农友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贸种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林永南其他类别合同纠纷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应认定合同未生效——黄某标与江西杰仁实业有限公司、方某民合同纠纷案雷智复杂案件中调解的适用——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山与李某榕、蔡某绮合作合同纠纷案曹发贵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及司法审查限度——福建省轻纺工业联合公司与台湾庆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亚协房产有限公司、王某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林智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沈某东与洪某文、王某刚、佛山市南海区浩淼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雷涛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东莞市彩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何某海保证合同纠纷案张慧珍合伙型联营与协作型联营的区分——广州海斯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涂某钦、陈某胜联营合同纠纷案何飞涉台货物买卖合同不能参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处理——镇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元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沈斐王克力涉台敏感事件的处理——章某夫与张某潭其他合同纠纷案孙志萍李志海事海商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损产生的赔偿纠纷如何处理——台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美达船务有限公司、大诺控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王炜无权代理签发提单的责任性质及其背面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宁德市夏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福州沃克斯物流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王炜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的效力、未取得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签发的提单有效、未实际掌握货物的中间转委托人不承担实际承运人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与上海衍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张珠围涉台海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证明责任的分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张珠围涉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的区分——广州市万缘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士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金士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李民韬田昌琦无船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行为,但托运人未遭受实际损失,其诉讼请求不受保护——艾迪莎体育用品(杭州)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飞格国际通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李峰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促成当事人和解——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吴胜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中的举证——林某英与林某诚、王某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出资纠纷案郑颖仲裁条款的效力——翁某明、黄某凌与黄某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苏墨祥大陆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意思表示一致但未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赵某雷与蔡某晃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何宇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根据有关审查批准机构批准证书的记载确定——洪某斌与洪某伦股权转让纠纷案徐惠明王宗明利用调解方式处理涉台股权纠纷案件——黄某香与张某、张某某、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郑国栋股权转让款交付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舒某正与项某钦、浙江丽水石笕水电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金红萍李月群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受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约束——张某福、郭某隆与厦门域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洪培花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万某芝与刘某权、黄某瑜、何某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张善华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无法清算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台州市铭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某龙、傅某正、林某丁清算责任纠纷案贡炯牟丹申请认可案件申请支付令台湾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认可——申请人王某元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09年度促字第4493号支付命令案涂远国申请认可调解书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台湾地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认可——郭某仙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台湾地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案廖松福刑事类涉台刑事案件的取证——陈某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蔡斯哲行政类不服行政规划纠纷案行政机关在作出规划调整许可前应采用听证程序——邱某吉、黄某英、曾某洲不服厦门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林琼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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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文诉史本坤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即民初字第5459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 ,
【民事权责情节】
【全文】【】 &&&&
王琦文诉史本坤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即民初字第5459号
  原告王琦文。
  委托代理人王勇,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本坤。
  委托代理人徐鹏强、宋振。
  被告徐克利。
  委托代理人裴文俊,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袁宏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桂欣,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忠。
  被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继业,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琦文与被告史本坤、徐克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刘文忠、黄骅市天玮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琦文的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史本坤的委托代理人徐鹏强和宋振,被告徐克利的委托代理人裴文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桂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继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文忠和黄骅市天玮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琦文诉称,日7时10分许,被告史本坤驾驶鲁K×××××号小轿车(载原告王琦文、沙少菲、叶金芝)沿青威高速公路上行线东向西行驶至183KM处,车头前部与前方发生事故停在道路上被告刘文忠驾驶的冀J×××××-冀J×××××挂号货车尾部相撞,叶金芝被卡在车内,王琦文受伤,执勤交警张月军与史本坤、沙少菲将王琦文抬至高速公路路边处,适有被告徐克利驾驶鲁F×××××号车沿青威高速公路上行线东向西行驶至此,鲁F×××××号车与沙少菲、王琦文、张月军身体接触,致沙少菲死亡、王琦文、张月军受伤,案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1)被告史本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文忠、王琦文、沙少菲不承担事故责任,(2)被告徐克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沙少菲、王琦文、张月军不承担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20元×78天)、护理费9360元(其中王锡彬护理117元×73天=8541元,其中、15日为一级护理,二人陪护,另加117元×2天=234元;杨云森护理117元×5天=585元)、误工费22581元(117元×193天)、营养费6278元、交通费4179元(住院10元×73天=730元,去本地医院门诊及外地医院3449元)、住宿费1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50元(拐杖120元、轮椅730元)、残疾赔偿金211362元(35227元×20年×30%)、原告之母杨春凤被扶养人生活费132360元(22060元×20年×30%)、后续治疗费8000元(安置义齿800元×10次50年÷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复印费235.5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史本坤辩称,被告史本坤是鲁K×××××号的登记车主及车辆肇事时的驾驶员,但不同意赔偿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原告诉状所述的要求被告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不当的,交警青平高速公路大队认定:鲁K×××××号轿车与冀J×××××/冀J×××××挂号货车事故中,虽然认定被告史本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只是针对冀J×××××/冀J×××××挂号货车,而不是针对本案原告,本案原告所受伤情与被告史本坤无关,原告所受伤是在被告史本坤车外被鲁F×××××号货车所致,在对鲁F×××××号货车与沙少菲、原告、张月军所发生的事故中,交警大队已明确认定了被告徐克利(鲁F×××××号货车)对本案原告、沙少菲、张月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乘坐被告史本坤驾驶车辆期间没有受伤。在原告治疗过程中,因资金紧张截止日共向被告史本坤借款元,并出具借据,要求原告偿还。
  被告徐克利辩称,被告徐克利是鲁F×××××号车的登记车主及车辆肇事时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次事故发生时王琦文已经严重受伤,头部流血处于昏迷状态,卡在车里不能动弹,被交警张月军和沙少菲拽出副驾驶座位,在被抬往道路边时被徐克利驾车接触身体造成二次受伤。事后徐克利已经预先支付给王琦文200000元,另保险公司尚留有130000元。对本案原告所受伤害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琦文先后致伤程度和赔偿责任比例作出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辩称,对肇事车辆鲁F×××××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属实,对其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为同事故中的其他伤者预留足额合理的费用。我公司在(2014)即民初字第2100号判决书中已经在交强险赔偿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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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灿与李文平、柯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林金灿,男,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培鸿,女,系原告林金灿之女。被告:李文平,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柯燕玉,女,日出生,汉族,侨居菲律宾共和国,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林金灿因与被告李文平、柯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培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平、柯燕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文平于日向原告借款480万元,同日,原告将该款转账至被告李文平的账户。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同日,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以(2012)闽泉通证民字第4152号出具公证书,并授权王秋星代办房产的有关事项。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月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每月7日支付利息,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在还款到期日和本金一起付清。由被告李文平、柯燕玉提供两人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福友综合楼4A01-4A04(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及该综合楼4B01-4B02(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于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被告李文平本息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李文平与被告柯燕玉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柯燕玉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三、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文平、柯燕玉均未出庭抗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李文平身份证、被告柯燕玉护照、结婚证3份6页,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以及被告李文平、被告柯燕玉的夫妻关系;三、公证书2份7页,以证明被告李文平向原告借款480万元及相关的约定的事实;四、中国民生银行网上电子回单1份1页,以证明被告李文平实际收到原告480万元的事实;五、抵押合同和他项权证2份,以证明两被告提供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福友综合楼4A01-4A04、4B01-4B02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的事实。被告李文平、柯燕玉均未向本院举证,也未出庭质证或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一、日,被告李文平向原告借款480万元,同日,原告将该款转账至被告李文平的账户。二、日,被告李文平、柯燕玉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每月7日支付利息;双方并约定由被告李文平、柯燕玉提供两人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福友综合楼4A01-4A04(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及该综合楼4B01-4B02(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该《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由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以(2012)闽泉通证民字第4152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并于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号。三、被告李文平、柯燕玉授权王秋星代办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福友综合楼4A01-4A04(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的房产的有关事项,包括代办抵押登记手续、出售等,为此被告李文平、柯燕玉签署了《委托书》,该《委托书》由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以(2012)闽泉通证民字第4153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四、被告李文平、柯燕玉系夫妻关系。五、借款后至今,被告李文平未偿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林金灿与被告李文平、柯燕玉之间因民间借贷关系引起的纠纷,因被告柯燕玉侨居菲律宾共和国,故本案属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原告林金灿与被告李文平、柯燕玉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李文平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即日起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李文平支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被告李文平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文平、被告柯燕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柯燕玉也同意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说明其对本案借款是明知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柯燕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文平、柯燕玉自愿提供其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福友综合楼4A01-4A04(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及该综合楼4B01-4B02(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的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文平、柯燕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平、柯燕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林金灿的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李文平、柯燕玉如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林金灿有权对被告李文平、柯燕玉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福友综合楼4A01-4A04(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及该综合楼4B01-4B02(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57元,由被告李文平、柯燕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金灿、被告李文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柯燕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敏审 判 员  王鹏强代理审判员  贺张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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