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如何办理可以赠与离了婚的老婆吗

婚后买房,老婆要求房子必须签赠与协议,让我放弃产权,我是主要还贷人_百度知道
婚后买房,老婆要求房子必须签赠与协议,让我放弃产权,我是主要还贷人
我结婚已经2今孩快岁婆没工作准备首付买房首付款几乎都我工作收入按揭20房贷主要由我承担婆我父母关系所想式牵制我父母始要求要房公给现说让我给签赠与协议要房买娘家否则直跟我僵持孩我想事与闹离婚请问我签赠与协议房共同财产与我离婚我没割权我努力工作要买第套房没想遇事请专业士帮忙答谢谢
看男没遇婆啊房买能随便放弃产权否则连给孩父母提供居住权利都没其实房赠与婆估计婆离婚离更快希望三思实行想离婚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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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离婚以后赠与另方的房产被卖掉有孩子的吗
房子是婚前公共财产协议离婚后房子给前妻儿子跟我但她现在要把房子卖掉请问卖房子的钱有没有孩子的一份
09-11-03 &匿名提问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公证书上写明了房立归甲所有, 不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甲离婚的时候,该房产自然归甲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分割。&strong&答案补充&/strong&你补充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解释:一、如果某某人赠予甲房子一套,其所表明的意思是只赠予甲,不赠予甲的配偶(比如赠房人与甲的配偶有深仇大恨),那么这里的赠予就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予。赠予所赋的义务就是甲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将该房子与甲的配偶共享。此时如果甲想与配偶共享,则要取得赠房人的同意。二、如果赠予人赠予甲房子并没有附义务,那么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甲是可以强制要求赠予人履行的。在过户时甲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即将其配偶的名字也列入其下)&strong&答案补充&/strong&根据你所表述的问题来看,意思应该是这样的:赠予人只同意在房产证上写甲的名字,而不愿写甲的配偶的名字,而甲却想要写两人的名字(或者甲的配偶想要写自己的名字,甲怕影响感情而不好拒绝,或有其它什么原因),事实上公证书上写明只赠予甲,最佳的理解是这个房子其实是甲一个人的,而不属于乙,那么既然是甲的财产,甲想如何处置就如何处置了,《婚姻法》之所以要明确规定只赠予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能作为双方财产予以分割,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现在看来财产所有人(即甲)是愿意放弃这个权利的,那么就很好办了。    首先,如果赠予人的工作不好做,老是不同意写上乙的名字的话,好就先单独写上甲的名字。    然后,甲与其配偶自行签订一份合同,上面写明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其三,找个恰当的时间,,在房交所把甲的配偶的名字加上就可以了。&strong&答案补充&/strong&我的意思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先把房子过户到甲的名下,余下的事情就是由甲自由处理了,想加上配偶的名字,到房交所去办个变更手续即可。提供结婚证、原产权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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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受我丈夫的姨妈赠与的房产,将来会被作为其爷爷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问题】我公公多年前因做生意欠别人很多钱。九八年,他和妻子因感情不合离了婚。我与丈夫与九九年认识并结婚,前年生育一子。现在,我丈夫的姨妈把她的一处房产赠给我儿子,由我丈夫(也就是监护人)暂时保管。听说,我公公的几个债务案件都在执行中,请问,这处房产将来会做为他爷爷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吗?【解答】父母的债务由子女来偿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几种情形除外:(1)《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父母的债务属于后项的情形,子女还是有责任来偿还的。(2)《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你儿子所得的房产属赠与财产,归自己所有,不会作为你公公的财产来强制执行。爷爷的债务最多可能由儿子偿还,不可能延续到孙子。好消息!!本网站经授权免费提供《中国劳动人事法规大全(软件)》和《中国婚姻家庭法规大全(软件)》注册码,请登录:,软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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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可以离婚,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再结婚,但是如果有了孩子,就不可以再离婚了,因此一定要考虑清楚。&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树世界游戏资料之人物的成长之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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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的房产不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因为那是在离婚后购买的,并且是贷款买房.如果你们 有证据证明男子在算财产时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时可以根据法律提起诉讼,法庭不仅会对男方隐藏的财产分配,而且会照顾女方多分.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南方隐匿财产,你可以这样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2孩子如果 女方要,应该是会判给女方的,南方支付抚养费,但抚养费的是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各方面因素,所以不要再抚养费上抱太大希望, 建议在离婚的时候根据对方有过错的事实,要求多分财产!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 根据情况 你的朋友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 根据经验,法官也不喜欢这样花心的男人,所以,在诉讼中,咱们这边赢得的机率更大  
1。从实践来看,深圳的房子为离婚后所购,且到现在已数年,如果对方能找到合适的理由,认定为共同财产或对方隐瞒财产是有难度的,愿意的话,可以尽量一试。2。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确定,如果确定为女方抚养,男方应该以其收入的二到三成为标准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规定,即使男方确有隐瞒财产的行为,但女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丧失了诉权和胜诉权,为她感到惋惜。 女方想要回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由于孩子已经近13岁,且无论是从孩子已跟随父亲在深圳生活多年,还是女方工资收入有限等考虑,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几率较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女方能否于孩子生活在一起,还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一旦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男方以月收入2万元为限,孩子的抚养费约在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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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婚内房产赠与,离婚时的确认?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与丈夫是08年结婚,他们家04年按揭二十年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作为我们的新房结婚,因家庭条件所限一直是他父母帮忙还贷,婚前房产证上是我丈夫占98%,他父母各占1%的比例。
婚后09年我怀孕后,我们去做了赠与公证,丈夫将他名下98%的房产赠与我一半即49%,并去房产局办理了过户加名手续,所以现在房产证上是我和丈夫各占49%,他父母各占1%。
现在丈夫提出离婚与分割房产,我想咨询:
1、当时他所赠与我的这49%是否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用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现在他主张我没有直接参与还贷,不能享受49%的份额??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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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为一直是他父母还贷,如果法律规定我确实拥有49%的份额,那么是否应该返还他父母还贷的部分?是按49%的比例返还吗?
父母离婚房产赠与给孩子,但未经过户,后又被父亲要了回去并签了协议,这样孩子还能把房产要回来吗?谢谢了。
我在大连我想咨询下,婚后父母赠与夫妻一方的房产离婚时需要共同分割么?
父母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财产都分给子女,房子是父亲的名字,房产证还没下来,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求最简单,少费用的办法,要是父亲不同意办理手续,要怎么处理?
我与前妻在前年的五月份离的婚,有住房一套,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割处理一项写有:夫妻现有住房一套,离婚后此房产权归女儿所有,在女儿满十八岁后转户,暂由女方监护人监管,但是女方监管人不可独自处理此房屋房产,如要处理此房产必须经我男方同意方可。
请问律师:我女儿今年十二岁,房产还没转户,我现在经济困难,我现在想撤消赠与我女儿的房产,要以我前妻为被告还是以女儿为被告呢?
我与前妻在前年的五月份离的婚,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一项写有:夫妻现有住房一套,离婚后该房产权归女儿所有,在女儿满十八岁以后转户,暂由女方监管,但女方不得独自处理此房屋房产,如要处理房产必须经我男方同意方可。在我们离婚后我前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门锁换了,我同她要房门钥匙她不给,我只好在外租房住;离婚时我没分割到分文夫妻共有财产,我没有正式工作,且工资低,我现在身体不好,得病了需要治疗,医生讲此病治疗难,疗程...
我与前妻在前年二月份离的婚,离婚时协议把夫妻共有的房产经女儿,在女儿满十八岁后转户,我女儿现只有十五岁,我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我想撤消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产可以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反悔的法院给予保护,是不是就是说,我现在已离婚快两年了,就失去了诉讼时效?那么可不可以解除赠与房产呢? 请问如果我要起诉的话,以我女儿为被告还是以我前妻为被告呢?我前妻把属于夫妻共有房的房产证书藏起了,我无法取得,而且房产证书上只有她一...
我与前夫在前年的二月份离的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定了离婚协议;协议上关于财产分割处理一项写有:离婚的夫妻共有两套房产归小孩子所有,在小孩子满十八岁以后转户;现在我想撤消离婚时的赠与小孩子的协议,因为我没房住,经济发生了困难;在我们离婚前我前夫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证放在他父母家,我无所取得;夫妻共有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我问了法院立案庭,他们讲我需要提供产权证,我没办法取得产权证明,我该怎么办呢?
我与前夫在前年的二月份离的婚,离婚协议上关于财产分割、处理一项写有: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在离婚后归小孩子所有,在小孩子满十八岁以后过户,暂由男方监护人监管,男方监管人不得独自处理此房产,如要处理此房产必须经我女方同意方可;离婚时我没分到分文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他就把房产证及他单位的集资股的单子放在他父母家,至使我无证据起诉要回。在我们离婚后,我前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门锁换了,我多次同他要房门钥匙他不给,没办法我只有在外租房住;我无正式工作,...
离婚中房产赠与要如何才能证明。
父母赠与我(只是我)房产离婚女方能分割吗?离婚女儿分割吗?小两口离婚母亲索要购房款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算赠与吗
09:28:27&&来源:青年时报&&作者:时报记者 孙佳丽 &&点击:&&编辑:孟泓颖
& & & & 时报讯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万一小两口离婚,另一方会不会分走这笔钱?这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上周五我们曾报道过一个案子,一对宁波小夫妻结婚时,女方父母拿出150万元为小两口买房,让小两口写下借据,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女方父母拿出借据将小两口告上法庭。
  最近,杭州一位母亲也遇上类似的事,把儿子和前任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0万元买房首付款。而萧山一位母亲想帮儿子还房贷,却担心儿子儿媳万一离婚,这钱会不会被儿媳分走一半。
  案例一
  婚后母亲拿30万元付首付 &离婚后母亲想要回这笔钱
  杭州人林先生和李女士,40多岁,在1997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哪儿成了大问题,两人想要自己过小日子都不愿与各自父母同住,两人看中一套房子,虽然面积不大,但好歹也是自己的家,为了付首付,林先生向母亲拿了30万元。
  买了房,夫妻俩过起了小日子,可这之后面对柴米油盐和房贷压力,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差,去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了婚。
  离婚后两人将房子卖了,各拿一半钱分道扬镳。可事情还没完,离婚后不久,李女士接到法院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来告她的是林先生的母亲,也就是前任婆婆,而前夫也和她一同成被告。
  李女士找到林先生后才知道,原来当初两人买房的30万首付是林先生向母亲借的,林先生还出具了借款协议。
  &当初我对此事毫不知情。&李小姐认为,借款协议是林先生单方出具的,所以前任婆婆出的这30万元应该属于赠与,自己当然也没有还款的义务。
  林先生母亲坚持,30万元是作为借款给小两口的,房产证上也是林先生与李女士两人的名字,所以这笔借款是两人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义务偿还。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
  母亲想帮儿子还清房贷 &担心小两口离婚分财产
  萧山的许阿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许阿姨说,儿子与儿媳结婚前,买了萧山一套130平米的房子,当时的首付和之后的贷款都是她和儿子在承担。2012年,儿子结婚,儿媳婚后也有帮忙还一些贷款。
  可随着孙子的出生,儿子和儿媳的关系日益恶化,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儿子还几次提出离婚,都被许阿姨劝了回去,吵吵闹闹,小两口的婚姻总算维持了下来。
  看着儿子还贷,许阿姨很心疼,打算一次性拿出30万元帮儿子还贷款,可许阿姨有所顾虑,儿媳一直吵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万一儿子儿媳日后离婚了,那这30万元是不是会被儿媳拿去一半?许阿姨也想过让儿子写张借条,可又怕伤了儿子的自尊心。
  ●律师说法
  父母出资买房保权益 &可让小两口写下借据
  对于这两起案例,孙律师作了分析。
  孙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子女与父母之间不能存在借贷关系,故子女向父母借款是法律允许的。
  现儿子向母亲出具了借款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母亲与儿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借款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可以认定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是合法有效的。儿子向母亲借的该笔款项也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所以即便李女士称自己并不知晓借款一事,这30万元也理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责任承担。
  但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又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若李女士真的完全不知晓借款一事,林先生母亲出的这30万元就可能被视作赠与,而非借款。但是具体结果如何还是要看法官如何裁量。
  孙律师介绍,就现实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以赠与为惯例,借贷为个例的,若父母想要明确表明是借款给双方买房而非赠与的,在借条中就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签字确认借款事实最为稳妥,这样双方就不存在婚姻法中所说的赠与,可以明确为借贷关系。
  对于许阿姨的困惑,孙律师建议,从法律角度说,许阿姨最好让儿子与儿媳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即使以后儿子与儿媳离婚,许阿姨也能凭借条要求二人归还借款,这样既能帮助自己也保障儿子的权益。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婚后,父母一方作为买房出资人,都会担心万一子女离婚导致财产流失。
  孙律师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就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婚姻法中&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
  在实际生活中,要分&首付&和&全额付清&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首付买房或婚后帮忙还贷。
  孙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出资,是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关键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子女一人,即便房子只有子女一人的名字,也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说明是给子女一人所买,即便房子写有双方名字,也视作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关于&明确&,孙律师表示,有很多方法,可以立下字据(需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证方有效),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全额付清房款。
  孙律师认为,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三&中描述的情况,父母全额付清房款,且房产证上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那么即便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小夫妻双方还是子女一方,这都自动视作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视作该房产为子女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证上是小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父母没有明确表示那就是对双方的赠与。
  结婚前开始还贷的房子 &离婚后如何分配?
  许阿姨儿子婚前已经开始还贷,儿媳仅在婚后参与还贷,若日后离婚怎么分?
  孙律师表示,理论上来说,许阿姨的儿子可以主张房屋首付款为其支付,后母亲又借款给夫妻二人归还房贷,基于以上两点男方可以要求法院对于该房屋分割时,多分给男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男方主张首付款为其支付的事实较难举证,能否多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是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该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银行是在审查这一方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因此这一方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所以离婚后就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孙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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