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的条件赔医药费需要哪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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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状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l万元。后来,原告希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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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状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l万元。后来,原告希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营养费1000元,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A.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B.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被告提出答辩状前提出 D.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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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徐州审判2008年第5期――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认定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徐州审判2008年第5期――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认定作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封钦行&&发布时间: 14:32:20&&&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机动车的拥有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涉及机动车保险业务迅猛发展,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大量涌现。其中,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自费费用)的争议颇大,如何界定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本文尝试从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性质入手,寻求解决该难题的基本规则和处理方法。  一、交强险、商业险条款对于医疗费用赔偿标准的规定及其原因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我国建立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该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随后,保险行业协会也制定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分为A、B、C三款,供各商业保险公司选择参考适用,但三种条款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在医疗费用方面作出了完全一致的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笔者认为,交强险之所以将自费费用排除出保险人的赔偿范围,系因为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多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救助和财产保护。交强险的经营原则为不盈利不亏损,在费率较低的情形下不可能要求保险人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责任。但商业保险则不同,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系出于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自己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转嫁风险。保险人实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其设计产品、设定费率时为自身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把保险责任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符合保险人的经营原则和目的。基于以上分析,在医疗费用的认定上应区别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承担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商业险则要加以审查。&& 二、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顾名思意就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大都是单列的,罗列出保险人免责的几种情形。笔者认为,免责条款的范围除了在保险合同中明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免责、免赔额、免赔率、免赔期和释义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但在审判实务中,这些内容通常散见于保险条款中的诸如责任限额、权利义务、赔偿处理、释义、附则等各个部分,而不是集中起来单独列出的。对于这些“不以其本来面目示人”的免责条款,在裁判中应加以重点审查。  笔者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保险人以国家基本医疗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属于免责条款。该条款将保险人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限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上,按照一种较低的、基本的医疗费用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排除了第三者及事故中的受害人按照较高医疗标准、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若无特别约定,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均应由保险人予以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认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该司法解释并未将其限制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时却需要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予以审核,超出医保的范围不予赔偿,这显然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赔偿责任,属于较为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合同中所有含有免责事由而不仅限于单列的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即对该部分条款除在保险合同上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如加粗字体、加重颜色、设置提醒阅读标志等),还应对该部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部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如保险人未采取上述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的,应当认定该部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以上述免责条款进行抗辩,法院不应支持,保险人仍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险医疗费用的司法审查与认定  现阶段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疗保险是实行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险水平和标准,许多的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属于自费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方面,救治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中,许多自费范围的治疗和药品费用是救治病人必须开支的费用;另一方面,在医疗行为中,患方通常处于被动地位,医疗服务提供方则处于绝对主动和控制地位。医疗措施是否必要,医疗费用产生多少,实际上都是由医疗服务提供方来确定。因此,若将这部分自费费用剔除不予赔偿,明显有失公正与公平。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宏观上仍应坚持参照医疗保险标准来确定赔偿的医药费用数额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着眼于以人为本、衡平利益、从宽把握。首先,对于涉及以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和赔偿医疗费用的免责条款,应审查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该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的合理医疗费用;若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已就该部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从以下角度审查并作出具体处理:  1、对于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医疗保险标准应当支付的还是自费范围的,一律纳入保险赔偿范围予以确定。人的身体和生命是第一位的,为了抢救病人的生命和防止造成残疾等严重后果,医生不可能在选择诊疗方法和使用药物上有过多考虑。因此对于抢救费用,保险人应一律予以赔偿。抢救费用的界定,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对于非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诊疗费用保险人予以承担,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属于自费范围的费用,若医生证明是必须采用的诊疗方法和必须使用的自费药物所发生的费用,也应当纳入保险赔偿范围予以确定;其他自费药物的费用,可以剔除在保险赔偿的范围之外。第1页&&共1页编辑:李荣信&&&&
法院地址:江苏徐州淮海西路416号&&信访接待:9 &&举报投诉:9&&邮编:221006&&邮箱:xzzy@chinacourt.org&&商法网新闻
二龄童被商场电梯夹破食指 法院判商场全额赔小孩医药费
&&&&&&刚满二岁四个月的赵小良在保姆的陪伴下来到超市商场,不小心被商场的电梯夹破食指,为此用去医药费一千多元。这笔钱究竟能否让商场赔呢?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商场要赔偿。
  日,十三岁的保姆带着赵小良到中山市某超市购物,购物完毕后,下电梯时赵小良被电梯夹破食指,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60元。赵小良的父母认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商场应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但找商场索赔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场支付:医疗费116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
  商场方面则认为:原告赵小良和他的保姆都是未成年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来商场消费或是玩耍。根据原告起诉的情况,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应当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进行诉讼。作为侵权之诉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作为合同之诉原告不能证明赵浪是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商场消费。原告关于护理费、车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商场同时向法院提供了电梯是经检验合格产品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消费场所,原告来到该处即以消费者身份出现,被告否认原告消费者身份,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消费者进行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被告未能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商场支付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136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吴绪源 张群立 游春亮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交通肇事伤人案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判决陪偿吗?先垫付的医药费怎么拿回来?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开公司的微型车在环岛和一辆燃油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司的车是全保,对方的车无牌照,无驾驶证,主要责任是我占90%,后把伤者送去医院住院治疗,我共花费了17000元费用,12天后伤者出院,现在她拿着医院的司法鉴定书要我赔偿她误工费90天66.6元每天,6000元。护理费30天50元每天,1500元。营养费30天10元每天300元。后期治疗费3500元。共计11300元。后来我问保险公司后续费用他们报4000多元,伤者现在向法院起诉我和保险公司,请问法院判决下来保险公司能按法院的判决保销吗?还有我先垫付的医药费怎么能拿回来?请各位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交通事故在双方都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先行垫付呢?
交通肇事方负全责,并且为伤者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约3万元。在调解过程中,伤者要价过高,又不起诉,调解失败,(可能伤者要等到一年后取完体内钢板,并做了伤残鉴定后再起诉)。因为没有调解书,肇事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肇事方可否立即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垫付的医疗费,能够全额赔付3万吗?(医疗过程中使用了保险公司不予保险的进口钢板和一些乙类药品),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垫付的医疗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目前肇事方有伤者的出院小结、发票、医疗费清单、交款单、伤者签字...
在无红绿灯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撞我车,我的车上有人伤住院,目前鉴定结果还未判定,据说还需要半个月。因为修车和住院费双重经济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要求我的保险公司先垫付修车钱和医药费。
司机肇事 撞伤两人 被交通队认定为其个人100%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住院手术费后,其他费用如何赔偿(例如: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以及病人的误工费,营养费)这些费用是不是肇事司机应予以赔偿?
或者说我应该起诉谁?
那要判的保险公司赔,{这个保险公司是外地的},它要不给的话,强制执行的费用谁来出,是招本地的还是找当地的??? 对方追加了保险公司,意思就是保险公司赔,我不赔!,这样的话法院应该判谁赔,??希望大家帮帮忙,在线等
我是一位车主,在2006年我撞了一个骑着三轮车的中年男人。已报保险,也正常出警了,被撞的伤者住院期间我垫付了40000元现金,现在伤者在没告知交警的情况下转院,现联系不上。请问我垫付的钱什么时候能还我?
您好 律师 我有一问题向您请教
我有一货车在运输途中出了事故
一驾驶员受伤 法院判我赔他46000 在治疗期间我一给付10500 事后执行局从保险公司划走40000 还有6000我问保险公司要 保险公司不给我 请问那6000应该给我吗
我的小车和摩托车相撞,我负次要责任,我车买了全险,摩托车无保险。现在伤者还没有出院,医疗费估计总共要17万。我垫付了6万。我想请问律师结案时保险公司是直接把钱拿给对方吗?不会经过我吗?我出的钱找谁要啊?(今天我听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结案时如果对方不服交警调解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就会让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根本不会经过我,我垫出去的钱一分也拿不到,如果我要想要回我垫出去的钱,我就要重新打官司。)我好害怕。我该怎么办?
那位负责人还说,他...
我的小车和摩托车相撞,我负次要责任,我车买了全险,摩托车无保险。现在伤者还没有出院,医疗费估计总共要17万。我垫付了6万。我想请问律师结案时保险公司是直接把钱拿给对方吗?不会结果我吗?我出的钱找谁要啊?(今天我听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结案时如果对方不服交警调解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就会让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根本不会经过我,我垫出去的钱一分也拿不到,如果我要想要回我垫出去的钱,我就要重新打官司。)我好害怕。我该怎么办? 那位负责人还说,他...
本人驾驶出租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买的是全保 ,请问在抢救伤员过程中,有交警出示抢救通知书,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要先垫付医院的费用呢。本人需要什么证件保险公司才让垫付抢救费用呢民工在工地发病昏倒没人管 法院判赔报销医药费_新闻中心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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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在工地发病昏倒没人管 法院判赔报销医药费
  【龙虎网报道】民工王斌在工地上发病昏倒,工程揽包人高某却无力支付医药费。无奈之下,王斌只好把承包业务出去的某装饰公司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结此案,要求该公司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标准为民工报销医疗费。
  日,年近半百的王斌在工地工作时,突发疾病昏倒,被工地负责人送至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小脑出血。同年6月7日,王斌从南京一家省级医院转至社区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后因无力付费,又转至家乡海门市某医院治疗。截至目前,王斌已支付医疗费用6万多元,仍需后续治疗。但公司表示拒付,无奈之下王斌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装饰公司方认为,他们与王斌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日,他们公司将这批外墙装饰工程以包清工、包材料消耗的方式分包给了以高某为法人代表的某建筑装潢构件厂。王斌是高某招聘的,归构件厂管理,劳动报酬也从该厂领取,所以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退一步讲,王斌所患疾病为小脑出血,该疾病既非工伤也非职业病,治病费用也不应由他们公司承担。
  经法院查明,日,该装饰公司下属的外墙项目部,与高某签订了外墙装饰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法院调查认为,签署合同的是高某个人,其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故该合同无效。同时高某也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故其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装饰公司的招用行为,该公司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该公司要为王斌医疗费买单。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患病情况下,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该装饰公司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应按相关规定标准为王斌报销医疗费。而招用王斌的高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刘佳丽 白郁文 范晓林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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