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时间但不立案可以吗

司机状告公司却遭遇不立案 仲裁委:没时间受理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作者:王平
  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5名司机莫名被辞退 又遇仲裁“不立案”
    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5名司机莫名被辞退,不但工资没结算,押金也不退,引起双方劳动纠纷。当5名司机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九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先是迟迟不予受理,受理后又迟迟不予立案。
  24日,九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次不受理,确实因为带着一点情绪;后来没有立案,是因为有资质的仲裁员太少。
  五司机状告用人单位却遇仲裁委“不立案”
  24日下午,来自庐山区、开发区和九江县的吕欢、刘刚、王木龙、邹忠华、王义志等人向本报投诉:他们都是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司机,从2010年进入该公司以来,工作任劳任怨,有时一天的工作时间要超过12小时也没有半句怨言。今年6月1日,他们5人莫名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月7日,他们就向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进行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尽管递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已经一个多月了,而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迟迟不予立案,认为仲裁委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6月7日,我们到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负责接待我们的是仲裁委主任邱升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段书斌,他们在对我们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之后,称5天内一定给予答复。然而20多天过去了,仍未见仲裁委受理;后来好不容易受理了,却又迟迟不予立案。”刘刚气愤地说。
  仲裁委主任:第一次不予受理带有个人情绪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主任邱升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次之所以没有受理他们的申请,一是因为自己的手头特忙,没有时间受理;二是因为对方以及律师的语气有些盛气凌人,加上他们将此事还在网上散布,我们确实也带着个人情绪,所以就没有受理。”
  邱升元告诉记者:“我曾经反复告诉他们,如果对仲裁不满意,或者有遗漏的,还可以重新申请仲裁,可他们却指责我们不作为。”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因仲裁员太少不立案
  然而,曾经协助仲裁委仲裁工作的九江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段书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没有立案的原因却又是另一种说法。
  “因专职仲裁员严重匮乏,所以我县对劳动争议的案件往往都是以调解为主。”段书斌说。
  段书斌告诉记者,自己虽然有仲裁员的资格,却在劳动监察大队工作,平时只是协助仲裁委,也没有更多的时间用在仲裁方面,加上主管仲裁方面的一位主要领导被抽调到外地,所以此案也就迟迟没有立案。“但对该公司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我们作出了2000元的处罚。”段书斌补充说。
  律师:须在5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针对双方存在的争议,记者采访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
  罗嗣音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明确规定:仲裁委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仲裁委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立案,也不出具决定书,就违反了《劳动法》。”罗嗣音说。
(责任编辑:周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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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黑龙江多起民告官类诉讼案被不予立案-民告官 尚志市 不立案 民事诉讼法 不予受理裁定书 高级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 诉讼案 劳动争议 2008年-中国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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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多起民告官类诉讼案被不予立案
来源:中国青年报 选稿:张侃理
  王玉琨是中石油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尚志分公司)的下岗职工,因为质疑尚志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2008年他和与其他42名下岗职工一起对尚志分公司提起诉讼,但3年多过去了,尚志市人民法院一直对此未予立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像王玉琨这样的“不立案”遭遇在黑龙江省内多地存在。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的不立案的理由,大都为“法院内部有文件”。
  立案之难
  2008年4月,因与尚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超过受理时限仍未被尚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王玉琨只得拿着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等材料向法院申请立案,但尚志市人民法院则以“该争议是企业改制产生的”为由不予受理,也没有出具不予受理裁决书。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玉琨据此又一次要求尚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王玉琨和其他42名下岗职工均是在1999年企业改制完成后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但这一次,法院依旧坚持不予受理。
  日,王玉琨取得黑龙江省人大信访办开具的介绍信,信中要求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法院接到文件后,依然坚持不予受理。随后,王玉琨将此结果反馈到黑龙江省人大信访办,信访办又出具了一封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介绍信,信中在“介绍前去,请认真接待处理”的程式化结语后,又手写了“督促下设法院依法办案”的字句。但王玉琨持此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大厅窗口,却被答复要找尚志市法院要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者不受理说明文件再来省高院申诉。
  但王玉琨一直无法取得尚志市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虽然他一直坚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中“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的相应表述,即使尚志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也应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不立案”不是个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尚志市了解,“不予立案”并不是个案。该市人大信访办王立君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另外两个相似的案例。
  该市一面坡镇农民贾贵喜与人发生土地纠纷,后虽经镇政府裁决不服,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仍不服,最后贾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尚志市人民法院也未予以受理。
  尚志市公民周会忠、李本臣与李崇志产生房屋产权纠纷,该二人对李崇志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性进行行政诉讼,但尚志市人民法院仍然未予受理。
  王立君介绍说,从去年5月开始,该市人大信访办接触到的关于法院不予立案的上访案件突然增多,涉及农林土地纠纷类案件都得不到受理,此外,“民告官”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也明显变难。
  尚志市鹏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义说,当地很多同行抱怨,因多类案件立案困难已经致使律师业务量大幅减少。以其接触的案例为依据,张义判断,当地农委裁决后的农村土地纠纷都不予立案,劳动仲裁认定工伤不服的也不予立案。
  内部文件指导“不立案”?
  至于不立案的理由,张义告诉记者,法院内部的审判员曾反映是有上级下发的文件作依据的。
  王玉琨向本报记者出示的一份尚志市人民法院答复尚志市人大信访办的文件复印件,则证实了这一说法。
  在这份名为《关于中石油尚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引发群体访的情况报告》的文件中,尚志市人民法院明确提到王玉琨等43人的劳动争议案不予立案的依据是:“根据2007年9月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会议马先兰副院长的讲话‘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争议’法院不宜受理,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项‘因用人单位采取买断工龄等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措施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指示精神。
  据王玉琨讲述,日,他在尚志市人民法院门前持条幅要求立案,法院工作人员曾向他出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但文件并无字号,是一份讨论稿,内容大致为:包括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内有近百种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电话联系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吕爱哲,她说,省高院确有此份内部文件,但是是几年前以讨论稿形式下发的。记者提出来要看一看这份指导意见,但她表示,这属于内部文件,不方便看。至于基层法院以这份指导意见作为“不立案”的依据是否合理,记者联系尚志市人民法院,但对方未予答复。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毅也证实,他近年所代理的案件中50%都得不到立案。冯毅曾经受理过伊春市一起很简单的借款纠纷案,先后去了三次才获准立案,“第一次说明情况,第二次补充材料,到第三次立案成功共花费了25天时间,而庭审时,法官还表示这类案件立案庭就该挡回去”。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从黑龙江省兰西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该县法院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也不予立案,法官一般以“内部有规定”搪塞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只有四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立案”的社会成本
  对于基层法院“不予立案”事件的频繁出现,冯毅分析,被上访的次数已成为考核一个单位或者是一个系统的维稳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法院系统必然会承担整个社会的最大的上访压力,所以在立案阶段如果判断为可能出现上访的案件则直接不予立案就免除了法院系统如果立案审判,之后被上访的可能性。
  对于律师行业来说,由于代理案件立案的几率变小,也给律师执业带来困惑。冯毅说,他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受理的案件中,有50%法院不予立案,而他认为这50%的案件中八成是应该立案的。“对当事人的指导,律师前期对证据的收集等工作都失去了意义,同时要被委托人所质疑。”冯毅说。与冯毅不同,张义选择立案的案件才代理这种方式避免白搭工夫。
  冯毅还把社会比作一个正在使用的高压锅,法院系统则是高压锅上的减压阀或者安全阀。他说,社会产生的问题如同高压锅里的高压蒸汽,当蒸汽压力达到一定压力后必须由安全阀向外部排解一定的压力,诉讼的过程相当于为社会进行减压的过程,将积蓄纠纷所产生的负面压力通过诉讼的审判和判决进行正常的释放,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稳定的运转,人们可以理性的解决问题。而不立案相当于安全阀堵塞了,原本应当从这个正常出口进行排泄的压力无法释放所以随着压力的不断上升不断冲击高压锅的任何部位,直到高压锅发生爆炸。笔者认为如果正常的诉讼途径被长时间阻塞,那么其切身最重大利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必然会选择非理性的私力救助方式。
  兰西县那位知情人士也提供信息称,每年开春农耕时节,该地各乡镇派出所就会处理大量因土地纠纷斗殴的案件。大庆市林甸县花园乡农民朱秀艳在大庆市公安局上访时也陈述类似情况,她家因一片草原承包权问题与同乡人产生矛盾,由于尚未有合理的解决渠道,对方最终选择雇人以暴力相恐吓争取土地使用权。沙区仲裁委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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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沙坪坝区政府
来信内容:
沙区仲裁委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日,本人代理袁华蓉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办理立案手续,但工作人员杨泞瑕告诉我,因当事人本人未到场,拒绝接受我的材料,也拒绝给我出具任何手续。特此,前来投诉,我认为,作为政府办事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案请求应当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而不是拒绝接受材料。望予以解决!
附:立案提交的全部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所函、委托书、袁华荣身份证、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解除合同通知和当事人委托属实的保证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原文
申请人袁华容,女,汉族,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阴草湾村5组22号,身份证号086921,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中天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科技三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联系电话,023-。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工资88563.13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工资的100%的加付赔偿金88563.1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产假期间提供正常劳动所折算的工资282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45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差额10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7550元;
以上共计元
7、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从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任财务部副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此后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申请人因生产小孩休产假,休假期间因被申请人人手不够,申请人也在家里处理被申请人的财务事务。同时因被申请人与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债权债务清理,需对相关费用进行审计,被申请人则安排申请人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从2012年1月开始,被申请人就未正常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到现在一共拖欠了申请人工资88563.13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申领均未果。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由向申请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向贵委申请仲裁。望判如诉请!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袁华蓉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来信人,您好。
渝人社信箱[号邮件已收悉,我们立即转批区人社局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您在日以代理人的身份到沙区仲裁委为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前,当事人没有向仲裁委送交授权委托书,仲裁委无法确认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定您的代理权是否有效,故仲裁委不便将该案的相关手续出具于您。
  另在您前来提交仲裁申请之后,仲裁委对您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一个电话号码并与日与其取得联系,对方称自己是当事人,随后仲裁委也将整个情况和相关规定告知了她,她表示理解,但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到现场提交授权委托书,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仲裁委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告知她如确系在外地工作本人无法送交授权委托书,应到其工作当地的相关部门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一我们联系的人确系当事人本人,二当事人确系在外地工作,之后对方也同意我们的意见,称会把证明邮寄至仲裁委,但至今还未收到其证明。
  对您反映的情况,一方面,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也能够理解您的心情,但同时也请您理解,我们之所以对当事人的委托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第一是基于政策上面有这样的规定,仲裁委不能一味地为了方便当事人而置规定于不顾,使其成为一纸空文。第二仲裁委也是为了避免因审核不严而出现“假代理”最后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发生。最后,对此事给您造成的不便与困扰,我们深表歉意,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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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时没有出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十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单方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违约条款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适当减少。
  二十八、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二十九、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期间,用人单位作出撤销或变更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如果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新处理决定的,应按和解或撤诉处理;如果劳动者不接受新处理决定的,应按原诉请范围进行依法审理。
  三十、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因提出解除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未提前通知的损失赔偿标准可按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计算。
  三十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当事人请求的,如当事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撤销原裁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处理。
  已经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发现确有应当停止或终止执行情形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停止或终止执行。
  三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产生的争议,劳动者要求赔偿不能合法就业产生的工资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赔偿标准按造成工资损失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三十三、劳动者因工作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请求劳动者承担责任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十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法律服务所与法律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与审计师、私立医院与医生、私立学校与教师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十五、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纠纷。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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