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类事与中国中央组织部内设机构的部门是哪个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录用和选拔干部根本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等等。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对社会、对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极影响绝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解决。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破编制随意增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增加人员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对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在当前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把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口”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未经考试或不按规定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录用的人员,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三、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1983年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四、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县以上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或人选出现空缺时,除不宜公开的职位外,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确定任职人选。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要采取公告、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于有重大问题嫌疑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众反映面较大的,要慎重对待,经集体研究仍确定为人选的,要向上级写出情况说明。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严禁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严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干部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各级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未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经委托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达标,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档案保管资格。严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和鉴定。
  六、严格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严禁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个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调入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发放的管理,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被开除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凡有冒领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七、推进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在方式上,除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等形式外,还应区别不同内容、目的和对象,采取在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举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及电子自动查询等形式进行。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地区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当前查处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案件,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等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对各类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其中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涉及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干部的,必须从严处理;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不得继续留在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对不够开除和辞退条件的,要调离原单位。
  九、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整改的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把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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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优秀农民中选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各地乡镇机关从农民中补充干部,逐步实行了聘用制。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部下发《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后,乡镇干部聘用制不断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适应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乡镇干部的管理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广大聘用干部经过实践锻炼,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度,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十四大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改革方向,继续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制重要意义的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因地制宜地继续做好乡镇干部聘用制工作,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乡镇机关要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重点要放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人员素质上。乡镇机关招聘干部,要在行政编制定员和年度增干计划内,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编制年度招聘工作计划,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招聘乡镇干部,必须坚持公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要把具有农村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作为招聘对象。由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除必要的文化知识外,应侧重于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拟聘岗位的专业基础知识等。对考试合格者要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聘用干部的培训,把聘用干部的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并针对乡镇机关工作和聘用干部的特点,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作出具体安排。培训要紧密联系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学以致用,提高培训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培训时间,原则上每个聘期不得少于两个月。要开展岗前培训、在职轮训、短期脱产进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鼓励和支持聘用干部业余自学。
  五、各地要在原有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一般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聘期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核中,要对聘用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考核结果要分出档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干部晋升、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对特别优秀的要大胆提拔使用。
  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乡镇聘用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实际困难,可以在本乡镇进行岗位轮换,也可以在本县乡镇之间交流,还可以选调到县以上国家机关任职。实行交流的聘用干部,需要改办聘用手续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原聘期可连续计算。选调到县以上国家机关任职的,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1)27号、组通字(1992)4号、人调发(1992)1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调动。
  七、能进能出、能“官”能民,是乡镇干部聘用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了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实行解聘、辞聘等办法,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出口畅通。
  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聘用条件,认真检查履地聘用合同的情况。对在聘用合同的情况。对在聘用期间不履行合同、年度考不称职、不适合在乡镇机关工作,应及时予以解聘;经聘期考核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或工作平庸的,不予续聘;聘用干部本人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解聘、辞聘都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具体办法。
  八、乡镇聘用干部是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受聘期间,应享受同级国家固定干部的政治待遇。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帮助聘用干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聘用干部在受聘期间,本人系农业户口的,可以免除义务工;有条件的地方,在口粮、食油等方面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聘用制的特点,逐步建立和实行乡镇聘用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聘用干部的后顾之忧。乡镇聘用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县、乡财政和本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乡镇聘用干部,不再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乡镇聘用干部,不再享受劳人干(198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十、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制,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建设和巩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聘用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要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十四大的精神,协调好条块关系,保证政策统一,进一步巩固改革的成果,使乡镇干部聘用制度健康发展。
  十一、乡镇非国家固定干部身份的选任制干部,按照劳人干(1987)4号文件,并参照本意见管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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