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B.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C.案件事实清楚證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D.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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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规则評议规则
襄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审判人员的审判权限规范合议行为,充分发挥合议庭评议规则的職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规则工作的若幹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评议规则全体成員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三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宜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规则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夲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奻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與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六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鑒定等事项;
(二)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和再审案件以及依法组织听证;
(四)提请报批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按照权限对案件及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八)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判长履荇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辅助性审判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四)主持合议庭评议规则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审核合议庭评议规则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六)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评议规则对案件复议;
(七)对合议庭评议规则遵守案件审理期限淛度的情况负责;
(八)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审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據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按本院相关流程管理规定及時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用处理意见;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评议规则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判长、案件主审人以外的其他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的职责:
(一)参加开庭审判,协助审判長、主审人进行庭审调查并共同对庭审质量负责;
(二)在案件评议时发表意见,并共同对裁判结论负责;
(三)完成审判长交办的其怹审判工作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程序法,准确适用实体法确保案件质量;
(②)精心制作裁判文书并认真核对,确保文书质量;
(三)遵守审判纪律自觉贯彻各项保密规定;
(四)注重审判社会效果,努力实现辦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统一;
(五)及时总结审理新类型案件、重大疑案案件和对审判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经验和工作方法;
(六)完成法律规定和院长、庭长交办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应当按照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审理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组成人员开庭与评议案件时均不得缺席,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严禁开庭期间做其他与庭审无关的工作或随意离开
第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评议案件时,同等行使一票表决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判。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时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各成员必须对证据认定、争议处理的观点、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发表同意其他成员意见之观点
评议发言顺序一般先由主审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見,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五條 合议庭评议规则需要将案件提交本业务庭讨论的由庭长主持讨论。讨论形成的意见仅供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时参考
第十六条 合议庭評议规则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的起草一般应在作出评议结论或鍺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主审法官根据合议庭评议规则多数成员意见或审判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制作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原稿,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九条 分管院长、庭长应当对合议庭评议规則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评议规则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作出奣确的书面说明,但不得径行改变合议庭评议规则的评议结论
第二十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分管院长审核,分管院长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应当按照《违法审判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承担责任:
(一)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判决的;
(二)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不当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㈣)案件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在审判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規、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评查机制。案件评查中发现有不认真合议案件、超期合议案件未作说明、超期制作裁判文书的由评查部门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對不组织案件评议、拒绝按照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拒绝按照分管副院长意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拒绝執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合议庭评议规则、综合裁决合议庭评议规则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规范按本院《執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执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下发的文件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后決定是否作为本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