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多少以上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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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法院对毁林刑事案件推行下达植树复绿管护令效果好
作者:杨怀荣、王文光&&发布时间: 16:28:18
  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规定,明确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公、检、法下达植树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予以酌情从宽处理。
  永安市西洋镇的农民黄某某,看到别人种果树发了财,也想开果园种果树,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便擅自雇人砍伐毁坏村里集体所有林木79株,立木材积达29立方米。案发后,黄某某于去年9月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永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造成集体财产损失,对林业生态亦造成一定程度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在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同时,还对黄下达了植树和管护令,责令其在林业部门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5亩,并负责管护。这是三明市首例因毁林犯罪,在承担刑责的同时被判令承担补种生态公益林民事责任的第一案。据悉,此举在全省法院也属首例。
  “毁林刑案生态公益补偿制,在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使法律价值达到最大化,是适应福建林业特点、利国益民的破冰之举。”知名林业经济专家、福建农林大学原副校长张春霞教授对此给予充分肯定。
  这一尝试,立即引起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从恢复植被、维护林区生态和谐的角度出发,以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决定在全市法院推广试行。
  今年四月,清流县法院与林业部门联合,在审理失火、毁林类型案件时,庭前组织被告人和林权所有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复绿补种”协议,责令由被告人对受毁林地进行补种和养护,补种后由林业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被告人履行协议。“复绿补种”协议弥补被害方的损失,促使失火、毁林案件从以往的“烧一片毁一片”转变为“烧一片绿一片”,该院也将在量刑时作为悔罪情节予以考虑。今年3月,清流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吴某强、吴某财盗伐国有林业采育场杉木15根,立木蓄积量近9立方米一案中,通过庭前调解达成补种协议:由两被告人于2011年3月份前,对所毁林木的山场,进行杉木树苗的补种,补种面积各1亩;并对补种的树木无偿管护5年。鉴于两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4000元。
  据悉,今年以来,三明市法院在所审理的林业失火、乱砍滥伐过毁林案件中,有2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责令“复绿补种”,并签订复绿管护协议,复绿面积近千亩,被毁林地复绿率100%。
  为巩固和完善这一做法,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了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李苏泉股票/基金&
6起毁林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省林业厅通过媒体公布,号召全社会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共同保护好我们美丽的绿色家园。  记者 韩建东  通讯员 林h  文/图  210亩山岭被“剃光头”  案例  1  2011年9月,乐东县森林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查办了黄流镇多二村委会毁林种西瓜案。经查,2008年起,乐东县黄流镇多二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李廷胜,为了自己种植西瓜,非法占用该村沿海国有海防林125.6亩。2011年,李廷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用当地村民使用挖掘机对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砍伐,造成125.6亩、8483株林木被毁。同年10月13日,森林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李廷胜立案侦查,11月11日将其逮捕。日,李廷胜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人民币。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又查办了9件17人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毁林事件背后的11起林业管护人员渎职失职犯罪案件。2010年,被告人林国军、王秀妹与海南省尖峰岭签订合同书,建立以林国军、王秀妹为正副站长的林业管护站,对乐乐县尖峰岭的20600亩森林资源进行管护。两人在管护期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巡山护林,怠于履行职责,致使管护的天然林多次被犯罪分子盗伐,构成玩忽职守犯罪。2012年,林国军、王秀妹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  2  2011年3月,昌江县王下乡村民韩亚进在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山林里,发现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木(即“海南黄花梨”),便把该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亲和兄弟4人。之后,5人携手锯、砍山刀、锄头等工具,窜到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点管护区内,采用锯、剥皮、挖树根等手段,将一株珍贵海南黄花梨盗伐。  同年3月9日,霸王岭林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刻派出4名干警设卡,拦截了运载盗伐花梨木的两辆小车,并将车内5人抓获。经鉴定,此花梨木及树头共724斤,树龄在105年以上。这样的成树在霸王岭已十分罕见,行业人士估算此花梨木价值不低于300万元。  海南黄花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5年树龄的黄花梨在海南难觅其踪,为一己私利,就将国宝级珍稀黄花梨刨根剥皮,行为恶劣,后果严重。2012年3月,韩亚进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犯罪人员分别被判处2至7年有期徒刑。  案例  3  今年5月17日,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称,三亚环城高速公路大茅隧道鸡冠岭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经查,2011年8月,三亚当地村民陈国坚向三亚市林业局申请在吉阳镇大茅隧道鸡冠岭周边丰产林内改造套种沉香等珍贵树种。获得批复后,今年4月,陈国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大改造范围,非法毁林开荒。陈国坚聘请犯罪嫌疑人邱文云、刘新文驾驶挖掘机将天然林等植被连根挖起,造成国家林被伐212.50亩,被伐林木总蓄积量388.18立方米,被伐林木幼树40014株,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6月28日,新闻媒体对此事件进行了曝光,称三亚210亩山岭被“剃光头”,令人痛心。7月31日,陈国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批准逮捕。  此后,三亚市森林公安局顺藤摸瓜,先后立案查处了三亚市应才镇雅林村委会村民高章清、高志平滥伐林木等11起案件。  林地遭受破坏,管护人员难辞其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深入调查大茅隧道鸡冠岭林业管护人员渎职失职案件,立案查处了三亚市吉阳林业站站长张如迅、林业管护人员蓝信辉玩忽职守案。经查,今年4月,张如迅、蓝信辉在担任吉阳林业站站长、林业管护人员期间,未按照三亚市林业局的工作部署,对陈国坚在大茅隧道鸡冠岭林地套种进行有效的监督,且在发现毁林情况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国家公益林212.50亩被毁。同年7月,三亚城郊检察院对张如迅、蓝信辉立案侦查,8月,两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该地区毁林案件多发,而且林业管理部门存在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等问题,适时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加强监督管理的检察建议。该事件中,检察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先后依法追究了18名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下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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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降低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建议及答复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关于降低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建议
200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打击和惩治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犯罪,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依照《解释》的立案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发挥利用司法手段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主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行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5亩&立案标准,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人员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将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分割,导致各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5亩以下,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整块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远远超过立案标准规定的面积。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标准起刑数量过高,追究责任较轻的问题普遍存在,无法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森林资源是林业和生态建设的根本,而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存在的基础。针对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标准过高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对《解释》中第一条第(一)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修改为&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亩以上&;第(二)项&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修改为&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五亩以上&。同时建议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林地一亩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加大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行为。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4849号建议的答复
章联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林地资源的司法保护。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所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有关数量标准,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当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的林地违法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的,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和下级法院的意见。
您在建议中反映,一些违法人员为了规避法律,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将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分割,导致有关案件达不到《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计算&。据此,对上述案件,如果行为人非法占用的林地数量合并已达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完全可以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建议将《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入罪标准由&五亩&降为&二亩&,第二项的入罪标准由&十亩&降为&五亩&,并增加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林地一亩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建议有利于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对近年来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在综合考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刑事打击面的合理控制基础上,对《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再作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年6月30日
相关法规:量刑标准:&&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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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6起毁林案 查处渎职案件56件75人
林木稀少,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海口网记者 王玲 邓宇 通讯员林玥 摄
林木被滥发,上坡光秃秃。海口网记者 王玲 邓宇 通讯员林玥 摄
9月12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省林业厅“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海南生态环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布了6起破坏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和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刑事犯罪案件。据悉,自2011年以来,全省森林公安部门共侦破各类涉林案件31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20人;查处林业行政案件2418起,处理违法人员和犯罪分子2983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破坏生态环境领域渎职案件56件75人。
为种西瓜非法占用林地125.6亩
  2011年9月,海南乐东森林公安局查办了黄流镇多二村委会毁林种西瓜案。经查,2008年起,乐东黄流镇多二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李廷胜为了种西瓜,非法占用该镇多二村委会沿海国有海防林125.6亩。2011年,李廷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当地村民砍伐并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造成125.6亩国有海防林被损毁,8483株林木被采伐。森林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3日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李廷胜立案侦查,11月11日将其逮捕。日李廷胜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
  该案发生后,森林公安机关又先后立案查办了乐东利国镇农民周运书等人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经济作物,造成125.9亩国家公益林被滥伐等9件17人刑事犯罪案件。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毁林事件背后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森林管护站站长林国军、副站长王秀妹玩忽职守案等11起林业管护人员渎职失职犯罪案件。
父子盗伐百年黄花梨被判刑
  2011年3月,海南昌江王下乡村民韩亚进在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山林里发现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木(即“海南黄花梨”),便把该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亲和兄弟4人。之后,5人携带工具窜到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点管护区内,将那株珍贵海南黄花梨盗伐。
  3月9日,霸王岭林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刻派出4名干警设卡拦截。将运载盗伐花梨木的2辆小车连同车里5名人员抓获。经鉴定,此花梨木及树头共724斤,树龄在105年以上。这样的成树在霸王岭已十分罕见,行业人士估算此花梨木价格不低于300万元。
  2012年3月,韩亚进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犯罪人员分别被判处2至7年有期徒刑。
滥伐林木212.5亩18人被追责
  今年5月17日,海南省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称三亚环城高速公路大茅隧道鸡冠岭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经勘查得知,2011年8月,三亚当地村民陈国坚向三亚市林业局申请在吉阳镇大茅隧道鸡冠岭周边丰产林内改造套种沉香等珍贵树种。获批复后,陈国坚于今年4月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林地中违规作业,擅自扩大改造范围,非法毁林开荒。陈国坚聘请邱文云、刘新文大面积清理该林地,将林地内的天然林等植被连根挖起,造成国家公益林被伐212.50亩,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88.18立方米,被伐林木幼树40014株。7月31日,陈国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批准逮捕。
  此后,三亚市森林公安局顺藤摸瓜,先后立案查处了三亚市应才镇雅林村委会村民高章清、高志平滥伐林木等11起毁林案件。
  检察机关调查后得知,大茅隧道鸡冠岭发生重大毁林事件背后是林业管护人员渎职失职案件,立案查处了三亚市吉阳林业站站长张如迅、林业管护人员蓝信辉玩忽职守案。经查,今年4月,张如迅、蓝信辉在担任吉阳林业站站长、林业管护人员期间,未对陈国坚在大茅隧道鸡冠岭林地套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且在发现大茅隧道鸡冠岭存在严重毁林情况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国家公益林212.50亩被毁,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同年8月,张如迅、蓝信辉被依法批准逮捕。 该案件依法共追究了18名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种香蕉毁26073株生态公益林木
  今年4月,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村民戴琼发等人与东方市天安乡王沟村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东方市大广坝水库周边王沟村一块300亩土地用于种植香蕉。同年5月,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戴琼发雇佣当地村民符玉献等人在该块林地大肆毁林开荒,造成国有生态公益林损毁330余亩,被毁林木26073株。同年6月4日,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对戴琼发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近年来,检察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先后查办了东方市江边镇镇委副书记刘亚阳滥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等6起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和东方市江边乡党委书记张志强滥用职权等7起渎职失职案件。
林业局长玩忽职守被立案侦查
  2011年,昌江检察院在对昌江乌列镇和海尾镇等地国家重点公益林损毁情况排查中,发现昌化镇先田村委会大面积海防林被损毁。经调查,2009年11月,海南某公司在与昌江林业局、相关经济合作社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后,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权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启动建设项目,大肆砍伐林木,其中大量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时任昌江林业局局长关远武在处理这起毁林建设项目过程中,明知项目拟用土地是林地,而且其中部分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海防林,对毁林行为不但未予以制止,且在护林员多次报案后,既没有组织人员制止毁林,也未按规定将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查处,致使毁林行为持续进行,毁林面积不断扩大,损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于今年4月对关远武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林业副局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今年4月初,群众向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东方市国界村有人毁损天然林。经调查发现,2012年12月,海南某石材开发公司向东方市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东方市林业局工作人员麦明刚在办理申请审批过程中,通过比对地图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申请采伐地点与省林业厅批复同意采伐地点不符,但仍草拟了向省林业厅的《关于请求下达天然林采伐限额的请示》,并填写了林木采伐调查审批表,呈报东方市林业局副局长麦贤波审批。麦贤波在审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且申请采伐地块与省林业厅批复地块明显不符,但仍签字批准同意采伐,导致该公司滥伐国家天保工程林50余亩。
  今年8月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对麦贤波、麦明刚立案侦查。同年8月,森林公安机关也以滥伐林木罪对海南某石材开发公司立案侦查。(记者王玲 邓宇 通讯员林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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