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双方都有孩子,一方的孩子未成年,另一方也成婚并也分家,我们婚后买的房子他们有权继承吗?怎样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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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婚姻家庭律师
提问者:&&A&|[咸阳];&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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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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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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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没约定探视权吗?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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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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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7、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9、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0、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1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若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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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7、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9、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0、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1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若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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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7、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9、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0、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1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若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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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7、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9、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0、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1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若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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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以下属于哺乳期,孩子一般会判决给母亲抚养;两岁以上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孩子较大,有判断能力的,一般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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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我和现老公属于再婚,各自有一个男孩,能再要个我们共同的孩子吗?_百度知道
我和现老公属于再婚,各自有一个男孩,能再要个我们共同的孩子吗?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建议你找当地计生办好好问问清楚;  (二)再婚夫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  (四)再婚夫妻,下同),你们再要个孩子应该是可以的、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其他地方的话可能会有所不同;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不需要交社会抚养费的,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上面的是2009年广东省开始执行的政策,而且这个孩子是政策允许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  -------------------------------  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各地是不一样的,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如果你跟现老公以前各自生的儿子都判给以前的配偶抚养的话,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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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6条回答
能,只要有经济能力
交纳社会抚养费。
能,只要你们有这个能力抚养。
可以的啊,你们都没有共同的孩子不管罚多少钱也应该再要个孩子的。不过你们已经属于超生了要交罚款的哦!
这样对孩子公平吗?现在都是421哎,有点亏宝宝了
我和你的情况大概一样,我们都各有一个小孩,再身边,可还想生个女儿,我咨询过了,我们是不可以再要了,祝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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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离婚后,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小强的父母离婚了,离婚时法院将房子判给了母亲,小强也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他担心以后父亲不要自己了,那么小强的父亲还是他的监护人吗?《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也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可见,父母离婚后,未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是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因为父母子女一般属于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除,生父母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二、离婚时,父母都想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小强今年12岁,由于父亲沉迷于赌博,甚至刚发完工资就输的干干净净,为此他和母亲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可接下来最实际的问题就是抚养的问题了。由于父亲工作的关系,母亲与小强一直住在外祖父母家里,父亲基本都不在家,只在晚上回来睡觉,有时甚至不回来,父亲也很少过问他们的生活。小强非常想随母亲生活,但是父亲对这项要求坚决反对,他认为男孩应当随父亲生活,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应当怎样判决呢?他可以选择吗?
《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智力已经发育到异地程度,对事物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由其自己做出选择。对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做出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小强已经年满10周岁,他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父母离婚时,法院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智力和认知能力,考虑他们的意见,有利于将来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时的和谐。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上述规定确定了在父母离婚时应该根据哪些因素确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由于小强已经年满十周岁,法院应当考虑并尊重他的意见。
三、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吗
小李初中毕业后没有考高中,而是上了一所职业高中,每学期要交几千元的学费。早在两年前,他的父母离了婚,他跟随母亲生活,在他的记忆中,父母总是为了他的学费、生活费等问题吵架。父亲责怪母亲让他上了职高,每年要交那么多学费,自己不想给。有时父亲还说:&孩子是跟着你,没跟着我,所以我不管。&父亲的这种说法正确吗?在离异家庭中,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但哪些责任呢?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最基本的责任是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在一定条件下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但必须注意的是,《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明确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作为监护人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推卸其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一般而言,监护人的责任包括:提供物质条件义务、保护义务、管教义务、保证受教育权义务、照顾义务、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义务、代理义务、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义务、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义务、请求帮助义务、代为赔偿义务等。由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可能亲自履行上述义务,因此,我们建议他或她应该出资承担这些义务的物化形式,即应该支付其本应承担的全部监护责任转化为资本后的全部费用,其出资应与其应该承担的监护义务价值相同。由此可见,作为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仅仅负担生活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是不够的,他或她所应承担的责任是负担与上述各种监护责任有相同价值的费用。此外,还应指出仅仅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履行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仍然有权利也有义务与子女接触,进行必要的感情交流,弥补孩子由于家庭不完整而受到的创伤,还应了解孩子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及时的指导和教育。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创造机会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定时间,以更好地履行对孩子管教的义务。
因此,即便小李没有随父亲生活,父亲也仍然有责任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小强的教育费用。
四、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如何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负担平等的义务,而不因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而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此外,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予准许。对于抚育费的给付,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父亲每月应按4000元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虽然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上述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最大的缺陷就在于没有从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全面考虑抚养费的承担问题。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的缺陷在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只需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且还限于一定的比例,这确认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只承担一部分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而不负担其他监护责任,导致两个监护人之间承担义务不对等,如果离婚双方不顾及孩子的利益时,当然会选择承担义务较轻的立场,即不愿意抚养孩子。
五、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父母离婚时,如果就子女的抚养问题曾经法院的判决、调解,或者对离婚协议进行过公证,则应依判决、调解或公证书的内容履行。因为上述文书都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不履行,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执行有关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如果不存在上述文书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育费。
六、法律对要求增加抚养费问题有什么规定
小伟13岁,10年前父母离异。当年法院判决,小伟由母亲抚养,小伟的父亲则以他当年的月收入数额,按照月收入25%的比例每月支付抚养费170元,直至小伟独立生活为止。此后,小伟一直与母亲住在一起,小伟的父亲一直按每月170元的标准向小伟支付抚养费。后来,母亲因失业而失去了稳定的收入,而小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一直在增加。为此,母亲多次向身为公务员的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因两人协商未果,母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母亲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各种物质成本及生活成本的提高,小伟的生活、学习费用也随之增加,现有170元每月的抚养费已不足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审理认为,每月170元的抚养费,确实已难以满足小伟现在的生活学习需要,所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合法合理。但考虑到小伟父亲的工资收入和家庭负担,判令小伟父亲向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根据上述规定,当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时,要求增加抚育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七、法律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何规定
2004年3月,父母离婚时约定小红、小霞姐妹由生父朱某抚养长大。后朱某再婚,小红、小霞因经常遭继母虐待,而与生母陶某生活在一起。2006年7月3日,陶某向生父朱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如果父母双方约定孩子随父亲生活,母亲还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母亲有权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如果协商不成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八、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
林某与张某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法院判决8岁男孩小明跟随父亲张某生活。但是母子之情一直牵动着林某,林某多次前往张家看望小明却遭到拒绝。小明也非常希望母亲经常来看自己,他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呢?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作为监护人的权利,包括享有探视权利。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义务的保证下,行使直接探望其子女的行为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一方都无权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如果受到阻碍,权利人可以向对方主张探望权,要求排除障碍。双方可以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与对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该权利不仅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而且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因探望子女发生纠纷的案件屡屡发生,如果父母离婚后因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等双方协商不成,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是否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避免扰乱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父或母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探望权,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应当尊重另一方的抚养权,不应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的坏话,更不能偷偷将孩子接走;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不能擅自以种种借口取消探望,更不能将孩子藏起来或者转走,如果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时,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面谈到的是对保护探望权的法律规定,那么当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是否可以中止其探望权呢?
&&& 小明的父亲有很多恶习,酗酒、赌博等,母亲因此和他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父亲还经常来看他,但是小明和母亲却对父亲的频频来访烦恼不已。父亲经常半夜喝醉酒后来到小明家砸门,有时当着许多邻居的面,诉说前妻的不是,他还到学校去找小明,小明觉得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在父亲的影响下,小明很快产生了自卑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多次找人劝说未果后,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止小明父亲的探望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的探视行为已不利于小明的身心健康,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中止父亲的探望权。
探望权不能随意行使。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具有下列情形经批评无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2、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3、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例如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网吧、营业性电子游戏所等;4、探望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如打骂、或者管教方法不当等;5、探望权人本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恶习且当着孩子的面进行,如赌博、进行淫秽活动等,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的影响;6、在探望过程中恶意造谣中伤另一方,导致子女与另一方相处时不愉快等等。待中止事由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九、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把子女给他人收养可以吗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抚养教育子女,愿意把子女给人收养的想法是合情理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才是合法的行为,才有法律效力。把子女给他人收养,要经过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收养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未改变,子女不论跟那一方生活,还是父母的子女。因此,直接抚养的一方,必须征求另一方的同意。如另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单方将子女给人收养。
十、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曹某和崔某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某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崔某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生病做了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某支付赔偿费。曹某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曹某的说法正确吗,对于儿子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曹某有责任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本案,首先应由崔某负责赔偿,但崔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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