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视频吊人使人意外受伤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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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保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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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
造成他人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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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 珂&&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造成他人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呢?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呢?近日,江西籍陈先生的家属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共赔偿受害家属26万余元。&&【案件】&&起重机操作不当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情还得从日说起。陈先生作为一名建筑工人,一直在我市某皮草公司扩建项目工地上干活。&&当天9时许,杨某驾驶着车牌号为豫HA0166的吊车,在该工地上进行作业。正当他往厂房上方吊装钢梁时悲剧发生了。作业过程中,吊车抬臂将厂房上方钢梁碰掉,并砸住了在下方施工的陈先生。&&陈先生在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出具证明:此案系该皮草公司西在建厂房工地上,吊车在抬臂时将在建厂房上方的横梁碰掉,横梁顺着吊车臂滑下来将下方正在施工的陈先生砸伤。&&随后,陈先生的家人要求车主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抚慰金等在内共计26万余元。&&面对高额的赔偿金,作为该吊车的车主,王先生积极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希望通过保险理赔减少损失。&&原来,王先生为车牌号为豫HA0166的吊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险种。&&可是,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这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理赔。得不到赔偿金的陈先生家属将杨某、王先生以及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辩称:吊车在抬臂时将在建厂房上方的横梁碰掉,横梁顺着吊车臂滑下来将在下方施工的陈先生砸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非道路上通行时发生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因此应由交强险赔偿,该公司不应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公司不应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辩称。&&【说法】&&应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两家保险公司均需要理赔&&此案真的如保险公司所辩称的不能进行理赔吗?&&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本案被告杨某驾驶被告王先生所有的豫HA0166的吊车在作业过程中致陈先生死亡,被告王先生应当对其家属承担侵权责任,陈先生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对自身死亡承担责任。&&该吊车事故发生时系在往工地厂房上方吊钢梁,吊装一根钢梁之后需要通行到另一个位置继续吊装钢梁,吊车作业过程中必然在工地上通行,被告中华联合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勘,表示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故本案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被告中华联合焦作中心支公司称该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因被告王先生为豫HA0166的吊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华联合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焦作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为王先生雇佣的司机,具有驾驶资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近日,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给付陈先生家属保险赔偿款11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给付陈先生家属保险赔偿款15.8万余元。&&(线索提供:杨克伟、李志强)吊车吊人使人意外受伤保险公司赔偿吗_百度知道
吊车吊人使人意外受伤保险公司赔偿吗
估计他们会起诉你们危险操作和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保险公司养那么多会计律师可不是吃白饭的,你要是非要让他们理赔的话,估计是不会赔偿太多!也有可能拒赔,应该是违反了安全操作规定!不过吊车吊人出事故的话!现在好多吊车都买的全险,那么保险公司肯定要理赔的呀如果吊车买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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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施工中致人伤亡 保险应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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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吊车在施工中不慎致人死亡,那么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理赔呢?
  案例一:
  一辆正在起重作业的吊车,因驾驶员(吊车车主、被保险人)操作不当,吊车上的钢丝触碰到空中的高压线,导致一名在施工现场地面作业的工人身亡。该吊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特种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保险限额分别为12.2万元、50万元。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向死者家属赔偿了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之后,吊车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索要相关赔偿金被拒。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例二:
  原告李某与死者吕某系夫妻关系。日,吕某自备安装用的铁吊篮、钢丝绳、广告条幅,雇佣被告王某的吊车,在某商城南五层楼外高空粘贴广告,大约上午9时许,在吊篮上升过程中,吊篮钢丝绳承重超负荷突然断裂,因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致使施工中的吕某从吊篮里摔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吊装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王某的吊车投保了交强险。
  案例三:
  日,张某在A保险公司为其吊车购买了吊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等险种。同年7月11日,张某又在B保险公司为吊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日止。张某均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2011年9月,张某在某工地施工现场承揽了一宗吊装业务。事发时,他正在工地使用吊车吊运钢筋,不小心碰到了现场作业的工人苗某,致其右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张某与苗某协商,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之后,张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A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其优先支付张某的合理损失。而B保险公司则称此次事故系在工地发生事故,工地不属道路,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协商无果后,为索赔损失,张某只好将A、B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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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在工地上吊装货物时将工地内的另一人撞伤在这种情况下吊车购买的交强险应该赔付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判定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发生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起重机特种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年月日吊车驾驶员在武昌某建筑工地操作该车辆起吊沙袋时将在另一卡车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伤
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程度为七级后期康复费用万元康复及休息时间为伤后个月护理时间个月含取内固定住院时间
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万元事后杨某据此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遭到拒赔后诉至法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保险理赔案例车险理赔流程】该案一审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吊车不是在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安全事故杨某的车辆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万元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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