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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的拆迁腾退政策(一)(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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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各区、县纷纷开展征地拆迁腾退工作,当村民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村民也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有些非专业律师也是套用拆迁法规,给了当事人错误的答复。笔者近期也接到了北京大量的群众来电咨询拆迁腾退政策,为了更好服务群众,笔者将近期将系统的对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农民朋友有一些帮助。
一、拆迁腾退需要拆迁许可证吗?
村民遇到拆迁后,经查阅相关法规,知道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所以在遇到拆迁时,就询问腾退工作人员,你们拆迁有拆迁许可证吗,村民得到的答复往往是:这是腾退(或者拆迁腾退),不需要拆迁许可证。村民翻阅书籍和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都是拆迁,没有腾退的政策法律依据,有的村民到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上查询系统中,查不到关于《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现在北京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拆除旧房屋入住新楼不叫“拆迁”,叫“腾退”。那么北京的拆迁腾退需要《拆迁许可证》吗?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指出:目前北京的腾退补偿政策,在实践中,是不需要《拆迁许可证》的。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闫律师已在《北京拆迁腾退政策的合法性》文章中详细论述。
北京地区自1993年以来经历了重点项目搬迁、绿化隔离地区搬迁腾退、奥运平衡资金用地搬迁、城中村搬迁等拆迁政策。因搬迁时期不同,所执行政策也不同。但是北京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以及乡政府在上述拆迁过程中,发现绿化隔离地区搬迁腾退政策,在实践中,最为实用,主要是对政府而言。因此目前北京各地的拆迁政策(即土地储备腾退政策)都基本上是参照绿化隔离地区搬迁腾退政策而制定的。
因为根据《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规定,绿化隔离地区搬迁腾退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因此现在北京各乡制定的腾退政策都是参照参照绿化隔离地区搬迁腾退政策而制定的,所以在制定政策时,就没有规定比较“麻烦”的《拆迁许可证》。所以各乡在实施拆迁腾退时,也就没有《拆迁许可证》。
综上所述,在北京的拆迁腾退过程中,是不需要《拆迁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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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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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买卖(94方案)政策解读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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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律师∈上海使用权房律师∈丁龙律师——
案件委托热线: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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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IPO新政策解读(一)
近期 IPO 新政策解读(一)
一、综合处关于材料报送的最新要求
4月18日,证监会出具《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对主板和中小板首发企业提交用于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的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的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文件的复印件单行本一份。
对于暂未报送国家发改委的在审企业,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在报送预先披露材料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于已经提供预披露材料的,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4月4日,证监会出具《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对于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该中止审查。在4月4日以前 提交变更申请,按老办法执行,无需中止审查;4月4日以后按新办法执行,若发生变更的,先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履行尽职调查后恢复审查,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近期 IPO 政策解读
(一)老股转让老股转让在境外成熟市场是通行做法,在国内也有制度背景,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老股转让推出的背景在于解决超募、三高问题。操作方式上:1、明确要求老股转让与发行新股同时进行,不允许只转让老股。
2、明确老股转让的性质,属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需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3、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4、老股转让条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 36个月以上;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36 月为自股东取得该等股权之日起至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老股转让方案的表决之日止。5、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董监高转让需满足每年25%的限定。6、老股转让数量、发行新股数量与募集资金项目挂钩。前期存在特殊情况:较多项目在审时间太长,对于业绩增长较快的企业,募投项目金额偏小,一挂钩,老股转让数量自然就多,不尽合理,目前已做出调整。(1)适当放宽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但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确定首发以公司融资为主的原则,原则上新股发行数量要大于老股转让数量;(3)以市场化方式约束老股转让数量,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转让老股的股东和相关网下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财务资助等不当利益安排。(4)充分提示风险:股东转让老股的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对发行人重大影 响的股东(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重要客户等)及关 联方(一致行动人)的老股转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需对该等股份转让对公司治 理结构、经营影响做充分分析。(5)承销费用的分摊:国外市场基本由发行人承担。老股转让价格有折扣,承担了公司股份流通公众化的一部分成本,因此是可以不承担承销费用的。目前 证监会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仅要求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6)公司股东转让老股所得资金无锁定期要求。(7)披露上统一:公司本次发行不超过【】万股,其中新股发行不超过【】万股,老股转让不超过【】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二)诚信义务
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
《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价稳定预案 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股份回购承诺 需要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注意限定条款的使用,建议去除。
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需要明确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价格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
5、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应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三)中止审核监管问答根据新股改革,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证监会将中止审查。综合梳理后,主要有如下因素:
1、申请文件不齐备
(1)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2)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3)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
(4)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5)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1)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2)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
(1)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
(2)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
(3)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 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具体见相关监管问答的内容。
(四)更换中介机构问答
1、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 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3、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 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4、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主要针对律所】
三、本次改革的重要变化改革的定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监管理念的转变:
(1)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2)提前预披露信息。要充分重视信息披露质量。由于审核时间较长,企业的披露质量不乐观,例如数据未更新,包括业务与技术章节、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章节等;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归为尽责;
(4)不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做判断,但要求充分披露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
(5)工作底稿做扎实、依法合规做好内控,充分披露风险,不应仅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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