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抢劫罪该哪个法院判在逃18年无违法行为的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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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男子抢30元潜逃24年终自首
<em id="authorposton13-6-29 12:51:17
  被告人汪某1989年与他人结伙抢劫后,潜逃外地,不堪提心吊胆的日子,二十四年后终于投案自首。日前,岳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6月17日判决已生效。
  汪某现年46岁,初中文化。日晚,年仅22岁的被告人汪某伙同刘某等七人(其余六人均已另案处理),蒙面窜至岳西县原桃李乡被害人储某家山场,用刀、棍等威胁看护茯苓场的被害人储某夫妇,抢得两尼龙袋茯苓。当晚汪某等人将抢得的茯苓卖至一收购店,汪某分得赃款30元。作案后的第二天,汪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这起案件后逃跑。日,被告人汪某涉嫌抢劫罪被岳西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批准逮捕。但因汪某在逃而无法执行。
  汪某潜逃后,先后到南京、广州、海南等地务工,据汪某说,在潜逃的日子里,整日担惊受怕,无数次夜里做梦梦见自己被抓获。汪某还在自己的手腕上刺上了作案当天的日子,一直以此提醒自己在逃跑的日子里遵纪守法,小心做人。一个已经被判了刑的同案犯还经常借此向汪某勒索钱财。在多重压力之下,汪某终于于日晚主动到岳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外逃多年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被告人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对公诉机关提出及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汪某外逃期间,虽无犯罪和其他违法记录,其人身危险性相应减小,但考虑本案在当时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性质严重。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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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买房,上宿松房产网,认准!首字母,更好记!18年前抢劫240元现投案自首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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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线传真】  本报讯1993年,甘某对一货车司机实施抢劫240元后负案在逃,18年后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五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甘某,绰号 “阿昌斗”。1993年5月的一天下午,甘某伙同 邹某、何某商定“搞点零花钱”,随后把 摩托车的车牌拆下, 当行驶到五华县华阳镇高塘村公路地段时,以胁迫的手 段拦停一辆过 往货车,抢得 司机 人民币240元,甘某从中分得40多元。邹某、何某先后被公安机 关抓获,但甘某一直负案在逃。 在这次网上 追逃“清网行动”中,甘某 于去年9月27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涂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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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抢劫犯难忍心灵的折磨
二十年后毅然投案自首
作者:兰考县人民法院
杜改枝 马雪平&&发布时间: 15:11:57
  二十年前与朋友结伙抢劫他人后逃跑,二十年担惊受怕、心里“不踏实”的感觉使他再也忍受不了心灵的煎熬,决定投案自首。6月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外逃二十年后自首的被告人李陆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告被告人李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陆因涉嫌抢劫于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日晚,被告人李陆同本村村民周三挖、李建东(二人均已判刑)事先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谷营乡某村北面的南北路上,躲至桥下伺机抢劫。待东明县焦园乡某村村民杨某途径此处时,三人即猛地从桥下窜出,从不同方向围追堵截,将杨某堵到三人中间,并用事先从树上折下的木棍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将所穿中山装、毛衣各一件及皮鞋一双脱下,之后,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将所抢衣物带回李陆家中。其中,中山装上衣兜里有现金250元,三人将所得钱物分肥。
  1990年,同案犯周三挖、李建东先后被判刑,被告人李陆一直外逃,在逃亡期间,被告人李陆每当看到警察、警车或听到警笛声,即胆战心惊,总以为是抓他的,加之当地辖区派出所民警一直给其家属做工作,被告人李陆于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其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陆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我国1997年(现行)刑法典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李陆的作案时间是1989年11月,所以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据该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陆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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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由的遮掩都无法开脱自己的罪行,再冠冕堂皇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也是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只有自己坚定,对糖衣炮弹“无动于衷”,才能守身如玉,才能避免碍于面子的尴尬,更不会出现“无奈受贿”的闹剧。 []
18年前抢劫240元现投案自首获缓刑
  【一线传真】
  本报讯
1993年,甘某对一货车司机实施抢劫240元后负案在逃,18年后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五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甘某,绰号 “阿昌斗”。1993年5月的一天下午,甘某伙同 邹某、何某商定“搞点零花钱”,随后把 摩托车的车牌拆下, 当行驶
到五华县华阳镇高塘村公路地段时,以胁迫的手 段拦停一辆过 往货车,抢得 司机 人民币240元,甘某从中分得40多元。邹某、何某先后被公
安机 关抓获,但甘某一直负案在逃。 在这次网上 追逃“清网行动”中,甘某 于去年9月27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涂业初)
作者:涂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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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违法犯罪、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包头频道 -法制网
【】【字号
  当前,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违法犯罪,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打盗抢抓逃犯"专项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场专项斗争将重点打击街头两抢、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制造贩卖枪支等涉枪犯罪、利用投毒和爆炸等方式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儿童6类犯罪;重点抓捕多年久抓未获的重大案件逃犯、群众强烈要求抓捕的逃犯和有可能继续作恶危害社会的逃犯。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包头市公安局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其至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宽大处理,符合法定条件者,将不予收押而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阻止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委托他人或以书、信、电等方式投案,自己随后到案的;正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的;公安政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及有关之情人要深明大义,要积极规劝犯罪嫌疑人从速投案。凡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了解、掌握犯罪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政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线索;对于举报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举报电话:0
  二OO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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