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坏避灾饮水设施维护有何罪?该受到什么处罚?

破坏电力设施将受到哪些处罚?_亮报_新浪博客
破坏电力设施将受到哪些处罚?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下面就以真实生动的案例,为您介绍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将带来哪些危害、受到哪些刑法处罚。
线下栽树属违法&危及运行应砍伐
  孙家屯的14户村民在早已运行多年的35千伏线路的62~63号电杆之间种植的速生杨高度已超出距离线路的安全距离,风雨天已多次造成线路对树放电跳闸,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供电公司多次督促其砍树无果,公安局张贴公告也无济于事,最后申请法院先于执行才砍伐了树木。
  案情分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因此本案的速生杨种植户应及时主动砍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不再种植,保证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专家支招&树线矛盾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个大难题,一方面国家提倡植树造林,另一方面要保护电力设施、电网安全。有些单位和个人缺乏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意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往往酿成事故。村民个人或集体种植的植物如果危害了电力设施,应主动砍伐。如果不听供电企业的劝告,供电企业可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请求人民政府强制砍伐。
违章建房近高压&他人触电坠楼下
  建筑工头丁某承包了同村张某的老房翻建工程。根据张某的要求,房屋向前拓宽1米。张某房前正上方有条10千伏高压线,供电公司得知此事,派人前往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房屋原位。张某不听劝阻,令丁某继续施工。房屋封顶后,丁某手拿2米左右的铝合金尺杆在楼顶前沿指挥工人干活时,尺杆触及房屋前高压线,当场遭电击死亡。
  案情分析&张某借老房翻建之机将房身突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是全国普遍存在的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即使施工当时没有出现触电事故,也为今后的修缮埋下了安全隐患。即便距离足够的话,也应该报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专家支招&供电公司应尽力劝止房屋翻建人,恢复原状,消除隐患。必要时要报告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告诫临近线路的房屋产权人,不要无视生命健康,贪图更大空间,故意向高压线方向拓展房屋宽度,一旦触电身伤亡,得不偿失悔终生。
疯狂盗窃变压器&以身试法量刑重
  短短一个月内,李某、王某伙同韩某,经事先预谋、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上秦镇庙儿闸村、乌江镇谢家湾村等地盗窃电力变压器铜芯销赃获利,致使多处正在使用的电力变压器被破坏。被破坏的电力变压器总价值14798元。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王某和韩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案情分析&本案是典型的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主要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电力设备被破坏导致电力事故,往往会引发火灾或爆炸等恶性事故。因此,保护电力设施是维护社会安全安定、保护企业财产的重要保障。根据《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法释第15号文,破坏电力设备,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专家支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是保护电网安全运行的重中之重。同时,政府、公安、供电企业和社会各界都应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让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明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是违法的,且破坏电力设施罪的量刑相对较重,不要以身试法。
违法施工撞电杆破坏设施遭刑罚
  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施工,还没有得到建委和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没有报告电力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就擅自在距离35千伏杆塔2米的线下施工。吊车碰撞电杆,造成杆塔断裂,线路断落,停电24小时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9万元。该事故损失惨重,影响很大。警方立案侦查,将肇事者拘捕。
  案情分析&该案肇事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79万元,符合最高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法释第15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确解释。因此,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应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加以刑罚。
  专家支招&电力设施运行中,就是作业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吊装和爆破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规程和措施安全。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同场地作业,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监和技术监督部门对相关种类的特种工考试考核内容应该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内容。
电建补偿合法理&再行阻工违法纪
  某供电公司建设35千伏线路过程中,对于塔基占地问题已经与相邻关系人李某签订了《塔基土地征占用补偿协议》,按照约定,供电企业杆塔占用李某耕地33.35平方米,一次性补偿3000元,作为永久性占用地的补偿。支付补偿后,上述土地占用即为有效,不得阻工。双方签字并履行协议的第二天,李某的妻子又手持政府发的土地承包责任书到工地阻工,声称妨害了她家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太少了。
  案情分析&现在全国各省对于电力建设永久性占压土地,如输电线路的杆塔、拉线及有关辅助设施占地都是不征地但给予补偿,换句话说,给予征地补偿但得不到电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就本案而言,给予相邻关系人的补偿近乎6万元/亩,合法合理,就是因为实际给付了征地补偿但没有证书,相邻关系人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责任书就成了向电力建设单位发难的杀手锏。
  专家支招&告诫电力设施相邻人,如果已经获得合法的占地补偿,就不要钻补偿不发证书的空子,对电力建设违法阻工。根据《电力法》七十条,阻碍电力建设的应受到治安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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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
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广播设施”,包括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主要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主要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有关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种不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务设备,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电话亭、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范围内。如其破坏可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广播电视、电信在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一种传播新闻信息的工具,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在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出现一些突发性事件时,还担负着向公众及时传播情况,进行疏导,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本款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两档刑,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致使广播电视传播或者公用通信中断,不能及时排除险情或者疏散群众,因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第二款是对过失犯前款罪的行为规定的处罚。所谓“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等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损坏的程度不太严重,对公共安全危害不大的等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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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饮水设施有何罪?该受到什么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造成严重后果会被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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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人应该如何处罚?
& &&&涪陵市政只管建设,没有执法权,对这种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人, 应该哪个部门来管理,处罚?
& &&&这几年市政为了改造人行道,把路沿提高,安装了很多隔离柱,目的就是为了不让这些车辆停到人行道上,可是管不了多久就会被人为损坏。
& &&&昨天下午有市民给我说在高笋塘工行转盘附近,又有人损坏了两根隔离柱,市政又该怎么办?如果不及时修复,才修好的人行道又会被损坏,请大家支招~
不是建了那么多高清摄像头吗~?
可以报案啊~
建设单位没有执法权,管不了执法单位懒政,不愿管市民百姓有意见,没得法。
综合执法在涪陵到底是成功还是不成功有待商榷。
要是损坏公物的执行枪毙的话,绝对没人敢下手,但有个前提必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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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爱惹祸 毁坏他人财物怎么办?
青少年因为身体和智力的发展,自身的活动能力和能量也明显增强。他们血气方刚,他们热衷冒险,但往往在做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后果,不论是为了琐事报复还是因为好奇贪玩,时常会做一些破坏他人财物的事情,但他们并不知道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因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将可能触犯法律法规而受到严厉的惩罚。 案例 A 泄愤——两少年毁坏邻居祖坟获罪 日出生的李某和李小某系同胞兄弟。日下午,二人一同到其二爷家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他们的几个长辈就同村老张家的坟埋在自家地上一事议论纷纷,其中一名迷信风水的长辈说:“自从张家坟地埋在我家地上后,我们就一直倒霉,家里老是出事。”
李某两兄弟在听到相关议论后十分生气。弟弟李小某随即提出把张家坟地推毁的想法。兄弟两人一拍即合,并在出发前到路边找了个锯条。随后,两人来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徐集乡八里村张某父母的坟地,先用手将坟墓四周的围栏推倒,随后把坟墓四周的柏树踩倒,并用锯条将其中一棵较大的树木锯断,最后溜之大吉。
事发后,张家很快报了警。经鉴定,被毁坏的坟地围栏和树木等价值6893元。3月2日,经固始县公安局传唤,李某、李小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案。3月10日,张某的家人与李某、李小某家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
11月11日,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小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李小某系未成年人,并且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被告人李某和李小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解析 故意毁坏财物,严重者或被判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多次毁坏财物;聚众毁坏财物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比如,广州市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5000元以上。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被害人还可以要求毁坏财物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毁坏财物的是未成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 B 贪玩——未成年孩子刮花54辆轿车 日晚,深圳市龙岗街道某小区业主发现,其停在小区内的爱车被划伤了。经车主统计,该小区共有54辆车被划伤。
监控录像显示,刮花这么多辆汽车的竟是4个未成年孩子。事发时的一处监控视频显示,当晚10时30分许,小区一辆宝马车周围,有1名女孩、3名男孩用手在车身上划动。受损车辆图片显示,车上有圆圈、五角星等各种不同的图案。汽车损伤程度各不相同。
龙岗警方表示,经初步核实,被刮花车辆的受损价值总共将近15万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此,警方敦促涉事孩子的家长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为孩子作出表率。警方还表示,已根据监控视频列出部分名单进行排查。 案件解析 孩子犯错,监护人需“买单”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本案中,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涉案小孩属于尚未年满14周岁的孩子,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对于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其法定监护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熊孩子”的家长对划花的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C 好奇——铁轨上放路基石酿成惨案 18岁的刘某与17岁的王某在铁路边玩时,王某提出“往铁道上摆放石头,看火车能不能压碎”。刘某应允,二人于是在两股钢轨的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此举导致列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事发地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刘某、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案件解析 破坏交通设施,后果严重 两名少年仅仅出于好奇好玩,而在铁轨上放了29块路基石导致火车脱轨损失惨重,结果被判入刑,令人唏嘘。也许在两人看来,即便火车无法压碎路基石,也不过是毁坏列车车轮或者铁轨。但事实上,年满16周岁的他们本应该预见到列车脱轨,车上人员将会危在旦夕,却一时冲动不计后果以身试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虽然只是为了看火车能不能压碎石头而没有破坏火车和使通过的火车倾覆、脱轨的直接目的,但对于在铁轨上摆放石头可能会导致列车脱轨或倾覆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仍然实施这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放任其已经认识到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并且已经造成火车脱轨的事实,造成经济损失18万余元。因此,对二被告人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谓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灯塔、标识等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17条和第119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上述案件中的行为也属于毁坏财物,不过由于毁坏的财物属于交通设施,严重危及公众安全,因此设立了专门罪名,而且该罪名的量刑也明显比一般毁坏财物罪更为严厉。实务中,也存在很多类似的案例,被告人的初衷是毁坏财物,但是由于毁坏的财物特殊,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等,最后均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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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少年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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