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跟老公离婚后农用集体土地村里有权收回收回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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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信:应有效保障农村“外嫁女”“离婚女”户籍和土地权益
新华网南昌3月8日电(记者赖星)在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外嫁女”“离婚女”的户籍、征地补偿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凸显。
传统的婚姻中,女方普遍随夫生活,其户口也随之迁入男方的家庭中。“然而农村户口落户关系着承包土地划分及征地款项的分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些村组并不愿意接受农村离异女的户口分户及落户。”江西广昌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谢心刚介绍,一些离异妇女将户口迁回娘家,村里甚至会要求写一份保证书,意思是不得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政策。
“没有户口,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都没保障,更别说分田了。”自从去年和丈夫离婚,广昌县尖峰乡营前村的李桂英便前往浙江打工,然而离异后落户、分户的事一直没能解决。2015年新年前夕,在得知李桂英的困境后,谢心刚和同事陪着她前往广昌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办理分户落户需要的相关手续及存在的困难。经过来回奔波,法院工作人员成功地将李桂英的户口从前夫家中分出,就地落户于该村小组。
“村小组不同意接受她的户口,我们通过公安做了大量工作后依据法律强制落户。”谢心刚说。
同时,农村离异女性在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上也处于弱势。有关法院办案人员介绍,在部分案例中,村小组不会对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甚至包括外嫁女的家属都认为,外嫁女是分不到征地款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她们应该享有这些权益。”
为探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008年广昌县人民法院便设立“妈妈法庭”,由长期从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官妈妈”和当地人民政协、妇联特邀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至今共审结案件800余件。“今年我们的工作重点是要用法治力量,破除各种世俗阻碍,充分保护征地纠纷中‘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离婚女’的落户问题。”谢心刚表示。
“去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而对于农村‘离异女’‘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相对滞后,正折射出农村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江西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尹小健建议,政府应为此类女性提供申诉、救济渠道;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要处理好法律、政策、风俗三者的关系;司法机关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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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农村户口,老公是城市户口。但是女方的户口还在老家,女方的老家那边要求收回女方的土地合法吗
女方是农村户口,老公是城市户口。结婚两年,但是女方的户口还在老家,(因为城市户口规定结婚十年以后才能迁至城市)女方的老家那边要求收回女方的土地合法吗??最好知道哪条法律条文能说明到我这个问题。多谢了,着急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还需要你自己调查研究量力而行。至于哪条法律,地方有自己的政策,这也是共知的国情国家政策肯定不合法,但是到了地方,到了地方都没用,如果上升到法律,这是一个民告官的问题。是否想弄清一个结果,是否来一个”民告官“
采纳率:86%
你这个应该是地方政策吧,但既然你们那办事人员敢这样说相信还是有这么一条的,但是户籍都还没走又凭什么要求收回土地呢?
ge各地情况不同,详情直接咨询所在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即可
是山东那边的,你清楚吗,国土资源部是管农田分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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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学科分类】物权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已不是一个单纯权益保护问题,更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保护好她们的这一权益,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本文在概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基础之上,结合妇女土地维权工作的实际指出: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保护,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
【写作年份】2010年
&&&&&&& 毋庸置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其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尤其对农村妇女来讲。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在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少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鉴于此,笔者结合汶上法院审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实践,作一些法律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 自2005年以来,汶上法院共受理涉及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141件,具体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 1.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该种情况约占受理案件数的53%。许多自然村规定妇女出嫁后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规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实上规定出嫁女土地由娘家人耕种,出嫁后的妇女自然失去了对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加之大部分妇女嫁到婆家之后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分到土地。而许多城边村,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嫁到本村来的媳妇,村里往往拒绝接收户口,至于想分到土地简直是一种奢望。这样便造成许多妇女在夫家无法得到承包地,在娘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况。对那些“农嫁非”妇女而言,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结果也就出现许多妇女因此而面临落户分田的空档。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受农村土地30年承包期限不变的影响,汶上近40%以上的自然村10年来都没调整承包土地,甚至于十几年前娶进来的媳妇至今都没有落尽户口。
&&& 2.妇女因离婚或丧偶再婚而失去土地,该种情况约占受理案件数的32%。一方面,有的村规定离婚后妇女的承包土地由村集体强行收回,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这样便出现了离婚妇女婆家除地娘家不给地的现象;另一方面,有的村规定离婚后男方再婚的,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当然其结果无地的一般是离婚的妇女;再一方面,有的村规定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都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将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 3.未婚女子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该种情况约占受案数的9%。一方面,许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别,家有男丁占宅基地实属当然,但是,家有女儿,按照农村风俗“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除非招女婿上门,否则一般不会划给女性宅基地。另一方面,有的村实行“测婚测嫁”和“预测人口”制度,即在村集体调整承包地的前一两年,到一定年龄的未婚女子,要预先被剥夺土地承包权,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和“未来子女”的耕地。
&&& 4.妇女因男方入赘而间接丧失土地,该种情况约占受案数的2%。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住”的风俗,只允许无子户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和分田,其余女儿的土地承包权被强行收回,上门女婿也当然得不到土地。有的村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享有与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也有的村规定入赘丈夫及其妻子可以获得少量土地,或只能分给一些次等土地。
&&&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诸如嫁到农村去的一些下岗女职工,在大城市打工几年不回家的妇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也占一定比例。
&&&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 征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在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土地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的款项。这部分款项包括三个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款部分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日后生产生活之需。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虽然县、乡(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不少村歧视、剥夺农村妇女的补偿款分配权,不分或少分征地补偿款。如有的村对于“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规定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有时,因为不同的村组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标准不同,造成外嫁他村的妇女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如有的村规定以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即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而有的村规定以户口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有户口的就享有分配权,无户口的则没有分配权。就外嫁他村的妇女来说,如果娘家所在地是以户口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因其已经出嫁,户口已迁至婆家,就没有了分配权,而其婆家所在地实行的是以土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因其婆家村根据相对稳定的土地政策不能即时调整承包地,造成外嫁女没有分到承包地,因而也不能享有补偿款分配权。这样便造成出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
&&& (三)其他村民待遇得不到保障。
&&& 在享受其他村民待遇上农村妇女也经常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有的村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就业、补贴、分配等待遇。如有的村规定出嫁女不论是否仍然居住在本村,都不得到村办集体企业就业上班并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尤其是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妇女,如上文所述,更多情况是村组织拒绝迁入的情形,以至于这部分人的村组织选举权、村务表决权都被剥夺了。
&&&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危害
&&& 以上这些做法直接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造成了相当数量的农村妇女面临失地、生活困难的境地,并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造成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具体讲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 (一)影响农村妇女的生活质量
&&& 农村妇女失去土地后,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衣食之源,这极大地加重了其家庭负担,严重影响到这些农村妇女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教育,甚至使农村妇女陷入贫困状态。
&&& (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
&&& 当前,越来越多的男劳动力流动到城市寻求报酬更高的工作,妇女则逐渐成为农业主力军,当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时,必然影响她们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这对土地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十分不利,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
&&& (三)影响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
&&& 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缺乏自主性,只能更加依赖于家庭和丈夫,这使其家庭地位降低。家庭地位的降低进而又影响其行使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降低其政治地位。而政治参与的缺失又反过来影响农村妇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
&&& (四)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 农村妇女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久而久之便会因土地问题造成各种积怨,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官民矛盾、上访事件甚至大规模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认真分析其成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一)传统“重男轻女”观念、意识的影响
&&& 虽然早已进入新思潮的21世纪,但几千年来遗留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不但影响着村民、村干部等人,还深深影响着很多农村妇女自己。她们对自身应该享受的土地权益不甚了解,甚至于对自己的损害也表示一种认可,很难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
&&& (二)村民组织小集团利益的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落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经济发达的村则不愿意再迁入更多的户口,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在农村资源本身非常有限的状况下,人口急剧增长导致的矛盾越来越大,人地关系、利益分配的压力逐年加大。在这种状况下村民们认为自身的集团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等人群。
&&& (三)违法的村规民约牺牲妇女土地权益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但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许多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招婿女、未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是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社会性别视角
&&& 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不含有歧视妇女权利的条款。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条明确规定“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将家庭成员个体排除在外。这种家庭承包为主体的方式忽视了农村家庭成员的个体存在,更忽视了农村家庭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的现实,造成农村妇女主体资格在土地承包中的虚位与妇女土地权益的虚化。
&&& (五)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现有的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绝大多数是高度重视男女平等、防止性别歧视的原则性的价值宣示,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过于抽象与概括,没有规定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的具体方式和方法,缺乏法律适用上的实际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满足司法实务运作的需求,甚至造成某些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30年不变,过于机械,未考虑到在农村妇女的户口流动性较男性大。
&&& 四、法院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面临的困境
&&& 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全国多数县、县级市目前并没有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当事人自然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使法院也陷入了困境。原因如上文所述,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造成的差异,忽视了因婚姻关系变动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例如,汶上法院最近审理的李某、沈某诉周村居委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李某、沈某以村居委会在调整责任田时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为由,请求判令居委会返还承包地。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系沈某之母,二人的户籍均在周村居委会,李某出嫁后仍在原村居住,居委会在调整责任田时将李某的承包地收回。法院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为由支持原告的诉求,要求村委及其所在地镇政府统筹解决返还原告承包地。然而判决生效后却一直无法执行,原因在于承包土地刚调整完,村里又没有剩余的土地,原告诉求问题的解决只能等下一次土地调整,即有可能等30年。如果强制执行,必然要求每个承包户退出一部分田地,这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也行不通。因此,在实践中即使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法院执行几起案件,就要求承包户退几次田地,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 正是由于存在诸多困难,许多地方法院都不愿受理这类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此条规定,相当一部分土地承包纠纷便被排除出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由于以上原因,也引发了部分信访问题,使农村土地权益方面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 五、关于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 综上,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妇女权益问题,不仅关系到调动妇女投入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保护,现结合实践,提以下几点建议:
&&& (一)建立承包土地的良性流转制度,合理预留机动地
&&& 在维持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基础上,预留出合理多的机动地,经村集体民主协商科学制定“去人去地,添人添地”的(机动)承包土地或者土地收入折抵制度,按照一定的先后时间顺序,嫁出去的姑娘的土地让予娶进来的媳妇,这样循环往复,当然这一制度要求各村之间共同认可并互相实行,否则,娶进来的媳妇有地而嫁出去的姑娘没地,或则相反,都将会同现在一样,无论嫁出的还是嫁入的都不会真正得到承包土地。
&&&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意识
&&&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首先,要注重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建议县政府就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组织培训班或研讨会,学习和讲解有关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交流探索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经验办法。通过培训或研讨,可使乡村干部提高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权及相关利益的分配中自觉维护妇女权益。其次,要注重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尤其是要重视法制教育在农村妇女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促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新时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仲裁员,设立专门的仲裁庭,完善仲裁程序,以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通过仲裁,不但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缓解信访压力,减少缠访闹访等问题。
&&& (四)建立健全维护农村妇女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 村集体在分配土地权益时,一般不是根据国家法律,而是根据乡土社会已经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村规民约既是村民自治的结果,又要体现全体村民合法权益。然而,当前许多村规民约却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直接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因此必须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系统规范。建议政府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具体文件,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宏观指导,规范县、乡(镇)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具体化。
&&& 首先,立法理念上应有突破,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其次,建议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既可以以此为契机对现有散乱的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又可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把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到实处。再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对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招婿女、未婚妇女等的土地权益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做出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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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传真:86-10-已经享有公务员待遇,在农村还有户口,还要分地,这种现象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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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享有公务员待遇,在农村还有户口,还要分地,这种现象合理吗?
公务员也有是农村户口的,原来有地的是不是公务员都有地,是在他的户籍所在地该有的,国家分配给每个农民户口人的口粮地,以前没有地的,好像没有分着地的,因为农村承包地三十年内有合同。不管家庭成员咋变化,不增不减,公务员在城市有工作,有城市户口也不会把地抽掉,合同到期,重新调整的就不好说了,国家咋规定就不知道了,是公务员,在农村,也有没地的,我一同学,原来农村户口,花钱把户口落在了乡镇供销社,刚落上户口。班没上多长时间,供销社撤了,家里的土地也被抽回,到现在农村没有地,城市户口没有班,前几年说给开一些工资,开没开就不知道啦!也是四处打工,光有个城市户口不能当饭吃,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是最后一颗救命稻草,万不得已,实在老了,打工挣不到钱,回到农村有吃有住,是一份最基本的保障,有个城市户口,有工作吗?买不起房子的时候有房住吗?能有块随便让你搭个简易房就能睡觉的地方吗?是公务员也有个别人有地的,农村考大学分配的大学生公务员就可能有地。没啥不合理,当地的农村孩子,当个公务员也没多挣多少钱,咋就不能有地呐!还有一种情况是原来的民办教师,在农村的都有地,后来才有编制的,最少的工资一月六块钱,是顶生产队工分定位的,原来有地的,现在也有地,还有编制,教师也是公务员待遇,没啥不合理的,正常。
如果是刚考取公务员,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转为公务员,那么他的户口将成为非农业户口,按照规定将不能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他原来的家庭还是在原村里,按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村里不得收回承包的土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村里在这一轮的承包期内,便不能收回该公务员的土地,那他便继续享有原来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当这轮承包期到了,那就必须上交!
本人也算是这个问题的经历者之一,当初我得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因为村里土地是一分九年,也就是九年不再变更土体承包主体,出去的户口依然享有土地,进来的户口在这九年中分不到土地。所以,我也是直到这一轮土地承包之后村里才把土地收回的。
希望可以帮到您!
说说北京郊区,2O0O年土地开始实行合同承包制,期限三十年;这三十年期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减人的原因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执行;今年重新确权以后的合同仍然是旧合同余下的期限,仍至2O30为止。在这个30年合同期间,不论人口死亡或转出,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所以考进公务员队伍应该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有效性,直到合同执行完毕,由村集体收回,重新进行分配。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是否有帮助不得而知。
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家庭(户)为承包单位。只要这一户还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原来的承包协议继续有效。除非这一户一个人都没有了,承包主体没了,村集体才能收回土地。"有恒产者,有恒心。"后来国家搞土地确权,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确权的承包期是30年。以前各地因人口出生死亡户口迁移搞的土地承包面积5年一小调10年一大调,已经被禁止了,在30年承包期内不因人口的出生死亡农转非而增减承包面积。比方说一家5口人,承包15亩地,政府土地确权后,给他办了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15亩,这个证根据现在法律规定,是可以抵押贷款,出资入股的。为保障该证的稳定性,在确权期(承包期)内有一个家庭成员去世了,也不会核减承包面积,如果随意核减增加承包面积,这个证就没有办法抵押贷款。现在好多地方信用社已经可以用土地承包证抵押贷款了。
关于公务员是否享有分地等村民待遇的意见1、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区分农村居民是指居民户口落在本村的居民,其属于户籍管理上的概念,农村居民可以理解为本村村民;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完全等同于农村居民,其应当限定为从事农业生产或虽然在外务工但未享受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本村居民。换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本村村民,而本村村民则不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均有其方式和途径,我国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保障的规定均指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农村户口?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可以继续保留农村户口的。但是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招考公务员时对于户口迁出问题有明确的要求,或者其他政策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则村民在考取公务员后应当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到城市。3、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保留已承包的农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通常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承包方才应交回土地。因此,如果村民个人考取公务员后户口并未迁出本村,则可以保留已承包的农村土地至承包期限届满。4、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要求承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法保护的是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立法目的是赋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土地方面的保障。而村民考取公务员后,虽然其仍可保留农村户口,但因其已纳入公务员序列,由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因此通常认为考取公务员的村民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同时也就丧失了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已考取公务员的村民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承包该村土地,但在计算承包面积时应当扣除考取公务员村民的份额。5、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可以要求分配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分配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其分配 目的是为了保障本村村民有自己的住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上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此外,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结合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如果考取公务员的村民其配偶户口仍在农村,且在单位没有分配参加房改房(房改房是较早的概念)的可以以其配偶的名义申请住宅。否则,不再具备分配的条件。6、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否还享受村里的相关待遇?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村民考取公务员后,其丧失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对于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的待遇,该村民也就丧失了分配资格。但是因其户口仍然保留在该村,仍属于本村村民,仍然享受村里分发给本村村民的福利性待遇
没有绝对公平,按中央提出的城镇建设,农村人到城里买房子,户口迁到城里,可以亨受城市居民的一切待遇,还可以保留农村的宅基和责任田。农村现在很多人到城里买房,小孩在城里上学。农村人可以跟城里人分亨医疗教育资源,城里人都不说什么,反过来说就是有城市户口的本村人分一点地就那么心中不平?
现在不是已经没有了城市户口,我也考了公务员,但是我的还是农村户口,因为没有规定说考了公务员就要转户口,所以我也没有办理手续,其实说实在我的农村户口并没有什么用,家在山区,土地不值钱,以后肯定也不会种田,唯一值钱的可能就是七八亩油茶林了,以后孩子要读书,除非找的老婆是城市户口,要不然还是要把户口迁到城里,毕竟以后孩子要读书
已竟是公务员了而且有了公务员的待遇,即使农村有户口那也不应该在分地了,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本来中国农村的一个最大们矛盾就是土地人口的矛盾,所以当了公务员已是国家公职人员了,有国家提供的较好待遇,凭什么还要占着农民养家糊口的土他?如果想要农村 土地,是完全可以辞去公务员的
很合理啊,公务员也是职业,很多人在城市工作了,买房了,甚至做生意当大老板了,但是人家户口登记地不愿意改到城市,他就有权利享受。现在农转非后悔的人多着呢,城市的房子随便买,农村的房子就不是想买就能买了。
因为农村的土地承包是有年限限制的,只要他在公务员转正时没有变化,他在农村的责任承包就不能剥夺。如果此时正赶上土地承包转变,那么他在农村的一切就自然放弃了。因为他的户口已经变更,不再是农业户口了。如果没有变化,既使他已成为公务员,其他原有的一切还是暂时有权享受,除非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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