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农村报账员考卷试题补偿作废了怎样再补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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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浙江农机化信息网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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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专发〔2012〕5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操作,确保政策实施到位,根据《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农〔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下达2012年度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计划的通知》(浙农计发〔2012〕35号)要求,现就做好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责任落实。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是一项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惠农政策。组织开展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工作,有利于减少农机事故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有利于推动农机节能减排、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今年是我省全面实施这项政策的第一年,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规范实施,取得实效。
  二、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规范操作。各地要根据省财政拨付的年度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计划和《实施办法》规定,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足额落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
  1.严格补偿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规范做好报废补偿申请受理、补偿对象审核及公示、资金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认真核对申请者提供的“一卡(折)通”帐号,确保补偿资金发放到户。要加强对拖拉机回收企业和回收解体环节的监管,认真做好对报废拖拉机唯一性的确认,确保权属证明、销毁证明、回收证明等材料完整有效。
  2.明确优先顺序。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报废补偿优先顺序,确保补偿资金科学合理使用。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可将安全隐患大、耗能高、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且证照齐全的拖拉机优先安排报废补偿,同等条件下可按申请报废补偿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3.审定补偿对象。对今年6月30日前未办理注册登记且已达到报废条件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因年度补偿资金不足无法安排补偿的,由机主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拖拉机权属证明,填写《拖拉机报废更新申请表》,经农机监理机构核实后可逐年将其纳入报废补偿对象。各市农机监理部门将这类拖拉机汇总形成清册(见附件)后,于7月底前报省农机局备案。
  4.规范档案管理。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制作和保管拖拉机报废补偿档案,并区分已办理注册登记和未办理注册登记建档,其中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回收证明、申请表、公示材料等资料;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档案内容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增加拖拉机权属证明等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要求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要求有封面、目录、按补偿顺序号排列的拖拉机清册,并附本年度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拨付凭据),长期保存。
  三、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报废补偿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农机管理网络的作用,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机手、机具核查到每一台申请报废补偿的拖拉机。要正确解读政策,公开报废补偿标准、程序和要求,公示补偿对象,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农民及社会监督。要联合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强化对报废补偿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规范、有序、安全实施。
  四、优化管理服务,做好总结评估。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量大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切实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主动深入农村一线,为机手提供政策咨询、安全教育等服务。补偿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力量调查摸清下一年度报废拖拉机数量。县级农机监理部门于10月底前将报废补偿政策实施工作总结、绩效评价(书面材料形式)及下一年度报废计划(正式文件形式)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监理部门,市级农机监理部门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于11月15日前报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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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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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川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川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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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
办 公 室 文 件
灵政办〔2016〕40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川县2016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灵川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灵川县<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仿宋;font-size:22.0000mso-font-kerning: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计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卫发〔2014〕24号),自治区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5〕9号),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市卫基卫〔2015〕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农合制度的建设,规范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稳步推进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参合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参合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为目标,在巩固新农合覆盖面基础上,结合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科学合理调整补偿方案,扩大保障范围,使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程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收支平衡,保障适度。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当期不能出现赤字,并逐步消化历年基金缺口;防止基金透支,合理用于医药费用补偿,逐步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二)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差距,提升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三)基层优先,合理引导。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补偿标准差异性优势,转变服务模式,科学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四)预算管理,提高效率。按照&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的要求,全面推进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稳定激励约束运行机制,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和安全,防止基金支付风险。
三、参合对象及待遇
(一)参合对象。户籍在灵川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因外出打工等原因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合和重复享受待遇。符合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移民局等单位代缴条件的,个人缴费资金由上述单位代缴。
(二)参合时间。缴费参合应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筹资机制,加大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信息录入核查工作,以便参合人员及时开展就诊报销工作。
(三)参合待遇。参合人员保障期限按年度受益,当年参合,当年受益。当年出生超过缴费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实行&母婴捆绑&政策(封顶线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参合人员享受参合待遇应履行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并服从新农合管理,按有关规章制度就诊等义务。
四、基金筹集
(一)新农合基金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筹集。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201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540元/人&年,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420元/人&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
(二)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村集体和个人捐资新农合基金。
(三)缴费地点:乡镇合管办、村卫生室、村委或参合临时收费点。
(四)缴费方式:收费人员收费时要开具正式收费发票给农户,并定期将收缴的新农合资金、参合人员登记表、收款收据存根交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核实票款相符后,票据上缴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存档。参合人员登记表信息填写要求准确无误,缴费发票如实正确填写本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
五、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四个部分。
(一)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收入总额的10%提取。若风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收入总额10%的,不再提取。
(二)大病保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后,再按每人28.5元的标准提取大病保险基金,为开展大病保险做准备。
(三)门诊统筹基金:每人&9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家庭参合人数核算,统一使用。
(四)住院统筹基金:当年统筹基金在提取风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六、基金使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管理相结合。
(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乡镇合管办对基金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4〕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4〕29号)执行。
七、补偿范围
(一)参合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或门诊就医、住院分娩的医药费用,符合报销范围规定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3年版)》(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下同)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报销药物目录,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要求执行。
(三)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符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内的项目。
(五)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的补偿范围
1.使用单次检查项目或单项医用耗材价格&100元的,全部列入报账基数。
2.使用单次检查项目或单项医用耗材价格>100元&300元的, 80%列入报账基数。
3.使用单次检查项目或单项医用耗材价格>300元的,&60%列入报账基数。
4.使用单次检查项目或单项医用耗材价格&1000元的,需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审批、保管,以备核查。
&&&&5.参合人员住院期间确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需主管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家属同意,医院医保科审批后方可进行,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凭发票回原住院医疗机构报销,按原住院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列入报账基数,差额部分自理。
&&&&6.不予补偿的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按《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诊疗服务项目范围(2016年版)》(市卫基卫〔2015〕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慢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
1.普通慢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标准。慢性病(含多种慢性病)报销比例70%,补偿限额1500元/人/年。疾病名称具体如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肾病综合症、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帕金森氏综合症、失代偿期肝硬化、脑出血及脑梗恢复期、脑血管病后遗症、风湿性心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高血压病(Ⅱ、Ⅲ级)、甲亢、甲状腺机能减退症、银屑病、慢性肾炎、艾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 。
2.特殊慢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标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血液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重症地中海贫血、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结核病、血友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当年门诊和住院费用总计补偿限额15万元/人(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专项治疗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7万元)。
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服用氯吡格雷限12个月,且最高限额补偿7000元。
慢性疾病由二级及以上公立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七)以下疾病按重大疾病报销有关规定执行。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耐多药肺结核、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出血、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鼻咽癌、胰腺癌、恶性淋巴瘤、膀胱癌、前列腺癌、卵巢恶性肿瘤、皮肤和结缔组织恶性肿瘤、人感染禽流感、重症手足口病、尘肺(日前诊断)。
自治区有规定按定额补助的疾病,必须按定额补助标准执行。
(八)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其限定支付范围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38号)执行。全年起付线1000元,超出起付线的部分按50%报销。实施西部贫困家庭儿童手术康复计划的儿童疝气手术费按1000元包干。
(九)狂犬疫苗定额补助,每例补助150元。
(十)一般诊疗费补偿管理:在完全实行乡村一体化的乡镇,当年全乡(镇)就诊人数达到参合人员的80%及上的,实行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制,同时取消原一般诊疗费的补偿办法,按参合人数每年每人7元对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全乡(镇)就诊人数未达到参合人数的80%的,按原自治区方案进行一般诊疗费补助即乡镇卫生院按8.5元M人.次、乡村医生按5元/人.次补助。
(十一)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其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
(十二)县级公立医院按桂价医〔2015〕77号文件调整后提高价格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补偿比例按桂价医〔2015〕77号文件执行。鼓励参合农村居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疾病,其中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医药费用(不包括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浓缩配方制剂、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比例提高1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基本药物累加补偿比例提高额度最高不能超过10%,提高后总补偿比例不超过95%,如中医药、民族医药属基药范围内则不再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八、补偿管理
(一)门诊统筹基金补偿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农合定点的一体化村级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治疗、检查费用。可抵扣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自付部分费用(待系统调整完善后实施)。
2.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以家庭参合总人数乘以90元作为该户当年度的门诊报销封顶线,超支自负。门诊统筹基金若年内未用完,由乡镇合管办统一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和抵扣下一缴费年度新农合缴费。若下一缴费年度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可继续使用,但不能享受该缴费年度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助。
3.门诊统筹实行网络直报,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到参合人员所在乡镇合管办报账,经办人员需核实患者有关证件后方能报账。
(二)住院统筹基金补偿管理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普通慢病门诊补偿、特殊慢病门诊补偿、狂犬疫苗定额补助、一般诊疗费等。
1. 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2.住院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药品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3. 住院补偿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村居民进行补偿时计算住院补偿费用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农村居民自付。
市内住院补偿起付线实行分级标准:乡镇级200元,县级和市二级500元,市三级1200元,自治区级1500元。市内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
市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照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自治区外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省级医疗机构1800元。
自治区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1800元。
每次住院均设起付线。
4. 住院补偿比例。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村居民患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
剔除自负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市内住院补偿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85%,县级和市二级70%,市三级55%,自治区级50%。
市内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县级和市二级报账比例执行。
市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参照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自治区外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按市内同级标准下调5%,非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统一为30%。
5. 住院分娩补偿范围
住院分娩先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再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两项列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与住院统筹补偿相结合的办法,阴道正常分娩定额补助600元,剖宫产定额补助1200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住院统筹进行补偿。
①妊娠合并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妊娠合并重症肝炎、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Ⅱ级以上)、妊娠合并甲亢(危象)、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妊娠合并巨幼红细胞贫血、妊娠合并贫血(需要输血处理的)、妊娠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妊娠合并肺炎、妊娠合并胰腺炎、妊娠合并肾病综合征、妊娠合并红斑狼疮、妊娠合并白血病、妊娠合并多脏器功能障碍。
②妊娠期疾病:中、重度妊高症(含子痫前期、子痫)、HELLP综合征。
③孕产期并发症:前置胎盘、胎盘植入、胎盘早剥、产前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DIC、分娩时产科原因导致子宫次全和全切术。
④妊娠合并外科疾病并致一个脏器以上功能损害。
6.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执行即时结报,出院后回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按我县新农合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
意外伤害病人(蛇、虫咬伤、蜂蜇伤除外)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为40%,全年封顶线20000元。
7. 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负伤住院的,凭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可按补偿政策报账。
8.&椎间盘变性、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治疗)、颈椎病、骨质增生、宫颈息肉、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肌肉劳损、宫颈糜烂、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等病先门诊治疗,确实需住院治疗的,县内全年封顶线3000元,县外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一般疾病住院报账。
9.&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补偿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农卫〔2010〕33号)执行,实行单病种管理。0-14周岁重度听障儿童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广西重度听障儿童医疗保障&顺风耳&行动的通知》(桂卫农卫z<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0000mso-font-kerning:1.{67号)及《关于开展重度听障儿童医疗保障&顺风耳&行动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卫基卫〔2013〕34号)文件精神实行单病种管理。
(三)所有补偿设置封顶线。封顶线是指新农合基金能够提供给参合农村居民年度累计的最大补偿额度。每人每年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重大疾病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
九、加强医疗机构控费管理
参合住院病人在县级综合医院(含县内民营医院)住院月人均住院费用最高为3900元,县妇幼保健院月人均住院费用最高为3000元(住院分娩定补不纳入人均控费),在大圩镇中心卫生院、潭下镇中心卫生院、定江镇中心卫生院、九屋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月人均住院费用最高为2200元。县内其它8家卫生院月人均住院费用最高为1500元。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最高住院费用人次按当月出院总人数的1%不纳入月人均控费管理,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其余人数纳入月人均控费管理,当月超过最高月人均住院费用部份新农合暂不予拔付,每半年平均计算一次月人均住院费用,超过最高月人均住院费用部份新农合不予拔付。专科医院及市级医疗机构根据市合管中心的相应政策另行制定。
十、大病保险工作
大病保险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通知》(桂卫发〔2014〕2号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62号文件执行。
十一、补偿程序
(一)报账地点:参合农户在县内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直接报账;市内县外及市外住院的医药费用先垫后报,住院费用在6000元以下的到参合辖区乡镇合管办报账、住院费用在6000元以上的县政务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账。
(二)报账时间:除法定节假日以及每月26-31日为统计审核时间不对外报账外,其余正常上班时间正常报账。
(三)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提交材料
1.在县内和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即时结报,住院时须提供:①合作医疗证复印件;②患者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户主栏、患者栏)、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实行&母婴捆绑&报账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或医院出生记录);③当年参合发票复印件(未上户口新生儿的母亲当年参合发票复印件)、转诊证明等。
2.参合农村居民在非即时结报(如外地)的医疗机构住院,回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账时,须提供:住院疾病诊断证明、有效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总清单、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合发票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患者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户主栏、患者栏)、农村合作银行户账号、外伤病人增加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新农合外伤住院补偿申请登记表,实行&母婴捆绑&报账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生记录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3.市外住院的非公立性医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既参加了新农合,又购买了其它商业保险的,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因病住院,先拿原件报新农合再报商业保险(学生保险除外)。
(五)慢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 &
逐步实现在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在参合地县级以上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慢性病后,由经办机构将慢性病信息输入系统。就诊时持身份证、参合证、参合发票、慢性病卡在就诊的乡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一)2016年新参合农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所在乡(镇)合管办报账时填写和发放,一户一证,医疗证上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否则该医疗证作废。
(二)加强医疗证管理。原来已参合的农户,在全户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栏中标注&2016人数&。2016年新增参加的人员,在医疗证参合家庭成员登记表备注栏中要标注&2016新增&字样。原来已参合但2016年不参加的农户的医疗证要收回。2016年新参加的农户新发医疗证编号仍然按下列方法进行,区编号+市编号+县编号+乡镇编号+村委编号+自然村编号+新参合农户序号。
十三、参合农村居民应遵守新农合基金管理有相关规定
一是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二是不得将新农合证(卡)转借其他人使用;一旦发现追回套取新农合基金,取消其当年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参合农村居民住院实施逐级转诊制度
为配合分级诊疗工作,新农合补偿时仍需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具体转诊办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试行)》(桂卫基层发〔2014〕3号)文件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下调10%。具体办法如下:
(一)县内住院治疗定点机构。县级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灵川县人民医院、灵川县中医医院、灵川县妇幼保健院、灵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灵川梧桐墅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北院)、310医院、灵川八里街医院、灵川骨科医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灵川县大圩镇中心卫生院、灵川县潮田乡卫生院、灵川县大境瑶族乡卫生院、灵川县海洋乡卫生院、灵川县灵田镇卫生院、灵川县三街镇卫生院、灵川县灵川镇卫生院、灵川县定江镇中心卫生院、灵川县潭下镇中心卫生院、灵川县九屋镇中心卫生院、灵川县兰田瑶族乡卫生院、灵川县公平乡卫生院。
(二)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备案相结合的方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住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县内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自愿选择,即在本县范围内,患者可持证到县、乡镇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转到桂林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持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灵川梧桐墅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北院)、大圩镇中心卫生院开具的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或大圩镇合管办审批备案。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住院的报账比例降低10%。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精神病、在市级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4.急危重症病人可在住院三日内凭入住医院出具的《灵川县新农合急危重症转诊审批表》,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备案。
5.参合农村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桂林市区(临桂区除外)务工、居住、就读须提供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作单位工作证明或居委会证明,不用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无相关转诊手续和《居住证》或者工作单位工作证明或居委会证明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相应下调10%。
十五、推行双向转诊制度
(一)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按上述第(十四)条执行。
(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时,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转诊单,需在开出转诊单次日前入院(否则不视为向下转诊),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入院后免扣当次住院起付线,转诊时需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转入住院时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可做三大常规外,其余检查需视病情需要进行合理检查。
十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原则、申请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按市卫新农合〔2014〕8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病情需要使用非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药品、非补偿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和开展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的,须事先告知,经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认可。因未事先告知致患者投诉的,经新农合经办机构查实,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继续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两次督查。
(五)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大病保险、门诊统筹等新农合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县、乡、村定点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六)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基金运行分析、风险预警、基金拨付、基金监管、公示等制度,对大额费用的补偿认真核查,避免套骗新农合基金事件发生;在实施支付方式改革中按规定对新农合定点机构实行补偿基金预付制,确保定点机构正常运转和参合农民及时获得补偿。
(七)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严厉查处不规范诊疗服务、套取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十七、其他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村居民和医务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政策。
(二)本方案从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灵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县文新广体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卫计局,县移民局,县扶贫办。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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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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