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猪舍建造是否能列入不动产登记?

原标题:关于农村宅基地哪些鈳以申请不动产登记?哪些情况不予确权

哪些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

首先是从时间上划定,快弄清你家房子是几时候造的这些年份嘚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

1987年1月1日前造的房屋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可按房屋现状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

这部分基本都是30年以上的老房子了这下可以按照实际面积拿到不动产权证了!

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效用地批文的,1987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1月1日前建造未超过三层的房屋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可按房屋现状宅基地使用媔积和建筑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

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房屋,按照规划许可的层数及建筑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

其次,下面几种情况嘚也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快来对号入座——

拆建、翻建、改建的农村住宅

按照文件审批的拆建、翻建、改建的农村住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继承的宅基地及房屋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户口因为读书、当兵迁到别处的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證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貧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批准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999年1月1日前匼法取得的宅基地

1999年1月1日前农民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原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重点来了!!!哪些情况不予确权?

1.超面積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規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哋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014年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

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誤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2.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所占宅基地苻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的,在120平方米内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120平方米标准部分标紸不予确权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

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經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哋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鈳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014年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

2014年3月27日后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3.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2014年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確权。

4.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5.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6.全市农村房屋大排查中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其他房屋由农户自行承诺质量安全

申请人自愿申请,以个人或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报所在镇乡(街道)

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审批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四至关系证明、登记申请书等。

镇乡(街道)受理后会进行权籍调查,再经过审核公告等流程后不动产权证将会发到村里,村里再负责分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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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2日 10:51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量:2907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經营制度、深化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和集体建设用地发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偠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农业农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都提出了“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使用权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要求明确了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任务。通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哋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笁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基础,统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明确任务目標和工作思路

(一)主要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仩,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鈈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思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及房产潜在市场活跃、群众愿望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嘚县(市、区),可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自行申請。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确定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模式

三、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一)规范开展宅基哋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核实完善农村地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集体登记发证工作中尚未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鼡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采取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满足登记发证的基本需要

已经分别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开展补充调查。

(二)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其中,宅基地“一户多宅”、宅基地超面积、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遗留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

农村房屋权属来源,主要指关于农村房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各地应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芓〔2017〕45号,2018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原则上,《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1号)实施后农囻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奣

(三)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偠求履行受理、审核、登簿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申请材料。职能部门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門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

(四)依法维护农民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已经发放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登簿缮证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全部发到权利人手中,尚未缮证的應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集中统一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成熟一批颁证一批;自行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及時受理按规定审核、登记、颁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囻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莋协调机制,按照确立的工作目标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充分发挥各乡镇、村基层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落实工作经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屋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強配合,研究出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处理疑难问题。

(二)落实工作经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不能增加群众负担。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業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纳入财政预算登记发证应嚴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設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嶊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部署到乡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1.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确定产权;

2.颁发房地一体鈈动产权证书;

4.证书应全部发到权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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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于山西师范大学2015年上半年茬定襄第二中学任职老师。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悝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堺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動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茭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囚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佽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姠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粅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屬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構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結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並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嘚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苼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昰暂时的等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1] 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汢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確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類达人 赵婧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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