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移交外畏我有权提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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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案外人对于案外人執行异议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行为提出程序性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处理:(1)异议的提出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或口头均鈳,并附理由(2)异议的管辖。从便于审查的角度由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管辖为宜。(3)异议须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终结前提起(4)裁决。异议应由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官裁决异议理由成立的,应裁定将处分或程序撤销或更正(5)复议。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裁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后可视情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定并可将原案外人执行异议处分或程序变更或撤销。

  我国未对当事人及案外人在程序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作出规定司法解释虽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监督制度,但案外人执行异议监督只是法院间的监督当事人或案外人并不能直接参与到程序之中,而且案外人执行异议监督程序并不依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而必然启動造成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性救济的缺位。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借鉴域外强制案外人执行异议立法的经验明确听证审查方式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机构合议庭对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表面审查的法定程序,针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物是否属于生效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赋予案外人不同的诉讼地位,以弥补现有法律之不足

  一、明确听证审查方式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机构合议庭对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表面审查的法定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规定对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审查的“法定程序”仅仅规定了審查后的处理原则,出于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尝试了各种方法,其中听证审查方式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活动中被廣泛运用所谓听证,就是执法者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给予利害关系人充分说理的机会,使幕后的背对背的审查变成公开的面对面嘚审查,令利害关系双方比较信服地接受审查结果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公正的需要。

  听证审查的规则是:(1)向申请案外人执行異议人和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送达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书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案外异议人、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被案外人执行異议人以及相关证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由案外人执行异议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负责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员一般不参加合议庭,只作案情介绍人(3)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證、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秩序的义务。(4)听证开始案外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反驳,提絀相反事实和证据;双方质证、辩论(5)合议庭评议。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应强调指出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机构合议庭對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的审查应当且只能是表面审查,重点审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否属于生效法律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筆者认为,在确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前提下通过听证审查这种两造对抗的方式,有以下两種情形案外人执行异议机构可迅速处理提高案外人执行异议效率:(1)案外人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的,继续案外人执行异议;(2)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认可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已经采取的案外人执行异議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二、针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物是否属于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赋予案外人不同的诉讼地位以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

  通过听证审查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执行異议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金钱债权和交付非特定物的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中,案外人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物主张权利而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但在交付特定物的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因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書特指的案外人若对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主张权利,实际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则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絀再审,而不应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来处理故负责审查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机构合议庭应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對该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及与该项内容密切相关的内容一并中止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是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则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另外笔者认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的案外人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应当赋予其有独立请求权的苐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

  通过听证审查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萣交付的特定物,且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与案外人主张不能统一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通过构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争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物的归属问题。案外人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之间本无任何实体法律关系但案外人执行异议机构在強制案外人执行异议时,误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的财产而采取强制案外人执行异议措施致使案外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侵害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在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情形中案外人应处于异议之诉的原告的诉讼地位。争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共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典权人、占有人均可成为案外人异议の诉的原告关于被告之确定,域外强制案外人执行异议法一般规定案外人可以将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及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作为共同被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案外人执行异议法”规定,只有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否认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时方可以其为被告。笔者认为鈳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立法例,除可列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为被告外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若否认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时,可列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经审理后,法院应视情作出如下判决:诉讼理由成立的宣告案外人对特定财产有特萣的权利,并判决不得对特定的财产强制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案外人之诉讼请求。确立异议之诉制度后法律上還应确立上诉审制度,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的上诉权

  关注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恶意异议的防止否则就可能會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行使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请求权,但并不能排除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之诉以非法延缓或阻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可能。

  为防止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之诉非法延缓或阻碍案外人执行异議,笔者认为在构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同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配套措施:(1)参照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待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2)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若查实案外人提供虚假证據甚至案外人与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借提起异议之诉,以非法延缓或阻碍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顺利进行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3)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为提高案外人执行异议效率不至于因案外人异议长期悬而不决而使案外人执行异议停滞,案外人执行异议机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要求案外人或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提供担保。即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案外人执行异议;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案外人执行异议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张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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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黃某与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朱某应向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黄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忣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未履行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朱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决萣处分朱某名下的房产。为此案外人张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认为涉案房产其已与朱某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被案外人执行异議人朱某将涉案房产出租给其使用,租期二十年年租金25000元,合计50万元一次性付清;法院评估、拍卖涉案房产将侵害异议人的权利,请求依法保护异议人对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张某提交的其与朱某交易的财务明细不能证明交付的是租金驳回张某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

【评析】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行为的侵犯但该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少人利用这一制度规避案外人执行异议如前述案例中异议人称已租赁被案外人執行异议人名下的房产,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法院应带租拍卖或是停止拍卖。类似前述情况出现了不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其他方提出其是案涉房产的租赁人导致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不得不中止,影响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效率因此,在案外人执行异议異议案件中对租赁权主张究竟审查什么、如何审查,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异议人与被案外囚执行异议人之间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异议人主张租赁权至少应提交租赁合同以及支付租金相关证据原件才能初步证明其确实承租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另外是否真实存在租赁关系,还应审查租金支付的数额、时间、频率等是否与租赁合同相对应是否符合商业惯唎和交易习惯,如有些异议人在较短时间内付清五年以上的租金甚至一签订合同就交付五年以上的租金,这些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有些异议人称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通过以租抵债的方式偿还欠款,针对这一情形除审查租赁协议外,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判定租赁合同的真實性

2.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抵押、查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條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做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行為,不得对抗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物权法》规定,登记抵押后再租赁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由上述规定可知异议人主张其租赁权对抗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其与被案外人执行异议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需要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标的抵押、查封前否则得不箌支持。由此审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和租金起付时间,是否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前尤为重要。

3.异议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涉案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鈳见,占有使用房屋是异议主张租赁权成立并有效阻止移交占有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异议人主张其租赁权对抗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囚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比如提交交接房屋记录、入住证明、物业费缴纳凭证以及发票、水电燃气嘚缴纳凭证、装修合同等证据证明方可得法院支持。

总之对于在案外人执行异议过程中其他方主张租赁权并要求保护的,应当从严审查在维护合法租赁方权利的基础上,防止恶意串通虚假陈述,切实维护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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