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在审判时必须当场宣判是对是错

作者: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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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监督法院审判的评判标准只能是“判决是否合法”--法治--人民网
网络民意杀声一片&中国死刑何去何从(二)
监督法院审判的评判标准只能是“判决是否合法”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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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媒体接着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二审被改判死缓的案件,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决的不满。几乎同时,桂林人梁勇又通过互联网走进了公众的视野,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也被广西高院改判死缓。一时间,“死缓翻案风”风生水起。其实,根据我国法律,民众监督司法审判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同时,舆论也不能干涉司法,应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大家还是应当回归理性,尊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如果网友仗着人多势众、形成法治外的巨大压力,迫使法院作出违心的改判,将是文明的悲哀。  民众监督司法审判是一项宪法权利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真理。&司法权力在这条真理面前也不例外。所以,司法必须自觉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也包括来自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控告、申诉、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中,当然也包括对司法工作的批评权。  加强审判监督,既有利于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蔓延,也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来自权势和钱势的非法干扰,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的监督,对于司法机关既是压力,也是支持。  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近年来,这一宪法原则很少被提及,有人担心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会被误解为主张西方的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或者被误解为拒绝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其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由审判的司法本质所决定的。司法的本质是司法判断,法律人正确判断的前提必须是具有独立判断的权力。  其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由法律思维方式决定的。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思维,必须体现司法原则和原理,例如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等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是在人类经过了司法擅断的黑暗时期,付出了无数冤假错案的代价后,总结出来的文明成果,不是任何没有经过专门法律知识训练的善良普通公民都能自然理解的。  其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可能避免司法受制于大众非理性的左右。大众司法具有群众运动性质、易受制于情绪而非理性、随意性大,容易沦为大众情绪的暴虐力量工具;大众司法不可能发展出一套较为精致的法律概念、理论、规则和技巧,因而也不能成为人类文明与理性的先导。  其四,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由现代司法的高度复杂特性所决定的。古代社会的司法面对的纠纷相对简单。但是现代司法则是高度复杂的司法而非简单化的司法,如金融、证券、票据、银行、信托、国际贸易等等众多领域的交往规则,往往十分细密,并且专业性极强,对于种种高度复杂的社会规范,必须借助于高度专业化的知识来理解、思考和裁断。  其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求所决定的。全社会尊重司法判决,可以避免全社会的矛盾都涌向党委和政府,也有利于缓解党委和政府的压力。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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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公款炒期货称没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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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审判员可否独自开庭和审判员调动工作时,对其承办的已经审理终结而尚未制作判决书也未开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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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审判员可否独自开庭和审判员调动工作时,对其承办的已经审理终结而尚未制作判决书也未开庭宣判的案件应如何处理两问题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本年1月16日〔57〕上铁法行字第17号请示及附件均已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需调动工作时,应当把自己承办的未结案件加以清理。你院南京派出庭所提出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在尚未制作判决书也未开庭宣判以前,原来承办本案的审判员被调离法院到其他部门工作的情况,是不正常的。在上述情况下,应由谁制作判决书并开庭宣判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可以由院长或庭长另行指定审判员代为制作判决书,由该审判员与原来参加审判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开庭宣判;或者由原来参加审判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开庭宣判;在宣判时可向当事人说明不由原来审判员宣判的原因,判决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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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想要上诉的话,诉讼状可以由县人民法院代交到中院吗?还是必须自己直接送到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件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告企业不服反过来起诉的既可以在原审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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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打印文章
作者:admin&&文章来源:甘肃省政府法制网&&点击数1318&&更新时间: 9:14:51&&文章录入:admin&&责任编辑:liuzhandong
【法规分类号】【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刑诉类其他【文号】【题注】【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1〕鲁法研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的问题,本院1957年2月15日法研字第3417号批复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我们认为,现在仍可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即:当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某一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和其他人民陪审员开庭宣判;人民陪审员都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署名。
&&&&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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