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事假工资规定提学籍档案算事假吗?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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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 14:25:01&来源:聊城市实验中学&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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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人事管理,规范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维护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1.工作日期间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单位,必须请假。
2.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
因公请假,应出具因公请假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事先向单位领导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
因私请假,离开单位前需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3.请假审批手续。请假人(病假可委托家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报单位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记载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保存,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时备查。
各单位应建立正常的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干部职工出勤情况,每月与干部职工核对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考勤记录的保存不得少于2年。
4.区直属学校教职员工事假由校长审批。请假超过15天的,由区直属学校校长批准后2天内报局政工科备案,区教育局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
农村学校教职员工事假3天及以内的,由教学点校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镇(街道)联合校(中学)校长审批;超过15天的,经所在学校校长审批签字后,报镇(街道)联合校(中学)校长批准后2天内报局政工科备案,局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
5.区直学校校长、镇(街道)联合校(中学)校长、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因公、因私请假,7天以内的,由分管人事的局长审批;超过7天的,由局长审批,批准后方可离岗。因公、因私离开聊城市辖区的必须由局长审批。
农村教学点学校的校长请假,由镇联合校校长审批;超过15天的,由镇联合校校长批准后2天内报局政工科备案,局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
6.育龄妇女请假,应到教育局办理手续的,按规定履行完相应手续后,到局办公室备案。
7.局机关普通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3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7天的,由分管人事的局长批准;7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时间半天(含半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局办公室备案;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半天的与其他同志请假审批程序相同。
8.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离岗休养的,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向本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并签署病假承诺书,交区教育局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农村学校请病假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7天以上30天(含)以内由所在联合校(中学)主要领导批准,报局政工科备案;30天以上由局分管人事领导批准,报局政工科备案,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城区学校请病假30天(含)以内由所在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报局政工科备案;30天以上由局分管人事领导批准,报局人事科备案,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教育局机关请病假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30天(含)以内由分管人事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30天以上由局主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
9.连续病假15天以内的,请假时需提供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休养证明;连续病假15天以上的,请假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休养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原件。
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由单位审核后复印留存。
10.连续病假60天以上的,单位审批后由单位负责人携带请病假资料(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审批意见,于工作人员请假1周内报局政工科审核备案,党风政风监察室备查。
11.连续病假60天及以上的,学校应指派2名行政人员陪同请假人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或到请假人就医医院调查后,出具书面报告,由两名证明人、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分管人事领导审批,由请假人所在单位报工资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减工资。
被确诊为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以及需要长期病休的重症病人,本人如无法提供后续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可以每学期初出具由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局政工科备案。
12.病假一般于医疗机构就诊后1天内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到单位请假。突发性危重疾病先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13.教育系统干部职工依法享有婚假、丧假、产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假期。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寒暑假。
14.婚假。凡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的婚假。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婚假包括法定假。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15.丧假。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的,享有3-5天的丧假。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另给予路程假。
16.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括法定假。
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孕期、哺乳期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安排一定的休息和哺乳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结扎输精管休假7天,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17.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18.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在法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待遇,假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请假前的工作量考核发放。
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事假处理。
19.参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干部职工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20.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按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原则上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满10年的,按10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2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酌情减发。重症、绝症以及精神病患者,按标准发放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各单位可视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2.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应当视同其正常工作并支付其工资。
因公受伤人员按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支付其工伤休息期间的工资。
23.病假按本规定审批后,方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政纪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24.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5.病假(绝症、精神病患者除外)超过6个月的,不计连续工龄和教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次年不予晋升薪级工资。经指定医院检查可以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应重新计算。如原病未痊愈,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26.工作人员病假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1年(不满1年的按1年算),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试用期内如出现上述情况,不给予经济补偿。
27.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28.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请假期间不享受班主任津贴。
29.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系虚构、伪造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除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政纪处分。
30.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停发全部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局负责解释。本局原有关于请假制度和假期待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32.本规定由局办公室、政工科、党风政风监察室负责解释。
&&&&&&&&&&&&&&&&&&&&&&&&&&&&&&&&&&&&&&&&&&&&&&&&&&&&&&&&&&&&&&&&&&&&&&&&&&&&&&&&&&&&&&&&&&&&&&&&&& 东昌府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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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
&&&&&&&&&&案例简介
&&&&&&&&& 2011年4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王某以小孩暑假期间无人照看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两个月。公司批准了王某的请假要求。2012年9月,王某按时上班。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王某发现公司在工资中扣除了其两个月事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500余元。王某认为,其请事假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则认为,王某未履行劳动义务,这两个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王某本人承担。
&&&&&&&& 王某与公司协商未果,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这1500余元。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了其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400余元。
&&&&&&&&焦点评析
&&&&&&& 这是一起因事假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谁缴纳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员工离岗、请长假,但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王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规定,若在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则该规章制度即可作为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意见。
&&&&& 本案中,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如何处理职工请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无相应的管理制度,在王某请事假时对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由谁承担亦未做任何说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又未作出详细规定,故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最佳选择。
&&&&&& 当然在实践中,针对类似情形,用人单位在制定单位规章制度时,除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外,还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使规章制度体现对员工的适当保护和关爱。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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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丧假、由于私人原因的其他所有事假事假不包括产假,它指的是除国家、婚假、陪产假、地区有政策指导的假期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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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0条
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 用人单位不可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于请事假累计20天的问题应做如下考虑
1、应考虑该职工是在多长时间内累计请假20天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月工资制度的,每月平均工作天数不应超过21.75天。所以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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