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隐瞒事实能否告原告欺诈都市迅雷下载

原告隐瞒事实能否告原告欺诈_百度知道
原告隐瞒事实能否告原告欺诈
我有更好的答案
确有证据可以告防得司法审判
结果会怎么处理呢
拘留戓罚款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是否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清事实真相以后,依法追究被告相应的刑事责任?_百度知道
我们是否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清事实真相以后,依法追究被告相应的刑事责任?
拨打了报警电话,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会采纳,对于原告提起欺诈诉讼.28火警发生近3个月的时间。
既然树没有烧起来是事实,需要经过鉴定确认损失发生的原因,在企图转嫁他们有限的损失的同时。
事实上.28火警,请法庭判处原告赔偿。——他们强调,并且和及时出警的博里派出所干警一起扑灭了可能导致更大损失发生的5,被告一直回避对于造成损失原因的鉴定,被烧毁树木数量为11000棵依据《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以暴力,对于原告实施敲诈勒索。诉讼期间。(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原告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由于案件未侦破,——5、欺骗和引诱的方法,回家路过被告林地,派出所一干警的证词也确认了询问笔录中纪录的“树没有烧起来的事实”,致他们林地三分之二面积受灾,火灾就不会发生,怕真相被揭穿,在询问笔录上面签了名,隐瞒真相,他们以威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日到被告田头打火吸烟引起火灾,今年在他们申请法庭到现场勘验之前,迫使原告签名,也是出于对于询问笔录制作干警的信任,进行虚假诉讼,并且曾要求被告及时鉴定实际损失,出于好心、伪造证据等的,我们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一些证据材料和线索。
因为怕不会说话的证据“说”出真相,分别按照妨害作证罪,出于各自的需要。
被告因为和博里派出所干警熟悉!为了欺骗法庭、蔓延,种植竹柳树苗。当日火警在基本被扑灭的时候,他们在起诉书中写到,利用派出所干警急于结案的心理,找原告企图索赔人民币五万元,并且在现场向林地喷洒了大量本来用以灭火的水,依据原告的陈述,在查清事实真相以后,派出所干警对于火警现场进行了拍摄,自以为是的违反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在日。 实际事实是,被告先是捏造事实,还谎说是村民弄走了他们所有被烧毁的树木11000棵,根据常识、帮助毁灭,采取了变造证据,原告作为发现火警的证人到博里派出所去做询问笔录,因农民焚烧秸秆烧到他们林地,以为该地为其邻居父亲张某所有,隐瞒真相,按照博里派出所干警的要求!对于原告来说属于数额巨大。随后,毁灭证据的手段,为了认定其中树没有烧起来的事实。他们提出的诉讼标的为人民币一十万元,导致他们林地产生了一些损失,原告予以拒绝?为了协助公安机关的侦查、伪造证据罪处理、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119消防车到达了现场,被告于日、威胁,出于让步,依法追究被告相应的刑事责任。于是,按照诈骗罪处理,也“见不着”真要原告赔偿:如果原告灭火方法正确,由于案件未能侦破。因为现场没有实际损失发生。进一步欺骗说.12火灾发生后,他们人为的破坏了现场,或者帮助当事人等毁灭,违背原告的意愿,发现了其林地东北有火警发生:既使有损失发生,就不存在大量树木被烧毁的情况发生,消防人员在和出警的博里派出所干警打过招呼后就离开了现场。当天,对于原告提出标的为人民币一十万元的虚假欺诈诉讼。
被告朱某人!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骗取公私财物的,和博里派出所询问笔录制作人一起,被告捏造事实。——法官第一次查看现场就说过,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一十万元。
6:原告于日到被告林地南头垂钓,原告拒绝签名
提问者采纳
可以的,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同级或县级检察院提请立案和申诉,如果检查院不立案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立案侦查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诉讼欺诈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在近亲属之间,一个原告,一个被告,利用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通过看似正常的民事诉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08:52:03&)
( 11:48:14)
( 19:49:01)
867字(761/2)
( 00:17:50)
( 21:30:17)
106字(567/0)
( 11:47:31)
10字(221/1)
( 19:50:49)
( 09:42:33)
25字(121/0)
( 09:15:00)
44字(83/0)
( 09:08:25)
17字(39/0)
( 23:21:04)
249字(136/0)
( 20:52:13)
65字(145/0)
( 20:47:04)
291字(274/0)
( 19:13:54)
113字(384/2)
( 17:31:40)
113字(1018/0)
( 19:22:13)
220字(105/1)
( 13:52:14)
220字(94/0)
( 17:21:39)
32字(152/0)
( 17:10:44)
14字(96/0)
( 17:09:10)
222字(57/0)
( 17:00:04)
23字(165/1)
( 17:02:01)
33字(61/0)
( 16:50:27)
30字(256/0)
( 16:49:10)
47字(322/0)
( 16:44:30)
157字(505/0)
( 16:41:57)
259字(441/1)
( 15:01:28)
19字(38/0)
( 16:33:05)
207字(242/0)
( 16:28:06)
609字(47/0)
( 16:24:45)
81字(178/0)
( 16:24:19)
251字(338/0)
( 16:23:13)
167字(36/0)
( 16:21:51)
551字(247/0)
( 16:19:58)
48字(244/0)
( 16:08:40)
866字(187/0)
( 16:02:48)
485字(375/0)
( 15:54:02)
57字(437/0)
( 15:49:56)
311字(99/0)
( 15:45:20)
102字(134/0)
( 15:34:15)
15字(67/1)
( 16:17:49)
19字(76/0)
( 15:26:46)
54字(54/1)
( 15:46:12)
44字(90/0)
( 15:25:24)
188字(27/0)
( 15:21:42)
31字(731/1)
( 15:23:47)
32字(252/0)
( 15:10:24)
167字(30/1)
( 15:11:08)
97字(59/1)
( 15:11:27)
116字(415/1)
( 15:12:00)
44字(64/0)
( 15:05:28)
30字(537/0)
( 14:49:21)
61字(86/0)
( 14:45:21)
46字(543/2)
( 14:00:01)
( 16:32:27)
108字(391/0)
( 14:41:24)
( 14:43:41)
66字(525/2)
( 15:27:58)
19字(19/0)
( 15:17:08)
50字(105/1)
( 15:20:35)
33字(38/0)
( 14:22:11)
( 13:56:07)
43字(65/0)
( 13:53:24)
48字(231/1)
( 21:18:30)
( 13:49:36)
65字(166/0)
( 13:45:03)
50字(101/0)
( 13:30:00)
72字(52/0)
( 13:20:38)
29字(727/1)
( 13:03:54)
220字(169/0)
( 12:55:58)
( 12:56:28)
10字(25/1)
( 12:56:58)
( 12:17:54)
23字(62/1)
( 13:10:00)
32字(65/0)
( 12:14:18)
108字(208/0)
( 12:13:17)
45字(86/0)
( 12:02:35)
37字(186/0)
( 11:57:57)
26字(340/0)
( 11:37:36)
29字(25/0)
( 10:46:56)
( 10:44:18)
309字(73/0)
( 10:30:52)
211字(367/0)
( 10:11:49)
14字(66/0)
( 10:10:13)
42字(136/0)
( 09:23:53)
67字(176/0)
( 09:23:39)
28字(211/1)
( 09:43:43)
26字(19/0)
( 09:23:28)
41字(290/1)
( 21:19:01)
133字(7/0)
( 09:10:46)
202字(153/0)
( 08:48:21)
16字(38/0)
( 08:38:59)
32字(781/1)
( 13:32:38)
21字(3478/0)
( 08:38:25)
27字(1277/0)
( 07:05:09)
185字(55/1)
( 03:04:14)
220字(88/0)
( 07:02:11)
430字(264/0)
( 22:04:04)
179字(723/0)
( 21:58:48)
41字(77/0)
( 21:27:05)
131字(962/1)
( 11:14:54)
( 21:21:50)
43字(75/0)
( 21:19:00)
34字(40/1)
( 09:41:04)
28字(136/0)
( 21:17:40)
28字(49/1)
( 09:39:20)
( 21:15:51)
58字(100/0)
( 20:58:18)
442字(134/2)
( 10:05:06)
( 10:08:46)
23字(122/0)
( 21:01:14)
366字(59/0)
( 20:57:39)
335字(259/0)
( 20:51:55)
237字(67/1)
( 10:44:02)
79字(1924/0)
( 20:50:40)
873字(78/3)
( 19:48:32)
867字(11/0)
( 18:09:53)
867字(218/2)
( 00:13:25)
134字(0/0)
( 08:29:03)
26字(116/0)
( 09:37:49)
25字(142/1)
( 17:32:56)
( 15:44:21)
51字(135/1)
( 08:47:01)
45字(38/0)
( 09:39:40)
1094字(262/11)
( 13:04:12)
67字(60/0)
( 12:53:11)
380字(45/0)
( 12:45:01)
86字(36/0)
( 12:41:00)
67字(33/0)
( 20:03:17)
20字(66/0)
( 20:00:11)
( 19:59:26)
54字(77/0)
( 19:56:28)
55字(38/0)
( 19:48:51)
57字(50/0)
( 19:46:44)
47字(47/1)
( 09:35:08)
24字(40/0)
( 19:44:24)
45字(89/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
& 今天是:&&& 欢迎您光临[3edu教育网]!本站资源完全免费,无须注册,您最希望得到的,正是我们最乐于献上的。
◆您现在的位置:&&>>&&>>&&>>&&>>&&>>&论文正文
&&&&将本站加入收藏,以便日后访问。&&&&
&&& 沉默欺诈,又称消极欺诈,是相对于积极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而言。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向对方隐瞒有关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或引导、放任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错误判断,从而促成双方合同的签订,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
&&& 沉默能否构成欺诈,两大法系的观点是一致的:原则上沉默不能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理由是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只要未被要求,就没有提醒对方注意或者向对方解释合同内容的义务。
&&& 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理念,形成沉默欺诈不同的构成条件。大陆法系认为进入交易的卖方负有诚实义务,买方可以信任卖方的诚实而对应地给予诚信,并在此基础上订立合同,因此大陆法系对沉默构成欺诈的条件较为宽松,这正是切合了对卖方诚信义务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卖方违反诚信义务给予惩戒。英美法系则认为买方进入交易时应当首先认定卖方心存歹意而得处处小心,谨慎从事,因此其沉默构成欺诈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是督促买方在交易时多尽谨慎和注意义务。
&&& 基于上述理念,大陆法系认为,在有法律直接规定,或有交易习惯赋予,或是合同赋予,或是由诚信原则延伸出来而致一方负有告知义务时,该方以沉默方式拒绝告知,使对方在不知有关事宜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有关事宜系一方应当告知对方且系对方不能自行了解之事宜,而且得从情理上看,若一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对方存在不再签订合同或不按原条件签订合同之可能,在这些条件均满足时,一方的沉默构成欺诈。而在英美法系,则在四种情形下沉默方构成欺诈,一是双方间存在信托等信用关系;一是一方所作合同相关陈述发生变化;一是一方意识到对方对合同事宜存在错误认识,该错误认识非因对方责任所致,且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欲为合同行为;一是对方要求一方告知之合同事宜一方未尽完全告知义务,在此四情形下,一方的沉默构成欺诈。
&&& 为更好地阐述相关问题,笔者在此列举三则我国各地法院审判的案例:
&&& [案例一]
&&&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和底层车库三间。同时约定如单方改变主意,视同违约,必须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给对方作补偿(利息照算)。合同尾部另附其他约定五项,其中之一为:西面和南面通道6米以上宽。
&&& 2001年11月,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到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认为西面和南面的通道达不到双方约定的6米以上宽度,这将导致私人汽车无法进出,故于当月30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6米以上宽通道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通道宽度,现通道最窄处不足3米,该通道外缘一侧为两米多高的围墙,围墙之外的土地由其他单位使用。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关于“西面和南面通道6米以上宽”的内容虽然出现在合同尾部的“附其他约定”项中,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受其在合同中所居位置的影响。现被告所建通道未能达到6米以上的宽度,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原告车辆畅通出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由于围墙外的土地被告不享有使用权,拆除围墙以增加通道宽度显然不符合实际状况,故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不现实不可行,但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能免除违反合同的责任,被告应当适当赔偿因其履行不完全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据上,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损失3000元。
&&& [案例二]
&&&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订立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购的日本产“三菱”收割机一台转卖给被告,价格40000元,被告先付20000元,余款于3个月内付清,被告若不按期付款,则应放弃已付的20000 元,并将收割机返还给原告,收割机如有异常情况,原告概不负责。协议成立后,被告给付了20000元价款,原告也将收割机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使用后发现收割机不能正常工作,即进行修理,却被告知部分配件无法购得,收割机无法使用。被告因而拒付余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要么支付余款20000元,要么依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放弃已付的20000元,同时返还收割机给原告。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内容上可以看出,原告对于收割机的质量状况是明知的或者是应当明知的,包括收割机无法修理的结果,也是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原告有义务告知被告收割机的上述事实状况,但原告避而不告,并以约定“收割机如有异常情况出卖人概不负责”的方式将收割机无法修理的风险转移给了被告,有一定的欺诈性。被告购买收割机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现原告交付的收割机不能运行,致使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协议,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返还20000元给被告,被告返还收割机给原告。
&&& [案例三]
&&& 人民法院报 日刊登了一则题为“消极欺诈 合同无效”的案例新闻。案情如下:某厂在发放工资时,摊派每个工人每券1元的奖券3张,将奖券抵作工资与工资一同发放。工人李某为王某代领工资,并为王抽出了3张奖券。围观的同事要求李把替王抽的奖券开奖,李揭开奖券后发现其中1张中了特等奖,奖金 10000元。李去王家,告知其代王抽了3张奖券,并问王如果中奖将如何处置。王称如果中奖,奖金一人一半。李即告知王中奖的事实。王一听中奖当即反悔。李为索要奖金5000元,将王起诉至法院。该文认为,合同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案中李隐瞒了已经中奖的重要事实,既不公平,更谈不上诚实,相反已构成了对王的欺诈,只不过这种欺诈不是积极欺诈,而是消极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该合同无法律效力。
&&&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着重谈以下几点:
&&& 一、民事沉默欺诈在我国的法律基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里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表明在我国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依此规定,经营者如果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也将是其构成欺诈的一种形式。
&&& 二、沉默欺诈的构成要件
&&& 第一、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并且在此基础上负有向对方告知的义务。
&&& 第二、欺诈的行为。负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不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欺诈。
&&& 第三、受欺诈一方的利益因合同而受到了损害。
&&& 第四、受欺诈一方的利益损害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上述三则案例的共同点是合同一方明知合同某一重要事实的存在,却故意隐瞒不告,或者故意放任对方信任某一不能发生的合同事实即将发生,且该事实对方依照正常情况不可得知,并且该事实对于对方是否签订合同存在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使得对方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损及对方的正当利益。
&&& 三、沉默欺诈的法律后果
&&&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案例一中被告提出合同所附的“西面和南面通道6米以上宽”系原告及其购房户商量后确定的,言下之意该项内容系原告的单方行为,故其对于通道未能达到6米宽度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从合同和庭审调查的案情看,上述通道宽度的约定是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形成的,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份,被告在签约时明知自己开发的楼盘区域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方,自己无权使用,在明知通道达不到6米宽度的情形下,被告任凭原告确定了合同的该项附加约定,并在此基础上签章确认,而未将相关真实事实告知原告,使原告依此错误认识购买了汽车车库,被告的沉默是对原告的欺诈。
&&& 被告要求原告将车库退还,但原告基于房屋增值等诸多因素不同意退回车库。作为卖方的被告,明知合同中所附的6米以上通道难以实现,却未将该情形告知原告,存在欺诈过错的被告不享有单方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故被告要求退回车库的主张不能单方实现。
&&& 该案原告不同意退回车库,表明其放弃了撤销权或变更权,因此,双方就车库及通道的约定依然有效,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因围墙之外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告,故要求被告撤除围墙扩充通道,继续履行合同并不现实,但这不能免除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车库约定价60000元的5%)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 案例二中原告在明知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为转嫁风险,竟然在合同中约定收割机如有异常情况,出卖人概不负责,这是明显的恶意欺诈。被告在诉讼中依法行使撤销权,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合理正当的。合同被撤销后即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理应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因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案例三中,如果李某如实告知了王某中奖的事实,王某肯定不会承诺分奖金给李,至少不会承诺分给李一半奖金。事实上,王某得知中奖的事实后当即便反悔了,这也正表明了王某的这种心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因而,王某在合同成立后享有撤销请求权,被撤销的合同将自始无效,而合同在被撤销前,还是处于有效状态的。因此,笔者不能赞同该文作者关于合同无效的论断。
&&& 上文所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两部法律内容上的矛盾该如何处理?应该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问题交由受欺诈一方解决,更有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因此,合同法实施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关于欺诈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即不再适用。因而,笔者认为,案例三中李某的沉默欺诈行为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有待于王某的意思表示。
&吴克难 张素琴
《沉默欺诈》一文由3edu教育网www.3edu.net摘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3edu教育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损害了您的权益,请与站长联系修正。
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霍国金与被告胡秀荣、朱学芳、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霍国金,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玉祥,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秀荣,女,1969年生,汉族,住淮阳县朱集乡。被告朱学芳,男,1989年生,汉族,住淮阳县朱集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世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健,河南省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国金与被告胡秀荣、朱学芳、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国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祥,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杨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秀荣、朱学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国金诉称,日,原告与被告胡秀荣、朱学芳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是三被告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诱使原告签订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一、该协议是三被告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1、事实过程:2013年6月,霍荣义(房主)找到原告霍国金,要求为其建三层楼房。原告承包了楼房的主体工程,日原告将楼房主体完工,原告及其雇佣的工人也全部撤离。日,霍荣义找到淮阳朱集的朱云良包工头,将粉刷外墙的工程包给朱云良,朱云良雇佣死者朱玉芳等人粉刷外墙。当天下着大雨,朱玉芳要求停工避雨。房主妻子为避免水泥灰被淋透,强行要求朱玉芳推水泥灰,并一起帮助推车,在推的过程中二人被雷电击中,双双身亡。2、事故发生后,死者朱玉芳家属多次到项城市政府进行上访。项城市政府责成辖区千佛阁办事处进行妥善解决。千佛阁办事处为了推卸责任同时为了避免上级政府以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和巨额罚款,多次找到原告霍国金要求其承担责任并签订赔偿协议。原告多次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办事处负责人及委托人便以为原告办低保、贫困生、没有建筑证等同于无证驾驶、要逮捕人;死者家属已经昏过去了,如果不签的话,死者家属将死人抬到你家中,到最后还是你的事。你尽管签了,签了以后就没有你的事了等理由欺诈、胁迫,诱骗原告签订人身赔偿协议。3、协议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协议中说死者朱玉芳在甲方承包的居民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幸触电身亡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朱玉芳施工时,原告承建的主体工程已于日完工。原告及其雇佣的工人也全部撤离,不存在原告正在承包的建筑工地之说。另外死者朱玉芳是雷电击中死亡,而不能笼统的指为电击身亡。所以该协议明显是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依据合同法第54条,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上述事实均有证人和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该协议订立时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本案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关键看原告是否有责任,该不该赔偿的问题。而本案中原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死者朱玉芳死亡原因是遭受雷电击中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意外事件属于侵权的免责赔偿的理由,而即使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也应该由责任人象征性的进行补偿,而不应该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2、本案事实很明显,房主霍荣义将粉刷外墙的工程承包给朱云良,朱云良又雇佣朱玉芳,如果说死者朱玉芳的死亡应该得到赔偿,那么赔偿义务人应该是雇主朱云良和房主霍荣义。原告霍国金与死者朱玉芳素不相识,更没有雇佣朱玉芳粉刷外墙,而且朱玉芳死亡之后,其家属至始至终没有向原告主张过任何形式的赔偿,这就足以说明原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本以为被告千佛阁办事处作为国家机关承诺的签完字就没有你的事了的言行是有信用和权威性的,但是原告没有想到的是被告千佛阁办事处却于2014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原告,原告才知道其受到欺诈和隐瞒。而这份协议对原告而言明显是显失公平的,故原告根据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合同时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被告千佛阁办事处以国家机关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1、被告千佛阁办事处作为国家机关以保证人的名义在主合同落款处约定担保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合同,这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2、由于千佛阁办事处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千佛阁办事处也就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也就不具有偿还债务人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本案原告有赔偿义务,办事处在不具有保证人资格前提下,在未经原告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赔偿款支付给死者朱玉芳的行为是无效的,更无权向原告行使追偿权。其如果有追偿权也是该向死者朱玉芳的家属追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胡秀荣、朱学芳于日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偿协议书;请求确认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以国家机关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胡秀荣、朱学芳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辩称,一、日,原告与胡秀荣、朱学芳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协议有效。1、原告所诉不实,该协议是原告与受害方家属充分协商签订,不存在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答辩人没有对原告采用欺诈、胁迫。日,朱玉芳在原告承揽的民居施工时因触电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双方提供了协商场所,并指派原告社区居委会主要干部和千佛阁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参与。双方本着自愿达成了该协议。答辩人始终没有威胁、恐吓、欺诈原告。哪位工作人员也没有向原告许诺过签完字就没有你的事了,原告这样说是企图赖账。原告系答辩人辖区居民,胡秀荣、朱学芳是淮阳县居民,答辩人与双方没有任何纠纷。这次事故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即便调处不好答辩人对此事故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答辩人根本不需要采用违法手段促使双方签订协议,只是应双方的要求作为担保人,加盖了公章。2、原告以意外事件和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该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胡秀荣、朱学芳处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能完全认知自己签订协议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协议本身的赔偿数额而言,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也明显偏少。协议的权利义务设定也是对等的。且该协议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之后自愿签订,说明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的各项内容是完全认可的,愿意承担签订协议的后果。协议是完全公平合法的。本次事故并非意外事件。原告和朱玉芳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应当预见到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在雷雨天建筑作业的危害结果,此次事故只能认定为安全事故。死者朱玉芳系原告的雇佣工人,雇员伤亡,雇主承担责任是法定原则。截至目前朱玉芳的死亡并未经任何部门作出鉴定为雷击造成。原告以意外事件和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协议,不合情理,于法无据。二、原告已经丧失了撤销权。原告诉称曾多次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无责任,办事处责任人就以…等理由欺诈、胁迫、诱骗原告签订了上述协议,退一万步说,假如答辩人存在这些行为,原告事实上在签订协议之时也是明知的。那么,从日原告与胡秀荣、朱学芳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至原告撤销该协议时,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现今原告已经无权再行使撤销权。三、答辩人作为担保人是否合法,但事实上已经向胡秀荣、朱学芳履行了保证义务,有权向原告追偿。1、答辩人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胡秀荣、朱学芳履行保证义务,支付赔偿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对此原告也是知情的,事前均得到原告的同意。协议书约定了签订之日原告须向胡秀荣、朱学芳支付3万元丧葬费。协议达成之时已是晚上9时左右,考虑原告筹钱困难的实际情况,答辩人为了化解矛盾,能使协议顺利履行,便应原告和胡秀荣、朱学芳要求,于当晚支付了丧葬费3万元。并由胡秀荣、朱学芳给答辩人写下了收条,同年8月5日,答辩人和原告联系,原告以外出筹钱为由,请求答辩人将剩余15万元赔偿款支付给胡秀荣、朱学芳,并向答辩人保证等筹钱筹好,连同先前的3万元一并还给答辩人。于是,答辩人再次向胡秀荣、朱学芳支付赔偿款15万元,两次共计18万元。可见,原告推说自己不知情,是在隐瞒事实。2、即便担保协议被确定为无效,答辩人丧失了保证人资格,也不能就当然认定其无权向原告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担保人有权向原告追偿。对于追偿一事,答辩人已于日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综上所述,担保人认为,原告与胡秀荣、朱学芳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是自愿签订,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公平合理,依法应当确认有效。请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胡秀芳丈夫朱玉芳在原告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触电身亡。同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胡秀荣、朱学芳通过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相关人员主持调解签订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一、霍国金自愿赔偿胡秀荣、朱学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二、协议达成之日,霍国金付给胡秀荣、朱学芳3万元,用于办理丧事;三,剩余款15万元定于日18时前全部付清,不得拖欠;四、赔偿款付清后,双方案结事了,不得再因此事故产生任何纠纷,否则,将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为原告霍国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霍国金与二被告胡秀荣、朱玉芳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系证明三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协议订立时显失公平,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且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起诉时已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胡秀荣、朱学芳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的诉请不应支持。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作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与原告霍国金、被告胡秀荣、朱学芳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霍国金承担50元,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办事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淑琴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闫纪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董保红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欺诈游戏2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