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后安置到县劳动保障局一直不让上岗该找哪部门解决

投诉直通车
士官退伍安置到石门县环境保护局还要交钱吗
我是2003年转业的一名三级士官,安置进了环保局,当时单位卡着要交三万元,说是单位建设资金,不交就不能上班,为养家糊口,我只好交钱上班,后来发现只要是县科局级领导的亲戚,就不用交钱,他们是准备世袭的吗!兵役法安置条例是一纸空文吗!这钱收得合理吗!就是一张往来账的白条,能说得清这钱到那里去了吗!弱弱的问一句,该退吗?能退吗?
关于对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群众投诉调查函(函调字)第0002527的回复
该网友所反映的交费安置情况部分是属实的。
由于当时全县全额拨款单位进人规定很严,退伍军人安置时绝大部分只能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安排,这样就造成自收自支单位进人多,负担大,有的单位连工资都发不出。为了解决资金紧缺问题,也为了提高进人门坎控制进人,当时全县绝大多数单位都向安置人员收缴了安置费用,只是标准全县没有统一,县委、县政府对此也是默许了的。我局所属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当时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每年被要求安置军转人员2-4名,为了控制非专业人员的不断膨胀,我局和县直许多单位一样采取措施控制进人,对新进人员要求要么交纳一定数额的建设经费上岗工作,要么脱产1-2年发基本工资参加环保系统的专业培训再上岗。从1999年到2008年,我局共安置了28名军人和军人家属。
自去年以来,我局退伍军人多次向县信访部门、县纪委、县政府反映过这件事情,我局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向复退军人做宣传解释工作,除了个别沟通外,还三次组织他们集体对话,目前多数人表示能理解。
针对我局涉及的人员多,时间跨度长,资金额度比较大(约70万元)的情况,同时考虑到这一问题解决还涉及全县相关单位,问题比较复杂,处理不好,会造成全县出现新的不稳定,为此,我局也多次向县委、县政府领导书面汇报,建议对这一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在具体处理中要给予明确的答复或作出相关规定。目前,相关领导答复这是过去特定历史时期有关部门采取的一种阶段性特殊办法,虽然收了些钱,但也为军人安置上岗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且这部分安置人员编制后来大都改为了全额拨款行政事业编制,现在要县财政拿出几千万元给全县所有这些人员退款也十分困难,要求我局要慎重做他们的思想沟通和政策解释工作,并请求被安置的退伍军人要尊重历史给予理解,保持稳定安心工作。
网友评论(共&39&条)
70万元对石门县环保局来说算什么,领导少吃喝几桌就出来了。他们是拿着县领导当幌子,就是舍不得白退。
48楼尼克斯,你个2B货,他们都是符合国家安置攻政策的群体,耑需要买吗。像你这种狗在吠之前了解下真实情况。当走狗也要有点料呀。
应该同样对待,军人和军人家属也不容易
应该同样对待,军人和军人家属也不容易
28楼的已确定环保局的岗位是需要交易的,典型的地方官僚主义者!!!
28楼的已明确环保局的岗位是领导拿来卖的,典型的地方官僚主义者!!!
领导的亲戚是没有安置政策的,所以不用交钱,只有享受国家安置政策的才有资格交钱,全县各单位一样。
是问题就该讨论解释决的办法!参加下别的地方是如何解决的。查看: 5728|回复: 13
退伍军人买社会养老保险怎么操作??? 【此帖于12月23日由安岳县社保局办理回复】
本帖最后由 筑路人 于
15:27 编辑
退伍军人买社会养老保险,军龄怎么算???在新疆71年到76年当兵,6年军龄,安岳农村户口,1953年出生。现在还可以买社会养老保险吗???如果可以买,具体怎么操作???急需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急!急!!急!!!我听说农村户口的人员可以以个体户的身份购买养老保险,但具体怎样操作不是怎么清楚。。。军龄到底是算在15年内还是15年外呢???急!急!!急!!!
& & 马上快60岁的人了,想把养老保险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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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社保局
关于退伍军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情况的回复
“911”网友:
& &&&你好!感谢你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关于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县委书记、县长说”专栏中题为“退伍军人买社会保险怎么操作?”的留贴,县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县社保局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 &&&一、相关政策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内的全部职工,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二、退伍军人参保政策
& &&&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37条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含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 &&&目前对于退伍军人参保,没有其它特殊政策,如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有不详,请致电安岳县社保局咨询,咨询电话:02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岳县社保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怎么这么久了还没有得到回复呢???
怎么没有人出来解答呢???
这么个问题何时能得到答复呢???
问题提出来这么久了怎么还没有得到答复呢???难道这个问题不好答复吗???
马上快60岁的人了,想把养老保险买了。。。
怎么这么久了还没有答复呢???这是为什么呢???
怎么没有人回答呢???难道没有这方面的政策吗???据我所知,这样的政策是有的啊!!!望得到答复。。。
怎么没有反应呢???
蜗牛速度。。。。。。。。。。。。。。。。。。。。。。
办事效率“蜗牛速度”。。。。。。。。。。。。。
问题得不到解决哦!!!急!急!!急!!!。。。
急!急!!急!!!。。。
怎么还没有答复呢???
Powered by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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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报告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新津县劳动保障局
新劳社报[2008]86号&&&&&&&&&&&&&&&&&&&&&&&&&签发人:黄明贵
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有关问题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部发〔2007〕28号、劳社部函〔2007〕168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7〕61号),自2007年9月开始进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以来,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军队退役人员共计1774人(其中超龄人员800余人)进行逐一核实,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人员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其进行军龄登记和接续社保关系,目前共有586人进行社保军龄登记,有576人接续了社保关系。
但是,此项工作的开展与现行的社保政策尚有一定冲突,市级主管部门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
据我局了解,目前部分区(县)对九类人员中超龄人员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含农村户籍人员),允许其补缴,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其中,大邑、邛崃办理了800余人,蒲江办理了500余人,补缴均执行0.6的指数,免收滞纳金,养老金从2008年2月起补发(大邑作法是缴费次月)。这对我县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不断有部分超龄人员到社保局咨询相关政策,并强烈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为切实维护新津社会稳定,满足我县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做好九类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我局拟综合市级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领导对文件的解释,有条件地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1、对部分军队退役九类人员中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农村户籍人员视为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均予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理参保缴费。
2、对部分军队退役九类人员中城镇超龄人员进行军龄登记,允许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从2008年2月起补发。
3、对部分军队退役九类人员中农村户籍超龄人员,采取自愿原则,在填写《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将其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后,按照以上2款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4、补缴时按补缴对应年度选择缴费档次(60%、80%、100%中任意一档选择),不加收滞纳金。
5、办结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
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1、部分军队退役的九类人员是指: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第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原8023部队以外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2、对于农村户籍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原干部,成劳社函(2007)116号文转发的川劳社明电(2007)31号答复是:没有纳入政策适用范围。所以,我们建议对超龄农村户籍退役人员设置“农转非”前置条件(已办理参保的周边区县均未要求农转非)。
3、以军龄5年为例计算(补缴5年且不加收滞纳金),60%、80%、100%的缴费档次分别缴费金额约为:8600元、11500元、14400元,待遇水平约为:370元—410元/月& 。
〖〗〖〗〖〗河北省城镇退伍兵安置工作不让上岗应该起诉接受单位吗
我是99年退伍的城镇兵2000年12月民政部门把我安置到建设局市容所当月我去报道,但是6年都没有给我安置工作岗位,2004年建设局市容所划分给了城管局,6年里我找过民政,劳动,政府可以说哪里可以说上话的我就去哪里还给民政部写过信终于在2006年10月县里来了位可敬的县太爷在他的安排指示下终于在2006年12月1日让我到城管局市容所扫大街到现在.可是6年里建设局没有给过我一次生活费到现在这6年的养老保险还空着我该不该维权,该怎么维,起诉建设局我想是最好的办法可是我要求什么,能不能达到希望有知之士帮帮忙了.要快呀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日就要开庭了.注:市容所压根不知道有我这么个人因为当初报到时是去的建设局
08-11-28 &匿名提问 发布
应该起诉接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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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的法务人员。请您与我们电话联系,以便为您提供正确而详细的解答。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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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重庆这样的事多了```都是政府行为```我们重庆都还有人在为这个事现在都在和政府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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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退役士兵的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由退伍安置部门将其退役士兵分配到其父母所在系统(单位);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将转业士官分配到配偶所在系统(单位);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所在单位选择一单位进行安置,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单位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如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已破产、停产、倒闭,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及伤病残退役士兵等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就业,对少数退役士兵需调整安置,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指令性统分比例(不含子弟)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按2‰的比例统分安置,一千人以下的统分安置2—3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大中型民营企业也应履行国防义务,接收政府退伍安置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对确无编制、岗位专业特殊,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4—5万元的标准,向财政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雨湖、岳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子弟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市直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安置能力的,要继续履行系统内退役子弟的接收安置职能。中央在潭和直属垂直管理单位退役子弟由所在单位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士官)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的中央、省在潭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省在潭单位不得拒收和占用统分指标安置子弟,必须按计划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市)区要加大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和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5〕31号)的规定,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纳入预算并垫底支付,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06年各县(市)区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缓解政府安置工作压力。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训、开发和使用好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村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举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等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四、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6个月),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对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在未上岗前,家庭特别困难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五、依据政策法规,严格奖罚制度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入伍前购买城镇户口、征地转户、购房转户等农转非对象入伍的退役士兵,凡持有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后自找接收单位,在计划外安置或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一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按自谋职业安置,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对积极完成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将给予奖励,对拒不承担政府指令性统分任务,又不按时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划转其资金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未完成退伍安置任务前,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一律停办这些单位的人事招工、调配等手续。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六、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政治任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各级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单位贯彻执行退伍安置政策,落实安置任务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拒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等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8月底开始,9月底基本结束。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接到政府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要尽快派出负责政工或劳资的人员到市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有关安置手续,以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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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退役士兵的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由退伍安置部门将其退役士兵分配到其父母所在系统(单位);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将转业士官分配到配偶所在系统(单位);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所在单位选择一单位进行安置,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单位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如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已破产、停产、倒闭,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及伤病残退役士兵等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就业,对少数退役士兵需调整安置,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指令性统分比例(不含子弟)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按2‰的比例统分安置,一千人以下的统分安置2—3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大中型民营企业也应履行国防义务,接收政府退伍安置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对确无编制、岗位专业特殊,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4—5万元的标准,向财政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雨湖、岳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子弟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市直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安置能力的,要继续履行系统内退役子弟的接收安置职能。中央在潭和直属垂直管理单位退役子弟由所在单位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士官)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的中央、省在潭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省在潭单位不得拒收和占用统分指标安置子弟,必须按计划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市)区要加大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和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5〕31号)的规定,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纳入预算并垫底支付,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06年各县(市)区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缓解政府安置工作压力。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训、开发和使用好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村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举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等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四、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6个月),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对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在未上岗前,家庭特别困难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五、依据政策法规,严格奖罚制度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入伍前购买城镇户口、征地转户、购房转户等农转非对象入伍的退役士兵,凡持有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后自找接收单位,在计划外安置或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一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按自谋职业安置,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对积极完成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将给予奖励,对拒不承担政府指令性统分任务,又不按时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划转其资金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未完成退伍安置任务前,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一律停办这些单位的人事招工、调配等手续。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六、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政治任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各级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单位贯彻执行退伍安置政策,落实安置任务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拒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等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8月底开始,9月底基本结束。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接到政府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要尽快派出负责政工或劳资的人员到市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有关安置手续,以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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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最新)一、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二、主城七区(本文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主城七区接收: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且从主城七区入伍的;2、非主城七区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再婚前的配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3、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4、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双军队夫妇,同时转业需进入主城七区的,其中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人事部门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渝单位和市、区属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或单位负责接收;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7、军队转业干部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主城七区接收范围:1、军队转业干部由主城七区入伍,配偶系非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在非主城七区工作的,原则上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2、军队转业干部由非主城七区入伍,其配偶采取投亲靠友或购房等办法取得主城七区户口,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与配偶的正式工作单位跨区县(自治县、市)分离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入伍地或配偶正式工作单位所在地接收。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一)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二)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七)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八)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四、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五、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六、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七、重庆市或主城七区接收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意见(修订)》的相近条款执行。八、本《意见(修订)》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修订)》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修订)》为准。九、本《意见(修订)》由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最新)一、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二、主城七区(本文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主城七区接收: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且从主城七区入伍的;2、非主城七区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再婚前的配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3、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4、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双军队夫妇,同时转业需进入主城七区的,其中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人事部门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渝单位和市、区属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或单位负责接收;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7、军队转业干部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主城七区接收范围:1、军队转业干部由主城七区入伍,配偶系非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在非主城七区工作的,原则上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2、军队转业干部由非主城七区入伍,其配偶采取投亲靠友或购房等办法取得主城七区户口,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与配偶的正式工作单位跨区县(自治县、市)分离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入伍地或配偶正式工作单位所在地接收。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一)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二)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七)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八)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四、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五、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六、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七、重庆市或主城七区接收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意见(修订)》的相近条款执行。八、本《意见(修订)》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修订)》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修订)》为准。九、本《意见(修订)》由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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