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多少不还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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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2007年,朋友借走我现金50万,用于他自己的生意,可是到现在他一直不还款,现在也能联系上他,可是他总一别的借口说,过段时间在还钱,不知道这是否构成诈骗罪?
 问题来自:河南 - 濮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0:56 咨询人:11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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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不是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
回复时间: 08:1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属于民事纠纷,上升不到刑法高度。
回复时间: 10:0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不构成诈骗,你们的情形属于民间借贷,你可以起诉要求其还款。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11:5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是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
回复时间: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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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起诉,如需帮助电联
回复时间: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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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具体请来电或对到律师所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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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但是是否还能讨要回来,之后没有买成,说是需要购买摩托车拍照用的在2012年11月左右借款一万元给一个朋友(男性),主要是当初都是口头协议的,剩余的七千元说是年底给,虽然金额不是很多,现在还欠6800元钱,今年六月就给我两百元,结果就这样一拖在脱,就先给我三千元,现在朋友不接电话无法联系上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这种情况不属于诈骗罪您的问题回复如下。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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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信用卡透支长期不还
当心构成诈骗罪
            
信用卡透支长期不还
当心构成诈骗罪
新闻来源:遂宁日报&
 更新时间: 21:57:04  【字体:小 大】
  7月23日,记者在走访我市公安部门时发现,近期出现了多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一些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透支上万,以为拖几个月交清欠款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便不及时偿还,虽然在信用卡透支方面并没有多大的恶意,却被认定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一
  炒股恶意透支1.5万元
  被取保候审
  2010年,退休工人董某在银行办了两张信用卡借款炒股,一张借款5000元,另一张借款10000元。
  不料,董某炒股亏了钱,一直没办法填补信用卡空缺。到今年初,两张信用卡累计已经欠款4.5万元。银行向他催款,他一时拿不出钱来还。他心想自己还有一栋老房子,如果卖掉就可以还清债务了,但左思右想,卖掉了房子他又没有了去处,始终又犹豫着不愿意卖掉房子。
  一拖再拖,今年7月,董某被公安机关盯上。“不管有没有能力偿还,只要他没有在期限内还清,就构成恶意透支。”高升街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
  由于造成了恶意透支行为,目前,他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
  透支1万元拖欠数月
  被取保候审
  市民黄鹏(化名)最近也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黄鹏系大英县一公司职员,办信用卡好几年了,一直借款都没有超过1万元,且从来没有拖欠,每次借款后一两周内就会还清。但今年初,他由于急需给女儿交学费,就刷卡1万元,而刷卡后这几个月一直经济紧张无力偿还。
  “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料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黄鹏后悔不已。他说银行催了他两次,他以为等一段时间还也没有什么,便拖欠了债务。不料却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期间,他向银行偿还了欠款1.1万余元。“现在虽然还清了欠款,可能会适当量刑,但是他的罪名是不会被取消的。”民警告诉记者。目前,黄鹏也已被取保候审。
  及时还款避免法律风险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据船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人员介绍,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来说,量力消费、及时还款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首选办法。
  首先,在银行2次催交后的3个月内应尽量还清本金。
  其次,目前很多银行都会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等级确定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清最低还款额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
  如果前两种还款方式都不能做到,持卡人可以主动和银行商谈,达成还款协议,全面履行还款协议,银行一般不会报案。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持卡人所归还的钱,首先被视为归还“本金”。如果持卡人在银行2次催缴后3个月内还清了本金,司法机关不会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易吉亮 实习生 何静 记者 梁静)
编辑: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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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ICP备号  川新备06-080011单位法人能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_百度知道
单位法人能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提问者采纳
  诈骗罪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法人不能构成诈骗罪的案由,如果这个单位众多的人参与了诈骗则应以合伙诈骗论处。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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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关于普通诈骗罪的规定中并没有“单位犯前款罪的,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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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辩护词(法院最终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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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春标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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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简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简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多次会见简某、阅读案卷材料及结合法庭的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均不能成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简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以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被告人简某不是**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业务员。1、被告人简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口供均一致表示其不是该公司的业务员,而且坚决否认其是业务员。虽然本案有一些受害人认为简某为该公司业务员,但那只是他们一厢情愿的想法,他们错误地将作为介绍人的简某认定为该公司的业务员。事实上,该公司为吸纳更多客户的投资款,向所有投资客户承诺只要介绍其他人到该公司投资即可获得作为介绍人的回报,这点从本案很多受害人为了得到该公司的回报都分别以不同人的名义来投资可以看出(如林某华分别以女儿林某领、林某某、妻子陈某名义投资)。其实简某也是一个受害者,其投资了十多万购买该公司的商机地带产品,其也是在投资后收到几期返利觉得收益不错,想到介绍朋友投资不但可以使朋友获得丰厚回报而且自己还可以获得该公司的介绍回报的情况下,其才以张某云的名义投资并介绍朋友到该公司投资,如果仅以简某介绍几个人到该公司投资并获得作为介绍人的回报就认定简某是该公司的业务员,那么本案很多受害人也是该公司的业务员。正如本案虽然认定何某某系受害人,但从公安机关在日第三次讯问简某时直接问“何某某有无介绍你到大良吉祥路的朋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做投资”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也掌握了何某某曾经介绍人到该公司投资的线索及材料,才会直接问简某“何某某有无介绍他投资”,并且简某也一直强调是何某某介绍他到该公司了解情况,可见这些受害人之间本身是相互介绍或者为了获得介绍的回报都积极介绍亲戚朋友到该公司投资,简某充其量也只是一个介绍人,根本不是业务员。2、虽然该公司的负责人黄某某、市场总监黄某华均指认简某为业务员,奇怪的是其供述的5名业务员中两人均只记得简某一人,而黄某某说简某吸纳客户的投资款30多万元,黄某华却说100万左右,两人对此的说法反差巨大,明显与事实不符。既然两个人都一致地只记得简某,为何相互之间对简某吸纳客户投资款的表述却天壤之别,两人如此矛盾的说法足以说明两人的口供均不可信,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简某是该公司的业务员的证据。3、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冯某冠、何某两个人均一致地陈述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人员安排情况但并没有提及业务员,也没有提及简某任业务员,如按黄某某、黄某华的说法简某吸纳客户的存款高达30多万或100万左右,作为负责与客户签订协议、开具收款收据的冯某冠、何某肯定对简某印象深刻,何以他们在陈述该公司人员安排情况时均没有提及简某,也没有提及简某任业务员。综上,本案认定简某为该公司业务员的证据不足,简某也只是其中的一个受害者,而不是业务员。
其次,退一万步说,即便法院认定简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简某与黄某某、黄某华、何某森也没有犯集资诈骗罪的共同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被告人简某并不清楚黄某某、黄某华、何某森有“以投资数字贸易网络广告位项目为名,以高回报、组织旅游、举行讲座等方式,诈骗居住在顺德辖区内的中老年人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的犯罪故意,更不清楚这三个人对投资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没有与这三个人形成共同占有投资款的故意。这点从简某供述的其投资了十多万及其亲属从其留存家中的私人物品中找到的五份投资协议(日的4万元、日的1万元、日的1万元、日的2万元以及日的9400元)可以看出来,如果其明知这三个人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投资的客户根本不可能按照该公司的承诺收到高回报,其自己不可能还一而再三,再而三地大量投资,并且还将从该公司获得的介绍费再投资进去。此外,在该公司于日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简某仍在8月14日、26日又分别投资了2万元、9400元,由此可见,其确信投资能收到该公司的高回报,其不可能与这三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次,简某没有实施以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对于简某而言,其由此至终并不知道黄某某、黄某华、何某森是以投资数字贸易网络广告位项目为名,以高回报、组织旅游、举行讲座等诈骗方式吸引客户进行投资以骗取投资款,所以其在介绍客户到该公司投资时对该公司能给客户高回报深信不疑,否则其不可能自己投资十多万元,而且还将介绍客户获得的回报也再投资进去,恨不得将自己能够支配的一分一厘都投资进去,说明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在介绍客户投资时所宣传的项目及高回报本身就是黄某某、黄某华、何某森为进行非法集资而使用的诈骗方法,其充其量也只是受骗后间接成为黄某某、黄某华、何某森使用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工具,而不是有意识、有预谋地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而且该公司收集的所有投资款均没有进入简某的腰包,也分文不为简某所支配,简某只是得了一些“介绍费”,但那是该公司按承诺给他的介绍回报(其他投资客户只要介绍他人投资或自己以他人名义购买也可以获得介绍费),绝对是另一个法律性质,况且也再投资到该公司,可以说他分文未得,而且自己还损失一大笔投资款。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有4名受害人(简某肯定的是刘某劝、陈某芬、胡某如、吴某)是因为简某的介绍才被非法吸纳投资款,但简某本身也是受害人,其主观上根本没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而且被吸纳的投资款分文未进其腰包也不归其支配,这足以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以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规定,被告人简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简某作为一个受害人却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明显违背了刑法的立法精神,恳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简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还被告人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简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简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诉机关指控的案涉8人的财物,不构成诈骗罪。
案涉8人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及金额均是受害人单方陈述,并没有任何证据互相印证,而且与被告人供述并不一致,这些受害人与被告人简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情况下,这种利害关系决定了被害人陈述在证据效力上并不高于被告人的辩解,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虽然卷宗有胡某如如提交的部分收据及证据材料,但均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也无法与其证言相互印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不能仅以受害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更不仅能以受害人陈述的金额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1、胡某如在日的《辩论笔录》中已经表明其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委托简某为其购买股票、证券和黄金股票,再结合其部分证言可以证明简某在接受其委托后确实有帮她投资,只不过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收益而已,简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胡某如如的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简某诈骗胡某如如共计人民16664元不成立。
2、关于叶某元1500元,根据叶某元本人日的陈述,简某在其汇款3000元后,写给他一张存入简某帐户3000元的收条,简某自己也供述有向叶某元借钱,借钱写借条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3、关于周某娟、关某贞、倪某菊、卢某芳、钟某煌、陈某芬陈述的简某以投资名义从其处骗取财物,简某坚决否认其与这几个有资金来往,也没有介绍他们做投资,而本案卷宗除这几个人的陈述外,并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认定简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这几个人的公私财物明显证据不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条5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6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及第7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的规定,本案认定被告人简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确立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简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予以考虑。
辩护人:钟春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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