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接受许教授赠钱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述行政许可的作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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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真题(理论和技能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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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向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 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C )。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
6.意思自治原则是(D)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B.胡伯C.奥斯汀D.杜摩兰
7.既得权说是( 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B、杜摩兰C、戴西 D、库克
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
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
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CD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1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ABCD )。
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7.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18.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 )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19.广义的反致包括( BCD)。
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D)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2答案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何种待遇?(C)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非互惠待遇D.互惠待遇
2.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 )。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3.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法人注册登记地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ABD)
A.行为实施地法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D.付款地法
7.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D)。
A.13世纪B.17世纪巴18世纪D.19世纪
8.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A )
A.船旗国法B.船舶所在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B)。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不歧视待遇D.普遍优惠待遇
10.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
11.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A.合同缔结地法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D.合同自体法
12.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
13.法国人格里婿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D)。
A.法国法律B.美国法律C印度法律D.中国法律
90.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D)。
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C.英国法律D.日本法律
1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D)。
A.投资国的法律 B.文明国家的法律
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6.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E.法人代表的权限
17.“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D)。
A.出版单位的国籍B.销售单位的国籍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
18.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ABD)。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合同自体法说D.最密切联系说
19.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BC)。
A.特别认许制B.一般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20.物之所在地法决定(BCDE)。
A.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法律适用问题B.物权客体范围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E.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3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ABCD)。
A.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B.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C. 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
D.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2.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包括(BCD )。
A.扶养关系成立地法律 B.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
C.被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法律
3.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除非我国与其国籍国间有条约或公约规定,否则,对此遗产的处理应当(B)。
A.适用其国籍国法律B.适用我国法律
C.将其财产送还其国籍国D.将其财产收归我国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BD)。
A.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
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
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
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BC)。
A.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 由人民法院依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当事人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外交机关通知外国法院执行。
6.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鲁可以(B)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纪春林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7.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AB)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A.被执行人的住所地 B.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C.与被执行人缔结合同时的合同缔结地D.与被执行人缔结的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C)。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9.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B)。
A.中国B.日本C.英国D.希腊
10.日本女子田中幸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失足从华山跌下,挂在山坡一棵松树边。陕西某武术队青年男子赵振军舍生忘死,将其救下并送至医院。在住院期间,赵多次探望田中幸子,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其行为适用(A)。
A.中国法律B.日本法律C.美国法律D.菲律宾法律
11.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A)。
A.中国法律B.日本法律C.美国法律,D。菲律宾法律
12.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A)。
A.收养成立地法B.法院地法C.收养人属人法D.被收养人属人法
13.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B)。
A.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C.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D.法院地法
14.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D)法律处理。
A.中国B.美国C.泰国D.马来西亚
15.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
A.单一制B.区别制C.分割制D.联合财产制
16.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D.归国家所有
17.《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
18.《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
A.排除反致、排除转致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允许反致、允许转致D.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19.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AB)。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A)决定。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答案
二、简述题
1、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
(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论述题
查阅有关资料后,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P.30
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创立了一个开放的国际私法体系.在国际私法上他否定了荷兰法则区别说所持的国家主义立场,重新回到了巴托鲁斯以来的国际主义立场.他认为对于每一种法律关系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将法律关系进行了分类,即身份法,物法,债法,继承法,家庭法(家庭法又区分为婚姻,父权,监护),并且对本座进行了归纳,即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人的住所,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行为实施地,法院所在地.萨维尼的理论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崭新道路,奠定了近,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从而使国际私法的立法成为可能和需要.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四、课堂讨论题
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
答题思路:首先弄清反致的本质内涵。然后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探讨:(1)我国的法制状态和法治状况;(2)国际的大环境。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同一案件不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反致就是解决不同国家冲突规范之间冲突的一种方法.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当然,通过反致促使判决结果达到一致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实现,但它毕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我们不应视而不见,对反致这种方法我们不应弃而不用.
现代国际私法注重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因为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依其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时,如果考虑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就大大增加了法律选择的范围,有利于法官在可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中进行比较和选择,使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得到适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的裁决.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明确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因为该规定明确确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了.但对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排除反致制度,尚有争议.
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一国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反致制度,但是否适用这一制度,如何使用这一制度,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灵活掌握,视具体情况来定.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
其他第一种观点:
对于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应该在弄清反致制度的本质内涵以后,从两个角度思考,一是我国的法制状态和法治状况,二是国际的大环境。反致制度本身,究其实质,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事实上,第四章介绍的四种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本质功能都在于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适用本国法。在观点上本身并无正确优劣之分,只要能够在正确认识事实情况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就是合乎逻辑,有论据,有其合理性,就是成功的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国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受理国法,如果受理国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产生反致有其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和存在致送关系,而且这些原因的存在也是国际私法的固有特点。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致。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量度: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现实状况等,而其本质在这四个量度的综合作用下,就表现为通过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来达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民事案件的处理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是根据受诉法院的冲突规则选择的,而各国对同一问题有无规定或者规定的冲突规则有时又不相同,因此由不同国家的法院受理,就可能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最终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这也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挑选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动因。我国的民商事主体之所以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屡屡被动,常蒙受巨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滞后所致。
我国立法上反致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上是反对反致制度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因为该规定明确确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了。但对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排除反致制度,尚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的指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据此表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是不采用反致制度的。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应当采用反致原因:
一、我国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以更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加入WTO,在其规则下成员国对涉外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具有共同的原则反致,而这些原则也体现了在主权下对外国法的尊重,也体现了采用反致制度维护了外国法的完整。
三、法律本身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虽然基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法官素质须不断努力,但作为目标应使审判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合理。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审判结果一致,也使审判结果更合理。
虽然,我国目前不接受反致,但随着改革开放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国际交往更加频繁,法律制度适应经济发展是必然的规律。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设置这一制度,并且从反致的本质角度上讲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相关立法中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制度,从而可以是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的合理,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目前正在起草民法典,在冲突规范中考虑接受反致也是可能的。
不应当采用反致原因:
一、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赞成反致的学者只是注意到维护外国国家的主权,维护外国国家主权的完整性,而忽视了我国国家主权,和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司法权,我国承认反致就是将涉外民事案件的解决置于外国冲突法,这无疑是放弃本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管辖权以及对具体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司法权。
二、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内外国法律地位的平等,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平等是适用,一个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冲突规范,就表明了该国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某些情况下,要适用外国法,考虑到适用外国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合理,如果单纯为了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采用反致,使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得不到适用,这违背了国际私法平等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表现出我国法官对本国冲突规范的信心不足。
三、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两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我国在立法时制定了冲突规范,就是为了在一定情况下,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如果坚持我国法律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不可分割,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适用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这势必会形成案件有关国家冲突规范相互指定,无法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得不到解决。
因此不采用反致也不为过。
第二种观点:
我认为我国应该完全抛弃“反致制度”。
我认为是否采用“反致制度”应该从它的产生背景、基础、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水平、可操作性及制度的目的来考虑。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他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了反致(狭义),间接反致、转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以及完全反致等。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反致制度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如:•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当然也有一些赞成的理由,如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采用反致有时可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我认为这理由意义不大,而且也不能完全解决公正、公平的问题。
随着国际私法向统一的、实体的、国际的方向发展,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也越来越开放、活跃、全面。在国际私法不健全的背景下产生的“反致制度”已不适应国际私法的发展,是一种教条的死板的法律制度,而在我国承认反致将带来较大的成本,有害少益,所以我认为应完全抛弃“反致制度”。
第三种观点: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的态度: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7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司法解释明确表示了我国对反致制度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国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受理国法,如果受理国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本人觉得:我国应当采用反致制度。
对于反致制度,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学者们之间存在不同的见解,由此分为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赞成反致与反对反致。
赞成反致的理由:1、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2、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义主权的尊重。3、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反对反致的理由:1、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2、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4、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5、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6、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致。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量度: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现实状况等,而其本质在这四个量度的综合作用下就表现为通过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来达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因此,本人认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设置反致制度,并且从反致的本质角度上讲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相关立法中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制度,从而可以是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的合理,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2答案
二、简述题
1、 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2、 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动产三分”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3、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1)明示的意思自治。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2)默示的意思自治。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三、案例分析题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课堂讨论
美国“合同要素分析法”和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说”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方法,二者对比有何优缺点。P205
要点(1)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直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2)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制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均是法官在进行量化分析时需要列举的。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只要列举出来,找到联系最多的国家就行了,而是深层次的综合分析。并且要与“质”的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某一合同的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结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结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说
“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结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要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
总之一个比较自由,一个比较保守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3答案
二、简述题
1、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2、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而且,《民法通则》第149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 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交途径送达(2)领事途径送达(3)中央机关送达(4)法院送达(5)邮寄送达(6)个人送达(7)公告送达
三、论述题
1、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涉外继承实体要件的主要的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1)在适用范围方面,除遗嘱方式、遗嘱能力、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本公约。(2)在法律适用方面,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即使公约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法律,本公约同样适用。(3)在准据法选择方面,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准据法;而且,该公约有条件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可以明示方式指定有关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继承整体问题的准据法,但这种指定法律的行为只有在该当事人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具有该有关国家的国籍或在该国拥有惯常居所时方为有效。(4)在准据法的调整内容方面,公约规定包括:确认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引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损失;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等
2、 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1)“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2)“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3)“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4)“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5)“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
四、案例分析题
1.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2.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
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 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2.国际私法经典著作
(一)孟西尼《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Nationality as the Found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萨维尼Savigny《现代罗马法体系》,并创立了著名“法律关系本座说”。
(二)美国法学教授库克Cook,1942年《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提出"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法国的毕耶Antoine Pillet,1903年《国际私法原理》,《实用国际法专论》。
(三)美国法学教授库克Cook,1942年《冲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提出"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法国的毕耶Antoine Pillet
,1903《国际私法原理》,《实用国际私法专论》。
(四)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斯托雷(Joseph
Story)《冲突法评论》是英、美国际私法经典著作之一;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Dicey,1896年《冲突法论》,奠定国际私法有名的"既得权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五)法国 杜摩兰(Dumoulim)《巴黎习惯法述评》(Commentaire sur la Coutume de
Paris);达让特来(D'Argentre) 《布列塔尼习惯法解释》(Commentaire sur la Coutume de
Bretagne)——以上为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武汉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较大图书馆可借阅
(六)荷兰 胡伯 《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为国际礼让说的奠基者
(七)美国 利芙莫尔(Livemore) 《冲突发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继承了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并把属地主意路线做了进一步发展。也很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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