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上已满十六周岁,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说自己未满16岁,该怎么认定

少年坐牢5年后称判刑时未满16岁 户籍信息录错
核心提示:日,赵贡献在家。确定不了年龄,他目前没有身份证。新京报记者 张寒 摄  证明自己多大,成了赵贡献的一个难题。而这又至关重要。户口本上他是1991年生,那么2006年参与盗窃时,不满十六岁,按理不会判
日,赵贡献在家。确定不了年龄,他目前没有身份证。新京报记者 张寒 摄  证明自己多大,成了赵贡献的一个难题。而这又至关重要。户口本上他是1991年生,那么2006年参与盗窃时,不满十六岁,按理不会判刑。不过他被判了6年。原因是,公安系统记录显示他是1984年的。1984年后来证实是录入错误。不过赵贡献曾称是1990年,又意味着当年满16岁。一年之差,关系到是否是错案。调查了一年多,警方认为无法证明赵贡献到底生于何时。为何不按户口本认定?警方称关系到一系列法律后果,&不敢负这个责任&。赵贡献还在为年龄讨说法。  日。赵贡献坐牢5年后出狱了。  他穿着婶子白雪平带来的衣服,随手把释放证明书递给了白雪平。  白雪平一边走,一边看。  &贡献,你咋是1984年生的呢?&白雪平着急了。  回到家,白雪平翻出户口本,赵贡献,出生日期日。  2006年,赵贡献因盗窃和破坏公共电信设施被抓。如果1991年出生,当时未满16周岁。  按《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赵贡献的盗窃不属于上述8项罪,他本可以不被判刑,不用坐牢。  事情没那么简单。  1984年后来被证明是个错误,但又浮出了赵贡献曾供称生于日。  1990年还是1991年,河南周口市公安局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  &我们不敢下结论。&周口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杨杰说,这背后牵扯着一系列的责任。  赵贡献陷入了年龄谜局。&怎样才能证明我多大?&  判刑  赵贡献是个流浪儿。  父亲赵百灵34岁娶了贵州来的刘桂英。赵贡献出生9个月,赵百灵脑瘫,刘桂英离家出走。  第一次离家,她背上了赵贡献,最终还是折回头,把他交给了奶奶。  1999年奶奶离世。赵贡献跟父亲出门要饭,赵百灵扶着小板凳在地上走,赵贡献背着袋子,要点碎干粮和零钱。  赵贡献上了四年小学后辍学。2003年,邻居怀疑他偷钱,打得他受伤住院。被打没多久,赵贡献离开了家。  在周口的饭店里给人打过工。跟着别人在平顶山的铁道上拾煤球。饥一顿,饱一顿。&我什么都不会。&  遇上了几个年轻人,教会他上网。大家没事混在一起。&没钱了就犯法。&偷厂房里的铜铝和空调铜管。  日,他们被周口市公安分局拘留。次年,赵贡献被判6年。  判决书上写着赵贡献生于日,还写着他曾辩称生于日,&没有证据不予采纳&。  一起盗窃的,有个生于1990年3月的,判了4年。  赵贡献后来说,自己只知道属羊,倒推错了,算成了1990年,至于月日,他认为记录者听错了。  赵贡献离开家之后,家人并不知道他去了哪里。直到接到一份入狱通知书。  五年里,就白雪平去看过赵贡献一次。  错误  赵贡献坐牢也没觉得特别冤,&自己是真偷东西了&。对于年龄,他说想过申诉,但申诉就不能减刑,放弃了。  后来的调查显示,电脑户籍上显示的1984年,是纸质户籍录入电脑时录错了。  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户口本上,日,是村干部填的。这个村干部,西华县公安局后来找到了,他说日期是赵贡献父亲提供的。  西华县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培果说,当初将户籍信息录入电脑的,是东夏镇计生办人员。当时会电脑的人少,从计生办抽调人帮忙。  这名计生人员没找到。  白雪平曾经要求查公安局原始纸质档案,发现赵贡献那一页出生日期空白。  空白怎么会变成1984年?  王培果说,当时录入户口经历了两任派出所所长,很难查出原因。  当年审理赵贡献案件的法官刘红兵对案子已记不太清。他说,按1984年判肯定有确实证据的。依据的就是公安局网络系统的户籍证明。  赵贡献被判刑的时候,父亲还活着。赵家没电话。村支书赵勇敢说,村里没接到过核实年龄的电话。  减刑一年,2011年6月赵贡献出狱。  证言  户口本,接生婆的证言,父母结婚的证明,其他证据。带着这些,赵贡献去改年龄了。  周口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杨杰说,按一般程序,有这些足够了。  但是,赵贡献的事情不一般。到底改成哪一年呢?1991年11月,那5年牢怎么办?1990年4月,这些证据怎么办?  在赵贡献2006年被抓后的笔录上,出现了两个年龄。第一次,赵贡献说日,第二次,说是日。笔录中,问他为什么说得不一样,赵贡献回答,说小一点,能够少判。  这是周口市公安局的最大疑虑。  万一他就是1990年的呢?  从东夏派出所到西华县公安局再到周口市公安局,一年多来在村里反复询问。  现在到村里,一提赵贡献,村民都恍然大悟状,&又来问多大了&。  白雪平觉得很可笑。侄子多大自己清楚。她有个儿子生于1991年正月初六。比赵贡献大十一个月。  但是,&万一他孩子是比赵贡献小几个月呢&,王培果说。  邻居证言,赵贡献的奶奶当年做了两个小帽,&一年得了两个孙&。杨杰觉得更合理的是,两个孙子都生下来才做小帽。如果一个孙子正月初六,那另一个还没怀上,怎么就知道是男孩?  另一个证人是附近村的接生婆赵翠花。她写了份证言,赵贡献生于1991年11月。  赵翠花说,当时天已经很冷,她带着自己的小儿子给刘桂英接生。她的小儿子生于1991年正月。  之所以印象深刻,赵翠花说是因听不懂刘桂英说话,&她说话蛮&。  这个证言被质疑。王培果说,接生婆的证言可信度低。她接生了几百个孩子,怎么能清楚记得赵贡献?  公安局找了她几次。有次想拉她回局里做笔录,她死活不上车。  赵翠花说,&我又没犯法,村里人怎么看我?&  问她为什么记得那么清楚。有次她提到是因当时本家族有个白事,再追问什么白事,又说记不清了。  杨杰说,你看,白事她不记得,赵贡献出生日期咋就记得那么清。  反复询问,证人证言已经很不可信了。村支书赵勇敢说,村里的孩子不像城里人那么金贵,自己家孩子还记不清呢,谁记别人家孩子?僵局  赵贡献出狱的时候,父亲赵百灵已处于弥留之际。想让他写个证明,纸都划烂了,什么也写不出。一个月后,去世了。  白雪平和西华县公安局都想找到赵贡献的妈妈,都没有结果。  杨杰说,找到妈妈其实也不行。她说的就一定是真的?  可以测骨龄。赵贡献要求到公安部测。西华县公安局问了公安部,公安部只测在侦的刑事案件。  去郑州测,赵贡献不乐意,&我怕他们找人&。  2011年11月,赵贡献因偷窃空调铜管,被劳教一年。他说自己在劳教时,西华县公安局偷拍他的骨骼资料。所以他不信任。  骨龄测试也陷入僵局。而且测试会有误差。杨杰说,即使测了骨龄,&那就一定能证明他生于哪年吗?&  对赵贡献年龄调查的报告,厚厚一叠,分别有,赵贡献生于1991年的证言,赵贡献生于1990年的证言,记不清楚的证言。  王培果说,这个调查,比他们做的很多刑事案件费得时间还长,还要复杂。  白雪平不认可这种说法。户口本是你们发的,凭什么不承认?  常理是该按户口本算,杨杰说,但后面有一系列法律后果,必须谨慎。  白雪平手里还有个书证。是2003年赵贡献被打住院的病例,和寻求司法帮助的委托书。上面写着赵贡献12岁。&难道我们当年就知道他要犯罪而造假?&  再审  杨杰说,这件事情难就难在没人敢拍板。  赵贡献因年龄的事情多次上访。周口市纪委书记曾经专门下了批示,说不能耽误别人一生。  &我们真的很重视。&但是,杨杰说,&我们不敢负这个责任&。  1990年和1991年,意味着罪与非罪,&这是根红线&。  杨杰说,调查有矛盾,&我们拿不出建议&。日后别人问起,你凭什么证明他1991年出生,&我们自己也没有信心&。  杨杰说市纪委多次督促,他拿上所有材料去汇报,市纪委也不知道如何下结论。  都在等公安的建议,杨杰说,我们的建议就是,&这个事情要慎重决定&。  慎重了一年多,赵贡献还没有身份证,没办法出门打工。  他有时窝在家里,有时松松垮垮跟在婶子后面,到县城上访。  杨杰觉得,调查的所有东西都摆在这里了。公安没办法写结论,赵贡献应该去法院申请刑事案件再审。  经过这段时间的奔走,白雪平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她说,法院再审,还不是要退回公安机关吗?  杨杰说,公安机关会将这些东西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赵贡献的出生日期。&如果他们不能判定,那应该疑罪从无的原则,撤销原判&。  杨杰认为这是一条最好的道路。  赵贡献之前去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交过刑事再审申请书。法院建议先走公安行政确认程序。所以他又找了公安纪检部门。  日,赵贡献和婶子又到法院申请。法院目前已启动了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法院应在3个月内答复是否再审。  白雪平说,希望不会又是一年多的等待。(记者 张寒)&&[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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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解答! 我现在快满16岁了,重名的人太多了想改个名字,但户口本上已经有曾用名了,请问还可以改
但户口本上已经有曾用名了,请问还可以改吗! 我现在快满16岁了,重名的人太多了想改个名字快来解答
提问者采纳
没有特殊情况当地的行政大厅是不给办的,法律允许:不怕重名,那你改一次名,再说正常情况下,只要无犯罪记录,就怕你名不好,好名字大家都想用,不用找关系自己办就可以,如果没改过名字,就能好办些。但如果改一次名,你还未成年,想再改就很难。记住,是比成年人改过一次要容易些的,所以这事你得让你家人找关系去办,这是正常的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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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属机关。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2,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须提交单位,属在校学生的,并经父、学校; 4、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团体、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3、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可以改
那个烂公安局,我拿学校的证明去找她,她不认
我觉得改不了啊,,其实重名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如果重名了,说明你的名字好听啊!
只要不怕麻烦,证件资料齐全,就可以改的。
可以,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去派出所问
可以就是太麻烦了还得去公证处
请问绵阳哪里有公证?
你可以打听呀
问问你们当地人
应该可以改
你叫什么啊
家有儿女的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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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认定中的问题
――从一则案例入手分析
作者:陈庆鑫&& 发布时间: 09:38:2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专章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和诉讼权益的保障。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最基础的工作是对其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需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可能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年龄应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年龄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年龄证据之间的矛盾、临界年龄难以查实等复杂情况。&&&&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今年审结了一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问题。具体案情:指控常某在月间多次实施盗窃。起诉书依据户籍证明认定常某是日出生。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提出自己的出生日期有误差,认为是日。如按此日期推算,常某犯罪时年龄已满14岁不满16岁。为此,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我院协调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对常某的年龄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据一:中学学籍档案记载常某是日出生,小学学籍档案记载常某是日出生(原始记载)。证据二:常某的父母证言证明常某是1997年阴历1月21日出生。证据三:常某的四个同龄同学证明常某和他们同一年(1997年)出生,属牛(按该属相应是1997年出生)。证据四:常某的两个邻居证明常某与自己家的孩子同年(1997年)出生。证据五:常某所居住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证明,因为常某不是在医院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他在常某上户口前曾经给出具证明,应常某父亲要求在证明信上多增加了两岁。关于虚增两岁的原因,常某的父亲解释是,为了上户口容易(说明:在农村有的人对于超生子女确实采用这种方法规避户口登记政策)。证据六:常某是家庭中的次子,按计划生育政策属计划外生育。乡镇计生部门向其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家庭户人员基本情况登记簿》记载常某95年2月出生,但“95”有涂改痕迹。证据七:日的骨龄鉴定结果是“常某的骨龄在17.5±1周岁范围内。&&&&本案中有关常某年龄的证据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我们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判断:一是确认基础证据,在常某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和无法找到接生婆的情况下,登记户口前村委会出具的出生证明和小学学籍是关于年龄记载的原始证据,小学学籍档案记载常某是日出生,应是真实的,而村委会的出生证明记载出生日期虽然是1995年,但常某的父亲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能够作出一致的解释和说明。为此,这些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较强,但言词证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需要证据补强。二是看相关证据能否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常某父母的证言、两个邻居、常某四个同学的证言与原始证据基本吻合,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了证人之间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公安、检察、法院的联合调查取证是在他们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事先串通的可能。三是为慎重启动了对常某的骨龄鉴定程序。据鉴定意见推算,常某月份犯罪时的骨龄在16±1周岁的范围内,即根据骨龄鉴定意见,常某犯罪是的年龄可能未满16周岁。针对以上证据,我院的审理意见是常某户籍证明记载的出生年龄有误,其犯罪时的年龄应认定为不满16周岁,属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本案的证据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拟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年龄的几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刑一(1991)9号《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主要有几下几种:&&&&(一)法定身份证件与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明,是由具有户籍管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则是由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两者均为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身份、年龄的证据,与其他证明身份年龄的书证相比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身份证、户口簿及户口迁移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交其自身保管的证明,在办案过程中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户籍证明则是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出具的证明,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获得,在证明效力上户籍证明要高于法定身份证件。 &&&&(二)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居(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这些材料反映着出生情况的原始记录信息。根据原始记录形成时间的差异,其证明力也有所不同。出生证明一般伴随当事人出生即予以登记,形成的时间最早,其可信程度最高;计生办与村委会证明一般是在出生后数日甚至数年内进行登记,在此期间内可能存在误报等差错,其证明力次之;学籍证明是入学时对年龄的登记,此学籍证明的证明力要更低一些。 &&&&(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指父母、邻居等了解被告人年龄的证人,就其出生、年龄等情况所作的证词。由于证言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在整体证明力上要小于各类书证。具体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证人与案件或诉讼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二是考虑证人本身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如由于感知情况不同,父母、接生人员等能够确切反映出生日期,而同学、邻居、亲戚等可能仅反映出生年份。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对自己年龄情况的供述可能是虚假的,仅有口供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年龄。 &&&&(四)骨龄鉴定结论。骨龄鉴定是通过科学方法利用人手腕部X摄片的不同骨像来判断骨骼钙化程度,以此确定骨龄。该方法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人体的生物年龄,但由于受个体生长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生物年龄与实际的生活年龄并不完全一致。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年龄存在的问题 &&&&(一)户籍资料有误。一般来说,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与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户籍证明有时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一是户籍登记时即出现错误。农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出生婴儿申报户口不及时、不认真,公历、农历填写不清,户籍登记时不是根据出生证明而仅凭父母或代报人口述。二是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三是户籍资料被更改或篡改,有些父母为了子女入学、参军、早就业、早结婚等个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将子女的年龄更改,一般会将子女的年龄增大,这样在子女犯罪时会因为年龄的更改而对子女的权益保护造成伤害。   &&&&(二)被告人及相关证人作虚假的供述和证言。有些被告人为逃避罪责,或其家属为使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为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隐瞒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情况或低报年龄;有些被告人邻居、朋友等知情人出于义气、碍于情面或受被告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为被告人低报年龄。 &&&&(三)骨龄鉴定的欠精确性。骨龄鉴定是专家医生根据被告人骨骼发育状况对其年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既受到被鉴定人个体发育程度的制约,还受到鉴定人、鉴定标准的影响,无法精确到具体日期。并且,骨龄鉴定还具有滞后性,通常骨龄鉴定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一段时间或几个月,鉴定结论只能是被告人接受检验时的年龄,并非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测定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年龄,还需要法官依据鉴定结论进行推断,这便又增加了主观因素。    &&&&三、审判实践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认定   &&&&(一)严格审查书证。户籍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且应当附有被告人免冠相片。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仅出具网上公布的人口信息资料,这种人口信息资料的内容如果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身份,需要公安机关收集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底册,如果其户籍经过迁移或者更改,还需收集迁移前后以及更改前后的户籍档案,以反映被告人详细的身份资料情况。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应注意调取被告人的档案、户口簿、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遇到被告人身份证上的内容与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不一致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任意选择某一书证作为其年龄证据使用,应当认真分析、查清这些书证内容不同的具体原因,特别是应当查取未成年被告人的原始户籍资料,同时,应有其他证据对原始户籍资料予以佐证。 &&&&(二)认真审查言辞证据。在讯问被告人时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让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如必须仔细询问其生肖、出生日期为公历还是农历、其他家属成员特别是兄弟姐妹的出生日期以及是否曾虚报或更改户口等问题,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对各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审查核实,主要对被告人的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予以核实。在核实时要注意询问被告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农时、天气情况、同龄人情况等。在询问证人时,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不给翻供、伪证留有余地。在询问被告人父母时,要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年月,特别注意其他子女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如果需要,还应该向接生员、邻居或老师、同学等知情人进行核实。对于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综合分析,从中排除有矛盾的证据,同时与书证相结合,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对骨龄鉴定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被告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根据此文件精神,在实践中使用骨龄鉴定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骨龄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鉴定程序启动和进行;二是不能把骨龄鉴定作为认定年龄的唯一证据,必须综合全案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三是必须对骨龄鉴定进行细致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 &&&&(四)无责推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责推定的原则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严格适用,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是在穷尽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属于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才可以适用该规定。二是确实无法查明的年龄涉及是否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这三个重要年龄界点的。这三个年龄界点关系到未成年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涉及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为此,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涉及这三个年龄界点确实无法查清的,适用推定原则。三是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年龄作出推定,一般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定被告人年龄,以避免造成冤案。 &&&&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存疑之后的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操作中涉及公安和检察职能的发挥,这就需要在审判阶段,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出现疑问后,认真对待,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协调检察院全面查证和举证,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和甄别,去伪存真,准确地认定证据,切实做到不枉不纵。&&&&(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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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证080276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 湖北武汉蒋艳超律师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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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日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郭永明,又名郭雷,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蒋村乡石涧村167号。日因本案被逮捕。
&&& 同案被告人王凯、郭珍付、郭江峰。
&&& 被害人王江号,男,殁年16岁,与被告人郭永明系同村村民。
&&&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永明等犯绑架罪,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被告人郭永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其辩护人提出,郭永明出生于日(农历七月二十七),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按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且郭永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并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情节,请求对郭永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郭永明、王凯合谋绑架本村村民李跃兵,因条件不成熟而绑架未得逞。同月17日下午,二被告人在与被告人郭江峰闲谈中,郭江峰告诉他们本村汾江水泥厂老板王文生最有钱,如果能绑架王文生的大孙子王江号,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万元都给。郭永明、王凯遂决定绑架王江号:同月18日,郭永明、王凯带着绳子等作案工具在村内等候王江号伺机作案时碰到郭江峰。郭永明告诉郭江峰他们准备绑架王江号,并告知事成之后不会亏待郭江峰。19日中午,郭永明告知其父被告人郭珍付,准备当晚绑架个人,勒索现金500万元,让郭珍付负责接应。当日晚上,在郭永明、王凯多方打听王江号的基本情况时,再次碰到郭江峰。郭永明提出让郭江峰去村里找王江号,郭江峰答应后即离开(实际上未去找)。后郭永明通过他人得到了王江号的手机号,并与王江号取得了联系。同日22时许,郭永明、王凯以购买蒸馏水,需要回家拿水壶为由,将在汾江水泥厂上班的王江号骗至本村东北地,持刀对其进行威逼,用郭永明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王江号捆到附近玉米地里的电线杆上,并用棉花堵住其嘴。随后,郭永明用王江号的手机向其家人勒索现金500万元。此后,郭永明又回家拿来一根檩条,和王凯一起用檩条等物对王江号进行殴打,后由郭永明用绳子勒住王江号的脖子,王凯捂住其口鼻,致王江号当场死亡。20日凌晨,郭永明、王凯与开车接应的郭珍付会合,郭永明用郭珍付的手机(SIM卞为王江号的)多次与王江号的家人联络,继续勒索钱财。凌晨6时许,郭珍付开车与郭永明、王凯到其家里,拿出身份证,预备到银行开账户,以转移赎金。后郭永明继续与王江号家人联络,索要赎金。中午12时许,郭永明等人被抓获。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永明、王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被告人郭珍付、郭江峰为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郭永明、王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珍付、郭江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郭永明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永明出生于日(农历七月二十七),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辩护意见,经查,从安阳县蒋村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底册,以及蒋村乡石涧村委会保存的户籍底册等证据来看,郭永明出生于公历日,作案时年龄已满18周岁。庭审前,本院重新调查,又对控辩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了进一步的核实。从核实的证据材料看,郭永明的辩护人目前所提供的材料及本院调查的证人证言材料,尚不足以推翻公诉机关认定郭永明出生于公历日的事实。关于辩护人辩称郭永明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经查不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意见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郭永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永明提出上诉,辩称其出生于农历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犯罪时未满18周岁,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郭永明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被告人的上诉意见略)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郭永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郭永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原判认定郭永明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户籍底册以及安阳县蒋村乡石涧村村委会保存的户籍底册等证据在案证实,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郭永明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郭永明在共同绑架犯罪中系主犯,其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郭永明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郭永明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证据不足。遂裁定如下:
&&& 1.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郭永明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 2.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少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郭永明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 3.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永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关于被告人郭永明的年龄问题,经当庭质证郭永明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程新连、王宝风、陈保琴等的证言等证据,目前尚无法排除控辩双方证据之间的矛盾,公诉机关指控郭永明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推定其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永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郭永明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二、主要问题
&&& 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事关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户籍登记按规定应为公历,但有证人证言等大量反证证明登记错误,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如何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 三、裁判理由
&&& 本案是一起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死刑,因被告人郭永明年龄存疑而未被核准的多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绑架犯罪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被告人郭永明的年龄时,对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指出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永明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其中所体现的对书证证明能力的审查判断方法和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规则,对于各级法院裁判类似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 (一)单独的书证不能确证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贯彻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并不能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司法实践表明,孤证不能定案。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对单个证据而言,其证明力要放到整个证据体系,放到与其他证据的比较中去判断。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比较和鉴别,审查证据相互之间的印证、补强及矛盾、差异关系,从而得出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 刑事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因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小,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能更客观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有说服力。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能够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事实认定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作用。然而,客观性证据虽然有其特殊的优势,但其自身特点也决定了其本身的证明效果并不十分明确,仍需借助其他证据来认识和检验。因此,单独的物证、书证不能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我们在审查认定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时,不能过分相信客观性证据而对其放弃必要的审查,不能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孤立的证据简单加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必须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做到万无一失。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要审查其证明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矛盾的能否合理排除。这就需要将客观性证据置于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其他证据分析判断。如果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存在瑕疵,经补充查证仍无法排除疑点,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则依法不能采信。
&&&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不包括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永明犯绑架罪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基本一致,但对郭永明犯罪时实际年龄的认定存在分歧意见。本案有关郭永明年龄的证据如下:
&&& 1.书证
&&& 被告人郭永明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簿复印件均载明其出生日期为日。
&&& 2.证人证言
&&& (1)证人王宝凤(系郭永明之母)、陈保琴(系郭永明的大伯母)、程新连(系郭永明的二伯母)等的证言,均证明郭永明出生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同村的郭长兴、郭江涛与郭永明前后相差一天出生。
&&& 证人程新连于日在侦查人员向其核实郭永明案发当天的行踪情况时,主动证称农历七月二十七(公历日)是郭永明定亲的日子,也是郭永明的生日。
&&& (2)证人王宝枝(系郭永明同村村民郭江涛之母)的证言证实,郭江涛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八出生,为了让孩子早点成家,给他上早了户口。郭江涛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是日:王宝枝还证称,郭江涛出生时,同村的郭长兴农历七月二十六出生,郭永明农历七月二十七出生。
&&& (3)证人王素梅(系郭永明同村村民郭长兴之母)、郭海顺(系郭长兴之父)的证言,证实郭长兴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六出生,为了让孩子早点成家,上户口时多报了一岁。郭长兴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日。
&&& (4)证人王改书(系郭永明的大姨)的证言证实,郭永明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出生,其大女儿耿晓宁比郭永明大10天。耿晓宁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出生日期为日(农历七月十七)。
&&& (5)证人常某(曾系郭永明女友)的证言证实,其与郭永明2006年前半年在水冶认识后谈过对象,曾约定过在7月27日郭永明生日时(记不清是农历还是公历)双方父亲见面。
&&& 证人王宝凤证称,其与郭珍付离婚后,知道郭永明谈过一个对象是水冶街的;证人程新连证称,郭永明出事前两三天说过他生日时要请客;证人陈保琴证称,郭永明有对象,七月二十七去走亲戚(指娶媳妇)。
&&& (6)证人郭贵明、牛来有、李拴明.王新付(均系郭永明所在村户籍干部)的证言证实,上户口需要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由派出所填常住人口登记表。按规定报户口应当按公历申报,但不排除有的村民按农历申报。不清楚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是按公历还是农历登记的。1997年该村统一换户口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系按户口底册抄写,并未逐户核实登记内容。
&&& (7)证人程照广(系蒋村派出所户籍民警)的证言证实,上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采用的是公历制,不清楚郭永明的出生日期报的是农历还是公历。
&&& (8)证人郭文革、梅玉平、张喜云(均系郭永明同村村民)、李拴明(系郭永明所在村村民组长)、郭美凤(系郭永明的姑姑)、陈保琴、程新连等的证言证实,当地村民户籍申报和登记情况,有的村民报户口时按公历申报出生日期,有的村民系按农历申报,有村民发现登记错误要求户籍管理人员更改而未予更改的情况,还有村民随意报大年龄却按照其所报年龄登记的情况。
&&& 3.鉴定结论
&&& 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检检验鉴定书证实,郭永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日期为“日”)上“申报人签章”栏后的“郭珍付”签名并非郭珍付本人书写。
&&& 4.同案被告人供述
&&& (1)同案被告人郭珍付(系郭永明之父)供称,郭永明出生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郭永明与他对象常某准备在农历七月二十七郭永明生日那天订婚。
&&& 郭珍付于日被抓获后的第一次供述即主动交代8月20日(农历七月二十七)是郭永明定亲的日子。
&&& (2)同案被告人王凯一审原审庭审时供称,其听郭永明说过7月27日与水冶一女孩儿定亲;同案被告人郭江峰供称,其知道郭永明定亲的事,但哪一天忘了。
&&& 5.被告人供述
&&& 被告人郭永明供称,其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出生,户口本上填的是日。其准备2006年生日那天跟女朋友常某订婚,但没有订婚就被抓了。
&&& 一、二审法院强调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作为书证的至高效力,认为作为反证的相关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相对较低,尚不足以推翻公诉机关认定郭永明出生于公历日的事实,据此认定郭永明犯罪时已满18周岁,对其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书证这一客观性证据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通过对大& 量反证的审查和分析,认为一、二审认定郭永明犯罪时已满18周& 岁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主要理由如下:
&&& (1)本案书证自身存在瑕疵,可能存在登记错误。一方面,被告人郭永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日期为“日”)上“申报人签章”处“郭珍付”的签名,经文检鉴定确认并非郭珍付本人书写。据郭永明所在村户籍干部牛来有、李拴明、王新付的证言,该常住人口登记表系郭永明所在村户籍管理人员李拴明根据村委会老户口底册抄写,填写时没有征求郭永明家人的意见。另一方面,郭永明的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日,按规定该日期应为公历,但这不等于该登记完全不可能将农历当作了公历,且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该登记准确,间接证据也很少且证明力不强。相反,证明登记错误的证据较充足。在案大量证人证言证明当地户籍登记较为混乱,有按公历登记出生日期的,也有按农历登记的,有发现登记错误要求户籍管理人员更改而未予更改的,还有村民随意报大年龄却按照其所报年龄登记的情况;当地户籍干部、户籍民警的证言证实,上户口按规定应按公历申报年龄,但不排除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系村民按农历申报的情况,且均未肯定郭永明户口上的出生日期就是按公历登记。因此,尽管郭永明的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能够证明郭永明犯罪时已满18周岁,但是,由于户籍登记可能存在错误,单独依靠该书证确认郭永明的年龄,尚存重大疑义。
&&& (2)本案一、二审所采信的书证所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相关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郭永明出生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公历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一,证人王宝凤、陈保琴、程新连、王改书、王宝枝等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郭永明出生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些证人并非都是利害关系人,如郭江涛的母亲王宝枝确证郭永明出生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其与郭永明并无亲属关系,一审重审期间,经公、检、法三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核实原一、二审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未发现有伪证现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证人程新连于日在侦查人员向其核实郭永明案发当天的行踪情况时,主动证称农历七月二十七(日)是郭永明定亲的日子,也是郭永明的生日。从卷中证据看,此时公安机关并非专门针对郭永明的年龄问题进行调查,该证言可信度较高。其二,被告人郭永明及同案被告人郭珍付供称,郭永明出生于农历七月二十七,定于2006年郭永明生日当天与常某订婚,所供与相关证人证言相印证,不能排除郭永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合理怀疑。郭珍付于日被抓获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即主动供称,8月20日是郭永明定亲的日子。此时公安机关并非专门针对郭永明的年龄问题进行讯问,郭珍付对此并无事先准备,其供述对于认定郭永明的年龄具有一定的意义。郭永明自原一审庭审时供称,其与常某原定于农历七月二十七其生日当天订婚,同案被告人王凯、郭江峰亦当庭供称听说过郭永明要订婚一事。关于郭永明与常某定亲一节,证人王宝凤证称,郭永明谈过一个对象是水冶街的;证人程新连证称,郭永明出事前两三天说过他生日时要请客;证人陈保琴证称,郭永明有对象,七月二十七去走亲戚(指娶媳妇);证人常某证称,其与郭永明2006年上半年认识后谈过对象,并约定过在7月27日郭永明生日时(不清楚是农历还是公历)双方父亲见面。因本案案发时(公历日,农历七月二十七)郭永明尚未与常某订婚,可以推定,其二人所约定的日期并非公历7月27日,而是农历七月二十七。可见,依据在案证据不能排除郭永明出生于一九八八年农历七月二十七,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可能性,一、二审依据郭永明的户籍登记认定其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 (二)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据存疑,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掌握
&&& 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利的刑罚,因而办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更加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王胜俊院长在2008年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据裁判标准是绝对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可见,死刑案件必须严格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当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时,无疑不能判处死刑;当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足以影响量刑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有疑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量刑时也应当留有余地。这不仅符合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也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具体要求。
&&& 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对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均衡,自然情况差异很大,各地户籍管理水平也不相同。有些地方户籍管理规范,档案齐全,而有些地方户籍管理较为混乱,加上为了上学、当兵、规避计划生育等& 原因,个人申报户口的情况也千差万别,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出生时申报的户口,有的则是出生几年后才申报;有的是按公历申报的年龄,有的则是按照农历申报的年龄;有的是如实申报年龄,有的则随意报大或报小年龄;有的有医院的出生证明及相关出生资料,有的则没有任何原始资料。正是由于我国户籍管理业已存在的各种问题,所以遇到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据存在矛盾时,往往很难查证清楚。鉴于该事实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能否判处死刑,必须多方查证,注重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分析判断,务必慎之又慎,做到定案证据确实可靠。
&&& 2006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上述规定对被告人年龄处于刑事责任“临界点”的案件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刑法谦抑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对于被告人因罪行极其严重而可能判处死刑的,其犯罪时实际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直接关系到对其能否适用死刑。死刑案件的严格证明标准要求必须查证清楚被告人的年龄,并应精确到具体的年月日,包括是公历还是农历。经过反复调查仍无法查清的,则应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判处死刑。
&&& 本案中,被告人郭永明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其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的证据存疑。郭永明的户籍登记是证明其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唯一证据,而在案大量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与该书证恰好相反,所证细节真实可信,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调查未发现有伪证现象,故不能排除郭永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死刑案件证据裁判的严格标准,在全面审查有关郭永明年龄的证据的基础上,指出一、二审认定郭永明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证据不足,依法裁定不予核准郭永明死刑,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郭永明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是正确的。
&&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许建华& 牛克乾&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苗有水)
蒋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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