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赔偿标准致人受伤赔偿适用人身赔偿解释哪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之新法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之新法解读&作者:王晓松 胡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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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三部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成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在此之前作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寿终正寝。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将淡出法治的历史舞台。新法的实施,旧法的废止,立法思想在变,法律规定在变,因此在日以后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在变。新法取代旧法,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实务中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法与旧法之间,其法律适用有何区别,存何问题,本文立足审判实务,以旧法为参照,将新法作一解读,希冀引玉之功,有利司法裁判。
&&& 一、立法思想彰显人文精神
&&&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解释》的总体规定看,新法根据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彰显人文精神,突出人文关怀。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特别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其法律规定可以看到立法者特别重视保护人身安全的用意: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应当施划人行横道,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1]等等。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2]这些条款体现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凸现了立法者的人文关怀,也突出保护了弱势群体。
&&& 《解释》对原来《办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和数额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方便了受害人取证,明细了赔偿标准,提高了赔偿数额,认可了精神损害赔偿,使得其法律规定更加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 二、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更加科学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类型,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粗糙,不具有操作性。而《办法》不仅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还有专门一章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比较明细的规定,[3]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适用《办法》来处理此类案件。而从《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没有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交通事故,都是根据当事人在事故的行为过失和事故责任来处理损害赔偿,因此总体上人民法院依据《办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4]
&&& 然而在我国理论界,多数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持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态度。[5]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当属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他认为:“在追究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时,必须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追究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却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因此,不应混淆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这一区别。人民法院裁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方面能够证明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认定受害人属于故意(如寻求自杀)的,才能获得免责;如果能够证明或有其他证据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6]但也有持异议的。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第123条所称之“高速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飞机等多种工具,而这些运输工具在运输中致人损害的情况各不相同。就汽车而言,其危险性显然不如飞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汽车设计和汽车制造技术正在不断完善,安全措施也在不断加强。这样,行为人“即使尽最大谨慎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所以可以使用过错责任。[7]在我国,汽车交通事故虽然比较严重,但这种情况与道路条件比较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等混用通道、汽车制造水平有待提高、汽车服役期限比较长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不考虑这些具体情况而盲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不合理地加重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赔偿责任。[8]王利明教授的结论是:“据此,过错推定原则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9]
&&& 新法实施以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归责原则的规定比较层次化、具体化,显得更为先进、合理。该法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责任问题,由于《办法》的废止,那原则上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具体赔偿按照《解释》的规定来处理。更先进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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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获得多少赔偿 11:40&&来源: |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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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保险理赔程序
很多车主或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后,由于不懂得保险理赔程序,在盲目向受害人一方支付赔偿款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时常发生。这里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保险理赔的相关程序,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
很多车主或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后,由于不懂得保险理赔程序,在盲目向受害人一方支付赔偿款后,拒赔的情况时常发生。这里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保险理赔的相关程序,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在受伤者痊愈后,双方可以一起去交警队结案了。
结案时有三件事要做:
1、分清双方的责任。
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警队对您的罚款多少、是否吊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驾车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责任,所要争的是责任的大小。
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
当今社会人心难测,很多受伤者都会借机提出讹人。您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您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交警队也不会要求您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交警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关于赔偿项目,您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问保险公司您向对方支付的赔款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主要看您在交警队结案时能否把住赔偿项目的关了。
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不同的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如下: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可在诊断证明上写清)、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个单证有保险索赔时缺一不可。
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
由于赔偿项目不同索赔所需要的单证也不相同。一般伤人事故索赔时需要办齐的单证包括:
1、《出险通知书》
2、《诊断证明》
3、《医药费发票》
4、《误工证明》
5、《事故证明》
6、《赔偿执行凭证》
7、《赔款通知书》
第四步:领赔偿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偿款了。这样,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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