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大车与公司签的挂号合同,公司没经挂号人同意把车卖了应车损险赔偿范围挂号人什么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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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冯某某,男,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委托代理人梁某,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新华图书大厦办公楼。负责人雷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刚,男,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18号。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元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地公司负责人雷宏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陕E65105/陕E9028挂号大货车系原告实际所有,挂靠在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名下。日以蒲城县大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为该车在被告大地公司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240000元,保期为一年。日晚20时,原告的雇佣司机李京卫驾驶该车拉煤,行驶到蒲城县孙镇秦晋公司北煤场因上煤台行驶靠边,煤台边缘下陷,致整车特别是挂车突然倾斜,随时有翻车危险,李京卫赶忙拨打95590向保险公司报案,半个多小时过去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到场,车越来越倾斜,为防止损失扩大,就迅速租用煤场两辆装载机救援,将车移下煤台,致主车损失轻微,挂车受力后大梁扭曲变形,此时保险公司人员到场。2013年3月经西安水平保险公司评估,该挂车本次事故维修工料费18000元,原告修车损失花费19800元,但被告大地公司一直不给理赔。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损及施救费20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大地公司辩称,1、该案属约定仲裁管辖,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已处理完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如要求法院处理,应先由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2、原告没有主体资格,提供的证明没有法人签字,没有挂靠协议,不属于实际车主。3、原告没有及时报案,并破坏现场,我公司无法进行原始现场勘察,对大秦公司单方委托公估公司进行的损失评估,被告不认可,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陕E65105/陕E9028挂车原系郑对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购买,车户登记在该公司。日经郑对民与原告冯某某协商将该车转卖给冯某某,所欠车款全部已由冯某某还清,但一直未转户,继续登记在大荔远程澄城分公司名下。日原告冯某某经被告公司业务人员介绍以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将该车投保于被告大地公司,主、挂车财产损失险赔偿限额为321000元,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至日24时止。大秦汽车货运服务公司与被告大地公司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渭南仲裁委员会处理。日晚20时,原告冯建刚的雇佣司机李京卫驾驶陕E65105/陕E9028挂车拉煤行驶至蒲城县孙镇秦晋公司北煤场,因上煤台行驶靠边,煤台边缘下陷,致车辆倾斜,随时有翻车的危险,原告给被告大地公司打了报案电话,因车辆倾斜加大,在被告大地公司人员未到场情况下,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原告司机联系煤场管理人员采取紧急措施,租用煤场两辆装载机进行救援,将车移下煤台,支出施救费1000元。随后被告大地公司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了拍照,第二天电话通知原告,以原告变动事故现场为由拒赔。原告经投保单位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西安水平保险公估公司,对该车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日作出机车险(2013)第00200号评估结论书,结论为陕E9028挂本次事故维修工料费(已扣除残值)合计18000元。原告冯某某又以投保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渭南仲裁委员会日作出(2013)渭仲荔字第013号裁决书。仲裁庭认为: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协商后,就陕E65105/陕E9028挂号货车保险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事故责任未报交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理赔,被申请人提出拒赔。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给自己进行赔偿19800元修车费和1000元救援费,因申请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非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既不是事故车的所有人,也无证据证明是事故车的经营者、管理者,无法确定申请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故申请人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车的损失应由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当事人进行主张。基于上述案情和理由,经合议,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地公司请求赔偿的仲裁申请。二、本案仲裁费1867元,由申请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全部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间,被告大地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答辩,也未对管辖权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的上述主要事实,有原告诉状、当事人谈话笔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单、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证明、营业执照、郑对民与冯某某的转让车辆买卖协议、原告通过农业银行支付分期付款购车的回单及还款计划表。证人李京卫、李新青、杨宏庆对事故现场及施救情况当庭所作证言,西安水平保险公估公司所作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及损失照片。(2013)渭仲荔字第013号裁决书。被告大地公司的机动车辆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本院的庭审笔录,经质证审查,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虽未经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认定,但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并无不当,是正确的。被告大地公司以事故现场移动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冯某某系陕E65105/陕E9028挂号货车实际车主及经营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之托经人介绍与被告大地公司为该车签订的保险合同,虽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提交渭南仲裁委员会处理,但被告大地公司在开庭前既未向本院提交仲裁裁决书,也未对本院受理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被告放弃仲裁,同意法院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辩称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辩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不予采信。西安水平保险公估公司对该车车损作出的评估结论以及原告为减少损失采取措施支出的施救费1000元,予以确认,被告应依法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冯某某车损18000元,施救费1000元,计19000元。二、驳回原告冯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75元,原告冯某某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培玉审 判 员 田建魁代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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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大货车挂靠物流公司,双方签协议,车的所有权属于本人的,一年给他2000元挂靠费,这样安全吗?
人的大货车挂靠物流公司,双方签协议,车的所有权属于本人的,一年给他2000元挂靠费,这样安全吗
提问者采纳
考虑这方面的应该是公司吧,挂靠公司后你的车如果出事故,你赔不起算公司的,你沾光
我买的有全额保险
他的公司运行不太好,买的十几辆大货车都买了一半了,我在加入他公司安全吗?
他的公司运行不太好,买的十几辆大货车都买了一半了,我在加入他公司安全吗?
请继续指点谢谢了
可我买的有全保啊,我沾他光
别这么依赖保险,有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详细一点。什么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还有我的车是挂靠公司呢、还是挂个体户呢?有什么好处和坏处?时间紧张,请多指教谢谢你…
收到请速回复谢谢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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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卖掉不想审了可以吗我是去年买的二手货车车辆是挂靠在公司的。现在车辆审不上绿标了,签了三年的合同,合同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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