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违法嫌疑人x的献身电影多久才能注销

警察盘问公民违法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家里被人偷了3万块钱,警察拦路盘问了应该不是我们村的人,但是他是我堂哥的亲戚,问到一半他就跑了,最后警察把我堂哥盘问了十几个小时,最后放他,现在我堂哥要告爸爸说冤枉了他。我爸爸犯罪了吗
21点左右。
地点:天河区东圃黄村某小区(在广东省边防旁边)附近的居民楼内。
事件:在楼下等朋友的时候被警察盘问半个多小时。
我朋友在附近某公司工作,一般晚上8点半下班,我去找她,到了8点半还没见到人。于是我打电话给她,关机(没电了)。我不确定她是在宿舍还是没下班,于是来到他们公司的宿舍楼下等她。等了几分钟没见人,刚好有个女孩子上楼,于是我请她帮我去某宿舍叫下我朋友。又等了5分钟没消息,这时,来了3个警察模样的人。...
我有个朋友被警察抓走了,当时警察并没有出示什么手续,我到警察局去问为什么抓人,警察说“这不用告诉你”,这是不是违法呢?可不可以投诉他呢?
我就是不敢肯定,要女友带上什么证明我们是恋爱的,是一对的,可以让她带学生证吗,还是什么就不违法!
计生办强行抓人拘禁公民的人生自由,违法吗?
本人未婚,计划生育的人听人家说我几年没回家,就以外我在外面有女人和小孩,强拿走我妈在家里的腊肉,这和法吗
晚上8点50我和我朋友及朋友的女朋友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餐馆吃完饭后,打车送女朋友回的家,然后我们打车又回到住处,因为朋友的住处在火车站附近,周围有很多小旅馆,其中有一些是卖淫的。9点30左右,我们刚走到我们租的房子楼下,突然有4个人冲过来说是警察,当时我们以为是打劫的,吓得半死,因为他们都是便衣,而且很蛮横,其中有的还有纹身,脸上有疤。我们要他们亮出证件,也不知道是真假,然后他们就搜我们的身,问我们是做什么的,我们如实相告后,问我们有暂住证吗?因为我...
1. 公安局的那个等待录口供的房间,值班人员有权扣留等待录口供的人的手机等一系列个人财产吗?被扣留人员有权联系家属或律师吗?
2.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扣留的嫌疑人有作案的可能,警察有权扣留吗?可以扣留多长时间?
3. 警察若怀疑某人与某案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警察有权带走某人吗?需要什么证件?被带走的人可以联系家属或律师吗?
4. 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的案件调查吗?警察应该出示哪些证件才可以带走公民协助调查?
5. 如果查清案件与带走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是警察错...
地铁警察以上级指示为由随意检查身份证是否合法?公民是否有权力拒绝? 我向投诉科咨询过检查的依据,他们说是居民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好像是有犯罪嫌疑时才能盘查。
但他们现在是这种无目标的随意抽查,警察当时也说的是抽查,我也有录音,所以我还是感觉警察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房屋中介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进入公民家偷偷录音是否违法,如何要求处理。 违反的具体什么法第几题。如何起诉。
请懂法律的朋友帮解释下:1。当遇到警察执法,出示警察证之后,是否有权利搜查我的私有物品,行李包裹和钱包等,如果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汽车站等,搜查私有物品在那些条件下,执法人员才有权利搜查?2。警察要求或者怀疑公民有不法行为,可以要求公民回警局协助调查吗?这个协助调差有时间限制吗?公民是否有权拒绝?3。遇到警察或者非正规执法人员-协警等,不合理执法,如限制我的人生自由,强行搜身等,有何对策吗?事后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大家!我的位置: >
哪些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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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哪些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公民在报案的时候,可以自己去,也可以打电话或者写信,这里包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并提供中
  公民在报案的时候,可以自己去,也可以打电话或者写信,这里包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公民或者单位的报案后,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写成笔录,并给报案人读一下,以确认对不对。
  :哪些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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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5:17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违法了,解除行为会合法吗? &&
xjcshua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212-1.html
以下是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名近四十年工龄的工伤劳动者身上的一例劳动争议案,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劳动争议案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仲裁员和法官的行为会起到维护和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和损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和损坏社会风气的作用,而该案的仲裁员和法官都是国家公务员,应该为建立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他们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违反劳动合同行为,丝毫不作谴责、惩罚,甚至回避提及,作出枉法的裁决和判决,能对一名劳动者如此,就对更多的劳动者如此!建立和谐社会确实不易。现将此文呈上,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正确面对劳动争议有一定的裨益。
浙江的德力西兼并国营企业原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于日挂牌成立,并在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其所属职能部门人力资源中心因不是经营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是女士H;其分支机构用工单位乌鲁木齐汽车站于日在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为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是男士S。
C君54岁,工龄37年。日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出院后,用工单位提出要变更C君工作岗位,C君向其索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用工单位回答说:“没有”。 C君未能索得,双方继续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9月24日,用工单位下发盖有“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汽车站”公章的“通知”,单方面强行变更C君工作部门和岗位,且所变更岗位不适合C君工伤后的身体状况,并与医嘱相勃,受用工单位干预和身体条件限制,C君无法在劳动合同规定岗位和用工单位所变更岗位上工作,之后,C君在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工作或安排适合身体条件的工作,用工单位对C君协商的多份报告不作答复,用工单位无视自身干预C君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编造说“C君要求内退、病退的要求没有被批准,就拒绝报到上岗连续旷工40天”向用人单位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议解除C君劳动合同。日用人单位人所属人力资源中心与用工单位调解未果,用工单位不顾C君工伤和骨瘤等疾病,坚持要求解除C君劳动合同,日用人单位作出了解除C君劳动合同的决定,11月22日用工单位将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C君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送至C君家中,C君明确表态不认可其解除行为,并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上签字(此是C君的真实意思)。
C君通过仲裁解决此问题。2008年11月底,C君了解到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审理结案时间需要到次年的3月份左右,时间很长,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时间,规定限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仲裁后已无法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迫于仲裁时间的超长和生活需要,C君于日签收了盖有“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公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此非C君的真实意思,乃在危难之下的不得已行为),用于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2008年12月C君递交了仲裁申诉状,2009年5月C君接到了仲裁开庭的通知,因C君要求仲裁委进行证据调查,仲裁委决定在6月8日再重新开庭,日结案,审理、结案时间严重超过国家法律规定时间。对其延期结案,仲裁委完全可以预见到会使劳动者仲裁和领失业金不能两全,对其自身的行为可预见的结果,不采取防范措施,是行政不作为。
B、相关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C君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依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这是调整、变更岗位的提条件―引者注),根据工作变化、工作需要以及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C、案情分析
国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此规定, 日用工单位单方面下发变更C君工作岗位的“通知” ,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产物 ,又岂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界定C君“旷工违纪”行为的依据呢。
国家《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用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盖有“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汽车站”公章,变更C君工作部门和岗位的“通知”,不但证明其违背了劳动部劳办发(号第17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而且证实了C君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受第三方非法干预是事实,其编造事实说“C君要求内退、病退的要求没有被批准,就拒绝报到上岗连续旷工40天”是谎言,其卑劣的行为手段,造成了C君劳动合同被解除的严重后果,给C君造成工资福利经济损失19万多元。C君因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参与劳动,怎么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从以上事实可知:是用工单位违法而非C君违纪,C君不存在违纪过失行为得于确定。
C君日签收的盖有“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公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从C君不存在违纪过失行为得于确定过程可知,用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因事实虚假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此证明书符合该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属性,同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产物 ,从12月1日该证明书开始制作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证明书制作单位和所盖公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上所盖公章不相一致,不是用人单位本身,且该证明书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四点足以证实,该证明书不能作为确认C君的劳动关系已经被合法解除的法律依据。C君与用人单位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是工伤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C君劳动合同得以确定。这是用人单位姑息迁就下属违法行为,管理不善导致的必然结果,即使用人单位对其所属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认,因其不具有改变法人属性的权利,追认也违法。实施无效的民事行为加盖“人力资源中心”公章的证明书和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岗位变更通知的存在,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综上C君不存在过失行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在用人单位,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C君劳动合同,法律运用错误。
D、仲裁委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
此案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号案裁决中查明的事实:“日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汽车站下发通知,将申请人(C君,下同)调往卫生班工作,要求日报到。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未到单位上班。”据此得出的裁决结论说:“申请人要求裁定被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撤销对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申请人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请求,我委认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下同)作出《关于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且申请人已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签字认可,并享受了失业金待遇,因此对申请人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号案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日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汽车站下发通知,将原告(C君,下同)调往卫生班工作,要求日报到。原告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未到单位上班。日德力西新疆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汽车站以原告连续旷工40天,经职工代表讨论决定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为由向被告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报告,日被告(用人单位,下同)以德新客集司人资字(号文件《关于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日原告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日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此后原告领取失业保险费。”据此得出的判决说:“本院认为,原告原系新疆旅客运输公司职工,新疆旅客运输公司改制为被告后,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了自日起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日原告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为日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于日的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主张变更工作岗位无效、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号案判决中查明的事实:“经审理阐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另查明上诉人(C君,下同)自2009年1月起在社保部门领取失业金至今。”据此得出的判决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德力西公司虽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日,上诉人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自2009年1月起在社保部门领取了失业金,其与被上诉人已实际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对裁决和判决的分析
从存在的事实和查明的事实说起。
一、 存在的事实和仲裁中查明的事实暴露出的问题:
1、 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都不持有原告工作岗位在卫生班的劳动合同。
2、 用工单位办理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领导人是负责人,非法定代表人。
3、 用工单位与申请人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用工单位作为第三方“下发将申请人调往卫生班工作的通知”是一种干预行为,干预申请人按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的日期是日;“要求日报到。”是计算申请人所谓“旷工”40天的起始日。
5、 “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表明双方就岗位变更没有取得协商一致意见。用工单位单方面变更申请人工作部门和岗位。
6、 “未到单位上班”。是混合概念。班,在此是指工作的位置和工作时段,位置包括工作的具体部门和岗位,所谓的时段,有早班、中班、晚班、加班、全天班、半天班、正常班等。“单位”这里是指卫生班吗?申请人遭到用工单位干预已不能到原岗位工作,就是无法在劳动合同规定岗位上工作,用工单位所变更岗位不在劳动和合同规定以内,申请人无履行义务,申请人什么时间倒什么岗位上班?无班可上,无工可做,哪来的旷工40天?
7、 以上六点,证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合法的事实根据,是违法解除。
二、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仲裁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从判决中不难看出,法官对用人单位解除C君的劳动关系是认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违法了,解除行为会合法吗?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如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不也违法了吗?何况其制作主体亦不合乎法律规定。证明书证明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假,但合法的证明书有此功能,不合法的则没有,法院的判决没有注重这个问题,只注重了C君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值得一提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应该作出定性(法院未表明),违法的解除行为,对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应予撤销;法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作“查明”定性,只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事实作出审理,表明审理该案的法官,难免有袒护、偏向用人单位之嫌疑。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其是否合法,对劳动者来说失业都已经存在,劳动者不能等打完官司再吃饭,失业金的办理期限只有60天,加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本身,并没有说明签收后的作用,证明书是证明,不是协议,签收不是签署,怎么能作为劳动者认可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呢?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的作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建议国家明确规定只作为领取失业金用,对已领取的失业金,劳动者恢复工作的,应退还社保部门。
[本帖最后由 方唐镜 于
20:12 编辑]
回复时间: 21:27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800元,经过半年试用期,公司对王某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第二年1月份,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提醒企业的hr: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出变更工作岗位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本案中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在法律性质上,变更工作岗位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个问题在劳动争议过程中非常具有代表性。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以下几条法律条文: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应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分析,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员工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二是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但是企业应就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提出证据。
  就本案而言,企业变动王某的工作岗位和解除王某劳动关系的理由都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王某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至岗位工作,或者要求企业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我是有人格的”
回复时间: 21:28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刘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钢材厂,刘某与某钢材签订了5年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为财务会计。刘某一直在钢材厂财务部担任会计。2003年6月,钢材厂财务部因新科长刚上任,对以前的财务工作不熟悉,便安排刘某在公休日加班,整理报表。但刘某认为新科长要熟悉工作也不紧在这一两天,加上自己要进行财务统计。新科长则认为刘某不给面子,怀恨在心。故向钢材厂领导建议将刘某调离财务部。日,刘某被钢材厂调到扎钢车间任班长,刘某对此十分不满,且在与钢材厂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但每工作日仍坚持到财务部“上班”。时间有17天之久。日,钢材厂以刘某连续旷工17天为由做出将刘某除名的决定。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后,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欲变更其工作岗位时,应同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只有协调一致后,方能变更。否则,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刘某的工作岗位是财务会计,钢材厂事先没有取得刘某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一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虽然刘某到财务部不干任何工作而“上班”,但究其原因,刘某的这种状况是钢材厂先违约造成的。故钢材厂对刘某除名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我是有人格的”
回复时间: 21:29
  申诉人:马某,女,38岁,某百货商场会计。
  被诉人:某百货商场案情:
  1996年3月,马某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为财务会计。1997年6月,商场更换了马某的工作岗位,马某对此不满而1个月没上班。7月10日,商场决定将马某除名,马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马某一直在百货商场财务部担任会计。1997年5月,商场财务部经理安排马某在公休日加班,被马某拒绝后,怀恨在心,故向商场建议将马某调离财务部。日,马某被商场调到化妆品销售柜台担任收银员,马某对此十分不满,且在与商场进行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时间长达1个月。1997年7月,商场以马某连续旷工1个月为由做出了将马某除名的决定。
  分析意见: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马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商场事先未取得马某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马某以不上班的方式抵制商场的违约行为不妥,但究其主要原因是商场的违约在先,故不能认定马某1个月不上班,属无故旷工行为。因此百货商场对其除名不能成立。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马某的原工作岗位。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我是有人格的”
回复时间: 15:00
谢谢方唐镜 的回复,该案与您所讲案情 完全相符,但是乌鲁木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作了枉法的裁决和判决,折射 出了乌鲁木齐法律界的水平和风气,以及领导者的管理水平。
回复时间: 20:28
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提请检察院抗诉,具体情况可以当地检察院咨询。
----------------------------------------------“我是有人格的”
回复时间: 20:29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1、控告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受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
  2、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
  3、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5、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6、公诉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7、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8、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3)对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定、调解存在错误且依法不能抗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有关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
  (4)在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侦查。
  9、检察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承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现场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时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全省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全省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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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35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有人格的”
回复时间: 11:54
由衷的感谢,方唐镜 。
我们的心,靠的很近,没有什么可以阻挡,真情的力量。
回复时间: 19:46
原帖由 xjcshua 于
11:54 发表
由衷的感谢,方唐镜 。
我们的心,靠的很近,没有什么可以阻挡,真情的力量。
为网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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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
  根据本条例第2.7条,将原标题”[原创]【原创】冤案还在发生”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违法了,解除行为会合法吗?”
----------------------------------------------“我是有人格的”
回复时间: 11:19
谢谢你方唐镜 ,你的建议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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