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哪些事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哪些是有权力做的,是它必须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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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立法应去除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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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这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在弥补立法机关专业性、实践经验不足的同时,又有效防止立法附带过多的部门利益色彩,这是科学立法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部门立法不可避免附带部门利益  几个月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向会议作了说明。据张茅介绍,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即向国务院报送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经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后,最终形成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审议稿。  类似广告法这样,由行政部门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流程已经成为行业立法的标准流程。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64项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的,比例高达75%。除了直接起草法律法规外,行政部门还承担着制定法律实施细则的职能。比如物权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之所以采取行政部门起草、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弥补立法机关在专业性和实践经验的不足。长期以来,许多应当由立法机关起草的法律法规,实际都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立法机关只是在审议阶段做个别修改、微调,这难免会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其部门利益。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如果法律法规中部门利益过于凸显,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就很难保证。  邮政法的修改过程就充分体现了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2006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邮政总局起草的邮政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十条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一石激起千层浪,如果该条获得通过,那众多以商业信件为主营业务的快递公司将被法律所不允许。由于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终这一条被立法机关删除。  其实,立法的过程本就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博弈。行政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难免会从本部门立场出发,将部门思维、部门利益带入法律法规草案中。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有一些行政部门借助立法扩张部门权益,减轻甚至避免部门责任。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也严重危害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饱受公正性争议。  部门利益法律化因何而来  既然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会引发“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那么是否能够将行政部门完全排除在立法过程之外?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范,社会发展面临巨大的“立法缺口”。然而,诸多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都是首先由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探索解决的。立法依赖于实际工作中获得的大量经验、信息,相比于立法机关,行政部门更熟悉情况,解决问题的经验也更丰富。因此,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往往更具有现实针对性。  此外,一些法律在制定之初往往比较原则、笼统,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需要行政部门先行探索、实验,待条件成熟,再由立法机关修改、补充法律规定。与其让行政部门事无巨细地汇报实践情况,不如将法律起草工作交由行政部门完成,这样能加快立法进程。  但是,行政部门参与立法实际上是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在利益面前难免做出有悖于公平正义之举,从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长期以来,‘部门立法’导致部门利益‘割据’,法律成了部门利益的固化方式,也成了部门利益的具体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于是,有利的大家都争着管,没利的都推到一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公平公正执法带来了麻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旭则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权限和范围还不够明确,也是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重要原因。“现在的立法大多以政策为导向,虽然立法的重要作用是推动政策落实,但还有控制、约束公权力的作用。”王旭说,立法既要体现公权力的运用,也要体现约束原则,比如公共利益的约束、法治原则的约束等,但是目前,这尚未成为行政机关的普遍观念,因此往往会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行政部门所立之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去除部门利益是良法应有之义  部门利益法律化是我国立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痼疾,也是立法机关着力改进的重点工作。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在对现行立法法的第七十一条做出修改时,增加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条款。  “去除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顽疾,就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应该由全国人大立的法,就不要由行政机关立,这才是治本之策。”王旭认为,立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还要具备简政放权的意识,“法律不是越多越好,法律也不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能够由社会、市场处理的,就交给社会、市场自主处理。”  马怀德则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严格限制由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可以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和计划,但是经过论证后决定起草的立法项目还是要交给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是第三方机构。这个过程中可以听取、吸收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也要防止立法被行政部门‘绑架’。”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屡次提出要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坚持“开门立法”,这也是去除“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科学路径。立法机关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立法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此外,还可以通过专家论证、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起草法律等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遏制、去除法律中的部门利益,使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行政部门立法既有提高立法效率、增强法律实效性的积极作用,也带来了“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矛盾冲突,如何扬长避短、去芜存精,这对于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而言,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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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提出这一主张的思想家是&&&&
A、伏尔泰&&&B、孟德斯鸠&&&&C、卢梭&&&&D、康德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北京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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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主要考查你对&&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启蒙运动的扩展(康德)&&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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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启蒙运动的扩展(康德)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伏尔泰:法国启蒙运动的领袖& ①代表作:《哲学通信》、《路易十四时代》&②思想主张:&A.猛烈抨击天主教会& B.反对君主专制,倡导君主立宪制;& C.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D.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孟德斯鸠:&①代表作:《论法的精神》&②思想主张:& 反对君主专制,提出“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法律不能违背人的理性,法律应当是理性的体现。&③影响:孟德斯鸠的学说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合理性,奠定了资产阶级有关国家和法的理论基础。&
卢梭:①代表作:《社会契约论》&③思想主张:A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B.社会契约;C.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伏尔泰:法国启蒙思想家中的领袖人物。他一生写出大量的著作,通过科学论文、艺术作品及小册子无情地揭露法国社会的黑暗面。他对天主教会作了大胆的攻击。在他看来天主教是“迷信的恶魔和狂狺的九头蛇”,罗马教皇是“魔鬼一样的骗子”,把天主教专横的教士称为“恶棍”。他认为教会造成了社会的无知和黑暗,号召为科学和进步而奋斗。伏尔泰虽以反对天主教为己任,但他又没有完全摆脱神权思想的影响,仍主张信仰上帝,保留宗教。他有一句名言,即“如果没有上帝,那么也要捏造出一个来”。因为他认为宗教可以维系人心,有助于巩固社会秩序。为了批判当时法国社会,伏尔泰提倡自然权利学说。在他看来,自然赋予人类以自由平等的权利,他所强调的平等是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是社会生活上的平等。伏尔泰也抨击了君主专制制度,赞成实行“开明专制”,认为“开明”的君主实行改革,就可以过渡到君主立宪制。但又希望通过“开明”的君主实行改革。当时的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受到了伏尔泰的影响,自称是伏尔泰的朋友和庇护者。伏尔泰在他的早期成功剧作《布鲁杜尔》《采儿》中,讽刺了封建专制,颂扬了民主制度。1734年他写了惊世之作《哲学通讯》(或称《英国通讯》),其中斥责了法国的君主专制,颂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这本书很快被列为禁书。1764年编辑了文章汇集《哲学辞典》一书,书中涉及的领域不仅有哲学,还有自然科学、历史等,显示了他是一个多才的思想家。他以犀利的笔锋、辛辣的语言,大胆揭露法国社会旧制度的一切弊端,并且向愚昧和无知宣战,这在当时的确起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孟德斯鸠:出身于贵族家庭,曾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在对英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考察和研究了洛克学说的基础上,他得出了结论:法国应走英国的道路。1748年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经过长达27年的辛勤劳动终于问世了。这部书中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他主张实行三权分立,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开,使其分属三个不同的机构;并强调三个权力互相制约的重要性。分权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原则锋芒直指君主专制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进步意义。
卢梭:祖籍法国,出生于瑞士一个钟表工人家庭。幼年的不幸生活遭遇及同下层人民的不断接触,使他成为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1762年卢梭发表的《社会契约论》是他的政治思想的代表作。卢梭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社会存在着人们共同利益的“公益”,为了维护这种利益,人们都要遵守契约。他主张在社会契约面前,人们遵守同样的制约,享受同样的权利,以此反对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他提倡当统治者撕毁社会契约时,人民有权用暴力推翻暴君。这一主张不仅反对君主专制,而且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革命的理论。他认为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人民有能力建立起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他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说,反对君权神授论。卢梭提出人人享有主权——社会中的最高权力,因而将人权学说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他认为在人民主权之上,决不允许再设一个指挥者,官吏、政府、政体都要根据人民的意愿决定,从而名正言顺地阐明了革命权利说,说明了推翻法国封建专制政府、反抗压迫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在法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即将到来的大革命进行了思想动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卢梭就没有法国大革命。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大致奠定了他的政治学说的观点,直接论述了社会不平等的起源是出自财产的私有制,但他并不主张废除私有制,这表现了他的小资产阶级观点。《社会契约论》是他的学说的核心。 &康德:①代表作:《纯粹理性的判断》②主张:A强调人的重要性,同时坚持人自律B自由平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
康德的人文主义观点:1、康德是德意志著名的哲学家。著有《纯粹理性批判》等著作,论述艰深,思辨性极强,形成了以“真”“善”“美”为核心的哲学体系。2、就启蒙运动的思想层面来说,他对启蒙运动作了经典的总结。康德认为启蒙运动的核心就是人应该自己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其经典表述是“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 3、他继承和弘扬了法国的启蒙思想,承认“人生而自由”,相信自由和平等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但他更强调人的思想自由,并且坚持人要自律,道德的作律,不能为了个人的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自由,自由和平等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显然,他在继承了智者学派以来的人的重要性的同时,兼容和发扬了苏格拉底的人的道德哲学,这是他在人文主义方面所作的贡献。
启蒙运动历史影响:①对欧洲:是一次资产阶级思想解放运动,空前解放人们的思想,冲击欧洲封建专制统治。②对法国:启蒙运动影响下,法国大革命爆发,推翻了专制王朝,建立了资产阶级统治,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③对世界:启蒙运动波及全世界,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启蒙思想成为人们追求解放的精神武器。 康德与《纯粹理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是18世纪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康德撰写的一部认识论巨著。康德是一位有着苏格兰血统的皮匠的儿子,1724年,出生于东普鲁士柯尼斯堡一个虔诚的教徒家庭,并在这个天光阴暗、单调乏味的滨海小镇度过了他漫长的一生。 康德16~22岁时就读于柯尼斯堡大学,在温文尔雅的学校气氛和平静如水的环境中学习牛顿的物理学和沃尔夫哲学,这使他对生活的态度更加严肃。他完成大学学业并获博士学位后成为母校的一位低级教师。此后他潜心自然科学研究,教学著书,声望日隆,1755年发表《自然通史和天体论》,提出不同于牛顿的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学说,在自然科学界引起轰动。1770年后,他转向哲学研究。浓郁的宗教家庭气氛和严肃的生活态度成为他哲学的重要背景之一,这使他热切地感到有必要巩固基督教信仰的基础。而随着统治德意志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四分五裂和新型现代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出现,更使他迫切地感到需要为人们建立一个最完善的道德法则世界。 孜孜不倦的追求和努力的钻研终于使他于1781年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这一巨型哲学著作。在这部最重要的著作中,康德承担了为数学和物理学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辩护的任务,他高举理性的火炬,猛烈地批判了长期以来弥漫于欧洲的以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形而上学体系,以及桎梏人们思想的封建神学,以至于在这次批判之后,“那种被叫做形而上学的东西,可以说已经被连根拔掉,从科学的行列里消失了。”1788年,康德发表《实践理性批判》,论证宗教信仰的合理性,证实道德法则的理性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在1790年出版的《判断力批判》中,康德详细论述了他的美学理论。 这三部被人们誉为“三大批判”的哲学巨著以尖锐激烈、富于挑战性的言辞在极广阔的领域内提出一系列有独创性的见解,形成了康德“真”“善”“美”的庞大批判哲学思想体系,在德国哲学界引发了一场革命,将自古希腊泰利斯开创的西方哲学推向了辉煌灿烂的高峰。 《纯粹理性批判》很早就被介绍到中国,被认为是最难读懂的哲学著作之一。其中译本分别于1957年由三联书店和196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译者蓝公武。 “纯粹理性”是指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理性,“批判”是指对纯粹理性进行考察。康德为本书冠以这一名称,是为弄清人类认识的来源、范围及其界限。本书分为篇幅很不相称的两部分:“先验原理论”和“先验方法论”,其中“先验原理论”为全书的关键和主体,同时也是最难阅读的部分。 18世纪的欧洲哲学界,认识论问题占据突出的地位,并形成了以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和以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两大认识论派别。康德认为认识论问题如不解决,哲学只能在歧路上徘徊。他首先批判了当时欧洲流行的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唯理论,指出莱布尼茨认为不需要感觉经验,仅凭人类的理性思维便可认识事物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就可以达到真理,是“独断”和荒谬的。康德坚决认为人的心灵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莱布尼茨代表的旧形而上学是虚伪的。康德同意休谟的看法,认为人类的认识开始于经验。但他也批评了休谟否认理性在认识中的作用,认为这实际上是否定科学知识。康德意识到了争论双方都有片面性,在批判双方错误的同时,也指出双方的说法都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康德的观点是,人类的认识开始于经验,知识来自于理性。依康德的这一观点,人类知识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人的感官提供的后天感觉经验,这些经验是混乱零散的东西;另一个是人类头脑中先天固有的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认识能力。人类的认识活动就是用先天的认识能力对感官提供的后天经验进行整理,才能形成科学知识,因此人们头脑中任何一个科学知识都是这两方面组成的,二者缺一不可。 那么,人类是如何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呢?康德指出,人类的理性中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两种“直观形式”,这两种形式先于一切经验,并且是经验形成的前提条件。康德认为,即使人的感官没有任何实际对象,“时间”和“空间”是先天地存在于人的意识中。当人们进行认识活动时,我们体验到的外部世界就是一连串处于“时间”和“空间”形式中的过程,人们运用“先天的”思维形式对这一过程混乱零散的感觉材料进行整理加工,人们才能获得感性认识。所以只有从人类的立场,才能谈到空间与时间,它们不可能离开人类主体而独立存在,它们属于人类的条件,是人类感知的先天方式,并非物质世界的属性。 康德进一步指出,人们通过“时间”与“空间”形式获得的感性认识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感性只能认识直观材料,不能算科学,还必须经过更高一级被称为“知性”的人类思维活动。而“知性”则是运用范畴、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思维能力。康德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所以必须将两者联合起来,才能产生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他把“知性”自身规定为包括统一性、多数性、必然性、偶然性等12个概念或范畴,“知性”活动把这12个概念或范畴运用到直观形式所提供的感性材料中去,使这些材料具有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才能形成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科学知识。与“时间”和“空间”相同的是,“知性”也不从自然界中得出它的规律,而是把自己的规律加于自然界,所以正如康德所说,“人是自然界的立法者”。 最后,康德指出,人类通过“知性”获得的科学知识,仅仅是对“现象界”的认识。而“现象界”中的东西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能满足人类的求知欲望。要超出“现象界”的认识,进一步把“知性”的各种知识再加以“综合”“统一”,把它们整理成无条件的、绝对完整的知识,这是人最高级的认识活动能力,叫“理性”。康德认为“理性”企图达到最完整、最高的统一体:灵魂、世界和上帝。康德把这三个统一体称为“理性的理念”,这些理念都是“现象界”之外的,康德把它们称为“自在之物。”康德断言说,“自在之物”是超经验的,不属于人的认识范围,因而不能用“知性的概念”去认识。然而,当“理性”去追求“理念”时,却又必须运用“概念”“范畴”去认识他们,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自相矛盾。康德把这一矛盾称为“二律背反”。康德利用形式逻辑的归谬法来论证“二律背反”,即事先肯定命题的反面,然后论断它不可能,以此推翻对立的反命题,来证明正命题是正确的,从而证明理性要求超出“现象界”范畴,去达到最完整、无条件的“自在之物”的认识是不可能的。至此,康德完成了他的认识论学说体系,并骄傲地声称,他在哲学界中完成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即在认识中不是心灵去符合事物,而是事物要符合心灵,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理性是无能的,“自在之物”是人的认识根本达不到的,是不可知的。在人的认识所达不到的领域,应当留给宗教信仰。正如康德所说:“我发现必须否定知识,才能给信仰保留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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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116953113213158122126772115469102404内容提要:本文对民办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函做了一般性的理论阐释,指出民办教师在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是全社会公认的,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关键词:民办教师权利、法律保护、法律救济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师,是履行向受教育者传递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的专业人员。应该指出,教师在科教兴国、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质疑的,是全社会公认的,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尊师重教”的口号我们已经喊了十几年了,然而忽视和轻视教师的地位,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仍屡屡发生。“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维护教师的权益,这是广大教师都极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对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中法律保护和救济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希望这些问题能得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层以及广大教师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得以解决。一、民办教师的基本权利民办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和民主监督。”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才能达到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六)参加进修和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3.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注释: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王春晖(1956――),男,山东栖霞人,工商管理硕士、法学博士、 大连商务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全国“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战略》课题组成员。兼任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法学部主任、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专家组成员、德国德来斯顿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研修中心签约教授、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国际律师协会(IBA)商法部成员研究领域:市场经济与企业激励机制创新、WTO与中国法律制度、GATS法律框架下的中国服务贸易、服务营销、服务贸易项目、中国信息产业法律环境、中国合同法与担保法律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反倾销、中国企业改制与运行、商务谈判、政府管制与社会信用制度、国际投资实务、GATS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研究、法学英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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